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指引
活動講座 外資企業利潤轉投資暫免所得稅政策引發的波折
稅收政策 貝斯哲成功協助廣東省某外資企業跨境貨款形成的債權轉為增資
實務解析 圍追堵截,外匯管理高壓態勢導致銀行審核趨嚴
外商投資 外國人工作許可證,不只是簡化程序這麼簡單
外資企業利潤轉投資暫免所得稅政策引發的波折
2018年10月29日,國家稅務總局頒佈2018年第53號公告《關於擴大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暫不徵收預提所得稅政策適用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以下簡稱53號公告),這已是2017年以來涉及鼓勵境外投資者利潤轉投資暫免徵收所得稅的第四部法規。
自去年國務院頒發《關於促進外資增長若干措施的通知》以來,國稅總局聯合各部委政策頻出,方向堅定但步伐倉促,不過好在調整及時,在不到一年的時間內陸續推出四部法規,且均採用了後浪拍前浪,即後面法規出台即宣告前面法規廢止的情形。
讓我們先來看看自2017年年底開始的這一系列法規的演變過程:
針對102號文,貝斯哲曾在9月30日撰文分析(詳情請閱《節前大禮包!所有外資企業利潤轉投資均可暫免所得稅》);而從10月至今,貝斯哲接受了近10家外資企業的委託,協助辦理利潤轉投資/增資及暫免徵稅的申請,期間2家企業遭遇的情形,恰好就是102號文中所遺漏,又由53號公告第進行了補正的類型,可謂一波三折,柳暗花明。
案例:利潤轉為對認繳資本的出資,可否享受暫免所得稅優惠?
江蘇某外資企業A,其境外投資者為註冊在薩摩亞的B公司。截止目前,A公司有未分配利潤5000萬元人民幣。因為不同產業發展的需要,集團母公司以註冊在維爾京群島的C公司名義在上海新設了一家企業D,已取得營業執照。D公司因生產經營需取得土地並擬在年底前參加土地招投標。基於當地招商部門關於土地投資強度的要求,D公司的認繳註冊資本為USD1500萬元,目前尚未出資。兩公司股權架構如下圖:
由於D並不屬於鼓勵類項目,集團總公司初始並未想到利用A公司獲得的利潤來進行投資。恰逢9月29日102號文出台,利潤轉投資暫不徵收預提所得稅政策的使用範圍,由早先88號文規定的鼓勵類專案,擴大至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資的專案和領域。集團總公司很是振奮,決定充分利用102號文的規定,將A公司帳面上的RMB5000萬元未分配利潤,直接作為對D公司的投資。
好了,問題來了,這筆錢怎麼投?
方案1:簡單增資
最簡單的方案1:B公司直接對D公司進行增資,增資後的D公司股東將變更為B+C,註冊資金則變更為RMB5000萬+USD1500萬。絕對符合102號文第二條(一)所述第1種情形,即“新增或轉增中國境內居民企業實收資本或資本公積”,可以享受暫免徵稅優惠。
但缺點是:A公司目前發展勢頭良好,盈利可期,總公司希望充分利用到A公司的未分配利潤及102號文的優惠。這就意味著,B以增資方式將資金匯入到D的做法,將很大程度上造成D公司註冊資本的無限抬高,且並不能因此免除C對D公司的出資義務。
於是心生一計,打算採取方案2的做法:
方案2:股權受讓並承接認繳出資義務
假設BC之間進行股權轉讓,讓B取代C成為D公司的境外投資方。因為C之前並未進行過任何出資,因此股轉的同時B也承接了C對於D公司的出資義務。也就是說,B公司從A獲得的RMB5000萬元利潤,轉投資到D公司後,將成為B認繳D公司註冊資金USD1500萬元當中的一部分,而不是作為增資(如下圖)。
上述方案確定後,顧問興高采烈前去當地稅務局確認,沒想卻被當頭澆了一頭冷水。稅務局官員認為,102號文第二條(一)所列舉的幾種利潤轉投資情形,即:“1.新增或轉增中國境內居民企業實收資本或者資本公積;2.在中國境內投資新建居民企業;3.從非關聯方收購中國境內居民企業股權;4.財政部、稅務總部規定的其他方式。”本案不屬於上述任何一種,尤其是我們據理力爭的第1種情形,稅務局認為,102號文僅指將利潤作為實收資本新增到A公司本身或者轉增到D公司(即方案1),但並不包含作為對D公司認繳資本的出資,抱歉不能享受102文的暫免徵稅優惠。
顧問哭著回來了。但哭歸哭,事情總是要做啊。於是再一次腦力激蕩。
方案3:另起爐灶,新設公司
有顧問提議方案3,反正D公司設立後註冊資金並未到位可以棄之不用,乾脆直接以B公司的名義新設一家E公司,這總符合102號文第二條(一)之2新建企業的情形了吧?一撥人很是歡騰了一陣子,但緊接著問題又來了,新設的E公司註冊資金要如何設定?本次出資的RMB5000萬元顯然不能滿足招商部門的要求,那麼可以如D公司一樣寫認繳資本額為USD1500萬美元嗎?設立後的首期出資來源於B從A獲得的RMB5000萬元利潤,明年若A公司仍會產生利潤,則B仍可用從A獲得的利潤作為對E公司的出資。
