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观管理
1、《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签署,全球最大自贸协定达成
11月15日,东盟10国(文莱、柬埔寨、印度尼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泰国、缅甸、老挝、越南、,马来西亚)及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15个国家正式签署《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egional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 RCEP),标志着全球规模最大的自由贸易协定正式达成。
RCEP协定文本长达1.4万多页,对标国际高水平自贸规则,形成了区域内更加开放、自由、透明的经贸规则,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投资领域等。货物贸易零关税产品数量整体上超过90%,大幅降低区域内贸易成本和商品价格。服务贸易开放承诺涵盖了大多数服务部门,显著高于目前各方与东盟现有自贸协定水平。
投资方面,15方均采用负面清单对制造业、农林渔业、采矿业等领域投资作出较高水平开放承诺,政策透明度明显提升。各方还就中小企业、经济技术合作等作出规定,纳入了知识产权、电子商务、竞争政策、政府采购等现代化议题,适应知识经济、数字经济发展的需要。
2、国务院:2021年放假安排,定了!
1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2021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具体如下:
①元旦:2021年1月1日至3日放假,共3天。
②春节:2月11日至17日放假调休,共7天;2月7日(星期日)、2月20日(星期六)上班。
③清明节:4月3日至5日放假调休,共3天。
④劳动节:5月1日至5日放假调休,共5天;4月25日(星期日)、5月8日(星期六)上班。
⑤端午节:6月12日至14日放假,共3天。
⑥中秋节:9月19日至21日放假调休,共3天;9月18日(星期六)上班。
⑦国庆节:10月1日至7日放假调休,共7天;9月26日(星期日)、10月9日(星期六)上班。
3、国务院办公厅同意建立反不正当竞争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11月19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同意建立反不正当竞争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同意建立反不正当竞争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市场监管总局、中央网信办、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民银行、广电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中医药局、国家药监局等17个部门组成,市场监管总局为牵头单位。
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副召集人主持。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在联席会议召开之前,可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其他有关事项。专题研究特定事项时,可视情况召集部分成员单位参加会议,也可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地方和专家参加。
1、新三板转板规则来了 达标可转不涉及公开发行
11月28日,沪深交易所分别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转板上市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向创业板转板上市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新三板挂牌公司转板上市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中,沪深交易所在转板上市提出了明确的转板上市门槛:
(1)精选层连续挂牌一年以上,且最近一年内不存在股转公司规定的应当调出精选层的情形;
(2)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最近3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或者最近12个月受到股转公司公开谴责等情形;
(3)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4)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
(5)社会公众持有公司股份达到公司总股份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众股东持股的比例达到10%以上;
(6)董事会审议通过转板上市相关事宜决议公告日前连续60个交易日(不包括股票停牌日)的股票累计成交量不低于1000万股。
2、全国股转公司完善融资并购审查及受理检查要点
近期,全国股转公司修改了《挂牌公司优先股发行审查要点》和《挂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查要点》,制定了《挂牌公司股票定向发行申请文件受理检查要点》、《挂牌公司优先股定向发行申请文件受理检查要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且发行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申请文件受理检查要点》,于2020年11月20日发布实施。
本次修改《挂牌公司优先股发行审查要点》主要完善了两方面内容:一是配合优先股发行流程变化,将原发行备案阶段要求提交的定向发行优先股说明书等文件相应调整至发行审查阶段和登记挂牌阶段;二是配合监管要求调整,修改完善了发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性、私募基金备案核查的审查要点。
同时,本次修改的《挂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查要点》配套增加了超200人发股重组申请出具自律监管意见阶段和股票登记阶段的审查要点,重点关注挂牌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和重组实施情况。
此外,《挂牌公司股票定向发行申请文件受理检查要点》共38条,针对普通发行及授权发行、自办发行和终止发行设置了3类不同的受理检查要点。《挂牌公司优先股定向发行申请文件受理检查要点》共22条,结合优先股发行特点,对提交证券简称及证券代码申请书、优先股转让服务协议等要求,设置了专门的受理检查要点。《超200人发股重组受理检查要点》共24条,主要对申请文件中相关主体的签名或盖章等形式要件要求进行了明确。
3、取消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资本金专用账户获批实施
11月19日,央行在“金融支持保市场主体”系列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临港新片区金融先行先试取得积极进展,之前探索的取消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资本金专用账户工作经总行批准已经可以实施。
早在本年9月18日,央行就已联合发改委、外汇局等六部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虽截至目前正式稿尚未发布,但其中涉及的人民币资本金及相关业务专户管理主要有两条:
(九)取消非投资类外商投资企业人民币资本金境内再投资限制。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在符合现行规定且境内所投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下,可以依法以人民币资本金进行境内再投资,被投资企业需开立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
(十)取消外商投资相关业务专户管理要求。境外投资者将境内人民币利润所得用于境内再投资,可将人民币资金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直接划转至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的账户,无需开立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
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境内再投资,在符合现行规定且所投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下,被投资企业无需开立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
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以人民币向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股东支付股权转让对价款,相关各中方股东无需开立人民币并购专用存款账户或人民币股权转让专用存款账户。
劳动人事
1、广东出台劳务派遣管理新规 打击“假外包、真派遣”
