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观调控
1、1月8日起,对违反新冠感染疫情防控行为不再定罪处罚
2023年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联合出台《关于适应新阶段疫情防控政策调整依法妥善办理相关刑事案件的通知》,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海关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出要求。
《通知》明确,自2023年1月8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不再纳入检疫传染病管理之日起,对违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和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的行为,不再以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第三百三十二条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目前正在办理的相关案件,依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及时妥善处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被羁押状态的,各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解除羁押强制措施;涉案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依法及时解除。
2、国家发改委: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自2月10日起施行
2023年1月10日,国家发改委印发《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共包括总则、外债规模和用途、外债审核登记、外债风险管理和事中事后监管、法律责任、附则等六章三十七条。
与2015年印发的《通知》相比,主要的调整变化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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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将境内企业间接到境外借用外债纳入管理范围,持续完善对重点行业企业监管,配合做好VIE架构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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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企业外债募集资金实际用途应与审核登记内容相一致,不得挪作他用,确保资金用途符合我国有关发展战略规划、产业政策和区域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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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明确审核登记的申请时点、主体、途径、材料等要求,规范申请变更的适用情形和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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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明确企业和相关中介机构违规行为的处置,构建多层次的市场约束机制;引导企业自主做好合规性审查,将事中事后监管与事前审核登记更好衔接。
3、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取消
2022年12月30日,《对外贸易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订发布,删去现行第九条规定:“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备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
自此,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企业,不再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企业即自动获取进出口权。
4、两部门支持外经贸企业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
2023年1月11日,商务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外经贸企业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 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
《通知》要求,便利各类跨境贸易投资使用人民币计价结算,推动银行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结算服务;鼓励银行开展境外人民币贷款,积极创新产品服务,更好满足企业跨境人民币投融资需求;因企施策,增强优质企业、首办户、中小微企业等主体获得感,支持供应链核心企业等发挥带动作用;依托自贸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境外经贸合作区等各类开放平台,促进人民币跨境使用;结合企业需求提供交易撮合、财务规划、风险管理等业务支持,强化保险保障,完善跨境人民币综合金融服务;发挥相关资金、基金等引导作用;开展多样化宣传培训,促进银企对接,扩大政策受益面。
5、十三部门出手规范非学科类校外培训
2022年12月29日,教育部等十三部门印发《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对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治理作出系统部署。
1、各地要对照非学科类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对现有机构进行全面排查。对2023年6月底前仍不能完成整改的培训机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2、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培训不得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
3、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且不得超过5000元;
4、明确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境内外上市标准和程序,严格把关,做好监管和引导,防止野蛮生长;
5、各地根据需求可以适当引进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参与学校课后服务。引进费用标准要通过招标等竞争性方式确定,并要明显低于培训机构在校外提供同质培训服务的收费标准;
6、改进体育、艺术中考测试内容、方式和计分办法,扭转片面应试教育倾向,切实加强过程性考核。
财政税收
1、两部门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政策
2023年1月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2023年第1号公告《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同时,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根据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此外,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公告要求,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2、税务总局优化若干税收征管服务事项
2023年1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优化若干税收征管服务事项的通知》,自2023年4月1日起执行,主要涉及简化变更登记操作流程、优化跨省迁移税费服务流程、优化税源管理职责、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的登记业务协同4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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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简化变更登记操作流程方面,《通知》提出,纳税人在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后,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报告登记变更信息。对纳税人办理变更登记所涉及的提示提醒事项,税务机关将通过电子税务局精准推送提醒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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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优化跨省迁移税费服务流程方面,《通知》明确,纳税人跨省迁移的,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住所变更登记后,向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跨省(市)迁移涉税事项报告表》。税务机关核查相关信息后,出具《跨省(市)迁移税收征管信息确认表》。经纳税人确认后,税务机关即时办结迁出手续,有关信息推送至迁入地税务机关。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在接收到纳税人信息后的1个工作日内完成主管税务科所分配、税(费)种认定。同时,《通知》还明确了纳税人可在迁入地承继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出口退(免)税备案、已产生的纳税信用评价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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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优化税源管理职责方面,《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根据本地税源特点优化分级管理职责,提升税收风险分析、重点领域群体税收风险管理等复杂事项管理层级,压实市、县税务机关日常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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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的登记业务协同方面,《通知》要求税务部门根据市场监管部门共享的注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撤销设立登记等信息,在核心征管系统自动进行数据标识;对已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注销,未在税务部门办理清税且处于正常状态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通知其及时办理税务注销,逾期不办理的,将提请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对已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注销,但在核心征管系统2019年5月1日前已被列为非正常户注销状态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将直接进行税务注销。
