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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訓講座 貝斯哲成功在台北舉辦【大陸台商股權/土地/廠房交易中的資金安全與稅收規劃】講座
財稅咨詢 增值稅調降1个點,企業交易價格也要調整嗎?
新規速遞 稅務總局明確出口退(免)稅申報有關問題,5月1日起施行
勞動人事 員工提出辭職以後可以反悔嗎?
貝斯哲成功在台北舉辦【大陸台商股權/土地/廠房交易中的資金安全與稅收規劃】講座
2018年4月25日,以【大陸台商股權/土地/廠房交易中的資金安全與稅收規劃】為主題,貝斯哲法律財稅事業群在台北君悅酒店舉辦專題講座,吸引了逾100位台資企業的投資者及高管人員參加。
面對大陸經濟環境巨變,在陸台企的經營模式也發生變化。一方面,隨著惠台31條措施的出台及富士康工業互聯網IPO過會的政策激勵,台企與陸企的並購融合及至尋求上市的專案越來越多;另一方面,因應大陸環保、拆違及成本上升等因素,使得部分傳統產業的台企又不得不面臨搬遷甚至轉移東南亞的現實。但無論哪一種,台商都將面臨企業股權及資產處置過程中的交易安全與稅收規劃問題。
主講人貝斯哲事業群總經理劉鐵華女士結合豐富的實務經驗,用大量的案例與政策分析,向與會者進行了分享。
憑藉扎實的專業品質,貝斯哲事業群僅在2017年度就經手數十起台資企業與大陸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土地廠房轉讓等項目,並協助當事人成功完成交易,受到當事人的高度信任與好評。
增值稅調降1个點,企業交易價格也要調整嗎?
2018年4月4日,國稅總局下發財稅〔2018〕32號文,除現代服務業6%及不動產5%的稅率未發生變化外,將原17%、11%稅率均降為16%及10%,相應的出口退稅率也從17%及11%的也降為16%及10%,以及農產品的扣除率從13%降為12%。
因應增值稅率的調降,最近不少企業接到客戶關於銷售價款應相應下調一個點的要求,引起不少困惑;同時,在新老政策變更的過程中,5月1日前預付的貨款,在5月1日後如何處理,或者以含稅方式報價的企業在稅率調整後是否有稅負加重?財務人員是否有節稅的操作空間?
因目前32號文的政策還停留在國稅總局大政策背景下,各地稅務機關對於具體的執行細節尚無明確的辦法出台,企業遇到過渡期的問題也無法向稅務機關核實。貝斯哲現根據相關政策習慣,為您逐一分析如下:
一、正式實施及過渡期的問題
根據相關的政策習慣及稅局的處理方式,我們大膽推測如下:
1.5月1日後開立的正常銷售發票統一使用新的稅率;
2.5月1日前已開發票在5月1日後發生退貨的,還可依原17%、11%的稅率開立紅字發票;
3.對於購進不動產分兩年抵扣的情形並不受影響,原已取得的進項發票已經認證,且進項稅金額已經在國稅系統中有記錄;
4.外貿企業(非生產型)7月1日後的出口退稅率降1個百分點,由於外貿企業出口退稅與進項發票一一對應,故原發票若為17%,則即使7月1日以後再報關出口,按舊的退稅率執行,若7月1日出口貨物的採購發票已經是降稅後的稅率,則按降稅後的出口退稅率執行;
5.生產型出口企業由於不需要按採購發票的金額辦理出口退稅,故不必做具體的時間切割,僅在7月1日起按新的退稅率計算即可,原取得的採購發票也不必區分是否為降稅前後,按其總的進項稅額直接計算出口退稅額度;
6.對於增值稅視同銷售行為,同樣在5月1日後適用調降後的新稅率;
7.對於5月1日前已預付貨款的情形,在5月1日前仍未開票的,則在5月1日後只能以新的稅率進行開票,畢竟大陸企業眾多,稅務機關也很難去逐一控制,所以必定會強制企業5月1日後開具發票的統一按新的稅率執行。
以上結論依據大陸稅法立法原則及適當性專業分析而來,具體還要以後續出台的稅收政策細則或稅局的相關指導為准。
二、以未稅價形式交易並訂立合同的企業實質無影響
由於營改增,增值稅的“價外稅”特性已淡化,企業也不必去刻意討論“價外稅”和“價內稅”的定義,只要在交易過程中明確計稅的方式即可。32號文實施前後,對於以往以未稅價(報價不含增值稅)交易的企業,在增值稅方面實際上並未有明顯影響。
我們可以就32號文實施前後,將企業交易的情形分為三類(下文均概括為“三種交易情形”):
(1)5月1日前採購,5月1日前銷售;(2)5月1日前採購,5月1日后銷售;(3)5月1日后採購,5月1日后銷售。
針對上述三種交易情形,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1.增值稅未節稅,在不考慮附加稅的情況下,企業收益相同
雖然在不同交易情形下,繳納的增值稅雖然各不相同,但實際上從現金流來看,在不考慮附加稅的情況下,企業的淨收益均相同。
所以,此類企業並不需要去為難供應商或者客戶,早開票、晚開票並不對企業有實質上的幫助。當然若供應商以此為藉口漲價,也必然沒有道理。
2.主要差別是附加稅