近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管理的指导意见》,于2020年1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意见明确,对于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要督促其严格遵守劳务派遣限定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三性”工作岗位和用工比例,依法确定并公示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落实同工同酬分配办法,保障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相关福利待遇等权利。
意见强调,要防止借“劳务外包”之名行劳务派遣之实,规避劳务派遣规制,积极防范“假外包、真派遣”。如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符合以下情形的,应当进一步深入调查双方是否构成劳务派遣关系:在外包的业务方面,发包方对劳动者的工作业务量、内容等与业务直接相关的内容进行指挥管理;在对劳动者管理方面,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加班、日常考核与处罚等与劳动者相关的事项由发包方监督管理;在劳动纪律方面,劳动者需遵守发包方制定的劳动纪律。对“假外包、真派遣”的用工行为,要按照《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理。
2、江苏出台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11条意见,明年1月起施行
11月20日,江苏省人社厅出台《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提出共11条意见,主要为:
一、关于非全日制、多重劳动关系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问题
(一)用人单位为招用的非全日制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的,应持与非全日制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相关材料,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二)职工(包括非全日制劳动者)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已按照全日制用工参加社会保险的,其他用人单位可在其参保期间,为其单独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二、关于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问题
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向职工参保登记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在同一设区市的,向注册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管辖不明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确定。
三、关于工伤保险经办服务、工伤职工待遇问题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跨地区变更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地,原参保工伤职工随同用人单位变更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地并继续参保缴费后新发生的费用,由变更后的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未按规定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跨地区变更注册地,该职工申请先行支付的,由提出先行支付申请时用人单位注册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
其 他
1、教育部:取消《大陆居民在台湾地区学习证明》及《在港澳地区学习证明》
11月18日,为便利在港澳台学习人员在内地(大陆)工作和生活,教育部发布《关于取消<在港澳地区学习证明》《大陆居民在台湾地区学习证明》的公告》。
公告明确,自2021年1月1日起,取消《在港澳地区学习证明》《大陆居民在台湾地区学习证明》,中央政府驻香港联络办、中央政府驻澳门联络办和海峡两岸招生服务中心不再受理开具申请。
《在港澳地区学习证明》《大陆居民在台湾地区学习证明》取消后,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可通过在港澳台学习人员提供的港澳台院校录取材料、港澳台院校颁发的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港澳台院校或科研机构出具的学习进修证明材料或在港澳台学习人员自愿在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等认定人员身份和经历,可通过《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出入境信息、行程票据等确定在港澳台地区学习期限。
2、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区签署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
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在深圳市签署《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分别代表两地就仲裁领域的相互协助通过协商达成的法律文件,也是自2000年开始实施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的重要“修补”。
《补充安排》主要内容有四个方面。一是明确“认可”程序,统一法律适用;二是扩大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范围,加大司法对仲裁的支持力度;三是规定申请人可同时向两地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四是规定法院在受理认可和执行申请之前或者之后的保全措施。
3、上海:鼓励设立和发展外资研发中心
近日,《上海市鼓励设立和发展外资研发中心的规定》正式对外发布,并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30日。
在人才引进与培养方面,《规定》直接将外资研发中心纳入“上海科技创新职业清单”。外资研发中心聘雇的符合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在申办上海常住户口时,予以优先考虑;聘雇的非本市户籍的国内优秀人才,可以按照规定办理上海市居住证,并申请相应的居住证积分,或依条件转办本市常住户口;聘雇的高端、紧缺急需人才,符合条件的可以直接办理引进落户;聘雇的符合条件的海外人才申请《海外人才居住证》可以享受附加分,并享受相关权益。外资研发中心聘雇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可以按照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外资研发中心聘雇的外国高端人才,在申办《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时,予以优先考虑;其确有需要聘用的外国人才,经市商务部门推荐,可以适当放宽年龄、学历、工作经验的限制;其聘雇的外籍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以采用“告知+承诺”“容缺受理”等方式,办理工作许可,并在办理工作许可通知及延期等相关业务时,享受“不见面”审批等便利化服务。
在上海地区高校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在中国境内高校取得硕士及以上学历的优秀国际学生,以及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取得本科及以上学位的优秀外籍高校毕业生,可以在外资研发中心直接工作,不受外籍高校毕业生配额管理限制。
外资研发中心聘雇的符合条件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参加高级职称评审,其国外专业工作经历、学术或专业技术贡献可以作为参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依据,不受本人国内任职年限限制。
在人员的培训补贴与住房保障方面,《规定》指出,外资研发中心进行员工培训,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获得相应职工职业培训补贴。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本市人才公寓或享受人才住房补贴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全球研发中心的高级管理人才和核心技术人才合理住房需求。
贝斯哲法律财税事业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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