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司 法
1、《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布
2024年7月1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国务院第784号令《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规定》共13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存量公司调整认缴出资期限的过渡期安排。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过5年的,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其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至5年内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应当在调整后的认缴出资期限内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二是规定公司出资异常的处理。公司出资期限、注册资本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结合公司的经营范围、经营状况以及股东的出资能力、主营项目、资产规模等进行研判,认定违背真实性、合理性原则的,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
三是完善监管措施。公司调整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或者调整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等,应当依法向社会公示。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公示认缴和实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公司的信用风险状况实施分类监管。公司未按照规定调整出资期限、注册资本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出特别标注并向社会公示。
2、最高法出台适用公司法时间效力司法解释
2024年6月30日,为解决公司法施行后新旧法律的衔接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规定》根据公司法条文修订情况,区分实质性修改、新增规定和具体细化规定等不同情况,列举了溯及适用的具体条文。
《规定》全文共计八条,主要内容包括:公司法时间效力的一般规定及有利溯及规则、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有利溯及规则、合同履行的有利溯及规则、新增规定的空白溯及规则、细化规定的溯及适用规则、清算责任的法律适用、既判力优于溯及力规则、生效时间。
3、配合《新公司》上线新功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完成升级改造
为全面适应新《公司法》的新功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已全面上线并完成升级改造。
公示系统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和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等一系列即时信息的公示进行调整完善,新增了公司解散公示、强制注销公告、依人民法院判决申请撤销登记信息公示、终止公告,调整了减少注册资本公告,更好服务5000万户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配合新《公司法》履行相关公示公告。
针对此次《公司法》修订中关注度最高的“注册资本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要求,市场监管总局温馨提示相关经营主体可根据实际需求进行减资、注销,同时注意及时在公示系统进行公告。
此外,公示系统已于2024年6月15日起停止公示“已解冻股权冻结信息”。
金融证券
1、打击资本市场财务造假最新政策来了
2024年7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证监会、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的意见》,主要提出以下措施:
-
依法从严打击通过造变造凭证、利用关联方虚构交易或第三方配合等方式实施系统性造假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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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惩处财务造假的策划者、组织者实施者、配合者以及专业化配合造假的职业犯罪团伙,坚决破除造假“生态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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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对操纵资产减值计提调节利润、以财务“洗澡”掩盖前期造假行为的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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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严惩处基于完成并购重组业绩承诺、便于大股东攫取巨额分红、满足股权激励行权条件、规避退市等目的实施的财务造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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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依规利用银行流水电子化查询和反洗钱协查机制,提高涉案资金查询效率。建立健全配合造假方名录,延伸排查和串并分析其他相关方造假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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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出台上市公司监管条例,强化行政追责威慑力。推动出台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司法解释,加强对“关键少数”及构成犯罪配合造假方的刑事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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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民事追责支持机制,推动简化登记、诉讼、执行等程序,加强对投资者赔偿救济,提高综合违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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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部际和央地协作,证监会加强与国资、金融等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地方政府在线索发现、信息通报、调查取证、联合惩戒等方面的协作,强化监督管理和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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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公司防范财务造假、防范关联方侵占上市公司资产的内部防线建设,引导证券发行人、公司加强内控体系建设,突出对舞弊重点领域、环节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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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推广以上市公司和债券发行人质量为导向的中介机构执业质量评价机制。
2、证监会发布《关于深化科创板改革 服务科技创新和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八条措施》
2024年6月19日,证监会发布《关于深化科创板改革 服务科技创新和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八条措施》,主要包括:
一是强化科创板“硬科技”定位。严把入口关,优先支持新产业新业态新技术领域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的“硬科技”企业在科创板上市。进一步完善科技型企业精准识别机制。支持优质未盈利科技型企业在科创板上市。
二是开展深化发行承销制度试点。优化新股发行定价机制,试点调整适用新股定价高价剔除比例。完善科创板新股配售安排,提高有长期持股意愿的网下投资者配售比例。加强询报价行为监管。