附加稅主要包括城建稅(稅率1%、5%、7%)、教育費附加(稅率3%)、地方教育費附加(2%),因附加稅計算依據是企業實際繳納的增值稅金額,因不同交易情形下繳納的增值稅不同,故附加稅也不同,此項為不同交易情形下的主要稅款差別,但由於附加稅的稅率較低,100萬採購額情況下的差別只有2000元。
若為進口貨物再內銷的企業,測算結果與上圖一致,同樣沒有增值稅節稅效果。
三、未稅價交易的企業其出口退稅未受影響
從上述的三種交易情形來看,雖然附加稅金額確實有少許差異,但從現金流來看,不考慮附加稅的情形下,企業的現金流均無變化,因此未稅價交易的企業其出口退稅不會受到影響。
四、以含稅價形式交易並訂立合同的企業有影響
以含稅價交易的企業因為增值稅稅率的降低,實際收到或支付的資金流會有影響。
假設某企業從供應商含稅價100萬(含稅價,稅額為14.53萬)購入商品,再以200萬(含稅價,稅額為29.06萬)賣給客戶,在三種交易情形下,第二種情形企業的利潤最高,即在5月1日前儘量多地採購並認證抵扣,銷售延遲至5月1日後再進行。但假若其他企業都是抱有這樣的打算,則企業也很難讓供應商去配合,且若在政策變化前雙方已經簽訂了相關的銷售合同,含稅總價已在合約中明確約定,故也很難隨意變更交易合同條款。
由於含稅價中增值稅部分的調降,也因此導致很多企業被客戶要求銷售價格相應下降一個點。實際上,每個企業都有自己的上下游,都會有採購與銷售,從這個大範圍角度來看,價格的調整與否實際上都將互為追溯,最終反而並無不同。既然如此,“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企業又何必為難企業?
五、以含稅價形式採購再出口的企業將受益
無論出口型貿易企業還是生產性企業,其出口退稅額度均受限於其進項稅額,若企業採購以含稅價方式交易,降稅後,其未稅金額將增加,假設進項稅全部退回,則企業實際收益增大。若不考慮附加稅,則降稅前後從資金流來看,企業的實際收益沒有變化,但由於免抵稅額需繳納附加稅,故在考慮附加額的情況下,降稅後企業的收益會有小額增加。
故,僅考慮增值稅時,含稅價採購的出口企業並不需要採取相應節稅手段;若企業出口規模較大時(年銷售額10億元以上),可考慮提前採購並延後出口,如此可節省附加稅(年銷售10億元,毛利率20%的企業),節省附加稅額約為40萬左右,但增值稅實際上並沒有太大影響,畢竟進項稅全部以退稅方式又流回至企業。
六、未來附加稅總體稅負會有所下降
附加稅依企業實際繳納的增值稅金額計算繳納,由於增值稅稅率的降低,企業實際繳納的增值稅也會下降,則附加稅也會有所下降。
由於附加稅的繳納受限於增值稅,而不同企業的增值稅稅負率也不盡相同,故不同企業的減稅程度也不同,通常來講,對於小規模納稅人及和現代服務業企業(本次增值稅未降稅的企業),增附加影響有限。而對於貨物交易及生產型企業,其附加稅參照歷史同期同等銷售規模會降1個百分點,即降稅前附加稅總額為10萬的企業,降稅後的附加稅大概在9.9萬元左右,影響十分有限。
七、小規模納稅人沒有影響
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稅率為3%,且按銷售額的3%計算增值稅,無法進行增值稅抵,故本次降稅對其並無實際稅負影響。
八、現代服務業開6%發票的納稅人沒有影響
現代服務業企業一般納稅人稅率為6%,本次32號文並未對此稅率做調整。現代服務業包括以下幾大類:
1.研發及技術服務(其中技術轉讓及其相關的諮詢服務為免稅)
2.資訊技術服務(包括增值電信服務)
3.文化創意服務(設計、廣告、智慧財產權、展會等)
4.物流輔助服務(包括收派件服務)
5.金融服務(包括貸款、銀行服務、保險服務等)
6.鑒證諮詢服務
7.廣播影視服務
8.商務輔助服務(包括人力資源)
9.生活服務(文化、教育、醫療、旅遊、住宿、餐飲、娛樂等)
結論:綜上,在增值稅降稅期間,大部分企業實際上未受影響,有節稅空間的反而是附加稅,當然,由於企業的附加稅稅負率極低,故對企業的影響也十分有限。
更詳細內容,請參考貝斯哲官網或微信公眾號文章:《增值稅調降1个點,企業交易價格也要調整嗎?》
稅務總局明確出口退(免)稅申報有關問題,5月1日起施行
為進一步落實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要求,優化出口退(免)稅服務,簡化出口退(免)稅手續,持續加快退稅進度,支援外貿出口,經研究,稅務總局制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退(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現解讀如下:
一、《公告》的主要內容
(一)取消的出口退(免)稅事項和表證單書
1.取消出口退(免)稅預申報。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申報出口退(免)稅時,主管稅務機關確認申報憑證的內容與海關總署等相關管理部門的電子資訊無誤後方可受理。
