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支持符合条件文化贸易企业上市融资
2022年7月21日,商务部等27部门发布《关于推进对外文化贸易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提出,到2025年,建成若干覆盖全国的文化贸易专业服务平台,形成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数字文化平台和行业领军企业。
意见提出,深化文化领域审批改革。聚焦推动文化传媒、网络游戏、动漫、创意设计等领域发展,开展优化审批流程改革试点,扩大网络游戏审核试点,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探索设立市场化运作的文物鉴定机构,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博物馆展览、教育和文创开发。
意见还提出,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开发更多与文化贸易特点相适应的信贷产品、贷款模式,推广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供应链融资、订单融资等业务,支持境内银行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开展境外人民币贷款业务。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文化贸易企业上市融资,以及通过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方式融资。
2、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实施细则发布
2022年7月1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实施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南第8号——科创板股票做市》正式发布施行。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包括五章二十八条,其中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三条:
一是明确做市服务申请与终止。科创板股票做市服务申请采用备案制,鼓励具备做市交易业务资格的保荐机构或者实际控制该保荐机构的证券公司在持续督导期间为其保荐的科创板股票提供做市服务。
二是明确做市商权利与义务。做市商应使用自有资金,通过专用证券账户开展做市交易业务,向市场提供买卖双向报价,遵守权益变动披露及短线交易等相关规定。做市商通过专用账户持有的股份,参照自营持有股票,纳入证券公司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合并计算,适用权益变动披露及短线交易等相关规定。做市商通过专用账户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应不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对于积极履行做市义务的做市商,将适当给予交易费用减免或激励。
三是明确做市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要求。做市商应当建立风险防范与业务隔离机制,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设置定期压力测试机制,确保合规有序开展做市交易业务。
3、沪深两所发布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实施细则
2022年7月29日,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实施细则》,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实施细则》,皆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涨跌幅限制。可转债上市首日设置-43.3%至57.3%的涨跌幅限制,并实施20%、30%两档盘中临时停牌机制,次日起实行20%的涨跌幅限制。
二是增加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标准。结合涨跌幅调整,增设了可转债价格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标准,同时规定可根据可转债异常波动程度和监管需要,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异常波动公告或停牌核查。
三是强化交易监管。根据可转债交易机制特点及防控炒作需要,增加异常交易行为类型,进一步明确监管要求。
四是新增特别标识。在可转债最后交易日的证券简称前增加“Z”标识,向投资者充分提示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是根据债券交易规则对相关表述进行调整,如“竞价交易”改为“匹配成交”。
4、证监会发布《涉农企业首发关注要点》
2022年7月21日,证监会发布《涉农企业首发关注要点》,针对涉农企业具有受不可控影响因素多、资产核算难度大、地域性显著等特点,要求充分关注、全面核查发行人以下五方面的情况,综合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并发表核查意见:
1.经营业务整体合理性。
2.经营风险是否充分披露。
3.自然人客户或供应商的真实性。
4.货币资金相关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5.存货、生物资产等真实性、准确性。
5、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出台
2022年7月7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办法》要求,通过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结果有效期为两年,自评估结果出具之日起计算。
《办法》明确,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的安全评估适用本办法。提出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坚持事前评估和持续监督相结合、风险自评估与安全评估相结合等原则。
《办法》规定了应当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情形,包括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和处理100万人以上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自上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10万人个人信息或者1万人敏感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以及国家网信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情形。
《办法》提出了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具体要求,规定数据处理者在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前应当开展数据出境风险自评估并明确了重点评估事项。规定数据处理者在与境外接收方订立的法律文件中明确约定数据安全保护责任义务,在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有效期内发生影响数据出境安全的情形应当重新申报评估。此外,还明确了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程序、监督管理制度、法律责任以及合规整改要求等。
6、滴滴被罚款80.26亿元
2022年7月21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对滴滴全球股份有限公司处人民币80.26亿元罚款,对滴滴全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CEO程维、总裁柳青各处人民币100万元罚款。
根据网络安全审查结论及发现的问题和线索,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法对滴滴全球股份有限公司涉嫌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实,滴滴全球股份有限公司违反《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违法违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严重、性质恶劣。
7、国家外汇局:扩大扩大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试点
2022年7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官网消息,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试点将进一步扩大。上海、广东、陕西、北京、浙江、深圳、青岛、宁波等地将迎第二批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试点。本次政策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适度提高外债、境外放款额度。
二是允许主办企业结汇资金直接进入人民币国内资金主账户。
三是给予企业一定自主购汇额度,允许企业在额度内提前购汇,购汇所得外币资金可进入国内资金主账户。
四是取消支付命令函,在不违反相关监管规则的前提下,允许主办企业国内资金主账户资金按用途直接下拨至成员企业自有账户办理。
五是允许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办理境外成员企业与境外主体间本外币集中收付业务,该业务占用主办企业经备案的外债集中额度。
8、海关总署发布《关于推广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担保的公告》
