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央财经委员会:合理调节过高收入,整顿收入分配秩序
8月17日,习近平在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强调,要提高发展的平衡性、协调性、包容性,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增强区域发展的平衡性,强化行业发展的协调性,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要着力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抓住重点、精准施策,推动更多低收入人群迈入中等收入行列。要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大普惠性人力资本投入,完善养老和医疗保障体系、兜底救助体系、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要加强对高收入的规范和调节,依法保护合法收入,合理调节过高收入,鼓励高收入人群和企业更多回报社会。清理规范不合理收入,整顿收入分配秩序,坚决取缔非法收入。保护产权和知识产权,保护合法致富,促进各类资本规范健康发展。
2. 民政部:三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再登记
8月27日,民政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外培训登记机构管理的通知》,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全国各地不再登记(1)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2)面向学龄前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和(3)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按照意见关于对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区分相应主管部门进行前置审批的要求,做好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登记工作。
3. 《个人信息保护法》来了
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个人信息保护法》,并将于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首部专门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系统性、综合性法律,共8章74条。
亮点一:禁止“大数据杀熟”。个人信息处理者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应当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公平、公正,不得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亮点二:赋予个人充分权利。个人信息保护法将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各项权利,包括知悉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和处理事项、同意和撤回同意,以及个人信息的查询、复制、更正、删除等总结提升为知情权、决定权,明确个人有权限制个人信息的处理。
亮点三:赋予大型网络平台特别义务。要求该等平台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制度体系,成立主要由外部成员组成的独立机构对个人信息保护情况进行监督;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平台规则;对严重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平台内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停止提供服务;定期发布个人信息保护社会责任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亮点四:规范个人信息跨境流动。一是明确以向境内自然人提供产品或者服务为目的,或者分析、评估境内自然人的行为应适用本法,并要求境外个人信息处理者在我国境内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代表,负责个人信息保护相关事务;二是明确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途径,包括通过国家网信部门组织的安全评估、经专业机构认证、订立标准合同、按照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协定等;三是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境外接收方的处理活动达到本法规定的保护标准;四是对跨境提供个人信息的“告知-同意”作出更严格的要求,切实保障个人的知情权、决定权等权利;五是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对跨境提供个人信息的安全评估、向境外司法或执法机构提供个人信息、限制跨境提供个人信息的措施、对外国歧视性措施的反制等作了规定。
4.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公布
8月24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整合了现行关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对在中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作出统一规定,尤其对各方面高度关注的登记材料繁杂、“注销难”、虚假登记等突出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
《条例》共6章55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登记机关和工作要求。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登记机关应当优化市场主体登记办理流程,提高登记效率,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实现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上办理、异地可办。
二是规定登记、备案事项和具体要求。市场主体的一般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主体类型、经营范围、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等,不同组织形态的市场主体还应当分别登记其他相关事项。市场主体的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经营期限或者合伙期限、认缴出资数额等事项,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三是明确登记规范。市场主体实行实名登记。登记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不能当场登记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市场主体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个体工商户无需公示。建立歇业制度,降低市场主体维持成本。
5. “三孩”生育政策正式入法
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删除原来有关社会抚养费征收等与实施三孩生育政策不适应的规定,同时提出,国家将采取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
6. 国家税务总局:严肃查处郑爽偷逃税案,共计处罚2.99亿元
8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演员郑爽偷逃税案查处结果: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郑爽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99亿元。郑爽在税务部门送达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时未提出异议,表示不复议不上诉,并已在规定期限内缴清全部税款和滞纳金。税务部门正依法督促其在规定期限内缴清罚款。
经查,郑爽于2019年主演电视剧《倩女幽魂》,与制片人约定片酬为1.6亿元,实际取得1.56亿元,未依法如实进行纳税申报,偷税4302.7万元,其他少缴税款1617.78万元。同时查明,郑爽另有其他演艺收入3507万元,偷税224.26万元,其他少缴税款1034.29万元。以上合计,郑爽2019年至2020年未依法申报个人收入1.91亿元,偷税4526.96万元,其他少缴税款2652.07万元。