3、2023年关税调整方案出炉
2022年12月29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关于2023年关税调整方案的公告,主要涉及到进口暂定税率、出口暂定税率、最惠国关税、关税配额等方面的变动,于2023年1月1日生效。
4、2023进出口税则发布
2023年1月1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3)》,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法律、行政法规等对进出口关税税目、税率调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台湾芯片法案正式通过,关键产业研发费25%可抵减营所税
2023年1月7日,中国台湾地区立法院三读通过《产业创新条例》第10条之2、第72条修正案,即“台版芯片法案”,针对半导体、5G、电动车等技术创新且具国际供应链地位公司新增多项优惠措施。芯片法案的主要内容为:
第一,适用对象不限产业别,只要在台湾进行技术创新,且位居国际供应链关键地位的公司,符合适用要件者均可申请适用。
第二,适用要件包含当年度研发费用、研发密度达一定规模,且有效税率达一定比率,即今年度有效税率应达12%、明年度起应达15%,不过明年可审酌国际间施行OECD全球企业最低税负制情形,报请行政院调整为12%,以给予台湾产业缓冲期。
第三,符合适用要件者可享有前瞻创新研发投资抵减,当年度抵减率为25%;购置用于先进制程的设备投资抵减,若金额达一定规模,当年度抵减率为5%,支出金额无上限。研发投抵、设备投抵各以抵减营所税30%为上限,若两者皆申请,则合计抵减税额不得超过营所税50%。
台湾芯片法案的施行期间为七年,从2023年1月1日起至2029年12月31日止。
金融证券
1、深交所修订发布创业板发行上市暂行规定
2022年12月30日,深交所发布了《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2年修订)》。本次修订的最大看点在于,《暂行规定》从研发投入复合增长率、研发投入金额等方面,设置符合准确把握创业板定位实际需要的具体衡量指标;另外,还明确禁止从事学前教育、学科类培训、类金融业务的企业在创业板发行上市。
根据《暂行规定》修订稿的第三条,深交所支持和鼓励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申报在创业板发行上市:
1、最近三年研发投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5%,最近一年研发投入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0%;
2、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且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0%;
3、属于制造业优化升级、现代服务业或者数字经济等现代产业体系领域,且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30%。
最近一年营业收入金额达到3亿元的企业,或者按照《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等相关规则申报创业板的已境外上市红筹企业,不适用前款规定的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要求。
2、证监会修改《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即日起施行》
2022年12月30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了《关于修改<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改内容为: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
“支持和鼓励科创板定位规定的相关行业领域中,同时符合下列 4 项指标的企业申报科创板上市:
(1)最近三年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 5%以上,或最近三年研发投入金额累计在6000万元以上;
(2)研发人员占当年员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3)应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的发明专利5项以上;
(4)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达到 20%,或最近一年营业收入金额达到3亿元。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上市标准申报科创板的企业,或按照《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等相关规则申报科创板的已境外上市红筹企业,可不适用上述第(4)项指标的规定;软件行业不适用上述第(3)项指标的要求,研发投入占比应在10%以上。”
二、将第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5)形成核心技术和应用于主营业务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合计50项以上。”
3、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新规公开征求意见
2022年12月30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通知,就新修订的《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及多个配套指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一些新条款尤其引人注目:
-
私募管理人实缴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资本金应当以货币出资,不得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境外出资人应当以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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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初始实缴募集资金规模除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私募证券基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二)私募股权基金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但创业投资基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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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委派代表、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合计持有私募基金管理人一定比例的股权或者财产份额,实缴资本合计应当不低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实缴资本的20%,或者不低于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最低实缴货币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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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最近5年内连续2年以上的作为基金经理或者投资决策负责人管理的证券期货产品的投资业绩,单只产品管理规模不低于2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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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最近10年内至少2起主导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项目经验,投资金额合计不低于3000万元,且至少应有1起项目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股权并购或者股权转让等方式成功退出。其中主导投资是指相关人员主持尽职调查、投资决策等工作。上述业绩要求应当提供尽职调查、投资决策、工商确权、项目退出等相关材料。
市场管理
1、江苏发布2023年度社保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暂行标准
2023年1月9日,江苏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医疗保障局、省税务局联合发布2023年度社保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暂行标准,明确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全省社保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标准暂按4494元执行,缴费工资基数上限标准暂按24042元执行。
2、深圳拟发育儿补贴 生育第三孩累计补贴1.9万元
2023年1月11日,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公开征求《深圳市育儿补贴管理办法》意见。其中,初步拟定深圳市育儿补贴标准:生育第一个子女且办理入户登记的,拟发放一次性生育补贴3000元,另外每年发放1500元育儿补贴,三年累计发放补贴7500元,平均每年可领取2500元;生育第二个子女且办理入户登记的,拟发放一次性生育补贴5000元,另外每年发放2000元育儿补贴,三年累计发放补贴11000元,平均每年可领取3667元;生育第三个子女且办理入户登记的,拟发放一次性生育补贴10000元,另外每年发放3000元育儿补贴,三年累计发放补贴19000元,平均每年可领取6333元。上述补贴截至该子女满3周岁之日止发。超过三个子女的,按照第三个子女计发。
贝斯哲法律财税事业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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