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观调控
1、国办印发第十次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2022年10月26日,国办印发第十次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方案对诸多工作都提出了时限要求:
1、2022年底前再增设一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加快出台更多支持海外仓发展的政策措施。
2、2022年底前,开展进口关税配额联网核查及相应货物无纸化通关试点。在有条件的港口推进进口货物“船边直提”和出口货物“抵港直装”。
3、2022年11月底前,开展不少于100个多式联运示范工程建设。
4、2022年底前制定出台关于以制造业为重点促进外资扩增量稳存量提质量的政策文件。
5、2022年底前省、市、县级要编制完成本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
6、2022年底前制定出台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
7、2022年底前实现企业开办、涉企不动产登记、员工录用、企业简易注销等“一件事一次办”。
8、2022年底前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政策文件。
9、2022年底前,在交通物流、水电气暖、金融、地方财经、行业协会商会和中介机构等重点领域,集中开展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切实减轻市场主体负担。
10、确保2022年底前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帮扶就业率达90%以上。
2、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制造业为重点促进外资扩增量稳存量提质量
2022年10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以制造业为重点促进外资扩增量稳存量提质量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一是优化投资环境,扩大外商投资增量。深入实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尽快将开放政策转化为实实在在的外资项目。高标准落实外资准入后国民待遇,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依规平等享受支持政策。推动外资项目签约落地,加大项目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力度。强化土地要素保障,保障制造业外资项目合理需求。开展国际产业投资合作系列活动,加强与外商投资企业、有关商会和国际组织的对话交流。提升国际投资公共服务平台效能,强化重点展会投资促进服务功能。
二是加强投资服务,稳定外商投资存量。便利国际商务人员往来,用好用足中外人员往来“快捷通道”。加强货运物流保通保畅,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物资和产品运输通畅。强化外商投资企业金融支持,按照市场化原则为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优质金融服务和融资支持。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利润再投资,落实好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等政策。支持制造业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为企业提供贸易通关等方面的服务和指导。
三是引导投资方向,提升外商投资质量。优化外商投资结构,实施好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配套政策。支持外商投资创新发展,鼓励外资在华设立研发中心,深化科技开放合作。加快外商投资绿色低碳升级,引导外资积极参与碳达峰碳中和战略。引导制造业外商投资企业国内梯度转移,推动跨国公司到产业发展基础较好的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发展。
3、《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2022年10月25日,国务院第755号令《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公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39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个体工商户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基本原则。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
二是完善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工作机制。国务院建立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三是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方面的职责要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市场主体登记、年度报告服务、经营场所供给、资金、财税、金融、社保、创业就业、社区便民服务、数字化发展、知识产权保护、纾困帮扶等方面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支持。
四是强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职约束,加大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保护力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个体工商户收费或者变相收费,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者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向个体工商户集资、摊派,不得强行要求个体工商户提供赞助或者接受有偿服务。
金融证券
1、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公开征求意见
2022年10月14日,证监会就修订《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公开征求意见。修订内容包括4个方面:
首先是优化上市公司回购条件。修订《回购规则》第二条,将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回购触发条件之一,由“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30%”调整为“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25%”。
其次放宽新上市公司回购实施条件。修订《回购规则》第七条,将新上市公司的回购实施条件,由“上市满一年”调整为“上市满六个月”。
第三是进一步明确回购与再融资交叉时的限制区间。为明确监管政策,修订《回购规则》第十二条,明确仅在再融资取得核准或者注册并启动发行至新增股份完成登记前,不得实施股份回购。
第四是优化禁止回购窗口期的规定。为降低窗口期过长的影响,修订《回购规则》第三十条,将季度报告、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的窗口期由“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调整为“公告前五个交易日内”。
2、新版董监高持股变动规则公开征求意见
2022年10月14日,证监会就修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公开征求意见。此次修订主要有三方面内容:
一是对原有内容统一编排和改写,增强规则的使用性。
二是修改规则之间不一致的内容。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对《独立董事指导意见》与《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定不一致的地方进行修改,保证法规之间的一致性。
三是吸纳散落别处的规则内容。《独立董事规则》吸纳《股东权益保护规定》关于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发挥独立董事作用的相关内容。
新修订的《董监高持股变动规则》优化了禁止交易“窗口期”的规定。按照新证券法,将定期报告修改为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明确季度报告的窗口期为“公告前十日内”,删除“重大事项披露后2日内不得买卖”的要求。此外,删除短线交易的规定。《董监高持股变动规则》第十二、十七条关于短线交易的规定,与新证券法不完全一致,考虑到新证券法规定较为具体,可直接适用,因此删除了相关条款。
3、央行、外汇局上调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至1.25
2022年10月25日,为进一步完善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增加企业和金融机构跨境资金来源,引导其优化资产负债结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将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从1上调至1.25。
通常来说,参数下调意味着境内企业跨境融资敞口空间进行压缩,相应地将减少跨境资金流入、减少我国整体外债规模;参数上调,则是在扩大资本流入,其中包括境内机构借用外债空间进一步扩大等,属于跨境资金流动宏观审慎管理措施之一。
4、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信息披露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2022年10月26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征求《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信息披露规定(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函。
征求意见稿共15条,明确了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信息披露的法律依据和适用范围,提出了会计师事务所信息披露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总体要求。
