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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點新聞 中美貿易開戰,台廠恐難逃波及
稅收規劃 外籍個人所得稅的離境“月子”,到底要怎麽坐?
勞動人事 上海2018最低工資出爐,企業哪些支出受影響?
最新動態 下月起,外商投資企業記得填報投資經營信息
中美貿易開戰,台廠恐難逃波及
美東時間3月22日,美國總統特朗川普在白宮正式簽署對華貿易備忘錄,基於美貿易代表辦公室公佈的對華“301調查”報告,將對從中國進口的航空航太、資訊通信技術、高鐵裝備等600億美元高科技商品加徵25%的關稅,並限制中國企業對美投資並購。
7小時后,作為反制,中國商務部於3月23日發佈了針對美國進口鋼鐵和鋁產品232措施的中止減讓產品清單並徵求公眾意見,擬對自美進口部分產品加徵關稅,以平衡因美國對進口鋼鐵和鋁產品加徵關稅給中方利益造成的損失。該清單暫定包含7類、128個稅項產品,按2017年統計,涉及美對華約30億美元出口。
特朗普競選期間就對中國巨大的對美貿易順差頗有微詞,並指責中國操縱匯率,甚至聲明當選後將向中國進口商品徵收45%的關稅。儘管特朗普上任伊始對中國態度有所緩和,並沒有立即展開對中國的貿易調查,但隨著特朗普執政超過半年,美國對中國的貿易調查迅速展開。并最終率先點燃了戰火。
301條款制裁清單未明 台廠難逃波及
301條款祭出后,雖然美方還未公佈清單,但初估會有「全範圍攻擊」與「中地階攻擊」兩種清單,台廠恐怕難逃波及。
台灣經濟部幕僚分析,美方的制裁清單會有兩種走向,第一種是對大陸進口產品都課徵高關稅,也就是「全範圍攻擊」。如此不論是蘋果iPhone手機或是大陸品牌華為手機,全部都會受到影響。不論是從台灣出貨的上游晶片廠商,還是在大陸生產的組裝廠,都將受到重傷。
目前外界預估,對資通訊及電子產品影響可能較大。台灣主計總處專門委員王淑娟對此表示,以台灣出口結構來看,電子零組件約占1/3,其中大多是銷往大陸做後段加工及製造,因此可能受到衝擊,但台灣相關業者在國際間,仍具有一定的技術領先地位,後續是否會出現轉單效應,還要繼續觀察。至於鋼鋁部分,王淑娟說,從整體產業鏈來看,這次措施偏向影響下游業者,包括鍍面鋼板及表面處理等業者。
台灣機械公會23日表示,台灣有不少機械設備業者在大陸設廠,但產品多以大陸內銷市場為主,目前輸往美國的機械設備,絕大部分都是在台灣生產,初估中美貿易戰衝擊不致於太大。大集團董事長沈國榮指出,中美貿易戰開打,工具機及汽車零組件產品並不在加課關稅的範圍內,初步研判,影響還不大,主要是市場心理因素。旗下高鋒工業大陸廠以內銷為主,銷往美國的工具機產品都是台灣製。高鋒去年銷美金額近1億元,比重不大;而和大去年營收67億餘元,其中銷美比重約74%。程泰集團董事長楊德華也表示,銷往美國產品,都是台灣廠生產,去年銷美金額約2,000萬美元,比重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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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個人所得稅的離境“月子”,到底要怎麽坐?
外國人也講究坐月子?
是的,但這裡的月子和傳統意義上的產婦坐月子,完全是兩回事。
之所以稱為“坐月子”,是因為時間上剛好以30天為限,反映在外籍個人所得稅徵繳問題上,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條規定:“稅法第一條第一款所說的在境內居住滿一年,是指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居住365日。臨時離境的,不扣減日數。臨時離境,是指在一個納稅年度中一次不超過30日或者多次累計不超過90日的離境。”
如,一個外籍人員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並非入境起計算一個年度,而是自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作為一個納稅年度)內雖然有離境,但如一次性時間不滿30天,或多次累計不超過90天的,都將被認定為在中國境內居住滿一年。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該外籍人員在境內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時,應就由中國境內公司、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支付的部分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如居住超過五年,從第六年起,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外的全部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五年內離境坐月子有什麼用
如何才能避開就境外所得也在中國納稅?
