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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講座 最新!外籍個人股息紅利仍將免稅!
稅收政策 以服務費方式向境外轉移利潤,行不通了
實務解析 企業社保暫緩移交稅務征收 社保降費率方案待明確
外商投資 貝斯哲事業群為樂雷光電(中國)公司股權作價出資全程提供法律財稅服務
最新!外籍個人股息紅利仍將免稅!
重磅!外籍個人從中國境內企業獲得的股息紅利,仍將繼續享受免征所得稅的優惠!
這一消息來源於今天財政部與稅務總局聯合發佈的2018年第177號公告《關於繼續有效的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目錄的公告》,其中,涉及外籍個人股息紅利免征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財稅字【1994】020號文赫然在列。
此前,小編曾預測2019年個人所得稅法實施後,外籍個人股息紅利優惠政策將被取消,等同國內自然人徵收20%個人所得稅。
看來,小編又一次錯了!低估了政府對外商及外籍人員開放及持續釋出優惠的決心!
根據財稅字【1994】020號《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第二條:“下列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八)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本文既然有效,那就意味著免稅政策仍將繼續,這對諸多以外籍個人名義投資的外商投資企業來說,的確是一大利好。
從外籍個人全球所得徵稅的每五年坐一次月子,到變更為每六年坐一次月子,及至每坐一次月子返回後均重新計算的最新規定,到三年內允許外籍個人仍可享受住房補貼、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等津補貼免稅優惠政策(但應與專項附加扣除政策二者擇一),再到本次外籍個人股息紅利仍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的延續,足以見得中國政府吸引外商投資,吸引海外人才,留住外國人才的決心和誠意。
关于公告原文,請參考貝斯哲官網或微信公眾號文章:《最新!外籍個人股息紅利仍將免稅!》
以服務費方式向境外轉移利潤,行不通了
2018年12月25日,中國稅務報刊登了一篇題為《1.2億服務費,母公司是否“勞有所得”》的文章,報導了安徽省稅務機關查處一起向境外母公司支付巨額管理服務費,並最終追繳820余萬元稅款的經過。
本案中,B公司作為境內一家生產、銷售和管理情況都比較成熟的企業,每年卻向境外母公司支付大額管理費,且沒有具體明細專案,這一行為顯然具有避稅嫌疑。畢竟,B公司向境外母公司支付服務費時代為扣繳的6%增值稅與10%所得稅,與其要承擔的25%企業所得稅率相比,總體稅負確實減輕很多。
這一操作手法,在前些年中曾被很多企業所利用,並以境外母公司或境外關聯企業代為墊付差旅費用,提供管理、技術及市場指導為由,美其名曰分攤管理費用,實際上是為轉移利潤逃避稅收。隨著《企業所得稅法》、《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及至《個人所得稅法》中反避稅條款的實施,各地稅務機關紛紛加強了對類似操作的查核。
除了本報導中所查處的母子公司管理費用分攤行為外,根據貝斯哲事業群的實務經驗,以下情形也應特別關注:
1、向避稅地支付較多服務費或不予徵稅的勞務費的;
2、享受高新技術企業優惠待遇,但又同時支付大額特許權使用費或其他服務費的;
3、經營狀況未發生變化而新增支付項目,改變支付標準或支付流向發生變化的;
4、交易雙方存在關聯關係且支付金額巨大,支付標準發生變化、支付標準與營業常規差異較大;
5、服務費或特許權使用費的支付標準、額度等與行業常規不符的。
1.2億服務費,母公司是否“勞有所得”
中國稅務報 2018年12月25日
丁佳佳 本報記者 許蒙亞
企業股權變動後,向境外母公司持續支付大額管理服務費,這一情況引起了稅務人員的警覺。母公司究竟提供了什麼服務?企業支付行為有無違規?歷時半年多跟蹤調查,稅務人員最終查明了真相。
最近,安徽省稅務機關以日常管理中的涉稅資訊為線索,跟進核查,查處一起居民企業避稅案件,涉案企業通過向境外母公司支付巨額管理服務費等方式,轉移利潤逃避納稅。針對企業的違法行為,稅務機關依法要求企業進行特別納稅調整,並作出補繳企業所得稅及利息820余萬元的處理意見。目前,該企業補繳的企業所得稅和利息已入庫。