征求意见稿指出,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披露上一年度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情况,包括客户家数、主要行业、资产均值等。证券服务业务类型包括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鉴证)业务、非上市公众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公司债券发行人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拟上市公司审计业务、拟挂牌公司审计业务、其他证券服务业务等。
5、港交所拟修改上市规则,放宽大型科技公司上市标准
2022年10月19日,香港证券交易所刊发《有关特专科技公司上市规则的咨询文件》,就修订《上市规则》以让特专科技公司于港交所主板上市的制度提出建议,并就此征询公众意见,为期两个月。
根据定义,新规则将适用于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企业、先进硬件、先进材料、新能源及节能环保、新食品及农业技术在内的五大特专科技公司。在先进材料中,则包括合成生物材料、智能玻璃、纳米材料。在建议制度下,特专科技公司分为已商业化公司及未商业化公司两大类,上市资格则主要包括商业化收益门槛、上市时的预期最低市值、研发、最低第三方投资、商业化路径等五个方面。
财政税收
1、2022年11月1日起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
2022年10月23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将电子烟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生产(进口)环节的税率为36%,批发环节的税率为11%,自2022年11月1日起执行。
《公告》明确,将电子烟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在烟税目下增设电子烟子目;电子烟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纳税;生产(进口)环节的税率为36%,批发环节的税率为11%。
2、税务总局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
2022年10月13日,税务总局制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将原有的6个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减少至1个,“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企业印制发票审批”等5个事项不再作为行政许可事项管理。同时将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样式由15种减少至12种,并调整优化部分文书内容。
对上述公告中不再作为行政许可事项管理的5个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明确了具体办理程序及有关简化优化措施:
——减时限。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将受理环节由5个工作日压缩至2个工作日,同时将事项办结时限在原许可法定办结时限基础上压缩了5—10个工作日。
——减环节。将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的办理程序,由“申请、受理、审查、决定”调整为“申请、受理、核准(核定)”,取消法制审核等环节。
——减资料。对已实名办税的纳税人以及扣缴义务人的经办人、代理人,在办理相关事项时免于提供个人身份证件,推行税务文书电子送达。
外商投资
1、2022年半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颁布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于2022年10月28日公开发布第52号令,全文发布《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年版)》,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新版《鼓励目录》总条目1474条,与2020年版相比净增加239条、修改167条。其中,全国目录共519条,增加39条、修改85条;中西部目录共955条,增加200条、修改82条。主要变化有:
一是持续鼓励外资投向制造业。全国目录继续将制造业作为鼓励外商投资的重点方向,提升产业链供应链水平,新增或扩展元器件、零部件、装备制造等有关条目。
二是持续引导外资投向生产性服务业。全国目录将促进服务业和制造业融合发展作为修订重点,新增或扩展专业设计、技术服务与开发等条目。
三是持续优化利用外资区域布局。结合各地劳动力、特色资源等比较优势扩大中西部目录鼓励范围。
市场管理
1、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新规发布
2022年10月21日,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发布了《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共5章39条,包含5个附件,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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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适用范围和使用原则方面,明确了《通则(2022版)》适用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食品生产许可和变更许可、延续许可等审查工作,规定了《通则(2022版)》应当与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结合使用。
-
在申请材料审查方面,规定了申请材料应当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以电子或纸质方式提交,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明确了对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材料应当审查其完整性、规范性、符合性,对申请人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变更许可、延续许可的申请材料审查要求分别作出了规定。
-
在现场核查方面,明确了需要组织现场核查的各种情形,规定了现场核查人员具体要求及其职责分工,规定了现场核查程序及特殊情况的处理要求,对现场核查项目及其评分规则进一步细化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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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审查时限方面,现场核查完成时限压缩至5个工作日,明确要求审批部门及时组织现场核查、及时向申请人和日常监管部门告知现场核查有关事项,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各主要环节完成时限提出了明确要求,提升了食品生产许可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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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查结果与整改方面,规定了审批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及时作出食品生产许可决定,要求申请人自通过现场核查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对现场核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向其日常监管部门书面报告
2、信息技术服务等领域6项国家标准正式发布实施
2022年10月2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2022年第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公告,批准6项国家标准正式发布,进一步完善了我国信息技术服务标准体系:
-
GB/T 28827.1-2022《信息技术服务 运行维护 第1部分:通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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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8827.7-2022《信息技术服务 运行维护 第7部分:成本度量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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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8827.8-2022《信息技术服务 运行维护 第8部分:医院信息系统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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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9668.7-2022《信息技术服务 监理 第7部分:监理工作量度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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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33356-2022《新型智慧城市评价指标》
-
GB/T 34680.5-2022《智慧城市评价模型及基础评价指标体系 第5部分:交通》
贝斯哲法律财税事业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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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贝斯哲):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2年10月下)丨贝斯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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