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指引
活動講座 2019年起,你的企業也有機會享受10%所得稅率了
稅收政策 外資企業土地廠房轉讓後的交易款可否直接匯到境外?
實務解析 面對年後離職潮,競業限制知多少?
外商投資 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定調明年經濟,機構解讀來了!
2019年起,你的企業也有機會享受10%所得稅率了
2019年起,你的企業也有機會享受10%所得稅率了!
寫這篇文章,有點犯尷尬。
本來你應該是大中型企業的股東或老闆的,可是因為國務院最近放寬了小型微利企業的標準,所以,一不小心,你和你的企業可能會被“降了級”,進入了小微企業行列……
不過,還是很開心啊!因為有機會享受到5%或10%的企業所得稅率!這跟之前25%的所得稅率相比,簡直是天降紅包有木有?!
眾所周知,1月9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推出一批普惠性減稅措施,成為2019開年送給小微企業的大禮包,力度之大,前所未有。
有相當多的文章認為,只要是應納稅所得額低於人民幣300萬元以下的企業,都可按本次規定享受減稅政策,這是一個嚴重的誤讀。按此觀點,某上市公司2019年營收5億元,但扣除各項成本、費用、稅金及損失以後,如應納稅所得額只有人民幣250萬元,是否也可以享受該優惠政策?其實不然。
本次減稅優惠政策,並不是針對所有規模的企業,而是僅針對稅收認定中的小型微利企業(以下簡稱小微企業)。
為何要特別指明是稅收認定中的小微企業?2011年6月18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文《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曾針對農林牧漁業、工業、建築業、批發業、零售業、餐飲業等16個行業,根據不同標準劃分了中型、小型、微型三種企業類型,作為政府部門的統計標準。
但這與稅收認定中的標準並不是一回事。稅收中的小微企業,僅分為工業企業與其他企業,並根據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從業人數及資產總額三個條件進行認定,缺一不可。自《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以來,稅收認定中的小微企業標準,隨著國家對於鼓勵範圍的擴大,也在逐年發生變化,尤其是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從2008年的30萬元,到2017年的50萬元,再到2018年的100萬元,可見國家對於小型微利企業的優惠力度一直在加大。
及至本次根據國務院常務會議及1月15日財政部部長助理許宏才的政策介紹,目前可以明確地得知,2019年國家將放寬對小微企業的認定條件,即“企業資產總額5000萬元以下,從業人數300人以下,應納稅所得額300萬元以下”,至於工業企業與其他企業有何區別,根據以往慣例,應該在於從業人數的差異,該部分有待法規出台進一步明確。
但無論如何,與以往條件相比,本次小微企業認定標準的放寬,優惠政策確將覆蓋到很大範圍,原來很多中型企業都完全可照此標準享受小微企業的優惠,足可見得政府對於減稅降費、讓利於民這一舉措的決心。
一起來看看,2019年小微企業的減稅優惠新規為何?
企業所得稅稅率降低
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100萬元到300萬元的部分,分別減按25%、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使稅負降至5%和10%。
如:A公司是小微企業,2019年假設應納稅所得額為280萬元,計算應納所得稅多少?
應納所得稅額=100萬元*25%*20%+180*50%*20%=23萬元。
注:根據財稅【2018】77號文《關於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範圍的通知》,小微企業的所得稅率為20%。
增值稅優惠
對主要包括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的小規模納稅人,將增值稅起征點由月銷售額3萬元提高到10萬元。
如:A公司是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屬於季報,2019年第一季度銷售貨物含稅金額309000元,計算應納增值稅多少?
增值稅=0元
銷售貨物的分錄:
借:應收賬款 309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3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9000
減免增值稅的分錄: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9000
貸:營業外收入 9000
其他稅種優惠
允許各省(區、市)政府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在50%幅度內減征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佔用稅等地方稅種及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上述減稅政策可追溯至今年1月1日,實施期限暫定為三年。
所以,2019年起,你的企業,應該也有機會享受到10%的優惠所得稅率啦!你說,我是該恭喜你可以享受這優惠政策,還是該恭喜你繼續維持大中型企業的身份?
外資企業土地廠房轉讓後的交易款可否直接匯到境外?
