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
为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人社部2020年1月24日印发《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通知明确,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此外,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2、防控疫情,各地政府颁文延期复工时间
为防控疫情蔓延,各地政府纷纷出文要求企业延期复工,并推迟学校开学时间:
延期复工前的工资及加班费如何处理?烦请链接阅读:
3、国家外汇局建外汇绿色通道 支持疫情防控工作
国家外汇管理局1月27日发布《关于建立外汇政策绿色通道 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在疫情防控期间建立外汇政策绿色通道,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根据通知,各外汇分支机构要启动应急处置机制,对于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所需的疫情防控物资进口,按照特事特办原则,指导辖内银行简化进口购付汇业务流程与材料,切实提高办理效率。对于境内外因支援此次疫情汇入的外汇捐赠资金,银行可直接通过受赠单位已有的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便捷办理资金入账和结汇手续。暂停实施需开立捐赠外汇账户的要求。
企业办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时,无需事前、逐笔提交单证材料,由银行加强对企业资金使用真实性的事后抽查。疫情防控确有需要的,企业借用外债限额等可取消,并可通过外汇局网上办理系统线上申请外债登记,便利企业开展跨境融资。银行应当密切关注个人用汇需求,鼓励通过手机银行等线上渠道办理个人外汇业务。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其他特殊外汇业务,银行可先行办理,并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
另外,外汇局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精简外汇账户的通知》实施时间由2020年2月1日调整至3月2日。
外商投资
1、商务部等8部门发布新政,推动服务外包转型升级
商务部等8部门发布《关于推动服务外包加快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商服贸发〔2020〕12号),加快服务外包向高技术、高附加值、高品质、高效益转型升级,要点如下:
一、加快数字化转型进程
1、支持信息技术外包发展。将企业开展云计算、基础软件、集成电路设计、区块链等信息技术研发和应用纳入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支持范围。
2、培育新模式新业态。依托5G技术,大力发展众包、云外包、平台分包等新模式。
3、打造数字服务出口集聚区。依托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和国家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建设一批数字服务出口基地。
4、完善统计界定范围。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进行发包的新业态新模式纳入服务外包业务统计。
二、推动重点领域发展
1、发展医药研发外包。除禁止入境的以外,综合保税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口且在区内用于生物医药研发的货物、物品,免于提交许可证,进口的消耗性材料根据实际研发耗用核销。
2、扶持设计外包。建设一批国家级服务设计中心。
3、推动会计、法律等领域服务外包。通过双边和区域自贸协定谈判,推动有关国家和地区的会计、法律市场开放。
4、支持业务运营服务外包。各级政府部门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断拓宽购买服务领域。
三、构建全球服务网络体系。
包括有序增加示范城市、加大国际市场开拓力度、评估优化出口信贷优惠措施。
四、加强人才培养。
包括大力培养引进中高端人才、鼓励大学生就业创、深化产教融合。完善院校和企业在内的社会化服务外包人才培养培训体系,鼓励高校与企业开展合作。
2、中国银保监会、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完善外贸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增强服务意识;突出服务重点;加强风险管理。
二、完善产品和服务:完善金融综合服务;创新应收账款融资;积极开展保单融资;创新服务贸易融资;积极开展小微外贸企业金融服务;提供多样化风险对冲产品;规范发展外贸金融资产交易。
三、加强贸易背景审核:深刻把握贸易背景审核实质;前移贸易背景审核关口;加强票据单证信息核对。
四、提升风险管理水平:加强全面风险管理;科学评估和缓释小微外贸企业风险;加强保单融资风险管理;完善风险分担机制。
五、强化内部管理:明确定位目标;加强内部协同;完善绩效考核;落实尽职免责要求;实施差异化管理;完善内部管理体制;完善跨境服务网络;加强信息技术应用;加强团队建设。
六、加强组织保障:提升监管服务水平;加强信息平台建设;发挥自律组织作用。
金融证券
2020年1月16日证监会发布《发行监管问答——关于申请首发企业执行新收入准则相关事项的问答》,要求申请首发企业应当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所有在会IPO企业及拟IPO企业都受到影响,具体要点如下:
一、新收入准则是什么?何时开始执行?
新收入准则指2017年7月国家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文)。
在该新收入准则发布时,对于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已要求执行。但对于其他在境内上市的企业,要求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为这些企业预留两年的准备时间,以总结借鉴境外上市公司执行新收入准则的经验,确保所有上市公司高质量地执行新准则。
二、新收入准则的执行,会对企业造成哪些影响?
新收入准则将会影响很多行业的收入确认时点和金额,进而影响利润的前置或递延。受新收入准则影响较大的行业包括房地产、建筑施工、零售、电商、网络游戏、软件、电信、制造业等。
三、申请首发企业应如何做好实施新收入准则相关信息披露?