2022年7月18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明确进出口货物税款缴纳期限的公告》(下称公告),明确进出口货物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税款缴纳通知制发之日起15日内依法缴纳税款。
9、市场监管总局:试点委托开展部分经营者集中案件反垄断审查
2022年7月15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试点委托开展部分经营者集中案件反垄断审查的公告》,试点委托北京、上海、广东、重庆、陕西等5个省(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部分经营者集中案件反垄断审查事项,试点期限为2022年8月1日至2025年7月31日。
10、江苏税务关于调整印花税纳税期限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2年7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发布《关于调整印花税纳税期限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调整印花税纳税期限如下:
一、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可以按季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可以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凭证印花税可以按季、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可在上述范围内选择纳税期限,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公告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1、深圳出台生物医药、医疗器械、大健康产业扶持政策
2022年7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深圳市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等三个政策措施。政策措施还包括《深圳市促进高端医疗器械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圳市促进大健康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其中《生物医药产业措施》适用于已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生物医药研发、生产和服务的企业,以及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机构。该措施加大药品企业研发生产支持力度,对成立十年内的“专精特新”企业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等新锐企业,对在研项目或产业化项目按照总投资40%的比例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对落地深圳的中国医药工业百强企业或者生物医药上市企业实行“一企一策”,定制专项扶持政策报市政府审定后予以实施。
12、上海出台34项措施为个体户纾困解难
7月26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等20个部门联合出台《上海市扶持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这是上海市首部针对个体工商户群体的专项纾困政策,涉及减税减费,强化保障、金融扶持、优化营商环境4方面共34项扶持措施:
-
在税收优惠方面,主要围绕拓展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加大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力度、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及契税优惠、顶格实施“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缓缴制造业个体工商户部分税费等开展。《政策措施》提出,至2022年12月31日,对上海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
在社会保障方面,以单位方式参保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继续实施1%的失业保险缴费费率政策,继续阶段性下调20%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阶段性实施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
-
在房租优惠方面,主要对承租国有房屋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免除6个月房租,并鼓励各类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为个体工商户减免房租,执行阶段性住房公积金缓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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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收费减免方面,主要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水电气费用10%的财政补贴,免收3个月垃圾清运费及50%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用等予以减免。
13、重庆:10月1日起,10万以下免征个人所得税
2022年7月7日,重庆税务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个税有关问题的公告通知(征求意见稿)》,2022年10月1日起,调整个人所得税税率,具体内容如下:
1、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降低。《通知》调整了行业所得税率,统统按原执行最低标准执行。
2、明确个税附征率,月收入10万以下免征个税。经营所得,符合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月经营收入10万元(含)以下的,附征率为0%,即月经营收入10万元(含)以下的,将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3、自然人临时取得经营所得代开发票,按1%交个税。对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纳税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经营所得(不含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按照纳税人开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4、纳税人转让房屋,不能据实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其取得的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房屋转让收入(不含增值税)×征收率;纳税人出租房屋,不能据实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其取得的财产租赁所得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房屋出租收入(不含增值税)×征收率。
14、沪苏浙皖首次联合印发长三角地区劳务派遣合规用工政策指引
2022年7月26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长三角地区劳务派遣合规用工指引》。《指引》提示了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在劳务派遣用工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和重点关注的法律问题,主要内容如下:
一、劳务派遣用工只能在“辅助性岗位”使用,对于辅助性的界定,用工单位对本单位的辅助性岗位界定需履行一定的民主程序,否则一旦发生争议,用工单位将承担不利的法律风险。
二、针对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三、用工单位要督促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若出现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所在地参保,用工单位未履行督促义务等情况,导致被派遣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四、劳务派遣单位需格外注意,劳动合同中应当约定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派遣期限和工作岗位。
15、北京市人社局明确不调整2022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2022年7月14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众号发布2022年社保待遇调整方案,正式明确2022年北京市市最低工资标准不调整,沿用2021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其中,全日制从业人员最低工资标准继续为每月不低于2320元;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继续为不低于25.3元/小时,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继续为不低于59元/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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