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
1、《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发布
3月24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发布了《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于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广告主、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对群众反映集中的弹出广告、开屏广告、利用智能设备发布广告等行为作出规范;细化了“软文广告”、含有链接的互联网广告、竞价排名广告、算法推荐方式发布广告、利用互联网直播发布广告、变相发布须经审查的广告等重点领域的广告监管规则;新增了广告代言人的管辖规定,为加强互联网广告监管执法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也为互联网广告业规范有序发展赋予了新动能。
2、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
3月26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局发布《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进一步了厘清法律适用边界,细化了广告绝对化用语不适用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情形,避免机械化“一刀切”式执法。
广告绝对化用语,通常是指《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包括“国家级”“最高级”“最佳”以及与其含义相同或者近似的其他用语。
《指南》结合广告监管执法实践,围绕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有关难点、热点问题作出回应如下:
一是进一步厘清法律适用边界。《指南》结合《广告法》立法本意和监管执法实践,细化广告绝对化用语不适用《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情形,避免机械化“一刀切”式执法。
二是进一步明确执法监管一般原则。《指南》要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中要结合广告内容、具体语境,进行整体把握和判断,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
三是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指南》依据《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细化依法不予处罚以及依法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情形,使广告监管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3、五部门:禁止上市公司、外商投资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机构
3月24日,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科技部办公厅、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体育总局办公厅联合印发了《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从财务管理体制、资金筹集、资金营运、资产和负债管理、收益分配、财务清算、财务监督等方面作出规定:
《管理办法》明确了校外培训机构的财务管理体制。强调要建立健全校外培训机构党组织参与财务重大决策和监督的管理制度,其法定代表人对本机构财务工作和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要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明确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要求。
《管理办法》对校外培训机构财务活动提出了全面规范要求。
一是资金筹集方面,明确了举办者的出资义务和不得抽逃出资的要求,同时禁止上市公司、外商投资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机构,禁止中小学校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机构。
二是资金营运方面,对校外培训机构收入归口、预收费监管、合同签订和退费作出规定,强调其融资及培训服务费收入应主要用于培训业务,要建立大额资金支付决策制度,明确大额资金支出的程序、方式、规则。
三是资产和负债管理方面,强调要维护资产安全与完整,禁止非营利性培训机构对外提供担保,明确培训机构申请贷款的使用方向,建立债务风险预警机制。
四是收益分配方面,明确了培训机构净资产(利润)的使用与分配方式,强调非营利性培训机构举办者不得分红或取得其他投资收益。五是财务清算方面,规定了培训机构的清算情形、清算主体、剩余财产清偿顺序和支配,要求首先清偿应退学生培训费。
《管理办法》强调校外培训机构要按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妥善保管会计档案,建立内部审计和审计公示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强调关联交易要实行信息披露,明确了地方各级教育、财政、体育、文化和旅游、科技、民政、市场监管、税务管理等部门相应的监督检查职责。
4、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四部反垄断法配套规章
3月28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四部反垄断法配套规章,自2023年4月15日起施行。此次修订的重点在如下方面:
一是细化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根据2022年修正的反垄断法,细化行政约谈的内容、程序、方式等;明确横向垄断协议中“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的主体范围;明确轴辐协议中“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和“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的具体表现形式;细化经营者集中审查期限“停钟”制度;明确经营者集中审查中“控制权”、“实施集中”等的判断因素;优化参与集中的经营者营业额计算等。
二是优化监管执法程序。明确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查处过程中,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调查义务、被调查单位书面报告改正情况的义务,将消除相关竞争限制作为执法机构结束调查或者提出行政建议的基础;完善关于未达申报标准但有证据证明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的审查和调查规定;优化经营者集中审查简易案件程序;规范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案件查处中的中止调查、终止调查和案件报告备案程序等。
三是强化有关主体的法律责任。针对垄断协议中负有个人责任的经营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规定了申请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幅度;夯实经营者集中的申报人及其代理人的责任义务,优化受托人选任规则等。
财政税收
1、两部门发布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
3月2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其中提出,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公告还提出,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链接阅读:最新!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公布丨贝斯哲
