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管理
1、反垄断法首修
2022年6月24日,《反垄断法(修正草案)》通过,将于今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反垄断法》自2008年施行以来首次修正。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对立法目的进行修改,在原有的基础上增加了“鼓励创新”作为新目标,表明创新将成为在衡量相关行为是否构成垄断,排除、妨害竞争的重要因素。
二是强调了国家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将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正式写入《反垄断法》。
三是对数据与算法、技术、资本和平台规则等要素的关切,明确要求不得利用该类要素及市场地位进行垄断行为,体现了对数字经济下市场竞争监管的及时必要且适度的回应。
四是对垄断协议部分做了进一步细化,对垄断协议的概念、安全港制度、轴辐协议等做了较为细致的设计。
五是强调反垄断执法的灵活度与能动力,在经营者集中部分对“未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但有证据证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要求经营者申报”及“中止审查”的规定,为反垄断执法提供了灵活的可裁量、可选择的处置工具。
六是建立健全经营者集中分类分级审查制度,依法优化对涉及国计民生等重要领域的经营者集中审查。
七是大幅提高惩罚的力度,包括提高罚款数额等。
2、国家卫健委:加大对医美等医疗服务机构抽查力度
2022年6月22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2022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要求加大对开展医疗美容、医学检验、健康体检、口腔、近视矫正等服务医疗机构以及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抽查力度。
通知指出,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接种管理,重点检查新冠病毒疫苗的接收、储存、接种等情况;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消毒隔离措施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等情况;学校、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和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管理情况;消毒产品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经营情况;巩固打击非法医疗美容服务和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成效,加大对开展医疗美容、医学检验、健康体检、口腔、近视矫正等服务医疗机构以及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抽查力度,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违法行为等都涵盖在内。
通知要求,各地应当在抽查任务完成后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将抽查结果信息通过当地官方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开。抽查结果信息包括:抽查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行政处罚、无法联系(检查时单位已关闭等情形)等4类。
3、网络主播行为首次系统性全面规范
2022年6月22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文化和旅游部发布关于印发《网络主播行为规范》的通知,分别从正反两个方面规定了网络主播在提供网络表演和视听节目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和要求。
-
强调网络主播应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坚持健康的格调品位,自觉摒弃低俗庸俗媚俗,抵制破坏网络表演、网络视听生态的不良行为;从事如医疗卫生、财经金融、法律、教育等需要较高专业水平直播的网络主播应取得相应执业资质。
-
同时,列出了网络主播在提供网络表演和视听节目服务过程中不得出现的行为,为网络主播从业行为划定了底线和红线:不得发布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不得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不得蓄意炒作社会热点和敏感问题;不得炒作绯闻、丑闻、劣迹,传播格调低下、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违反公序良俗的内容;不得介绍或者展示易引发未成年人模仿的危险行为,不得表现诱导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的内容;不得引导用户低俗互动,组织煽动粉丝互撕谩骂、拉踩引战、造谣攻击,实施网络暴力;不得通过有组织炒作、雇佣水军刷礼物等手段,暗示、诱惑、鼓励用户大额“打赏”,引诱未成年用户“打赏”;不得营销假冒伪劣商品,夸张宣传误导消费者等。
4、南沙方案公布,双15%税收优惠政策将落地
2022年6月14日,国务院印发《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方案明确:
-
对作为先行启动区的南沙湾、庆盛枢纽、南沙枢纽3个区块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按程序制定优惠产业目录;
-
除先前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给予的个人所得税15%的优惠政策外,对在南沙工作的港澳居民,免征其个人所得税税负超过港澳税负的部分;
-
对南沙有关高新技术重点行业企业进一步延长亏损结转年限;创新科技合作机制,落实好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一站式创新创业平台按规定享受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
5、7月14日起,简化市场主体歇业和注销环节涉税事项
2022年6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简化办理市场主体歇业和注销环节涉税事项的公告》,明确简化市场主体歇业和注销环节的税收报告和纳税申报。
一、公告要求简化市场主体歇业环节的税收报告和纳税申报:
-
对于市场主体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要求办理歇业的,不需要另行向税务机关报告
-
歇业状态的市场主体可按季预缴所得税申报,且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二、公告同时要求简化市场主体注销环节的清税文书办理。对于“两证整合”改革实施后设立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于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1.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2.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没有领用、没有申请代开过发票,且没有欠税和没有其他未办结事项的。
金融证券
1、沪深两所强化债券审核程序规范
2022年6月17日,沪深两所相继发布《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规定个人投资者参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申购、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权限开通前20 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10 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
(二)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
通知施行前已开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交易权限,且未销户的个人投资者,不适用上述规定。
2、沪深交易所对沪港通、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正式发布
2022年6月24日,沪深两所相继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2022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明确了ETF纳入互联互通标的具体安排,将满足条件的上交所、深交所与联交所股票ETF纳入沪深港通标的范围。
具体来看,纳入标准包括:内地上市的ETF过去6个月日均资产规模达15亿元人民币,且其成分证券以沪股通、深股通标的股票为主;联交所ETF过去6个月日均资产规模达17亿港元,且其成分证券以港股通标的股票为主,不得属于合成ETF、杠杆及反向产品。
此外,纳入标的的ETF须同时满足上市满6个月、其标的指数发布满一年等要求。原则上,标的ETF每半年调整一次。沪股通ETF、深股通ETF和港股通ETF的首次纳入考察截止日为2022年4月29日。后续,首次纳入港股通、沪股通、深股通的ETF名单及生效日期,沪、深、港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另行通知。
自2022年7月25日起,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参与者不得为内地投资者新开通沪股通、深股通交易权限。
