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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商動態 在陸台商兩極化加劇
新規解讀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有新規
勞動人事 績效獎金究竟怎麼發才能降低公司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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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陸台商兩極化加劇
數字會說話,不動聲色地告訴你真相和趨勢在哪裡。
作為專攻外商投資法律與財稅服務的貝斯哲團隊,回顧二十年來服務外商尤其是台商的過程,可以明顯感覺到,台商在大陸發展的兩極化正在加劇,與陸資企業的融合走向則日益增多。這種兩極化的裂變與兩岸融合的趨勢,將在2018年繼續延續。對比在陸台商2005、2010與2017年度的法律財稅業務發生狀況,我們看到:
2005年時的台商,尚處在西進大陸投資的頂峰時期,尤其因應大陸加入WTO後的行業開放承諾,在繼製造業之後又出現了一波服務類、貿易類、金融類等產業的投資高潮。這也是在陸台資企業設立與變更最為頻繁的階段。彼時的大陸資本市場上,只有2家台商(成霖潔具、國祥製冷)的身影(至2017年底則已達28家),台商四處尋覓投資去處,大陸各省市之間的招商一度進入白熱化,外商投資企業的兩免三減半稅收優惠政策猶在,企業稅收規劃空間巨大。
2008年可謂是經濟的轉折年。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法統一,外商投資企業稅收優惠政策不復存在,利潤匯出境外時開始扣繳預提所得稅;《勞動合同法》實施,勞資糾紛一時呈倍數增長;美元對人民幣的匯率已從2005年的8.1013降為2008年的6.9444。除勞動合同法實施所帶來的衝擊外,直至2010年,此時的台資企業法律財稅業務需求仍維持較為平緩的狀態,日常業務以常年法律財稅顧問、年度審計、財務輔導等常規業務為主;但台商對大陸資本市場的興趣開始顯現。
與之對比明顯的,則是從2015至2017年度,併購重組與改制上市、土地廠房交易、搬遷清算及境外投資等業務開始異軍突起。
1.台資傳統產業的轉型與轉移,是土地廠房及搬遷清算業務大幅增長的主因。尤其是織染、服裝、鑄造等傳統產業,因應大陸勞工及原物料成本的提升而利潤空間越來越小,使得台商開始向東南亞地區轉移,或乾脆由製造業轉型為貿易業。
2.2017年度掀起的環保與拆違風暴,不能不說成了壓倒駱駝的最後一根稻草。這些傳統產業原本就經營困難,2017年環保風潮無異於雪上加霜。還有一部分早在二十幾年前來大陸投資的台商,受限於當時的政策規定,多以中外合資合作企業方式出現,其土地廠房也多為所在地鎮政府或村委提供的集體土地,一旦被認定為違章建築遭遇拆除,台資企業必將面臨遷移的選擇。但大陸各省市土地費用及建築成本的居高不下又令台商望而卻步,無奈只好轉移到東南亞等地。
3.台商二代接班難,已成為普遍問題。從小物質環境優渥的二代台商,已無需像一代那樣白手起家開天闢地,更有條件根據興趣愛好追求自己的夢想。而大陸製造業的經營,無疑要有三頭六臂,才能與環保、消防、安監、稅務、工商、勞動監察等多個部門周旋,經營環境的複雜性在某種程度上阻礙了二代接班的意願。出於無法找到信任與合格職業經理人的無奈,賣廠賣地就成了最終的選擇。
有壞就有好。在哀聲一片中,總有亮眼英雄存在。他們順應大陸潮流並適時調整內部管理機制,不但在經濟大退潮中立足,甚至站上了細分行業領頭羊的位置:
1.走出台商封閉圈,主動與陸資聯姻,並購重組案件增幅最大。台商擁有的精細化管理、國際經驗、專精技術與產品品質,常被陸資企業所稱道;但陸資企業擁有的充裕現金、市場資源與內銷人脈優勢,又是台商所無法企及。很多台資企業開始走出舒適圈,不僅低頭拉車,也會抬頭看天,主動尋求與陸資企業尤其是上市公司的合作。在2017年的並購大潮中,貝斯哲事業群既接受過大陸上市公司或其產業基金的委託,代為尋求良好台商合作標的,也有接受台商委託與大陸上市公司尋求合作的案例,且雙方多通過現金及甚至股權置換等方式進行並購與重組,合作共贏。
2.順應潮流,主動與員工分享,股權激勵計劃需求增加。“上市不是為了圈錢,而是為了企業的永續經營”,是很多擬在大陸上市台商的願望。原因無他,希望給追隨自己多年的陸籍幹部以及台籍幹部一些股權上的回報。實際上,有類似想法的並不只是擬上市公司,越來越多的台資企業也開始意識到分享的重要性,要求針對企業量身設計適合的股權激勵方案。