疑點浮現
流向境外的巨額管理費
不久前,稅務人員在分析企業資料時發現,近幾年來,B設備製造公司向境外母公司A公司支付的費用金額較大。該公司雖然沒有避稅企業常見的關聯交易數額大、長期虧損、盈利年度歷史曲線呈現波浪形態等疑點,但該公司共向A公司支付了1.2億元管理費用。
發現疑點後,稅務人員馬上到B設備製造公司瞭解基本情況。經瞭解,該公司成立於2004年,是安徽某地的知名企業,最初由C公司(A公司的子公司)和安徽D公司共同投資設立。2012年,A公司收購了D公司所持有的股份,成為B設備製造公司的母公司。B設備製造公司的財務報表資訊顯示,該企業經營狀況良好,年毛利率在30%以上,營業利潤率保持在15%左右,在同行業中處於較高水準。
稅務人員在進一步瞭解企業經營情況後認為,B設備製造公司是一家生產、銷售和管理情況都比較成熟的企業,但企業每年卻向母公司支付大額管理費等費用,而且母公司向其開具的憑證,並沒有具體的明細項目,這一行為具有避稅嫌疑。對此,稅務人員一方面督促企業開展自查,一方面將該情況作為反避稅疑點線索向上級機關國際稅收部門進行了回饋。
接到線索後,上級機關國際稅收部門十分重視,牽頭組建了調查組,制定了詳細計畫,著手對B設備製造公司進行調查。
聽聞稅務機關準備對子公司實施稅收調查後,該企業境外母公司A公司十分關注,A公司聘請了國際著名會計師事務所作為全權代理人,負責與稅務機關進行交涉。
首度約談
企業堅稱母公司“勞有所得”
為進一步瞭解B設備製造公司被A公司收購前後的生產經營情況,調查人員約談了B設備製造公司相關管理人員。
約談中,該公司管理人員反復強調母公司對企業經營有很大支援。企業負責人稱,母公司在企業日常生產,以及人事、財務、產品品質等方面都提供管理和技術指導。
隨後,調查人員深入B設備製造公司生產車間,實地瞭解企業生產流程、生產製造工藝。在認真分析企業人員談話內容和實地調查的細節後,調查人員認為,B設備製造公司具備較為完善的管理體系,有獨立的研發、生產、銷售、財務等部門和研發團隊,產品也比較成熟。而且,被收購前後,其原料採購、生產管理和產品銷售等經營流程也比較穩定,沒有發生較大變動。
調查人員認為,B設備製造公司管理人員所稱的母公司提供的管理等服務活動,很大一部分是其作為母公司從集團企業統一管理的需要出發而進行的策劃和監控,以及對B設備製造公司發展的規劃,對其生產經營並沒有提供實際幫助。
對於調查人員的意見,B設備製造公司負責人表示了異議,稱公司被收購後,經營業績確實有了明顯增長,營業收入有了大幅提高,說明企業支付的費用與獲取的經濟利益有關係。
雙方各執己見,約談沒有取得實際效果。但調查人員認為企業避稅疑點並未就此排除。他們細緻分析了B設備製造公司近幾年以來的營業情況,發現其2017年的營業利潤率比2014年下降了近3個百分點。市場不錯,企業銷售形勢好,盈利怎麼反而下降了?企業調查中發現的種種反常跡象顯示,該企業的費用支付存在轉移利潤避稅嫌疑。
分項核查
發現費用計算玄機
調查人員決定核查企業費用支付的詳細情況,以查找企業避稅的證據。《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服務貿易等專案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有關問題的公告》(2013年40號公告)第二條規定:“境內機構和個人(以下稱備案人)在辦理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時,應向主管國稅機關提交加蓋公章的合同(協定)或相關交易憑證影本(外文文本應同時附送中文譯本)”據此,調查人員要求B設備製造公司提供與母公司A公司簽訂的管理協定等資料。
調查人員認真審閱這些資料後發現,乍看之下,這些合同協定文本並無明顯異常,但仔細推敲協議中管理費用等收取的依據和計算方法後,調查人員從中看出了一些端倪:B設備製造公司每年支付給A公司的費用,並不是按照服務內容逐項支付的,而是依據A公司的服務費分攤計算表,按照營業收入或成本費用在整個集團中的占比情況進行支付。
調查人員認為,按照企業營業收入或成本費用在集團中的比例計算分攤管理費用的方式不合理。對此,B設備製造公司負責人認為,該企業所在集團的全球其他分公司和機構都是按照這一計算方式分攤總部費用。