相关业务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3、两部门发布《境外机构投资者债券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2022年6月2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联合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境外机构投资者债券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上交所债券市场的托管、开户、交易、登记、结算等事项。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委托具有上交所会员资格的境内证券公司作为交易参与人参与债券交易,并按照中国结算相关规定开立证券账户,一个证券账户只能指定一家交易参与人。
二是境外机构投资者可参与债券(包括可交换公司债券和可转换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借贷、以风险管理为目的的相关衍生产品、债券基金(含债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发行认购、交易或转让。
三是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当委托具有中国结算结算参与人资格的境内证券公司办理结算业务。
四是获准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作为专业投资者中的机构投资者投资上交所债券市场。
4、跨境人民币结算新规出炉
2022年6月20日,人民银行印发《关于支持外贸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的通知》,支持银行和支付机构更好服务外贸新业态发展,通知自2022年7月2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加大对外贸新业态的支持力度,完善跨境电商等外贸新业态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政策。
二是将支付机构跨境业务办理范围由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拓宽至经常项下。
三是明确银行、支付机构等相关业务主体展业和备案要求。
四是明确业务真实性审核、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以及数据报送等要求,压实银行与支付机构展业责任,防控业务风险。
助企纾困
1、深交所:进一步支持企业发展服务实体经济
2022年6月24日,深交所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发展服务实体经济的通知》,旨在加大直接融资支持力度,助力中小企业纾困解难。
根据《通知》,支持事项共有16条,涉及多手段加大直接融资支持力度。支持受疫情影响企业重大并购重组及再融资。加大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融资支持力度。支持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加快发行。支持航空业企业发行公司债券,支持仓储物流、交通运输、能源及信息网络等基础设施行业企业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鼓励符合条件企业发行乡村振兴、绿色低碳、科技创新、数字经济等主题债券。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和行业企业发行公司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或者其他企业发行募集资金用于疫情防控相关领域或偿还疫情防控期间到期债券产品的债券,实施专人对接、即报即审。支持符合条件上市公司在境外市场发行全球存托凭证。
其中,对于因疫情影响出现业绩大幅下滑的创业板IPO企业,在符合创业板定位及发展上市条件前提下,经中介机构核查业绩确受疫情影响且未对企业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深交所可以推进正常审核工作。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和行业创业板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深交所表示2022年底前实施即报即审、审过即发。
2、上海:2022年最低工资标准不调整
考虑到新冠肺炎疫情对本市经济社会的影响,经上海市劳动关系三方共同研究,2022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不调整,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继续为2590元,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继续为23元。
3、江苏: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实施范围
2022年6月13日,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一、扩大实施缓缴政策的困难行业范围。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以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制造业企业为重点,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缓缴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二、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期间免收滞纳金。
4、八部门:确保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政策落地见效
2022年6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联合印发《关于推动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工作的通知》,要求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的,2022年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出租人减免租金的,税务部门根据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减免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鼓励国有银行对减免租金的出租人视需要给予优惠利率质押贷款等支持。
非国有房屋出租人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除同等享受上述政策优惠外,鼓励各地给予更大力度的政策优惠。
贝斯哲法律财税事业群
电话:021-64881926
E-mail:main@bestchoiceco.com
联系地址:
上海市闵行区顾戴路2988号赢嘉广场A座12C
上海市静安区万航渡路778号金融街静安中心2号楼1002单元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贝斯哲):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2年6月下)丨贝斯哲
相关内容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4年8月)丨贝斯哲 (2024年9月5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4年4月下)丨贝斯哲 (2024年7月15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4年5月上)丨贝斯哲 (2024年7月15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4年5月下)丨贝斯哲 (2024年7月15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4年6月上)丨贝斯哲 (2024年7月15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4年6月下&7月上)丨贝斯哲 (2024年7月15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4年4月上)丨贝斯哲 (2024年4月15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4年3月下)丨贝斯哲 (2024年4月1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4年2月下&3月上)丨贝斯哲 (2024年3月15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4年1月下)丨贝斯哲 (2024年1月31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4年1月上)丨贝斯哲 (2024年1月15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3年12月下)丨贝斯哲 (2023年12月30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3年12月上)丨贝斯哲 (2023年12月15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3年11月下)丨贝斯哲 (2023年11月30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3年11月上)丨贝斯哲 (2023年11月15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3年10月下)丨贝斯哲 (2023年10月31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3年10月上)丨贝斯哲 (2023年10月16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3年9月下)丨贝斯哲 (2023年9月30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3年9月上)丨贝斯哲 (2023年9月15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3年8月下)丨贝斯哲 (2023年9月1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3年8月上)丨贝斯哲 (2023年8月16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3年7月下)丨贝斯哲 (2023年7月31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3年7月上)丨贝斯哲 (2023年7月14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3年6月)丨贝斯哲 (2023年6月30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3年5月)丨贝斯哲 (2023年5月31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3年4月)丨贝斯哲 (2023年4月29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3年3月)丨贝斯哲 (2023年3月31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3年2月下)丨贝斯哲 (2023年3月1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3年2月上)丨贝斯哲 (2023年2月15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3年1月下)丨贝斯哲 (2023年1月31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3年1月下)丨贝斯哲 (2023年1月31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3年1月上)丨贝斯哲 (2023年1月16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3年1月上)丨贝斯哲 (2023年1月16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2年12月下)丨贝斯哲 (2022年12月30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2年12月下)丨贝斯哲 (2022年12月30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2年12月上)丨贝斯哲 (2022年12月15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2年12月上)丨贝斯哲 (2022年12月15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2年11月上)丨贝斯哲 (2022年11月15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2年11月上)丨贝斯哲 (2022年11月15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2年10月下)丨贝斯哲 (2022年10月31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2年10月上)丨贝斯哲 (2022年10月14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2年9月下)丨贝斯哲 (2022年9月30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2年9月上)丨贝斯哲 (2022年9月15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2年8月下)丨贝斯哲 (2022年8月31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2年8月上)丨贝斯哲 (2022年8月15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2年7月下)丨贝斯哲 (2022年8月1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2年7月上)丨贝斯哲 (2022年7月15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2年6月下)丨贝斯哲 (2022年6月30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2年6月上)丨贝斯哲 (2022年6月16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2年5月下)丨贝斯哲 (2022年6月1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2年5月上)丨贝斯哲 (2022年5月16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2年4月下)丨贝斯哲 (2022年4月30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2年4月上)丨贝斯哲 (2022年4月15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2年3月下)丨贝斯哲 (2022年3月31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2年3月上)丨贝斯哲 (2022年3月15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2年2月下)丨贝斯哲 (2022年2月28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2年2月上)丨贝斯哲 (2022年2月15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2年1月下)丨贝斯哲 (2022年1月28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2年1月上)丨贝斯哲 (2022年1月14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1年12月下)丨贝斯哲 (2021年12月31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1年12月上)丨贝斯哲 (2021年12月15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1年11月下)丨贝斯哲 (2021年11月30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1年11月上)丨贝斯哲 (2021年11月15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1年10月下)丨贝斯哲 (2021年10月29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1年10月上)丨贝斯哲 (2021年10月15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1年9月下)丨贝斯哲 (2021年9月30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1年9月上)丨贝斯哲 (2021年9月15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1年8月下)丨贝斯哲 (2021年9月7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1年8月上)丨贝斯哲 (2021年8月16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1年7月下)丨贝斯哲 (2021年7月30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1年7月上)丨贝斯哲 (2021年7月16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1年6月下)丨贝斯哲 (2021年6月30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1年6月上)丨贝斯哲 (2021年6月15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1年5月下)丨贝斯哲 (2021年5月31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1年5月上)丨贝斯哲 (2021年5月14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1年4月下)丨贝斯哲 (2021年4月30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1年3月上)丨贝斯哲 (2021年3月15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1年2月下)丨贝斯哲 (2021年2月26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1年2月上)丨贝斯哲 (2021年2月10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1年1月下)丨贝斯哲 (2021年2月1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1年1月上)丨贝斯哲 (2021年1月18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0年12月下)丨贝斯哲 (2020年12月31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0年12月上)丨贝斯哲 (2020年12月16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0年11月下)丨贝斯哲 (2020年11月30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0年11月上)丨贝斯哲 (2020年11月18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0年10月下)丨贝斯哲 (2020年10月30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0年10月上)丨贝斯哲 (2020年10月16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0年9月下)丨贝斯哲 (2020年9月30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0年9月上)丨贝斯哲 (2020年9月17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0年8月下)丨贝斯哲 (2020年9月16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0年8月上)丨贝斯哲 (2020年9月16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0年7月下)丨贝斯哲 (2020年9月16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0年7月上)丨贝斯哲 (2020年9月8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0年6月下)丨贝斯哲 (2020年7月7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0年6月上)丨贝斯哲 (2020年6月23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0年5月下)丨贝斯哲 (2020年6月6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0年5月上)丨贝斯哲 (2020年5月30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0年4月下)丨贝斯哲 (2020年5月18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0年4月上)丨贝斯哲 (2020年4月17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0年3月下)丨贝斯哲 (2020年4月17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0年3月上)丨贝斯哲 (2020年3月16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0年2月下)丨贝斯哲 (2020年3月12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0年2月上)丨贝斯哲 (2020年2月19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0年1月下)丨贝斯哲 (2020年2月19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0年1月上)丨贝斯哲 (2020年2月19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19年12月下)丨贝斯哲 (2020年1月9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19年11月下)丨贝斯哲 (2019年12月5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19年11月上)丨贝斯哲 (2019年11月21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19年10月下)丨贝斯哲 (2019年11月2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19年10月上)丨贝斯哲 (2019年10月18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19年9月下)丨贝斯哲 (2019年9月26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19年9月上)丨贝斯哲 (2019年9月17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19年8月下)丨贝斯哲 (2019年8月28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19年8月上)丨贝斯哲 (2019年8月15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19年7月下)丨贝斯哲 (2019年7月29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19年7月上)丨贝斯哲 (2019年7月11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19年6月下)丨贝斯哲 (2019年6月25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19年6月上)丨贝斯哲 (2019年6月7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19年5月下)丨贝斯哲 (2019年6月5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19年5月上)丨贝斯哲 (2019年5月23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19年1月下)丨贝斯哲 (2019年1月23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19年1月上)丨贝斯哲 (2019年1月1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18年12月下)丨贝斯哲 (2018年12月23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18年12月上)丨贝斯哲 (2018年12月15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18年11月下)丨贝斯哲 (2018年12月5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18年11月上)丨贝斯哲 (2018年11月8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18年10月下)丨贝斯哲 (2018年11月5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18年10月上)丨贝斯哲 (2018年10月23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18年9月下)丨贝斯哲 (2018年10月8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18年9月上)丨贝斯哲 (2018年10月8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18年8月下)丨贝斯哲 (2018年10月8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18年8月上)丨贝斯哲 (2018年9月30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18年7月下)丨贝斯哲 (2018年7月30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18年7月上)丨贝斯哲 (2018年7月30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18年6月下)丨贝斯哲 (2018年7月11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18年6月上)丨贝斯哲 (2018年7月11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18年5月下)丨贝斯哲 (2018年7月11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18年5月上)丨贝斯哲 (2018年7月4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18年4月下)丨贝斯哲 (2018年5月13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18年4月上)丨贝斯哲 (2018年5月13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18年3月下)丨贝斯哲 (2018年4月11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18年3月上)丨贝斯哲 (2018年4月11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18年2月下)丨贝斯哲 (2018年2月28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18年2月上)丨贝斯哲 (2018年2月28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18年1月下)丨贝斯哲 (2018年2月28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18年1月上)丨贝斯哲 (2018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