2、两部门: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3月2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更好地支持科技创新。
根据《公告》,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3、个税新一轮改革拟扩围综合所得,完善专项附加扣除
3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2022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23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建议,优化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征收范围,完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和标准。此前预算草案报告在今年财政改革发展工作中也提及,研究优化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征税范围,完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
目前正在实施的《个人所得税法》始于2019年1月1日,其中一大举措是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4项劳动性质的所得,合并为综合所得,按相应税率纳税。
除了综合所得外,中国对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仍采用分类征税方式,按照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因此,中国当前施行的是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制度。
4、两部门: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3月28日消息,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其中提到,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5、4月1日起,海南离岛免税购物可“担保即提”及“即购即提”
3月24日,中国海关总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发布《关于增加海南离岛免税购物“担保即提”和“即购即提”提货方式的公告》,明确自2023年4月1日起,离岛旅客凭有效身份证件或旅行证件和离岛信息在海南离岛免税商店(不含网上销售窗口)购买免税品时,除在机场、火车站、码头指定区域提货以及可选择邮寄送达或岛内居民返岛提取方式外,可对单价超过5万元(含)(人民币,下同)的免税品选择“担保即提”提货方式,可对单价不超过2万元(不含)且在公告附件清单内的免税品选择“即购即提”提货方式。
上述三部门强调,使用“担保即提”“即购即提”方式购买的离岛免税品,属于消费者个人使用的最终商品,应一次性携带离岛,不得再次销售。
选择“担保即提”方式提货,离岛旅客除支付购物货款外,在向海关提交相当于进境物品进口税的担保后可现场提货。所购免税品不得在岛内使用。经海关实物验核通过且购物旅客本人已实际离岛的,海关退还担保。购物旅客本人自购物之日起超过30天未离岛、未主动向海关申请验核免税品或未通过验核的,相关担保直接转为税款。
选择“即购即提”方式提货,离岛旅客支付货款后可现场提货,离岛环节海关不验核实物。公告清单显示,允许“即购即提”方式提货的商品包括香水、婴幼儿配方奶粉等15种。
三部门提醒,离岛旅客使用上述两种方式提货,超过30天未离岛且无法说明正当理由的,三年内不得购买离岛免税品。
6、楼继伟:经济转为正常增长后应尽快开展房地产税试点
3月24日,财政部原部长楼继伟在《比较》发表《新时代中国财政体系改革和未来展望》一文。楼继伟认为,探讨财政体系的未来发展导向需要问题导向,并提出可行的选择方案。其中之一是建立适合作为地方税的税种。
楼继伟表示,房地产税是最适合作为地方税的税种,在经济转为正常增长后应尽快开展试点。在建立地方税税种方面,除了房地产税适时启动试点外,楼继伟认为,还可以将部分品目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转为零售环节征收,相应地由中央税改为地方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可以继续作为中央地方共享税种。当然这两个税种本身仍有改进的空间。随着地方税体系建立起来以后,楼继伟称,可以考虑将增值税改为中央税。
金融外汇
1、证监会、发改委:消费基础设施纳入REITs试点范围
3月24日,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常态化发行相关工作的通知》,并将进一步完善相关业务规则。此次《通知》共提出四方面12条措施,进一步推进REITs常态化发行工作。《通知》提出,研究支持增强消费能力、改善消费条件、创新消费场景的消费基础设施发行基础设施REITs,优先支持百货商场、购物中心、农贸市场等城乡商业网点项目,保障基本民生的社区商业项目发行基础设施REITs。
国家发改委同日发布消息,印发《关于规范高效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项目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
2、国家外汇管理局加大外汇管理法规清理力度
国家外汇管理局持续加大外汇管理法规清理力度,近日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失效1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及调整1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条款的通知》(汇发〔2023〕8号,以下简称《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知》共废止11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的主要内容已被新文件替代、与当前管理实际不符,或为适用于某一阶段的政策已不再执行。《通知》删除或修改1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主要是贯彻落实上位法要求,进一步优化银行结售汇、货物贸易、内保外贷等外汇业务。
其 他
1、中国正式加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11月上旬生效
3月8日,中国正式加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11月上旬,《公约》将在中国生效实施。加入《公约》是中方扩大涉外文书流转领域制度型开放的重要举措,将带来两大红利:
一是大幅降低文书跨国流转的时间和经济成本。对于普通公民而言,这意味着可以更加方便快捷地办理在海外可能需要的健康证明、驾照证明、学位证明、户口证明等文书。加入《公约》之后,办妥一份出国使用的文书,时间可从约20个工作日减少到几个工作日,费用也会大幅下降。缔约国间办理文书流转手续时间平均减少约90%。
二是优化营商环境。入约后,有意向中国投资、出口的外国企业无需为商业文书办理领事认证,中方超过70%的出口贸易所涉商事文书亦将因此受益。
2、三部门:鼓励在沙漠、戈壁、荒漠等区域选址建大型光伏基地
3月28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等3部门联合公布《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确,鼓励利用未利用地和存量建设用地发展光伏发电产业。在严格保护生态前提下,鼓励在沙漠、戈壁、荒漠等区域选址建设大型光伏基地;对于油田、气田以及难以复垦或修复的采煤沉陷区,推进其中的非耕地区域规划建设光伏基地。
贝斯哲法律财税事业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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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贝斯哲):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3年3月)丨贝斯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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