調查人員向企業人員表示,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特別納稅調查調整及相互協商程式管理辦法〉的公告》(2017年6號公告)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與其關聯方發生勞務交易支付或者收取價款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可以實施特別納稅調整。”第三十五條規定:“企業向其關聯方支付非受益性勞務的價款,稅務機關可以按照已稅前扣除的金額全額實施特別納稅調整。”此外,該法規第三十四條也對受益性勞務進行了明確:“受益性勞務是指能夠為勞務接受方帶來直接或者間接經濟利益,且非關聯方在相同或者類似情形下,願意購買或者願意自行實施的勞務活動。”
調查人員指出,B設備製造公司對實際獲得且從中受益的母公司服務可以據實支付費用,但不能不分服務目的、服務性質就向A公司支付服務費。例如,A公司分攤給B設備製造公司的總裁辦公室、財務總監辦公室、人力資源等費用,是母公司在集團決策、監管、管理時產生的費用,應該由母公司自身承擔。B設備製造公司與A公司簽訂的合同協議中,其支付費用與接受的服務明細專案並不對應。
對此,B設備製造公司人員無法提供材料和證據,證明企業接受的具體管理和服務內容與其支付的費用直接相關,同時,也無法證明這些管理和服務為企業帶來了何種直接或者間接經濟利益。調查人員認為,B設備製造公司向境外支付的管理服務費用,多數與其經營並無實質關聯,這部分費用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依法不能扣除。
舉證談判
企業補繳稅款800萬元
在充分瞭解掌握企業情況和相關證據後,調查人員約談了B設備製造公司人員及其母公司A公司的代表。
調查人員向企業人員展示、分析了B設備製造公司涉稅資料和協定資料等證據,並針對性解讀了國家相關稅收政策,向企業人員表示,按照我國稅法規定,企業向境外關聯方支付勞務費用應符合受益性和獨立交易兩個原則。
同時,調查小組根據證據資料和企業情況,依法擬定了企業特別納稅調整方案,核算出了企業相關費用的調整數額。儘管約談之初,企業人員曾對調查人員的意見有部分異議,但面對調查人員出示的大量翔實資料資訊和資料證據,以及無可辯駁的法律法規依據,最終B設備製造公司人員和A公司代表承認,在企業管理服務費等對外支付費用的核算處理方面,確實存在不合理之處,並認可了稅務機關的特別納稅調整方案。隨後,B設備製造公司按照稅務機關處理意見如期補繳了820萬元企業所得稅及利息。
企業社保暫緩移交稅務征收 社保降費率方案待明確
最近,貝斯哲事業群不斷接到客戶電話,詢問關於社保繳納的看法,更有客戶提出是否要在2019年開始按員工工資全額繳納社保?
去年12月5日,貝斯哲曾發表【2019,社保該如何繳納】的文章,提出【降低費率】與【合規】將成為2019年社保征繳的兩大基調。但,由於每一個社保費率點的增加或減少,都將產生牽一髮而動全身的重大社會影響。雖然這段時間以來,各地降低費率的新聞不絕於耳,但截至目前,國務院並未出台任何明確方案,也由此可見社保這場改革的重要性與嚴肅性。
1月8日,財新網刊出【企業社保暫緩移交稅務徵收 社保降費率方案待明確】(見下文)的文章,也對降低社保費率具體實施辦法的出台提出了期待。
因此,對於現階段擬調整社保繳納基數的企業來說,貝斯哲建議暫時按兵不動,維持現狀為先,待動向明確後再做調整也不遲。
事關重大,謹慎為之。
企業社保暫緩移交稅務徵收 社保降費率方案待明確
2019年1月8日 財新網
記者 程思煒
原定於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推行的社保征管體制改革,目前有暫緩的跡象。
據財新記者統計,2018年12月底以來,至少有北京、吉林、山東、山西、湖南、江西、廣西、四川、貴州、新疆等十省份發佈通知,要求自2019年1月1日起,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費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交由稅務部門徵收,並未提及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等的征管職責劃轉。
而上述省份的企業職工社保費此前均由社保經辦機構徵收。貴州省稅務局稱,企業職工社保費暫按現行徵收體制繼續徵收,即仍由人社部門的社保經辦機構負責徵收,待國家有新的意見出台,再行調整。
根據2018月7月中辦、國辦印發的《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方案》,2019年1月1日起,將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各項社會保險費交由稅務部門統一徵收。