那就是“離境坐月子”咯,或一年內累計離境超過90天。
什麼意思呢?
外國人張三2010年8月2日來到中國,當年度因居住不滿365天不算作居住滿一年;2011年與2012年兩個年度中張三雖有離境但因工作繁忙,每次都是來去匆匆,要麼一次性不滿30天,要麼多次但累計不滿90天,所以兩個年度都被認定為居住滿了一年;到了2013年,張三得到放長假的機會,一次性離境了40天,那麼對張三來說,2013年度就屬於居住不滿一年的情形,其連續居住滿五年的時間計算因此中斷,而可以從2014年居住滿一年時起再重新計算五年。如此循環往復,也就是說,張三只要在五年內任一年度內達到離境條件,回來後都將重新開始“連續居住五年”的計算時間。
五年後還需要離境坐月子嗎
還是外籍人張三,因為沉浸於工作,在中國境內連續居住滿五年後,突然有一天發現自己符合了應就境外來源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條件。於是急忙來電詢問,五年後再出境坐月子,是否還有用?
有用。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華無住所的個人如何計算在華居住滿五年問題的通知》規定:“個人在中國境內居住滿五年後,從第六年起的以後各年度中,凡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應當就其來源於境內、境外的所得申報納稅;凡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則僅就該年內來源於境內的所得申報納稅。”
何意?張三在第六年仍然很忙無法達到離境條件,那麼第六年須就境內外全部所得納稅;但如第七年或第八年都分別一次性離境了30天,或分別累計超過90天,那麼第七年和第八年張三就只要就其在中國境內所得報稅即可。
如,張三在第十年開始時被公司派到歐洲工作,且在春節過後就動身出發,因其第十年在中國境內居住的時間只有50多天,那麼根據《關於在華無住所的個人如何計算在華居住滿五年問題的通知》,“如該個人在第六年起以後的某一納稅年度內在境內居住不足90天,可以按《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條的規定確定納稅義務,並從再次居住滿一年的年度起重新計算五年期限。”
張三在第十年去歐洲後,次年又回到中國工作,且第十一個納稅年度在中國境內居住滿了一年,那麼,根據前述規定,張三的所謂五年期限,又將從第十一年重新開始計算,所以,張三在第十一年只要就其中國境內來源所得納稅即可。
入境與離境當天怎麼算
對於工作忙碌的人來說,每天的時間都很珍貴。張三在打算離境坐月子時,計畫1月5日離境,2月4日回到中國境內,是否可以滿足離境30天的規定?
NO。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執行稅收協定和個人所得稅法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97號)規定:“一、關於判定納稅義務時如何計算在中國境內居住天數問題對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需要計算確定其在中國境內居住天數,以便依照稅法和協定或安排的規定判定其在華負有何種納稅義務時,均應以該個人實際在華逗留天數計算。上述個人入境、離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內外的當日,均按一天計算其在華實際逗留天數。”
怎麼說?
根據上述規定,1月5日與2月4日均算作在華逗留,不算離境;
1月6日—31日共26天,2月1日—3日共3天;
所以張三本次離境的天數只有29天,很可惜,未滿“坐月子”的條件……。
由上可見,對於外籍人員來說,關於離境坐月子這件事:
1、外籍人員來中國的前五年內,不必每年必須出境,只要在滿五年之前離境坐一次月子或一年內累計離境達90天以上,即可重新開始計算五年;
2、如果是已經在中國連續居住滿五年的外籍人員,第六年開始,每年可離境坐一次月子或一年內累計離境達90天以上,當年度可只就境內所得納稅;如果某一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不足90天,則可重新開始計算五年;之後的五年內稅務申報就又可按第1點所述方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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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2018最低工資出爐,企業哪些支出受影響?