基於企業轉型、接班人缺乏或產業外移等原因,近年來外商投資企業申請清算的案例較往年有所增加。但“十年獲利比不上一塊土地的增值”,是實體企業經營必須面對的尷尬卻又不失慶倖的局面。很多外商希望在清算過程中,將土地廠房轉讓後的交易價款直接匯到境外,而不必承擔企業經營所產生的負債及稅收。
可以嗎?當然不行。
根據財稅【2009】60號《關於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60號文)第四條:“企業的全部資產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減除資產的計稅基礎、清算費用、相關稅費,加上債務清償損益等後的餘額,為清算所得。”第三條則規定:“企業清算的所得稅處理包括以下內容:(一)全部資產均應按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二)確認債權清理、債務清償的所得或損失;(三)改變持續經營核算原則,對預提或待攤性質的費用進行處理;(四)依法彌補虧損,確定清算所得;(五)計算並繳納清算所得稅;(六)確定可向股東分配的剩餘財產、應付股息等。”
因此,清算不是關門大吉,更不是一走了之。土地廠房就其屬性來說,屬於擬清算企業的資產,如果採取直接過戶的方式,其轉讓後的所得當然首先應歸屬於企業,而非直接歸境外投資者。因此,就企業清算中的稅務處理來說,土地廠房並非是單一的、獨立的行為,而應該與企業的其他資產處置與債務清償結合進行,並根據清算結果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如剩餘資產超過股東投資成本的,還應繳納投資者所得稅。
一、清算企業所得稅
企業清算所得=資產處置損益+負債清償損益-清算費用-清算稅金及附加+其他所得或-其他支出,具體來說:
1、全部資產均應按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2、確認債權清理、債務清償的所得或損失;
3、 預提或待攤費用性質的費用進行一次計入損益處理;
4、依法可彌補虧損。
上述合計後若為虧損,則不必繳納企業所得稅;上述合計若為盈利,則應繳納企業所得稅,繳稅後的利潤應合併至企業未分配利潤,繳納25%的企業所得稅(高新技術企業15%)。
對於很多擬清算企業來說,資產處置時存在的一個較大問題,就是在清算這個特定時期內,投資方出於希望資產快速變現的目的,因而對設備、半成品等存在大幅折價的可能,如此方式是否可以被稅務局接受?
根據國稅總局2011年第25號公告《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無論是存貨還是固定資產,若低於帳面成本出售,或者報廢,均屬資產損失範疇,則需要滿足25號公告有關資產損失的稅前扣除條件。如清算期間以及清算前一年發生大額資產損失,則稅務機關會嚴格審查,為了加快清算進度,則不建議企業出現資產損失情形。如果不得已而為之,企業必須準備好情況說明,做好應對稅務部門審查的可能,及被核定資產處置的收益而補繳增值稅的可能。當然,清算企業還有一個選擇,所有資產處置損失不計入清算損失,若清算企業有大額可彌補虧損,如此處理也不失為一條簡潔途徑。
二、投資方應繳納的所得稅
企業清算剩餘財產=資產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清算稅金及附加-清算所得稅額-以前年度前稅額-其他債務。
根據60號文第五條:“企業全部資產的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減除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結清清算所得稅、以前年度欠稅等稅款,清償企業債務,按照規定計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餘資產。被清算企業的股東分得的剩餘資產的金額,其中相當於被清算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中按該股東所占股份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剩餘資產減除股息所得後的餘額,超過或低於股東投資成本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東的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
企業清算後的剩餘財產,一般是指貨幣資金,歸還給股東時,應進行區分,其中相當於被清算企業未分配利潤及盈餘公積的部分,屬股息、紅利所得性質,當股東為境外機構時,一般依10%繳納預提所得稅,若股東為外籍個人,則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2019年1月1日後或將按修訂後的《個人所得稅法》徵收20%);除上述部分外的資金,應與股東的投資成本相比較,高於投資成本的部分應按“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性質繳稅,境外機構為10%,外籍及台港澳個人為20%。
舉例來講,企業完成了上述第1步清算所得納稅後,帳面現金1,000萬元,實收資本100萬,未分配利潤850萬元。之後向股東支付1,000萬剩餘資金時,其850萬利潤對於外籍個人來講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投資方系境外機構時則徵收10%預提所得稅),但其餘150萬,高於帳面實收資本100萬,故在資金匯出時,差額50萬元應按“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性質依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投資方系境外機構則按10%)。
貝斯哲法律財稅事業群可協助企業提供如下清算服務:
制定清算方案,指導企業選擇適合的清算時間
協助做好清算前期準備
制定員工遣散方案及債權債務處理方案
協助成立清算組,並作為清算組成員開展工作
清理公司資產,確認債權申報
進行清算審計,制定清算報告
代為保管、支付、分配及處置企業資產
執行清算審批流程
代為與稅務部門溝通稅務清算與註銷
代為辦理外匯、海關、銀行、工商等註銷手續
協助處理剩餘財產匯回
面對年後離職潮,競業限制知多少?
