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证券
1、央行重磅冲击 反垄断深入非银行支付领域
1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客户备付金,是指非银行支付机构为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而实际收到的预收待付货币资金。
与原备付金办法相比,《办法》主要明确了以下5个方面:
一是规定备付金全额集中交存至人民银行或符合规定的商业银行。
二是规定客户备付金的划转应当通过符合规定的清算机构办理。
三是《办法》详细规定了备付金出金、入金以及自有资金划转的范围和方式,明确了支付机构间开展合规合作产生的备付金划转应当通过符合规定的清算机构办理。四是《办法》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清算机构、备付金银行各方对于客户备付金的监督管理职责。
五是《办法》增加备付金违规行为处罚条款。
2、央行外管局发布银行跨境业务反洗钱新规
近日,人行、外汇局发布了《银行跨境业务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指引(试行)》(银发[2021]16号),跟传统反洗钱要求相比,其最大的特点是真实性审核,将真实性、合规性、商业合理性、逻辑合理性等外汇展业的要求通过发文形式明确纳入银行跨境业务反洗钱要求。
《指引》既包括了外币业务,也涵盖了跨境人民币。
3、证监会重磅部署2021年资本市场六大重点任务
1月28日,2021年证监会系统工作会议召开,证监会党委书记、主席易会满作了题为《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 加快推动资本市场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工作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1、 坚持“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是实现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内在逻辑和必然要求。
2、 资本市场的内外部环境仍存在诸多不确定性,风险挑战依然不少,要着力把握好稳与进、系统统筹与重点突破、创新与监管、加大法规制度供给与狠抓落地见效的关系。
3、 科学合理保持IPO、再融资常态化,稳定发展交易所债券市场,完善商品及金融期货期权产品体系。
4、 完善科创属性评价标准,加强对拟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监管,切实加强监管和风险防范,坚决防止资本无序扩张。
5、 为稳步推进全市场注册制改革积极创造条件,严格退市监管,拓展重整、重组、主动退市等多元退出渠道。进一步深化新三板改革。
6、 贯彻“不干预”的理念,完善市场内生稳定机制,以更大力度推进投资端改革,加大权益类基金产品供给与服务创新力度,推动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募基金政策尽快落地,优化中长期资金入市环境。
7、 加强宏观形势的跟踪研判,密切关注市场流动性变化,严密监控资金杠杆水平,动态完善应对政策,严防跨市场跨领域跨境的交叉性、输入性风险,切实维护市场稳定运行。
8、 进一步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建立跨部委协调工作小组,加大对欺诈发行、财务造假、市场操纵等恶性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
9、 依法从严加强对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等各类市场主体的日常监管,优化市场生态。
10、加快推进科技和业务的深度融合,强化科技对监管的有效支撑。
4、外汇局:将继续推进资本项目双向开放,扩大QFLP试点范围
1月22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在国新办发布会上详解了2021年和“十四五”期间外汇局的重点工作:
第一,继续推进资本项目双向开放。比如,开展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试点,继续推进QDLP(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FLP(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扩大QDLP试点范围。完善QDLP投资报告制度,健全常态化QD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额度发放。另外,持续推进外债登记管理改革,完善境外机构在境内发行股票、债券资金管理。
第二,扩大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支持更多地区,特别是中西部地区加入试点,同时支持跨境电商、市场采购和外贸综合服务等贸易新业态发展,完善服务贸易付汇税务备案信息网上核验等。
第三,支持区域开放创新和特殊区域建设。
第四,建设开放多元、功能健全的外汇市场,支持金融机构推出更多适应外汇市场需求的外汇衍生产品。
5、深圳金融局松绑外资股权投资,可参与一级半市场交易
1月29日,深圳金融局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办法》通知,明确QFLP(即“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可参与投资境内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并鼓励所投资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直接投资于实体经济企业。
本次试点政策更新有五大看点:
一、完善QFLP试点企业业务模式。
允许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发起设立或受托管理内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允许内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发起设立或受托管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即明确可以采用“外管外”“外管内”“内管外”等多种形式。
二、统一注册、备案要求。
统一关于试点企业的注册地及命名规范要求;明确须符合《外商投资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和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要求;明确中外投资者参与设立须以货币形式出资,且就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来源进一步释明。
三、明确具体业务范围。
通过列举及兜底涵盖方式明确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业务范围,允许试点企业投资证监会、基金业协会许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范围和标的,包括非上市公司股权及上市公司定增、协议转让等一级半市场交易等。明确试点企业可参与投资境内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鼓励所投资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直接投资于实体经济企业。
四、规范外汇与资金托管业务。
明确试点企业须按照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外汇登记、账户开立、资金汇兑、信息报送等事宜;调整关于托管银行的相关表述,删减关于试点企业进行资金托管的要求,可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和中基协相关要求办理托管。
五、严格企业监管。