3.摒棄灰色地帶,追求企業的規範化運作與管理。大數據時代的來臨及金稅三期的上線,給企業的規範與合法經營提出了更高要求;加之越來越多並購與融資的可能性,很多台商意識到,外部資源整合的前提首先是企業內部的管理與財務數字經得起推敲,因此對於採購與銷售、部門之間的權限設置與配合、合同的簽訂與履行等內控制度的建立與完善更加重視。
4.重整股權架構,改以大陸企業為投資中心,境外投資項目增加。越來越多台商看到了大陸作為地區總部的重要性,開始用大陸企業取代台灣來作為全球的運營中心進行境外投資。儘管大陸2017年針對境外投資陸續發文予以限制,審批難度有所增加,但貝斯哲事業群經辦的數起台商赴美、歐、港、台等地投資項目,均已順利取得了國家發改委的批復及商務部的批准證書。
台商,只是眾多外商投資企業的一個縮影,某種程度上其實也代表了大陸企業的發展軌跡,都被這呼嘯而至的新時代洪流所裹挾。“我們能做的,只是在這洪流中,盡量抓住一切帶有想像和創造原素的稻草,盡量逃避被淹沒的命運。”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有新規
2017年底,國家稅務總局頒布第43號令《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以下簡稱43號令),規定自2018年2月1日起,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將由原來的核查制改為登記制。納稅人只需攜帶稅務登記證件、填寫《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表》,就可以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事項。主管稅務機關在對納稅人遞交的登記資料信息進行核對,所填列的信息與稅務登記資訊一致的,納稅人即可成為一般納稅人。
43號令實施以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認定應符合第22號令《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需具備以下條件方可:本次43號令最大的亮點在於,賦予了原小規模納稅人選擇一般納稅人資格的權利,即無論銷售額是否達到規定標準,只要會計核算健全,均可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所以,對於個體工商戶以及規模較小的企業,可以仍然選擇以小規模納稅人身份存在,也可以直接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
對比43號令與22號令的改變,貝斯哲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解讀:
貝斯哲解讀:43號令從以下兩方面簡化了辦事程序:一是簡化了辦理登記所需的資料,納稅人只需攜帶稅務登記證件、填寫登記表格,就可以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事項;二是簡化稅務機關辦事流程,取消了實地核實環節,對符合登記要求的一般予以當場辦結。
貝斯哲解讀:43號令縮短了資格認定的時間、納稅人可當場得知是否通過認定。
貝斯哲解讀:43號令主要強調了偶然發生的銷售無形資產、轉讓不動產的行為不計入年應稅銷售額中。如果年應稅銷售額未達標的企業,可不必通過這種方式來滿足一般納稅人標準。如本文開頭提及只要會計核算健全即可申請一般納稅人。
貝斯哲解讀:43號令對年應稅銷售額未超標的納稅人取消了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的要求,只要會計核算健全就可以辦理資格登記。
貝斯哲解讀:43號令賦予了小規模納稅人可選擇成為一般納稅人的權利,但對不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的情形,則比原22號令規定範圍要有縮小。
貝斯哲解讀:簡化不需辦理登記的手續,明確不辦理登記時需要提交書面說明,書面說明主要強調的是填寫年應稅銷售額。
貝斯哲解讀:43號令明確了年應稅銷售額超標的強制認定規定、納稅人辦理登記的具體時限及納稅人不按時辦理登記的處罰性措施。達到銷售額標準的,若不辦理登記,一是無法進項抵扣,二是強制按一般納稅人稅率開票並計稅。
貝斯哲解讀:舊的規定為稅務機關認定的次月,故受限於稅務機關處理的進度。新的規定由於現場就可辦結一般納稅人手續,納稅人可自由選擇當月1月或次月1日,增加了時間的準確性和一定自由度。
績效獎金究竟怎麼發才能降低公司風險?