春節後的不少企業,將迎來一波員工離職潮,其中不乏一些高管人員或技術骨幹。貝斯哲在此就老闆頭疼的“競業限制補償金”常見問題進行解析,並以Q&A的方式呈現如下:
Q1:什麼是競業限制補償金?
A1:競業限制的概念源自于《勞動合同法》,旨在於因用人單位為限定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約定的範圍、地域、期限內,不得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行為而支付補償對價的行為。 該種補償措施現在已經十分普遍,常見於勞動合同、競業限制協議、員工手冊等等。
Q2:競業限制期限最長為多久?
A2:競業限制期限可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但最長不得超過二年,自勞動者離職之日起算。
Q3:競業限制補償金的標準是什麼?
A3:大陸目前各地依據的競業限制補償金標準略有差異,但總體最低支付標準不低於離職員工在合同解除或終止前的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且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如地方規定更高於全國標準的,按較高者執行,具體可見下表:
Q4:用人單位是否可以提前預付或一次性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
A4:《勞動合同法》第23條規定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但這是否意味著競業限制補償金必須在競業期內按月支付,還是可以由雙方協商約定提前預付、按季度或者一次性支付呢?實踐中操作和裁判爭議很大。
從立法層面來看,競業限制補償金的支付目的有兩個:一是彌補勞動者因擇業受限而可能遭受的工資損失;二是用以維持勞動者一旦無法就業的生活需要。故,提前支付、一次性支付等支付方式,只要能起到這兩個支付目的,並且勞動者自願接受,同樣應視為有效的補償金支付。但同時需提醒注意的是:企業在採取提前支付、一次性支付等支付方式時也必須滿足法律規定的支付標準,並嚴格將競業補償金與工資報酬區分,不得附加其他支付條件,其金額應當與勞動者在職時的崗位、工資收入、承擔競業限制的期限和範圍等相符,一旦約定不得隨意扣減。
例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月工資一萬元,其中30%是競業限制補償金,這顯然是違法的。但是,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月工資7000元,另外3000元作為每月的競業限制補償金,則可以被認可。
如採取解除或終止合同時一次性支付的,也必須說明提前支付的原因,並就補償金性質加以舉證,否則,當勞資雙方就補償金性質發生爭議時,勞動仲裁機構或法院常採信對用人單位不利的意見。
推薦案例:
1、廣州地區——(2015)穗中法民一終字第2949號
2、江蘇地區——(2015)泰中民終字第00691號
3、上海地區——(2015)滬一中民三(民)終字第1545號
Q5:用人單位雖簽署協定但實際未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對員工還有約束力嗎?
A5:用人單位沒有及時按約定履行競業限制補償金支付義務時,離職員工是否還需要履行競業限制的義務?《勞動合同法》並未對此作出規定,各地立法則態度不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法釋〔2013〕4號)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競業限制但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如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3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勞動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3個月經濟補償金。
Q6:競業限制協議中未約定補償金,對員工有約束力嗎?
A6: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法釋〔2013〕4號)第六條規定:“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如用人單位與員工簽署的競業限制協議中並未約定經濟補償金時,其處理的主動權多數掌握在員工手中:
(1)如果沒有約定競業限制補償金的,員工可以要求與用人單位另行達成補充協定;
(2)如果雙方不能協商一致,用人單位未履行補償義務的,應視為雙方解除了該協定,員工無需遵守競業限制義務;
(3)如果離職員工已經按照協議約定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用人單位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已經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的補償金,具體的支付標準由雙方協商或者是經過司法機關確定。
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定調明年經濟,機構解讀來了!