從上海市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瞭解得知,上海市最低工資標準將再次提高,新標準將在2018年4月1日起實施。最低工資標準提高後,對於按照最低工資標準繳納社保的企業而言,會涉及到社保繳納基數的變動。此外,還會涉及到職工醫療期間待遇、試用期待遇、死亡後的贍養標準以及部分省份的失業保險基數。
近幾年來,上海市的最低工資標準每年都在以5%左右的速度增長。對於絕大多數的工廠來說,用工壓力也在逐年上升。單從這一點來考慮,積極尋求新的機遇和出路,改變舊有的經營理念和經營模式,可謂是迫在眉睫。
最低工資調整的影響
上述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後,公司的人事部門和財務部門,又要開始測算員工工資和各項成本支出。那究竟該如何計算才是正確的呢?這樣的調整又會有哪些影響?
Q1:最低工資是否包含“五險一金”?
A1:《最低工資規定》規定不明確,需要視各地特殊規定而確定。
按照北京、上海、安徽和新疆的地方規定,最低工資不含“五險一金”,江蘇則僅不含“按下限繳存的住房公積金”。
其他省市的社保部門,在確定最低工資標準時已經考慮了“五險一金”的因素。因此,按照最低工資發放時,可以扣除“五險一金”。
Q2:最低工資標準調整以後,企業的哪些支出會收到影響?
A2:最低工資上調後,在計算加班工資和假期工資、試用期工資、病假工資、工傷傷殘津貼、經濟補償金、派遣勞動者無工作期間工資、停工停產工資時,應當參照新的最低工資標準。
「加班工資和假期工資」根據大部分省市制定的工資支付規定,加班工資和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不得低於最低工資。例如《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規定》規定:加班工資和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
「試用期工資」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病假工資」根據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九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工傷傷殘津貼」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根據傷殘等級不同,工傷員工享受不同的工傷保險待遇。若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保留與用人單位勞動關係,但用人單位難以安排工作,則所支付的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由用人單位補足。
「經濟補償金」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被派遣勞動者無工作期間的工資」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停工停產工資」《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除此之外,最低工資標準的調整,還會影響到最低生活保障、失業保險待遇等保障金的發放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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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月起,外商投資企業記得填報投資經營信息
商務部 財政部 稅務總局 質檢總局 統計局外匯局
關於開展2018年外商投資企業年度投資經營資訊聯合報告的通知
商資函〔2018〕92號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優化營商環境,加強對外商投資事中事後協同監管,現就2018年外商投資企業年度投資經營資訊聯合報告(以下簡稱聯合年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在我國境內依法設立並登記註冊的外商投資企業,應於2018年4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登錄“全國外商投資企業年度投資經營資訊聯合報告應用”(http://www.lhnb.gov.cn/),填報2017年度投資經營資訊。相關資料資訊將在商務、財政、稅務、品質技術監督(市場監督管理)、統計、外匯部門間實現共用。
2018年度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自下一年度起填報企業年度投資經營資訊。
二、參加聯合年報的外商投資企業名錄和企業所填報的投資經營資訊,根據《企業資訊公示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54號)應向社會公示的,將通過“全國外商投資企業年度投資經營資訊聯合報告資訊公示平台”(http://lhnbgs.mofcom.gov.cn/)向社會公示。
三、各地商務主管部門應會同財政、稅務、品質技術監督(市場監督管理)、統計、外匯部門做好聯合年報組織實施工作,加強對聯合年報資料的分析,形成總結分析報告,於2018年8月31日前報送商務部,並抄送同級財政、稅務、品質技術監督(市場監督管理)、統計、外匯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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