績效獎金是企業經營中常用的行之有效的員工激勵方式,但是否可以按照公司業績情況隨意發放?貝斯哲通過梳理相關法規和案例,現具體分析如下:
一、績效獎金是工資的一部分,但不同于常規勞動報酬
根據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獎金”是工資的組成部分。無論是季度獎、年終獎還是績效獎金,都應屬於工資的一部分。其發放時與基本工資一樣,只要是書面約定清楚或者是已經作為慣例實施的績效獎金,公司都不得隨意進行調整。
實務中,很多企業雖然會將績效獎金單獨列出,但長期來看並未與員工本人的表現有所掛鉤,且企業大多亦無法準確列舉績效獎金的考核標準,使得績效獎金在某種程度上成為了工資的固定組成部分,從而被認定為企業“變相拆分工資”。此種狀況下企業調整績效獎金的行為,即使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公司視員工表現可以自行調整員工績效獎金”,若無法定事由或“充分且合理”的理由,也很難得到勞動仲裁或法院的支持。
如此是否意味著:若員工的績效獎金與業績考核掛鉤,那麽企業就可以隨意進行調整?未必。
我們這裏強調的是“可調整”,但不可“隨意調整”。如何判斷是否“隨意”呢?這就要求企業在調整績效獎金時能夠列舉出對員工進行績效考核的明確依據,而非主管拍腦袋隨意作出的決定。也就是說,企業雖可調整績效獎金,但一切應該在有據可依的前提下進行。
二、如何制定績效考核制度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因為公司減少員工勞動報酬而發生的勞動爭議,舉證責任在公司。而針對績效獎金的增減進行舉證,最為關鍵的證據之一就是績效考核制度。績效考核制度應當如何制定、約定哪些內容,法律上並未明確規定。從司法實踐情況來看,有如下註意事項需要提醒公司:
1.需經合法程序制定
績效考核制度,其性質仍然是企業規章制度。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涉及勞動報酬的規章制度制定、修改的,應當經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至於開展上述流程需註意保留的會議簽到表、意見反饋表、員工簽字確認的規章制度或《員工手冊》等,就不再贅述。
2.應作為非固定享受的福利
與基本薪資和津貼、補貼不同,績效獎金應當是企業鼓勵員工積極工作、創造更多價值的激勵措施。在制定績效考核制度時,應當明確發放績效獎金是“額外鼓勵措施”,與其他固定工資報酬進行區分。既然是“額外鼓勵措施”,企業就不應當將其作為一種固定的福利待遇。
但有些企業在設計績效獎金時會規定:“××崗位的績效獎金為2000元/月,除考核不合格外,將按照全額進行發放”。此類操作下的績效獎金往往會因為不嚴格執行考核制度而變成固定發放的獎金。在司法實踐中,很容易被勞動仲裁委或法院認定為固定工資的一部分,從而不認可企業的自主調整權。
3.要具有可量化的標準
因企業績效獎金、績效考核而引起的勞動爭議中,勞動仲裁委或法院審查的重點之一是績效考核的合理性、客觀性。判斷合理性的的標準,除了法律法規的規定和一般常識外,最為重要的就是看考核標準是否有量化指標。例如,工作完成量、考勤情況等。從勞動爭議處理的角度來看,若有可量化的標準,且員工確實也未達標的,則考核的合理性、客觀性等均能得到一定的認可。反之,若考核的標準均是一些主觀性的要求,例如工作態度、言談舉止、品格素質等,一方面企業舉證存在較大難度,另一方面該等標準隨意性較大,也很難得到司法認可。
三、如何進行績效考核
與其說是“如何進行績效考核”,不如說是“如何進行證據搜集”。在多數因績效考核問題而敗訴的勞動爭議案例中,並非公司沒有進行績效考核,而是雖有考核但卻拿不出足以證明“考核過”的證據。結合相關案例,貝斯哲對如何進行績效考核提供幾點建議如下:
1.有明確的考核數據
績效考核不能只是評語和描述,與量化指標相對應的,應該是具體的考核數據,且是細化到每個人的考核數據。很多公司的績效考核以部門為單位,將績效獎金發給部門以後,由部門負責人再次分配,並無針對個人的進一步考核數據,一旦勞動仲裁,由於缺乏作為單個員工的考核依據而易敗訴。
2.有員工的簽字確認
無論是對績效考核數據的確認,還是對績效考核結果的確認,都是員工本人認可考核的關鍵證據。一旦該績效考核經過了員工確認,至少證明瞭兩方面事實:
- 公司確實存在績效考核制度,且員工認可這一考核流程;
- 績效考核的數據和結果都是真實的,並非公司虛構。
實踐中,個別員工因績效不好或對制度有異議而拒絕簽名時該如何處理?
公司可以讓其書面提出異議,一方面確認了公司確實告知過員工考核結果,另一方面也通過其異議,確認了公司考核制度確實在實際實施,並非一紙空文。
3.有留檔存檔的習慣
實踐中,各個公司對於考核結果的留存方式千差萬別。有的公司僅留存各部門上報給財務的匯總數據,而忽略員工本人簽字確認的文件;有的則僅保留檔掃描件,並未保留原件;還有的公司僅保留績效獎金轉賬記錄,而不留存考核結果。
對於上述這些方式,在遇到勞動爭議的時候,往往成為企業敗訴的“致命傷”,且難以彌補。從防止風險的角度,建議公司至少在員工離職後兩年內,留存績效考核的全部檔,特別是員工簽字確認的文件。
更詳細內容,請參考貝斯哲官網或微信公眾號文章:《績效獎金究竟怎麼發才能降低公司風險?》
房東注意 房屋「無償」借他人營業,國稅局找上門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鳳山分局表示,邇來接獲民眾詢問,將自有房屋無償借予親友經營之公司使用,為何須核算租賃收入?
- 將房屋無償借與他人供營業使用,仍應申報租賃收入
該分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而所謂「他人」,係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自有房屋無償借予親友經營之公司使用,公司屬法人組織,為前揭規定所稱之他人,縱使確實未收取租金,仍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綜合所得稅。
提醒民眾,如有將個人財產無償借他人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仍需計算租賃收入並依法辦理申報,若未申報或申報金額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者,稽徵機關將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
新聞來源:買購不動產新聞台 http://t.cn/REZ6m5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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