中共中央政治局2018年12月13日召開會議,分析研究2019年經濟工作。以下為券商解讀:
海通宏觀:重提合理區間,攻堅重心轉移
一、經濟穩字當頭,重提合理區間
首先是對經濟的評價。與去年底相比,本次會議措辭更謹慎,重提合理區間。與去年底會議相比,本次會議同樣強調要「堅持以供給側改革為主線,繼續打好三大攻堅戰」。不同之處在於,本次會議重提「保持經濟運行在合理區間」,且「六個穩」緊隨其後,穩就業依然居首,這與10月底會議「經濟下行壓力有所加大」的表述一脈相承,反映穩增長的壓力仍在上升,而穩增長的核心並非穩經濟增速,而是穩就業。
二、把握戰略機遇,促改革擴開放
其次是發展的方向。在經濟下行加大的背景下,本次會議釋放的信號並不悲觀。針對當前國際環境和國內條件的變化,本次會議指出要「增強憂患意識,繼續抓住並用好我國發展的重要戰略機遇期」,「努力實現最優政策組合和最大整體效果」。
三、打好攻堅戰役,政策重心轉移
再看沒有講的部分。與去年底相比,本次會議淡化了去杠杆和樓市調控。打好重點戰役,淡化去杠杆。去年底會議對「三大攻堅戰」著墨甚多,而本次會議雖也指出「要繼續打好三大攻堅戰」,但表述更為精簡,並強調「針對突出問題,打好重點戰役」,而模擬10月底會議已淡化「去杠杆」,我們預計精准脫貧、污染防治或是19年三大攻堅戰的重心。
四、保障改善民生,更加注重公平
與去年底會議相比,本次會議更強調保障和改善民生,著墨甚多。保障改善民生,提高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與去年底會議相比,本次會議同樣指出要「加強保障和改善民生」,並進一步強調要「提高人民群眾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尤其是「著力解決好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
中信固收研究:主基調仍然是「穩」字當先
第一,回顧2018經濟形式,認可政府工作成績。我們認為,今年以來在貿易摩擦和信用收縮的影響下經濟下行壓力明顯,下半年以來的減稅降費等積極政策效果尚未顯現,預計今年四季度GDP增速或保持在6.5%左右的水準,全年來看GDP增速大概率回落至6.6%附近。
第二,定調明年工作方向,保持經濟合理運行。整體上,本次會議對2019年的經濟工作目標的主基調仍然是「穩」字當先,反映中央對明年的宏觀經濟形式跟今年年中會議時的相比並沒有轉向樂觀的跡象,當前的政策組合大概率將繼續延續。
第三,針對突出問題,打好重點戰役。我們認為,當前企業利潤增速處於下行趨勢,居民杠杆的提升已擠壓到消費,而基建資金的來源和當下呼聲高企的減稅降費政策都將受到財政赤字的約束,種種壓力之下,要在這幾方面實現理想的經濟工作目標並非易事,亟需寬鬆的貨幣政策和財政政策雙管齊下實現穩定經濟合理區間運行的最終目標。
第四,去杠杆和房地產的隱去至少說明其非主要矛盾。10月末和本次會議均沒有提及去杠杆的進一步部署,至少說明在當前經濟下行壓力加大、外部風險不確定的環境中,去杠杆和債務處置這一長期任務不再是當前短期主要矛盾。
第五,未來政策組合和市場反應推演。首先,本次政治局會議釋放出對明年更強的憂患意識和穩經濟的信號,未來寬鬆政策的托底意願將延續。其次,穩增長的路徑也非常重要,具體來看分為三種,一是放鬆地產,二是加大基建,三是減稅。事實上,這三種路徑是存在一定的矛盾的,比如減稅必然導致財政收入減稅抑制基建,比如松地產是否要配合房產稅推出,那麼又會一定程度上對沖減稅的效果。我們認為從政策的緊迫性來看,穩基建是最好的選擇,而穩基建需要解決政府債務,那麼就要求貨幣寬鬆加碼,那麼市場利率仍有下行的空間,但是短期來看債市交易擁擠,預期過於一致,存在調整的可能;同時基建改善的預期也會對股票市場形成支撐。
中金:政治局經濟工作會議強調繼續打好三大攻堅戰和維穩
媒體報導中央政治局召開會議分析2019年經濟形勢,強調繼續打好三大攻堅戰。我們快評如下:
1)政治局經濟工作會議為隨後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定調。按照以往的慣例,中央政治局會在12月召開會議分析來年的經濟形勢並確定政策基調,隨後會召開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更加詳細地部署來年的經濟工作重點,同時會議參與面會更廣,包括地方及重要政府部門領導人。
2)強調穩定,基本延續了2018年三季度經濟工作總結會議的精神。從本次政治局會議的新聞稿來看,會議精神強調繼續打好三大攻堅戰,並基本延續了10月份三季度的經濟總結會議上傳遞的「六穩」精神。
