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务院:学科类培训机构一律不得上市
7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意见提出,学科类培训机构一律不得上市融资,严禁资本化运作。
意见规定,各地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对原备案的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改为审批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对已备案的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全面排查,并按标准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未通过审批的,取消原有备案登记和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
对非学科类培训机构,意见指出,各地要区分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类别,明确相应主管部门,分类制定标准、严格审批。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未经审批多址开展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
意见明确,学科类培训机构一律不得上市融资,严禁资本化运作;上市公司不得通过股票市场融资投资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通过发行股份或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学科类培训机构资产;外资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受托经营、加盟连锁、利用可变利益实体等方式控股或参股学科类培训机构。已违规的,要进行清理整治。
2、国务院:推动中部地区高质量发展,支持鼓励类产业企业上市融资
7月22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推动中部地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发布。意见提出:积极培育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支持鼓励类产业企业上市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债券市场直接融资,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加强对中部地区的支持,加大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信贷支持力度,提升金融服务质效,增强金融普惠性。
3、八部门联合发文: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7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等8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通知提出,持续开展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对逾期不能偿还债务、大规模延期交房、负面舆情较多等存在重大经营风险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提升风险防范化解能力
通知指出,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实现房地产市场秩序明显好转。因城施策突出整治重点包括:房地产开发、房屋买卖、住房租赁、物业服务。
通知要求,依法有效开展整治工作,全面排查问题线索,建立整治工作台账,发挥部门协同作用。同时,持续加大惩处力度。各地对本行政区域内违法违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住房租赁企业、物业服务企业、金融机构、网络媒体及从业人员,依法依规采取警示约谈、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和资质资格证书等措施,并予以公开曝光;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部门依法查处。对逾期不能偿还债务、大规模延期交房、负面舆情较多等存在重大经营风险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提升风险防范化解能力。
4、财政部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
7月26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政策的公告》,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上述简易计税方法并进行预缴的,减按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5、7月1日起,6项税务证明不用开了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的公告》,规定自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6项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即税务机关不再索要需要的证明材料,依据纳税人书面承诺办理相关税务事项。
其中,包括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棚户区被征收人首次购买改造安置住房,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时,需要的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等“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和“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相关政策解读,具体办理程序为:纳税人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时,应申请或授权相关部门查询家庭成员信息和家庭住房情况,具备查询条件的,税务机关取得公安机关、民政部门、房地产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传递的信息;暂不具备查询条件的,纳税人可以自愿对家庭成员、家庭住房情况进行书面承诺,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书面承诺办理,事后通过与相关部门信息联网比对等方式适时进行核查。
另外4项税务证明分别是:用于办理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其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申报享受免征契税政策时,需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的办学许可证”;办理企业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得,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时,需要的“分支机构审计报告”;企业申报享受税收饶让抵免时,需要的“企业在境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证明或有关审计报告”;纳税人办理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手续时,需要的“相关部门核准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资料”。
6、央行:支付机构出资人或实际控制人拟上市需提前报告
7月23日,央行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要求支付机构报告重大事项应当一事一报,做到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错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其中,重大事项指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应当事前报告的重大经营事项,以及可能对支付机构(含分公司)自身经营状况、金融消费者权益、金融和社会稳定造成重大影响应当事后报告的事项。
具体来看,事前报告事项共有十种情况。其中,支付机构上市也被划入重大事项中,需在事前向所在地央行分支机构报告。具体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支付机构拟首次公开发行或者增发股票的。二是支付机构的主要出资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包括但不限于其直接作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主体,或者通过协议控制架构等方式赴境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事后报告事项分为一类事项和二类事项。《办法》指出,支付机构发生风险事件或者突发情况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及时报告。其中,支付机构及其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涉及涉案金额超过净资产10%的重大诉讼、仲裁纠纷,超过净资产10%的重要资产被查封或者冻结、刑事案件等法律问题的为二类事项。
7、上交所发布科创板审核业务咨询沟通指南
7月16日,上交所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3号——业务咨询沟通》,旨在进一步健全咨询沟通机制,提高审核公开透明度,服务市场主体需求。该指南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一是明确咨询沟通的适用范围。二是明确咨询沟通方式和保荐把关要求。三是明确沟通咨询的回复要求。四是明确纪律和监督要求。