对于申报财务报表审计截止日在2019年12月31日及之后,且首次执行日晚于可比期间最早期初的申请首发企业,应当在招股说明书“财务会计信息”部分,披露新收入准则实施前后收入确认会计政策的主要差异以及实施新收入准则在业务模式、合同条款、收入确认等方面产生的影响,如有重大影响,应当作“重大事项提示”。
同时,企业应披露实施新收入准则对首次执行日前各年合并财务报表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即假定自申报财务报表期初开始全面执行新收入准则,对首次执行日前各年(末)营业收入、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资产总额、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的影响程度。
2、全国股转公司发布新三板精选层挂牌审查问答
2020年1月21日全国股转公司发布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挂牌审查问答(一)》,标志着新三板市场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业务已正式启动。本次发布实施的《审查问答》共28条,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精选层进层条件方面,明确市值、研发投入、经营稳定性等条件的披露、核查及监管要求。
二、发行主体方面,对行业、业务、主要资产和核心技术权属等明确披露、核查及监管要求。
三、其他常见问题方面,对财务信息披露质量、同业竞争、关联交易、承诺履行等事项提出具体的披露、核查及监管要求。
财税热点
1、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上线,可享3项便捷服务
近日,税务部门对原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升级,打造形成了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纳税人能够获得以下优质便捷的服务:
一、“一站式”的发票用途确认服务。纳税人可以对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使用用途进行“一站式”确认,有效提升增值税扣税凭证的精细化、标准化和信息化管控水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33号)规定,自2020年2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符合条件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后,也可通过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用途确认。
二、“集成化”的发票风险提示服务。纳税人可以对发票的开具、申报、缴税、用途确认等流转状态以及作废、红冲、异常等管理状态进行查询统计。根据查询到的风险提示信息,纳税人可以及时开展风险应对处理,有效规避因税企之间和购销双方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涉税风险和财务管理风险。
三、“全票种”的发票信息下载服务。纳税人可以批量下载所取得的发票明细信息,并可据此开展批量查验、统计分析等工作,能够帮助纳税人有效提升发票电子化管理水平。目前,可以批量下载发票信息的发票种类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劳动人事
1、2020年度最新工伤死亡赔偿标准公布
2020年1月17日上午,国家统计局发布2019年居民收入和消费支出情况。2019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733元。其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2359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021元。
员工因工死亡的,近亲属可获得三项费用,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三项费用标准如下:
一、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故2020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2359元×20=847180元。
二、丧葬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死者本人工资×40%(按月支付);
其它亲属:死者本人工资×30%(每人每月);
孤寡老人或孤儿: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初次核定时上述抚恤金之和应≤职工月工资(按月计算)。
2、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引发《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问题的意见》
要点一:五至十级工伤伤残职工临近法定退休年龄时,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要点二:用人单位因破产、吊销,终止与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的,应一次性向女职工支付三期相关待遇。
要点三:仅约定试用期的劳动合同中,在合同期内,劳动者的工资标准为试用期满后的工资标准。
要点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仅约定试用期的劳动合同后,再次与劳动者签订有试用期的劳动合同,双方已经履行完毕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
要点五:用人单位将学历、工作经历等明确列为入职条件,劳动者在入职时故意编造、伪造其学历、工作经历等条件,用人单位有权主张劳动合同无效。
要点六:劳务派遣中,劳动者被用工单位违法退回后,要求恢复与用工单位的用工关系的,不予支持。劳动者被违法退回后的待岗期间,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应按照劳动者被退回前的工资标准共同支付工资。
要点七:用人单位裁员人数达标,仅未办理正式裁员备案,劳动者不得以此为由主张用人单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司法实务
1、民事诉讼标的额五万元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2020年1月15日,最高法院发布《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要求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类案件,标的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下的,应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
同时,新规要求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新规适用的地区包括15省20市的各级法院,具体有:北京、上海市辖区内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南京、苏州、杭州、宁波、合肥、福州、厦门、济南、郑州、洛阳、武汉、广州、深圳、成都、贵阳、昆明、西安、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其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上海金融法院,北京、杭州、广州互联网法院。
市场监管
1、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外汇局关于开展2019年度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年度报告的公告
一、2019年12月31日前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应于2020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www.gsxt.gov.cn)报送年度报告。2020年1月1日后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年度报告。
二、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完成年度报告报送之日起7日后,登录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系统的公示平台查询商务主管部门接收企业年度报告的状态。
三、2020年6月30日前,年度报告存在错报、漏报的,外商投资企业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补报或更正;因未履行年度报告义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还应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贝斯哲法律财税事业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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