3)促內需,進一步開放。從本次政治局會議精神來看,會議強調促進形成強大國內市場,可能意味著內需在穩增長的重要性繼續提升。同時可能會繼續保持定力,按照既定節奏繼續對外開放。另外,也強調推動製造業高品質發展,可能自主創新與產業升級也是政策鼓勵的方向。更加詳細的經濟工作導向可能需要等待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召開後的資訊披露。
4)增長仍有壓力,政策待加碼。以目前的資訊來看,增長下行壓力依然較大,市場政策預期較強。為了穩定增長,政策加碼的必要性在上升。與此同時,除了短期增長壓力之外,市場當前心態普遍謹慎,還有對中長期活力不足、增長壓力可能持續的擔心。
中信建投:政治局會議三點新提法
第一,兩次提到「第一個百年」目標。這是在政治局經濟工作會議首次提到「第一個百年」目標,並且有兩處涉及。一是在回顧今年經濟工作時,提出「朝著實現第一個百年奮鬥目標邁出新的步伐」,二是部署明年工作時,提出2019年「是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第一個百年奮鬥目標的關鍵之年」。第一個百年目標即在2021年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經濟目標之一是,國內生產總值較2010年翻一番。考慮到今年GDP增速大概率在6.7%左右,這意味著未來兩年的年均GDP增速需要達到6.1%以上,相當於為經濟增長設立了底線。
第二,重提「重要戰略機遇期」。上一次提及「重要戰略機遇期」還是2014年末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當時的提法是,「經濟發展進入新常態,沒有改變我國發展仍處於可以大有作為的重要戰略機遇期的判斷」。今年貿易戰發酵以來,之前三次政治局經濟工作會議中,談及外部環境時的表述主要是「世界經濟政治形勢更加錯綜複雜」(4月)、「外部環境發生明顯變化」(7月)、「外部環境發生深刻變化」(10月),基本是對形勢的客觀表述。相比而言,本次會議的「抓住並繼續利用好重要戰略機遇期」對國際形勢的認識更加正面、積極,再加上之前反復提到的「堅定不移辦好自己的事」、「要保持戰略定力」,國內問題可能仍然是未來政策的主要聚焦點。
第三,首提「最優政策組合和最大整體效果」。政府面臨的經濟目標往往是多重的,如已經提出多年的「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防風險」以及今年7月政治局會議提出的「六穩」。因此,政策目標本質上是「政策目標函數」,函數中各目標的權重可能不同,並根據形勢變化有所調整。從理論上看,不同的政策目標所需要的政策工具不盡相同,如果目標群組合中單專案目標權重過高,那麼對相應的政策工具就過於依賴,可能反而不利於其他目標的實現,「整體效果」未必「最大」。我們認為,「最大整體效果」意味著,未來的政策目標函數中,各專案目標權重可能會更為均等,與此相對應,對於單項政策工具的依賴程度可能也有所下降。由此推測,未來不少領域的政策調整方式、節奏、力度可能跟過去有所不同,目前也可以看到一些相關的跡象。
華泰證券:政策對A股的影響進入第五階段
華泰證券認為,中央政治局會議強調堅持深化市場化改革、加快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著力激發微觀主體活力、提振市場信心,整體延續了10月底政治局會議的政策基調和方向,明年國內經濟政策的重點仍將是減稅降費和資本市場改革等。經歷了2018年市場對政策方向的迷茫、政策轉向的空間的擔憂後,當前A股風險溢價處於歷史相對高位,10月底政策方向調整以來,對短期大勢保持謹慎樂觀;本次會議對政策方向再次確認,預計將進一步改善A股風險溢價,對短期大勢繼續保持謹慎樂觀。
政策對市場的預期影響通常會經歷五個階段:市場對政策用腳投票→市場對政策轉向的預期→市場對政策空間的擔心→市場對政策進一步調整的預期→市場對政策落地情況和實際效果的跟蹤。2018年,經歷了市場對政策用腳投票(3月下旬至7月下旬,「去杠杆」政策下投資者對經濟預期悲觀,市場持續下跌)→政策轉向(7月下旬,緊信用向寬信用轉變、財政更加積極)→政策空間(市場擔憂貨幣和財政政策空間)→政策調整(10月下旬,資本市場改革、激發市場活力等)的四個階段,本次政治局會議再次確認了10月底以來的政策取向,預計對股市風險溢價將產生正影響。
(來源:第一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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