税务部门同时检查发现,本案举报人之一张恒作为郑爽《倩女幽魂》项目的经纪人,涉嫌策划了1.6亿元约定片酬的拆分合同、设立“掩护公司”等事宜,并直接操作合同具体执行、催款收款等活动,帮助郑爽偷逃税款。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已依法对张恒进行立案检查,并将依法另行处理。此外,相关企业存在涉嫌为郑爽拆分合同、隐瞒片酬提供方便,帮助郑爽偷逃税款等涉税违法行为,税务部门也已依法另行立案处理。
7. 从事证券业会计师事务所迎来强监管
8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从依法整治财务审计秩序、强化行业日常管理、优化执业环境和能力等三方面提出了12项主要任务。
意见明确,依法加强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监管。行业主管部门严格履行职责,充实财会监督检查力量,推动形成专业化执法检查机制,对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有效日常监管。出台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办法,突出检查重点,提高检查频次,严格处理处罚,建立自查自纠报告机制,强化会计师事务所责任。完善相关部门对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监管的协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形成监管合力,对会计师事务所和上市公司从严监管,依法追究财务造假的审计责任、会计责任。加强财会监督大数据分析,对财务造假进行精准打击。
8. 五部门发布《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8月20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发布《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汽车数据处理者应当通过显著方式告知个人相关信息。汽车数据处理者具有增强行车安全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方可收集指纹、声纹、人脸、心律等生物识别特征信息。
规定》强调,汽车数据处理者开展重要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加强重要数据安全保护;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的,汽车数据处理者应当落实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制度要求,不得超出出境安全评估结论违规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并在年度报告中补充报告相关情况。
9. 上海:全面规范校外培训行为
8月24日,上海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意见》,计划用1年时间,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重量和时长有效管控,义务教育学校开展校内课后服务全面覆盖,线上线下学科培训机构规范工作如期完成,学生过重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家庭教育支出和家长相应精力负担有效减轻。
同时全面规范校外培训行为。着力从严审批培训机构、严格机构投融资、严格限定培训时间、强化培训内容管理、严格机构收费管理、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完善培训机构监管,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重新审核并统一登记为双重管理的非营利性机构;对原备案的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改为审批制,对已备案的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按照标准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学科类培训机构一律不得上市融资;上市公司不得通过股票市场融资投资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购买学科类培训机构资产;外资不得控股或参股学科类培训机构;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线下培训机构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线上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1:00;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
10. 北京:对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重新登记
8月20日,北京市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措施》,提出将确保学生过重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家庭教育支出和家长相应精力负担于2021年底前有效减轻。
在深化校外培训机构治理方面,北京市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培训机构,对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重新审核登记。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严禁超标超前培训,严禁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从事学科培训,严禁提供境外教育课程。
11. 上海市规定契税的适用税率为3%
8月19日,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税务局发布《关于本市契税适用税率标准等事项的通知》,通知主要规定事项如下:
一、上海市契税的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三。
二、符合《契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按以下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一)凡土地、房屋被本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征用、拆迁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对其成交价格中不超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核定的补偿部分,给予免税照顾;超过的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本市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三、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12. 《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发布
8月3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10章124条,是《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重要的配套文件,对医疗器械注册及备案、特殊注册程序、变更注册与延续注册、医疗器械备案、工作时限、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办法》明确,简化境外上市证明文件、检验报告等注册备案资料要求,对于未在境外上市的创新医疗器械,不再需要提交境外上市证明文件,鼓励创新产品尽快在我国上市;调整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检验报告要求,明确注册申请人可以提交自检报告。
《方法》提出了三种情形的医疗器械可申请优先注册程序,一是诊断或者治疗罕见病、恶性肿瘤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诊断或者治疗老年人特有和多发疾病且目前尚无有效诊断或者治疗手段,专用于儿童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或者临床急需且在我国尚无同品种产品获准注册的医疗器械;二是列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或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医疗器械;三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可以适用优先注册程序的医疗器械。
对于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注册的,注册人应当在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延续注册,并按照相关要求提交申请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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