明确试点企业未完成基金管理人登记不得实际展业;深圳金融局将对试点企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情况进行定期公示;引导试点企业、托管银行通过信息服务平台报送企业数据及相关信息;严厉打击以股权投资、私募基金名义从事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金融活动。
财政税收
1、财政部:继续执行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
1月28日,财政部召开2020年财政收支情况网上新闻发布会,并回答了记者们的提问,重点如下:
一是坚决落实落细减税降费政策。着力优化减税降费落实机制,加强部门协同配合,推进减税降费信息共享,持续优化纳税服务,简便办税程序,完善具体服务措施,畅通减税降费“最后一公里”。
二是持续推进减税降费政策。保持政策连续性稳定性,持续实施深化增值税改革、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等制度性减税降费政策。继续执行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保持对经济恢复的必要支持力度,促进企业复工复产和经济平稳运行。
三是坚决防止弱化减税降费政策红利。加强对地方工作指导和督促,严肃组织收入工作纪律,严格按法规和政策规定征收税费,加大各类违规涉企收费整治力度,严肃查处政策不落实、增加企业负担、损害群众利益等问题,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2、人社部:两项社保费减免政策延至2022年4月30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司长日前在“人社部2020年第四季度新闻发布会”上表示,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是一项临时性支持政策,2020年年底已经到期,三项社会保险费从今年1月1日起已按规定恢复正常征收。同时,考虑到疫情风险仍然存在,部分企业压力可能较大,规定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今年4月底到期后,将再延长1年至2022年4月30日。
市场管理
1、《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3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规定》共26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建立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制度,明确企业登记机关的职责,明确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的具体要求。申请人可以通过企业名称申报系统或者在企业登记机关服务窗口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对拟定的名称进行查询、比对和筛选,选取符合规定的名称。申请人应当承诺因其企业名称与他人企业名称近似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是完善企业名称的基本规范。《规定》完善了企业名称的基本要素和构成规范,细化了企业名称的禁止性要求,明确了外商投资企业、企业分支机构、企业集团名称登记规则。
三是建立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机制。企业认为其他企业名称侵犯本企业名称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为涉嫌侵权企业办理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处理;企业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裁决。
四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企业登记机关在办理企业登记时,发现企业名称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发现已经登记的企业名称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及时纠正。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认为已经登记的企业名称不符合规定的,可请求企业登记机关予以纠正。利用企业名称实施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人民法院或者企业登记机关依法认定企业名称应当停止使用的,企业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变更登记,逾期未办理的,企业登记机关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2、《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版)》发布 新增14大类143个细分行业
1月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在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鼓励类产业的基础上新增14大类、143个细分行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24年12月31日。
14个大类行业包括:
制造业,建筑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农、林、牧、渔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同时,目录内容还将根据海南自贸港建设的需要进行动态调整。
符合条件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申请鼓励类产业税收优惠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即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条件、自行申报税收优惠并根据要求留存备查资料。
其他
1、上海发布《关于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等多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自2021年1月22日起实施。
一、明确严格执行住房限购政策。对夫妻离异3年内购买商品住房的,其拥有住房套数按离异前家庭总套数计算。
二、要求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实施好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加强个人住房贷款审慎管理,引导商业银行进一步加强审贷管理,对购房人首付资金来源、债务收入比加大核查力度。
三、规定调整增值税征免年限。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增值税;个人将购买5年以上(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增值税;个人将购买5年以上(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四、强调严格商品住房销售管理。完善新建商品住房公证摇号选房制度,优先满足“无房家庭”自住购房需求。加强预售资金监管,保护购房人合法权益。
贝斯哲法律财税事业群
电话:021-64881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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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贝斯哲):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1年1月下)丨贝斯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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