三是优化科创板上市公司股债融资制度。建立健全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硬科技”企业股债融资、并购重组“绿色通道”。探索建立“轻资产、高研发投入”认定标准。推动再融资储架发行试点案例率先在科创板落地。
四是更大力度支持并购重组。支持科创板上市公司开展产业链上下游的并购整合。提高并购重组估值包容性,支持科创板上市公司收购优质未盈利“硬科技”企业。丰富并购重组支付工具,开展股份对价分期支付研究。支持科创板上市公司聚焦做优做强主业开展吸收合并。
五是完善股权激励制度。提高股权激励精准性,与投资者更好实现利益绑定。完善科创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施程序,优化适用短线交易、窗口期等规定,研究优化股权激励预留权益的安排。
六是完善交易机制,防范市场风险。加强交易监管,研究优化科创板做市商机制、盘后交易机制。丰富科创板指数、ETF品类及ETF期权产品。
七是加强科创板上市公司全链条监管。从严打击科创板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市场乱象,更加有效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引导创始团队、核心技术骨干等自愿延长股份锁定期限。优化私募股权创投基金退出“反向挂钩”制度。严格执行退市制度。
八是积极营造良好市场生态。推动优化科创板司法保障制度机制。加强与地方政府、相关部委协作,常态化开展科创板上市公司走访,共同推动提升上市公司质量。深入实施“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加强投资者教育服务。
财政税收
1、税务总局回应企业纳税问题:没有倒查20年、30年安排
2024年6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称:税务部门没有组织开展全国性、行业性、集中性的税务检查,更没有倒查20年、30年的安排。近期反映的有关查税补税,有的是对企业以前年度欠税按程序进行催缴,有的是对企业存在的税收政策适用风险按程序予以提示告知,均属税务部门例行的依法依规正常履职行为。
2、《会计法》修改通过,今年7月1日起实施
2024年6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会计法>的决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次会计法修改聚焦在加大财务造假法律责任追究力度,包括提高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私设会计账簿等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提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及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提高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及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额度作了相应调整。
3、财政部:在中国(上海)自贸区试点暂时进境修理有关税收政策
2024年7月2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暂时进境修理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通知指出,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含临港新片区)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以下称试点区域),对企业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自境外暂时准许进入试点区域进行修理的货物实施保税,复运出境的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不复运出境转为内销的,按要求办理进口手续,以修理后货物的实际报验状态,照章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其 他
1、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促进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2024年6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促进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明确5方面重点举措:
一是培育多元化创业投资主体。加快培育高质量创业投资机构,支持专业性创业投资机构发展,发挥政府出资的创业投资基金作用,落实和完善国资创业投资管理制度。
二是多渠道拓宽创业投资资金来源。鼓励长期资金投向创业投资,支持资产管理机构加大对创业投资的投入,扩大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直接股权投资试点范围,丰富创业投资基金产品类型。
三是加强创业投资政府引导和差异化监管。建立创业投资与创新创业项目对接机制,实施专利产业化促进中小企业成长计划,持续落实落细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符合创业投资基金特点的差异化监管,有序扩大创业投资对外开放。
四是健全创业投资退出机制。拓宽创业投资退出渠道,优化创业投资基金退出政策。
五是优化创业投资市场环境。优化创业投资行业发展环境,营造支持科技创新的良好金融生态。
2、国务院:同意在沈阳等6个城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
2024年7月11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沈阳等6个城市开展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的批复》(国函〔2022〕135号),同意自即日起,在沈阳市、南京市、杭州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等6个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城市暂时调整实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旅行社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的有关规定。
链接阅读:最新!南京等6城市服务业向外资进一步开放!丨贝斯哲
3、11条新举措更大力度支持跨境贸易和投资
2024年7月12日,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商务和金融协同 更大力度支持跨境贸易和投资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围绕稳外贸、稳外资、深化“一带一路”经贸合作和对外投资合作等重点领域和促融资、防风险、优服务等关键环节,提出5方面11条政策措施:
一是推动外贸质升量稳,优化外贸综合金融服务。
二是促进外资稳量提质,加强外资金融服务保障。
三是深化“一带一路”经贸合作和对外投资合作,完善多元化投融资服务。
四是便利跨境贸易和投资发展,优化支付结算环境。
五是做好跨境贸易、投资与金融风险防控,守牢安全底线。
4、福州自贸片区出台措施支持跨境人民币业务发展
2024年7月1日,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联合福州自贸片区管委会,制定和发布《支持跨境人民币业务的若干措施》。
《措施》中提出,鼓励企业扩大经常项目跨境人民币使用。为此,设立奖励机制,对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金额较上一年度增加1000万元的企业,将按照一定的比例给予奖励。同时,《措施》鼓励企业扩大对台经常项目跨境人民币结算,特别设立了针对对台经常项目跨境人民币结算的奖励措施,以进一步促进两岸经济的融合发展。
《措施》鼓励企业首办跨境人民币业务,对首次办理跨境人民币业务的企业(“首办户”企业)也设立了奖励机制,对相关企业按照其当年度发生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措施》明确支持企业享受更高水平便利化政策,跨境人民币“首办户”及优质企业可享受银行机构提供的跨境人民币业务便利化服务;对包括专精特新、供应链等在内的特定领域核心企业,以及符合条件的台资或对台贸易企业,在做好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可放宽条件优先纳入优质企业范畴。
《措施》鼓励个人人民币跨境结算业务,支持在福州片区内工作或居住的境内外个人办理人民币跨境结算业务。片区内银行机构将优化相关业务流程,旨在为个人用户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跨境结算服务,满足居民多样化的金融需求。
此外,《措施》鼓励银行提升跨境人民币服务水平,从供给端着手激励,对办理跨境人民币业务增量达到一定金额的银行将给予奖励。
据悉,该《措施》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4年1月1日至6月30日的业务参照本《措施》执行。奖励按免申即享流程办理,按年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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