去問稅務局,又被擋了回來,理由同方案2,即本次轉投資作為新設公司出資的RMB5000萬元,毫無疑問可以享受暫免徵收預提所得稅;但對於明年仍採用從A獲得的利潤轉為出資的部分,對不起,於法無據。這可怎麼辦?註冊資金如設定為RMB5000萬,顯然不符合馬上就要開始的土地招投標要求而被拒之門外,這無疑將大大滯延集團的市場開拓計劃;如設定為更高,則明年的出資享受不到稅收優惠。
這一次,顧問真的哭暈在了廁所……
就在一干人馬雞飛狗跳之際,好消息傳來,53號公告適時出台!!其中第一條開宗明義:“一、境外投資者以分得的利潤用於補繳其在境內居民企業已經認繳的註冊資本、增加實收資本或資本公積的,屬於符合‘新增或轉增中國境內居民企業實收資本或者資本公積’的情形。”直指方案2及方案3中對於認繳資本的出資情形。
顧問從稅務局確認回來後的臉龐,笑靨如花。就在剛剛,集團總公司愉快地決定了方案2。
這是一個真實的故事,就發生在短短一個月內。因為法規的不嚴謹及執行過程中稅務官員的理解不一,兜兜轉轉,最後卻回到了原點。
貝斯哲成功協助廣東省某外資企業跨境貨款形成的債權轉為增資
外商投資企業的跨境債權要轉為股權,通常僅限於來自于境外投資方經登記的外債;其他非投資方外債如要轉為股權,除非將該筆外債經外匯管理部門登記轉讓給境外投資方後才可進行。至於無論是投資方還是非投資方因跨境貿易所形成的債轉股,一般並不被各地工商部門所接受。
貝斯哲法律財稅事業群最近卻協助廣東省某外商投資企業A,成功完成了一起因跨境貿易形成的應收款轉為增資的案例。
其具體經過為:
廣東省某外商投資企業A,在長期與某境外B企業進行貿易往來過程中,拖欠了B合計185多萬美元貨款。A因投入大量資金改善設備,財力一時緊張無法及時對B付款,而B對於A企業的未來發展前景也很是看好。經雙方商討,B決定將其對A的這筆應收賬款轉為對A的增資,作為對A的資金支持。
AB雙方及與A的原股東達成一致意見後,前來尋求貝斯哲法律財稅事業群的協助。起初,經辦律師認為,根據國家相關規定,通常只有來自于投資方的外債方可轉為增資,其他跨境貿易債權基本無法實現債轉股。但之後律師在多方查詢中發現,廣東省工商局曾於2010年11月22日頒佈粵工商外企字〔2010〕674號《關於進一步做好服務我省外商投資企業發展工作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若干意見》),其中第一條第(二)款規定:“(二)放寬外商投資企業出資限制。允許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者以在公司經營中因原材料、設備、產品等動產交易產生的債權,轉為公司股權,增加公司註冊資本。”
雖早有政策出台,但真正實施的案例卻幾乎沒有,因此各部門對此條款的認知並不相同。貝斯哲律師遂多次與廣東省工商局、A企業所在地的市工商局及商務局、外匯部門等進行了溝通,並確認《若干意見》至今有效。功夫不負有心人,在取得各部門的共識後,終於確定該筆非投資方的跨境貿易債權可以轉為股權。
(上圖為A公司取得的當地商務局出具的外商投資企業變更備案回執)
與經登記的外債轉為增資不同的是,跨境貿易債權必須證實其交易的真實性,因此AB兩企業進口交易所形成的合同、貨物報關單、與進出口相關的憑證等,均應準備齊全,且應根據公司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即需經由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後,才可以轉為對A的增資。該筆債權轉為股權後,B由債權人變身為投資人,對A的持股比例達到了25%之多。
圍追堵截,外匯管理高壓態勢導致銀行審核趨嚴
2018年10月22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再開新罰單,公佈了2018年第五批外匯違規案例。
本期違規案例共有20起,涉及轉口貿易、虛假貿易融資、內保外貸審核不嚴、個人分拆售付匯、逃匯及非法買賣外匯等常見違法行為,罰沒金額共計2300多萬元。
值得關注的是,本期公佈的案例中,有兩起系“未如實披露返程投資辦理利潤匯出”的逃匯行為,分別為金石包裝(嘉興)有限公司及博采林電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經查詢,前者設立於2004年,系透過註冊在境外的金石印刷包裝有限公司投資;後者設立於2006年,則由註冊在香港的凱輝創建有限公司投資。
