金融证券
1、证监会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细则
为落实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的新证券法,持续加强信息披露监管,中国证监会于7月24日公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主要修改以下内容:
一、完善信息披露原则规定。
明确自愿披露原则的相关要求,进一步鼓励自愿披露。
二、完善临时报告事项。
按照新《证券法》对临时报告事项进行了完善,如将“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等事项纳入临时报告;对于同时发行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增加债券临时披露事项,明确披露要求。
三、进一步强调董监高等相关主体的责任。
强化董事会在定期报告披露中的责任,明确要求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要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同时进一步明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配合义务。
此外,此次修订按照新《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对指定媒体披露要求、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表述、法律责任等相关条文进行了调整,同时配合注册制对发行文件披露要求进行了完善、借鉴了科创板非交易时段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2、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再不需要审批
7月24日,证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和财政部,研究制定了《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调整了原来相关证券服务机构事前准入审批的监管体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从事资产评估、资信评级、财务顾问、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时,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规定》共23条,主要规定了备案机构、备案业务范围、备案时点和备案程序等内容,并另附证券服务机构备案表格。依据新证券法的规定,相关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时未按要求备案的,责令改正,并可处20万元以下罚款。
《备案规定》自2020年8月24日起施行。
3、深交所修订《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
7月24日,深交所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并配套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从新旧规则对比来看,《指引》修订主要有4大看点:
看点一:新增不予受理情形
《指引》第九条指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深交所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指引第八条规定的要求;
(二)拟转让的股份已被质押且质权人未出具书面同意函;
(三)拟转让的股份存在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或者其他争议或者被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
(四)本次转让存在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规定的不得减持的情形;
(五)违反转让双方作出的相关承诺;
(六)本次转让可能导致规避股份限售相关规定;
(七)本次转让可能构成短线交易或者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本所业务规则的情形;
(八)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看点二:为境外资金“战投”提供便利
与2016年的规则相比,《指引》移除了境外投资者以战投身份投资需报经商务部批准的规定。
看点三:延长交易有效期
新规将有效时间从2个月延长至至6个月。
看点四:新增自律处罚规定
《指引》增加了两条关于股份协议转让业务需要遵守的有关规则,如违反将受到深交所相应处罚。
财税政策
1、十七部门联合解读关于健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制度的若干意见
7月27日,工信部联合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等17个部门共同印发《关于健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制度的若干意见》,重点如下:
提升中小企业融资便利度方面,要综合运用支小再贷款、再贴现、差别存款准备金率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商业银行增加小微企业信贷投放。进一步疏通利率传导渠道,确保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有效传导至贷款利率。建立差异化小微企业利率定价机制,促进信贷利率和费用公开透明,保持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定价合理水平。
直接融资方面,稳步推进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改革,支持更多优质中小企业登陆资本市场。完善中小企业上市培育机制,鼓励地方加大对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企业的支持。
财税支持方面,明确健全精准有效的财政支持制度,建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公司制母基金,健全基金管理制度,完善基金市场化运作机制,引导有条件的地方政府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建立减轻小微企业税费负担长效机制;强化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机制,修订《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完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基础性制度方面,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查询机制,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时整合共享各类涉企公共服务数据。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完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创新小微企业征信产品,高效对接金融服务。
2、个税政策调整,毕业学生等个税预缴负担将减轻
7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其中指出,对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月份数计算累计减除费用。
针对《公告》内容,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举例,纳税人小赵2020年1月到8月份一直未找到工作,没有取得过工资、薪金所得,仅有过一笔8000元的劳务报酬且按照单次收入适用20%的预扣率预扣预缴了税款,9月初找到新工作并开始领薪,那么新入职单位在为小赵计算并预扣9月份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扣除自年初开始计算的累计减除费用45000元(9个月*5000元/月)。
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2020年7月1日之前就业或者实习的纳税人,如存在多预缴个人所得税的,仍可在次年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申请退税。
市场监管
1、市场监管总局修改部分规章并公开征求意见
7月21日,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本次被修改的部分规章主要有《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农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兽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关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署提出的首次申请的优先权的规定》、《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计量基准管理办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认证机构管理办法》、《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计量标准考核办法》、《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等。
2、国务院办公厅完善对新业态的包容审慎监管
7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提出了六个方面政策措施:
一、持续提升投资建设便利度;
二、进一步简化企业生产经营审批和条件;
三、优化外贸外资企业经营环境;
四、进一步降低就业创业门槛;
五、提升涉企服务质量和效率;
六、完善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
海关外汇
1、国家外汇管理局就《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公开征求意见
7月2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一、货物贸易外汇业务。包含名录登记、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分类、其他货物贸易外汇业务
二、服务贸易外汇业务
三、个人经常项目外汇业务。包含个人结售汇、个人外汇收支
四、外币现钞业务。包含外币现钞收付、存取和携带
五、保险机构经常项目外汇业务。包含市场准入和退出、保险外汇账户使用、保险外汇收支
六、支付机构外汇业务。包含支付机构名录登记、交易审核、信息报送
七、其他经常项目外汇业务。包含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跨国公司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捐赠外汇业务、免税商品外汇业务、驻华机构外汇业务、收入存放境外登记、电子单证业务、应急业务办理
八、监测与管理
其他
1、最高检:不以骗税为目的又未造成税款损失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无罪
2020年7月22日,最高检印发《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再次明确:注意把握一般涉税违法行为与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的涉税犯罪的界限,对于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非骗税目的且没有造成税款损失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性处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移送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2、社保“免减缓”政策继续延长至年底
7月27日,人社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又联合发布通知,将2月份开始实施的阶段性免征中小微企业社保费政策延长到年底,大型企业减半征收政策延长到6月底,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也可延长到年底。
3、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执法标准
7月2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修订印发了《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办案指南》《查处假冒专利行为和办理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案件指南》《专利行政保护复议与应诉指引》。
三个指南(指引)对已有的专利执法系列文件进行了及时地汇总、整合、修改,对执法办案部门实践中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加以总结、提升,从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办案、查处假冒专利行为和办理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案件、专利行政保护复议与应诉三个方面更好地指导、规范执法办案部门专利行政执法保护工作。三个指南(指引)均包括正文与相关文书表格,共计22万余字。
4、最高法:将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国家发改委共同发布《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提出促进金融和民间资本服务实体经济,修改完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坚决否定高利转贷行为、违法放贷行为的效力。
此前,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对于民间借贷的利率设定了24%的司法保护上限。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5、工商总局最新规定,律师可以查询企业全部工商档案资料
7月13日,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工作的通知》,规定律师出示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开具的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文件和承诺书,即可查询核准登记企业的全部原始登记档案资料。
在此之前,很多地方的市场监管部门规定,律师只有提供人民法院等有关机关的受理案件通知书等材料后,才可以查阅企业的原始登记档案资料。这种做法,给律师调查取证办理案件带来了诸多不便。
根据《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第5条第3款规定,“书式档案资料的查询内容包括核准登记企业的全部原始登记档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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