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七部门发布推动未来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1月2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部、科技部、交通运输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务院国资委、中国科学院等7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动未来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其中提到,到2025年,未来产业技术创新、产业培育、安全治理等全面发展,部分领域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产业规模稳步提升。建设一批未来产业孵化器和先导区,突破百项前沿关键核心技术,形成百项标志性产品,打造百家领军企业,开拓百项典型应用场景,制定百项关键标准,培育百家专业服务机构,初步形成符合我国实际的未来产业发展模式。
到2027年,未来产业综合实力显著提升,部分领域实现全球引领。关键核心技术取得重大突破,一批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得到普遍应用,重点产业实现规模化发展,培育一批生态主导型领军企业,构建未来产业和优势产业、新兴产业、传统产业协同联动的发展格局,形成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成为世界未来产业重要策源地。
2、制造业重大利好 两部门联合发文
1月3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制造业中试创新发展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到2025年,我国制造业中试发展取得积极进展,重点产业链中试能力基本全覆盖,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高端化、绿色化水平显著提升,中试服务体系不断完善,建设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中试平台5个以上,中试发展生态进一步优化,一批自主研发的中试软硬件产品投入使用,中试对制造业支撑保障作用明显增强;到2027年,我国制造业中试发展取得显著成效,先进中试能力加快形成,优质高效的中试服务体系更加完善,中试发展生态更加健全,为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3、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修订公布
1月22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国务院第773号令,公布修订后的《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规定》进一步提高经营者集中营业额申报标准:
一是将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的全球合计营业额标准,由现行超过100亿元人民币提高至超过120亿元人民币;
二是将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的中国境内合计营业额标准,由现行超过20亿元人民币提高至超过40亿元人民币;
三是将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的中国境内营业额标准,由现行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提高至均超过8亿元人民币。
此外,《规定》要求,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对申报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4、证监会:全面暂停限售股出借
1月28日,为贯彻以投资者为本的监管理念,加强对限售股出借的监管,证监会经充分论证评估,进一步优化了融券机制。具体包括:一是全面暂停限售股出借;二是将转融券市场化约定申报由实时可用调整为次日可用,对融券效率进行限制。这是继去年10月份调整后的
因涉及系统调整等因素,第一项措施自1月29日起实施,第二项措施自3月18日起实施。
同日,根据沪深交易所通知,为进一步优化融券制度,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战略投资者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出借获配股票。本通知实施前尚未了结的出借合约到期不得展期。本通知自2024年1月29日起施行。
此项举措是继去年10月份调整后的全面实施。去年,限售股出借融券问题引发时常关注,为维护市场公平,打击各类不当套利行为,2023年10月,证监会发布通知取消上市公司高管及核心员工通过参与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管计划出借证券,并适度限制其他战略投资者在上市初期的出借方式和比例。
5、上交所修订纪律处分实施标准指引
1月19日,上交所修订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明确科创板公司适用该指引,将科创板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纳入相关监管对象,重点明确科创属性相关事项信息披露违规等处理标准。
此次主要修订内容包括完善独立董事责任认定标准、新增科创板公司违规处理标准、加大对资金占用的惩处力度、完善典型违规的类案处理标准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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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独立董事责任认定标准方面,遵循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基本精神,衔接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按照权责匹配原则,此次修订针对性细化了独立董事责任认定的考虑因素及从轻、减轻、免除实施纪律处分的情形,补充了不能减免责任的具体情形,体现过罚相当、精准追责。同时,就《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定的选任管理、履职保障、履职手段等事项,增加了涉及违规的处理标准,及时追究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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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科创板公司违规处理标准方面,明确科创板上市公司适用该指引,将科创板上市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纳入相关监管对象,并重点明确了红筹企业重大非关联交易及关联交易违规、红筹企业存托凭证相关信息披露违规、科创属性相关事项信息披露违规、表决权差异安排违规、违反科创板特别规定的股票买卖行为等处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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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对资金占用的惩处力度方面,为从严打击侵占上市公司利益行为、督促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实际偿还占用资金,就占用资金巨大拒不偿还,严重损害上市公司、投资者利益的,对组织、指使占用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引新增视情形一定期间不接受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发行人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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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典型违规的类案处理标准方面,首先,结合监管实践,重点补充了财务造假或舞弊等违规行为的处理标准,并明确了恶性违规公开谴责的处理档次;其次,总结案例经验,修订更新财务资助违规、业绩预告违规、未履行承诺违规、股票买卖违规等多项标准;最后,优化完善区分责任时考量的具体情节,如履职过程、履职条件等。
6、社会组织名称首次统一进行规定
1月22日,《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公布,将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首次对社会组织名称进行统一规定。
办法明确,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名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的,可以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社会组织名称中间含有“中国”“全国”“中华”“国际”“世界”等字词的,该字词应当是行(事)业领域限定语,并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社会组织名称中的行(事)业领域不得使用“第一”“最高”“国家级”等具有误导性的文字,但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办法还对社会组织名称中使用自然人姓名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办法规定,社会团体名称一般不以自然人姓名命名,确有需要的,仅限于在科技、文化、卫生、教育、艺术领域内有重大贡献、在国内国际享有盛誉的杰出人物。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以自然人姓名作为字号的,需经该自然人同意。使用已故名人的姓名作为字号的,该名人应当是在相关公益领域内有重大贡献、在国内国际享有盛誉的杰出人物。
7、上海开展新一轮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
1月22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发布《关于开展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的通知》。《通知》包含5项实施细则,其中经常项目1项,资本项目4项。
涉及经常项目的1项实施细则明确了审慎合规银行在尽职展业的基础上,可为本行优质企业提供以下便利化业务:便利经常项目外汇资金收付,优化新型国际贸易结算,扩大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范围,货物贸易超期限等特殊退汇免于登记,以及优化服务贸易项下代垫或分摊业务管理。
涉及资本项目的4项实施细则明确了试点政策措施的落地方案,包括融资租赁母子公司共享外债额度、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免予登记、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借用外债可直接在银行办理相关登记手续以及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赴境外上市可直接在银行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8、海关总署废止部分规章
1月22日,海关总署颁布第264号令《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决定废止2004年11月30日海关总署令第120号公布,根据2010年1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申诉案件暂行规定》;2001年12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90号公布,根据2010年1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2008年12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78号公布,根据2011年10月19日海关总署令第203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1994年8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49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暂行规定》。
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9、浙江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
1月12日,浙江省政府发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确定自2024年1月1日起: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第一档2490元、第二档2260元、第三档2010元。
二、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第一档24元、第二档22元、第三档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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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贝斯哲):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4年1月下)丨贝斯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