國家對於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行為的管制,始於2005年匯發(2005)29號《關於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登記及外資並購外匯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後歷經變更,最新規定則以匯發(2014)37號《關於境內居民通過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37號文)為准,要求境內居民以境內外合法資產或權益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資前,應向外匯局申請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手續;且在辦理外匯登記後,方可辦理後續手續(含利潤匯出、資本專案資本結匯等)。很顯然,本次違規案例中涉及的兩家公司均未進行外匯登記手續從而遭受處罰。
一直以來,國家對於境內個人的境外投資行為付諸闕如,缺乏明確規定,目前可參考的也僅有37號文由外管局針對外匯登記程式所做的規定;對於個人名義境外投資行為,實則處於“法無明文規定不可為”的思維模式。相較而言,對企業的境外投資行為管理則明確很多,有國家發改委頒佈的《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商務部頒佈的《境外投資管理辦法》等,至少有法可依。
正是因為這種對個人外匯政策的嚴格管制,也導致了在每批的外匯違規案例中,個人違規者常常佔據較高的比重。如本次通報中的20起案例中,個人因逃匯匯出資金境外買房者就有7起,均系非法轉移資金而受罰。除此外,有7家銀行與6家企業的違規案例被一併公佈。
結合貝斯哲事業群近期來協助客戶辦理的並購重組收付匯、利潤匯出、境外投資等專案經驗,可以見得的是,這種外匯管理的高壓態勢及銀行業在外匯審批許可權逐步下放後的展業要求,再加上全球反洗錢的壓力,目前及未來一段時間裡,銀行對於外匯業務的審核要求將更趨嚴格。
外國人工作許可證,不只是簡化程序這麼簡單
在2016年11月3日召開的上海市“兩證整合”新聞通氣會上,上海交大-巴黎高科卓越工程師學院法方院長JoaquimNASSAR獲頒了本市首張外國人工作許可證。“兩證整合”,系為減少重複審批,避免監管漏洞,提高辦事效率,加強對來我國工作外國人的管理,由國務院審改辦於2015年12月30日下發的《關於整合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事項意見的函》,將《外國人入境就業許可證》和《外國專家來華工作許可證》整合為《外國人工作許可證》。該制度自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期間,在北京、上海、深圳、河北、安徽、山東、廣東、四川、寧夏等地區開展。
本制度實施後,《外國人工作許可證》作為外國人在中國工作的合法證件,實行號碼自動生成、“一人一號”、終生不變,實現以“一號”為標識,記錄、管理和服務的目標。正式版《外國人工作許可證》,擬採用RFID卡(無線射頻識別卡),卡面載明照片、姓名、護照號碼、許可期限、工作單位、外國人工作許可統一編號、類別等信息,內置非接觸式晶片,便於攜帶、核查和防偽,以及在全國範圍內異地辦理許可的其他情形,並將逐步實現與外交、公安、海關、稅務、教育、人社等部門互通互認。
台港澳人員的就業申報系統照常運行。
(新聞來源:2016-11-04 上海市政府網站)
評析:
1.早先無論是《外國人入境就業許可證》,還是《外國專家來華工作許可證》,其辦理均需提交繁複的申請材料,且耗時較長。實施“兩證整合”的目的之一,當然是為了簡化歸併材料,優化審批流程,並對來華就業的外國人實施分類管理。
2.但不能忽視的是,“一人一號”的許可證制度一旦形成,外國人就好比在中國領取了身份證,其在國內的諸多信息如出入境記錄、繳稅記錄、信用卡記錄等,均將納入中國的信息共用互連線制,未來不管是外交、公安、海關、稅務、教育、人社等部門都可實現互通互認,這對之前相對游離外在的外國人信用評定和使用制度來說,可謂不小的進步。
3.尤為值得關注的是,一些接收外國人就業的國內企業,因為擔心受到勞動合同法及繳納社保等問題的約束從而增加用人成本,未給該部分外籍勞動者辦理就業手續,或雖辦理了就業證但並未按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或繳納社保。未來實現稅務、人社、公安等部門的信息共用時,該等未辦理工作許可證的外國人,就有可能會被認定為在中國非法就業而遭受處罰,接收企業亦將可能因管理的不規範而被補繳稅款或被罰款。
4.雖台港澳人員並未在本次工作許可制度實施範圍之內,但從管理趨勢來看,納入整體應該也只是時間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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