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准入
1、2019年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颁布
2019年6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了《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
变化主要体现在三方面:
(一) 推进服务业扩大对外开放。交通运输领域,取消国内船舶代理须由中方控股的限制。基础设施领域,取消50万人口以上城市燃气、热力管网须由中方控股的限制。文化领域,取消电影院、演出经纪机构须由中方控股的限制。增值电信领域,取消国内多方通信、存储转发、呼叫中心3项业务对外资的限制。
(二) 放宽农业、采矿业、制造业准入。农业领域,取消禁止外商投资野生动植物资源开发的规定。采矿业领域,取消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限于合资、合作的限制,取消禁止外商投资钼、锡、锑、萤石勘查开采的规定。制造业领域,取消禁止外商投资宣纸、墨锭生产的规定。
(三) 继续发挥自贸试验区开放“试验田”作用。2018年版自贸试验区外资准入负面清单试点的演出经纪机构、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等开放措施推向全国。本次修订,在全国开放措施的基础上,2019年版自贸试验区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取消了水产品捕捞、出版物印刷等领域对外资的限制,继续进行扩大开放先行先试。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版)》(以下简称2019年版鼓励目录)也在同日发布。2019年版鼓励目录较大幅度增加鼓励外商投资领域,总条目1108条,其中全国目录415条,与2017年版相比增加67条,鼓励外资参与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继续将制造业作为鼓励外商投资的重点方向,全国目录新增或修改条目80%以上属于制造业范畴,支持外资更多投向高端制造、智能制造、绿色制造生产性服务业中西部地区承接外资产业转移。
两个“清单”、一个目录都将于2019年7月30日起施行。
链接阅读:外商在自贸区可以从事哪些业务?
2、被他人冒用身份信息登记的公司,撤销有章可循了
2019年6月28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针对撤销冒名登记工作的受理、公示、调查、撤销、惩戒和纠错等环节提出了8个方面意见。
指导意见明确,撤销冒名登记工作由作出该次登记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登记机关发生过变更的,由现登记机关负责撤销。登记机关可将公司涉嫌冒名登记的情况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公示期内调查终结并作出调查结论的,终止公示。如果45天之内没有其他人提出异议,也没有出现诉讼等情形,市场监管部门就可以直接认定冒名登记成立。
撤销范围包括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非公司制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以及冒用他人身份取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清算组成员等备案。
以下四种情况将不能给予撤销:
1、有证据证明被冒用人对该次登记知情或事后曾予追认的;
2、公示期内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经调查属实的;
3、公安、税务、金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出具书面意见不同意撤销登记的;
4、撤销登记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财税热点
1、“其他所得”项目不复存在,74号公告将其调整为“偶然所得”
2019年6月25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2019年第74号公告《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主要有以下两方面内容:
一是将部分原按“其他所得”征税的项目调整为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税。
原按“其他所得”项目征税的部分收入具有一定的偶然性质,《公告》将其调整为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税,偶然所得适用税率为20%,与原“其他所得”税率相同,纳税人的税负保持不变。调整为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税的具体收入包括:
1.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
2.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但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的情形,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包括:一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二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是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3.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二是将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收入所征税款由计入“其他所得”项目调整为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公告》将个人领取的该项养老金收入所征税款调整为计入综合所得中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但并未改变该项养老金收入的税负,即个人领取的该项商业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仍为7.5%,纳税人的税负没有变化。
2、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明确了
6月2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等六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明确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的税费优惠政策如下:
1、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按照以下规定享受税费优惠政
策:
(1)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2)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
(3)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2、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3、符合下列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1)与家政服务员、接受家政服务的客户就提供家政服务行为签订三方协议;