各項社保繳費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對企業成本影響最大。此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已由稅務部門徵收的省份,社保徵收體制改革進展相對順利。河北、廣東、湖北、青海等省份已經將社保全部劃轉稅務機關徵收。福建的企業職工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陝西的生育保險、工傷保險尚待劃轉稅務部門徵收,其餘社保已經由稅務部門徵收。
當前大量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並未合規足額繳納社保,稅務部門統一徵收社保費帶來的用工成本上漲預期,一度在2018年八九月間引發企業廣泛擔憂。決策層多次表態要降低社保名義繳費率,確保總體上不增加企業負擔,並要求抓緊制定出台降低社保費率的具體實施辦法,與徵收體制改革同步實施。
目前,與社保征管體制改革進展滯後相一致,降低社保費率的具體實施辦法也尚未出台。
不過,一些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由稅務機關徵收的地區,已自行開始下調社保繳費標準。廣東省在2017年7月起將全省各地級以上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繳費率從13%-15%統一至14%,有效期三年,其中企業繳費比例高於14%的調整至14%;低於全省統一比例的,逐步過渡至全省統一比例。
廈門市則自2018年起將基本養老保險企業繳費率由14%降至12%,同時將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數的下限由全市社會平均工資的60%調整為最低工資標準。這些措施在2019年仍然適用,但如國家和省裏公佈新政策,按新政策執行。此外,廈門還調低了基本醫療保險的企業繳費率,其中本市戶籍參保人員由8%降至6%,外地戶籍由4%降至3%。
與廣東、廈門等地形成對比的是,養老金收支平衡壓力較大的東北地區,養老保險的企業繳費率多為20%。由於基本養老保險尚未實現全國統籌,各省份繳費率相差較大,名義費率較高的地區,養老金支出缺口較大,降費率空間反而越逼仄。具體如何實施降低社保費率,有待方案明確。
貝斯哲事業群為樂雷光電(中國)公司股權作價出資全程提供法律財稅服務
2019年1月7日,樂雷光電(中國)有限公司新廠落成典禮暨十二周年慶祝晚會盛大舉行。貝斯哲法律財稅事業群總經理劉鐵華女士應邀出席了典禮。
在樂雷光電新廠落成過程中,貝斯哲事業群憑藉專業的法律財稅規劃能力及豐富的實務操作經驗,協助樂雷光電制定了股權作價出資方案,並最終圓滿達成。
樂雷光電2007年1月8日成立於上海。隨著生產規模的日漸擴大,公司現有土地廠房無法滿足訂單的快速增長。經多方考察洽詢後,公司最終選擇在浙江中荷(嘉善)產業園落戶,並設立了樂雷光電(中國)有限公司。
基於樂雷光電未來在資本市場的考量,與公司便於融資及經營管理等需要,在上海公司與浙江的中國公司各自獨立並存情況下,貝斯哲事業群為樂雷光電設計了以上海公司股權作價出資到樂雷光電(中國)的方式,將上海公司變更成為樂雷光電(中國)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巧妙盤活了兩家公司的股權關係,既滿足了樂雷光電(中國)公司土地投資強度的要求,也為樂雷光電未來在資本市場的進一步發展搭建了良好的股權架構。
作為專攻傳統照明與LED照明的專業研發與生產團隊,樂雷光電十二年來始終堅持以“打造極致產品和服務”為導向,並以快速反應、快速供貨,和全程服務為方針,承接並打造了如無錫靈山梵宮、廈門海滄大橋、海南三亞亞特蘭蒂斯、南京大報恩寺等經典案例,屢屢斬獲各類獎項。
貝斯哲事業群此次為樂雷光電提供股權作價出資服務中,從方案設計、可行性分析、台灣與大陸兩岸政府審批部門的溝通與確認、稅收籌畫、專項評估,到最終執行等各個環節,全程協助,憑藉專業的態度及高效的服務,得到了客戶的好評和認可。
在此恭賀樂雷光電新廠開工大吉,宏圖大展!
貝斯哲事業群可為企業並購重組提供如下全方位法律財稅服務:
盡職調查
投資架構規劃
特殊性稅務處理
財務診斷與重整
並購涉及的稅收規劃
參與談判並直至雙方協議達成
交易中的資產處置與人員安置
內控制度的建立與完善
並購雙方經營管理決策許可權的設置與安排
股份交割的審批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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