8、沪深交易所发布新三板转板上市配套规则
7月23日晚,为保障转板上市制度平稳落地实施,支持符合条件的新三板精选层挂牌公司向科创板和创业板转板上市,沪深交易所分别发布转板上市配套规则。
其中,上交所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转板上市申请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4号――转板上市报告书内容与格式》《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5号――转板上市保荐书》等配套转板上市指引。
深交所发布包括《创业板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3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向创业板转板上市报告书内容与格式》《创业板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4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向创业板转板上市申请文件》《创业板上市保荐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21年修订)》和《创业板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受理指引(2021年修订)》的转板上市配套业务规则。
其要点主要为:
1、转板上市信息披露要求与创业板首发保持总体一致,转板上市报告书及申请文件指引,以现有创业板首发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首发申请文件要求为基础,进行适应性调整;
2、进一步突出重大性、有效性、针对性等原则,明确重大性原则的具体适用范围,精简优化了概览章节;
3、充分利用精选层审核和持续监管成果,发挥监管合力,精简公司历史沿革和合规性信息披露、上市申请文件等要求,切实减轻市场主体负担。
9、新三板修改公司治理规则等四项业务,完善董事会秘书、独立董事管理要求
7月30日,全国股转公司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1号——董事会秘书》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2号——独立董事》进行了修改并发布实施。
本次修改遵循宽进严管、加强事中事后管理的原则,董事会秘书方面,取消了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颁发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强制后续培训等内容。独立董事方面,在放宽准入资格的同时加强了对于独立董事的事中事后管理:
一是健全独立董事的持续性资格管理,在持续监管中如发现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情形,全国股转公司督促挂牌公司予以更换;
二是完善独立董事自律监管体系,提升监管效率,降低独立董事履职不能、履职不当、怠于履职等情况的发生;
三是建立独立董事履职情况公示制度,对独立董事的履职、参加培训以及被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等情况进行公示,构建市场化的道德约束、声誉约束机制;
四是进一步明确了挂牌公司披露独立董事相关信息的时点,优化了独立董事备案管理的流程。
10、八部门发文明确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
7月16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应急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总工会共同印发《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
《意见》提出,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指导企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合理确定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等,按照民事法律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
《意见》强调,平台企业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的,依法履行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责任。对采取外包等其他合作用工方式,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平台企业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意见》明确,要健全最低工资和支付保障制度,完善休息制度,健全并落实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强化职业伤害保障,督促企业制定修订平台进入退出、订单分配、计件单价、抽成比例、报酬构成及支付、工作时间、奖惩等直接涉及劳动者权益的制度规则和平台算法等方面补齐劳动者权益保障短板。
《意见》强调,以出行、外卖、即时配送、同城货运等行业的平台企业为重点,组织开展平台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平台企业应当按规定参加。鼓励平台企业通过购买人身意外、雇主责任等商业保险,提升平台灵活就业人员保障水平。
11、七部门发文,切实维护外卖送餐员权益
7月26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印发《关于落实网络餐饮平台责任切实维护外卖送餐员权益的指导意见》,对保障外卖送餐员正当权益提出全方位要求。
保障劳动收入方面,要求平台建立与工作任务、劳动强度相匹配的收入分配机制,确保外卖送餐员正常劳动所得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得将“最严算法”作为考核要求,通过“算法取中”等方式,合理确定订单数量、准时率、在线率等考核要素,适当放宽配送时限。
保障劳动安全方面,完善平台订单分派机制,优化配送路线,合理确定订单饱和度,降低劳动强度。加强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引导督促外卖送餐员严格遵守交通法规。
维护食品安全方面,落实平台企业食品配送环节安全主体责任,制定外卖送餐服务管理规范,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确保食品配送过程不受污染。
完善社会保障方面,督促平台及第三方合作单位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外卖送餐员参加社会保险,支持其他外卖送餐员参加社会保险,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平台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鼓励探索提供多样化商业保险保障方案,提高多层次保障水平。
优化从业环境方面,鼓励支持新业态发展,推动设置外卖送餐员临时驻留点,推广铺设智能取餐柜,鼓励研发智能头盔等穿戴设备,营造良好从业环境,积极发挥稳定和扩大就业作用。
12、上海出台住房限购新规:加强住房赠与管理
7月23日,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房管局、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出台《关于加强住房赠与管理的通知》,进一步深化落实“沪十条”“沪七条”等文件精神,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强化市场监管,进一步严格执行住房限购政策。
新规明确,自2021年7月24日起,通过赠与方式转让住房的,在住房限购政策执行中,该住房自转移登记之日起5年内仍记入赠与人拥有住房套数;受赠人应符合国家和本市住房限购政策。
上海各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事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应将赠与住房转让纳入综合窗口收件;各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加强审核,将赠与住房转让纳入房屋交易核验范围(交易核验认定时点以综合窗口收件之日为准),对赠与当事人不符合住房限购政策的,不予办理交易登记手续。
13、跨境服务贸易首张负面清单发布
近日,商务部发布《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共11个门类70项特别管理措施,统一列出国民待遇、市场准入、当地存在、金融服务跨境贸易等方面对于境外服务提供者以跨境方式提供服务(通过跨境交付、境外消费、自然人移动模式)的特别管理措施,适用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地域范围为海南岛全岛。
在服务贸易方面的开放水平,海南跨境服贸负面清单超过了绝大部分自贸协定,主要体现在市场调研、法律服务、教育服务等多个领域。例如,在空运支持服务分部门里,中国在RCEP协定和入世时都没有作出承诺,但在海南跨境服贸负面清单里,取消了境外服务提供者不得从事航空气象服务的限制。
未来境外律师事务所驻海南的代表机构,可以从事部分涉及海南的商事非诉法律事务,还允许海南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和港澳律师担任法律顾问。
在关注度较高的教育服务领域也有所调整。境外个人教育服务提供者要到中国境内提供教育服务,按照我国入世承诺必须具有学士或者以上学位,而且要有相应的专业职称或证书,并具有两年专业工作经验。在海南跨境服贸负面清单里,取消了个人教育服务提供者需要有两年专业工作经验的限制。
除此外,清单当中取消了境外个人参加注册计量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产评估师等资格考试限制。以前境外自然人不能在国内从事的行业,如今在海南自贸港内可以从业了。
清单自2021年8月2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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