(2)向家政服务员发放劳动报酬,并对家政服务员进行培训管理;
(3)通过建立业务管理系统对家政服务员进行登记管理。
4、政策自2019年6月1日起,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3、继续对购置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近日,财政部发布《关于继续执行的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的公告》(简称《公告》),《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公告》包括: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和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购置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自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等优惠内容。
金融证券
1、上市公司再融资不得跨界投资影视或游戏
7月5日,证监会发布《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本次公布的问题解答共30条,定位于相关法律法规在再融资审核业务中的具体理解、适用和专业指引,主要涉及再融资具有共性的法律问题与财务会计问题。
解答指出,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后申报再融资的公司,申报时其三年一期法定报表须符合发行条件。具体来看,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前,如果发行人最近三年一期符合公开发行证券条件且重组未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申请公开发行证券时不需要运行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解答对募集资金投向予以明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户存储,不得存放于集团财务公司。募集资金应服务于实体经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要投向主营业务,原则上不得跨界投资影视或游戏。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和类金融业务。募集资金用于收购企业股权的,发行人原则上应于交易完成后取得标的企业的控制权。募集资金用于跨境收购的,标的资产向母公司分红不应存在政策或外汇管理上的障碍。
发行人应当充分披露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准备和进展情况、实施募投项目的能力储备情况、预计实施时间、整体进度计划以及募投项目的实施障碍或风险等。原则上,募投项目实施不应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对于发行人最近一期业绩下滑的情况,再融资审核中将区分处理。对于有盈利要求的发行申请,最近一期业绩下滑,但相关盈利指标、盈利预测数据仍满足基本发行条件的,在履行充分信息披露程序后予以推进。不存在盈利要求的发行申请,经营业绩出现大幅下滑时,在上市公司及中介机构更新申报文件或报送会后事项文件并履行信息披露程序后予以推进。
在再融资审核中,重点关注大额商誉减值计提的合规性,特别是商誉金额较大且存在减值迹象时,未计提或较少计提商誉减值,或最近一年集中大额计提减值。具体关注事项包括:大额商誉形成的原因及初始计量的合规性,公司报告期内各年度末进行商誉减值测试的基本情况,有关商誉减值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及真实性等。
2、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
7月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出席2019年夏季达沃斯论坛开幕式并发表特别致辞时强调,下一步,将坚定不移抓好发展这个第一要务,其中一项是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
值得一提的是,日前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了进一步加大信贷投放、降低小微企业融资实际利率的措施,决定开展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并提出一揽子举措。会议表示,支持中小微企业通过债券、票据等融资,并明确指出,今年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金融债券规模要大幅超过去年,力争达到1800亿元以上。
海关
1、10条硬核措施!下半年通关便利化就这么干!
海关总署副署长胡伟在国新办7月3日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介绍,海关总署会同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交通运输部等10个相关部门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的通知》,共提出10条具体措施。具体包括:进一步简化单证;进一步优化流程、提高通关效率;进一步提升口岸信息化水平;进一步降低口岸收费等多个方面。
在简化单证方面,到今年年底,除了有保密需要的证件外,进出口环节监管证件有望实现全面网上申报、网上办理。
在提高通关效率方面,2019年8月31日前,海关总署将启动实施进口概要申报、完整申报的“两步申报”通关模式改革试点;中国银保监会、海关总署将进一步扩大关税保证保险试点的保险公司范围。
在提升口岸信息化水平方面,海关总署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深化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加快与民航、港口、铁路等行业机构合作对接,为市场主体提供全程“一站式”通关物流信息服务;2019年年底前,主要业务应用率达到100%,其他业务应用率全面提升。
在降低口岸收费方面,9月30日前,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将对主要国际班轮运输公司、国际货代公司进行引导督促,切实落实降费措施,增强进出口企业获得感;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将开展进出口环节收费专项督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收费行为,对涉嫌垄断的口岸经营服务单位和企业进行调查。
2、10月1日起,海关取消首次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备案要求
海关总署近日印发《关于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规定自2019年10月1日起,取消首次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备案要求,提升了进口预包装食品的通关效率,降低了企业通关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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