2.取消報送《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在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時,不再報送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
3.取消報送進口貨物報關單(加工貿易專用)。出口企業按規定申請開具代理進口貨物證明時,不再提供進口貨物報關單(加工貿易專用)。
4.取消報送《出口退稅進貨分批申報單》。外貿企業購進貨物需分批申報退(免)稅的以及生產企業購進非自產應稅消費品需分批申報消費稅退稅的,出口企業不再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出口退稅進貨分批申報單》,由主管稅務機關通過出口稅收管理系統對進貨憑證進行核對。
5.取消報送無相關電子資訊申報憑證及資料。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在出口退(免)稅申報期限截止之日前,申報出口退(免)稅的出口報關單、代理出口貨物證明、委託出口貨物證明、增值稅進貨憑證仍沒有對應管理部門電子資訊或憑證的內容與電子資訊比對不符的,應在出口退(免)稅申報期限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出口退(免)稅憑證無相關電子資訊申報表》。相關退(免)稅申報憑證及資料留存企業備查,不再報送。
(二)簡化的出口退(免)稅事項和表證單書
1.簡化了《出口退(免)稅備案表》。
2.簡化了年度進料加工業務的核銷流程及報表。將《生產企業進料加工業務免抵退稅核銷申報表》《進料加工手(賬)冊實際分配率回饋表》《已核銷手(賬)冊海關資料調整報告表(進口報關單)》《已核銷手(賬)冊海關資料調整報告表出口報關單)》《生產企業進料加工業務免抵退稅核銷表》5張表格簡化為2張表格,分別為《生產企業進料加工業務免抵退稅核銷表》和《已核銷手冊(帳冊)海關資料調整表》。
(三)明確了出口退(免)稅延期申報申請的要求,啟用《出口退(免)稅延期申報申請表》。
(四)明確了申報出口退(免)稅需提供出口貨物收匯憑證的出口企業三種情形,分別為: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類別為四類;主管稅務機關發現出口企業申報的不能收匯的原因為虛假的;主管稅務機關發現出口企業提供的出口貨物收匯憑證是冒用的。
(五)明確重新評定出口企業分類管理類別的要求和流程。出口企業因納稅信用級別、海關企業信用管理類別、外匯管理的分類管理等級等發生變化,或者對分類管理類別評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書面向負責評定出口企業管理類別的稅務機關提出重新評定管理類別。
(六)明確了境內單位提供航太運輸服務或在軌交付空間飛行器及相關貨物,在申報出口退(免)稅時應提供的資料,啟用《航太發射業務出口退稅申報明細表》。同時,明確了提供航太運輸服務的境內單位在申請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時,提供國家國防科技工業局頒發的《民用航太發射項目許可證》,屬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退(免)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1號)第九條第二項第1目規定的其他具有提供商業衛星發生服務資質的證明材料。
(七)規定了《廢止檔、條款目錄》。
二、公告的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更詳細內容及法規原文,請參考貝斯哲官網或微信公眾號文章:《稅務總局明確出口退(免)稅申報有關問題,5月1日起施行》
員工提出辭職以後可以反悔嗎?
員工向公司提出辭職以後,在離職交接之前又反悔了,怎麼辦?公司還可以解除勞動關係嗎?貝斯哲現詳細說明如下:
員工辭職是其權利,一經提出即生效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上述規定,並未附加任何的特殊條件,也並不需要企業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或者簽字確認。一旦員工提前三十天(試用期內為三天,以下簡稱“預告期”)以書面方式通知了企業,預告期滿後,雙方勞動關係即解除。
這裡需要提醒企業注意的有兩點:
1.形式上必須是書面
如果員工在向公司提出辭職時,僅以口頭方式告知其主管或人事部門,並無書面的辭職,未來員工反悔時,公司很難舉證證明該員工提出辭職的事實及提出的時間。因此,通常應當要求員工採取書面方式提出辭職。如書面辭職信、辭職申請表等。此外在實踐中,電子郵件、短信、微信等方式,也是常見的員工提出辭職的形式,該等方式在能夠確認屬於員工真實意思表示的情況下,通常也可以作為證據,但是與紙質的辭職信相比,若發生爭議,該等證據因為缺乏實名認證,往往會出現真實身份證明困難的問題。例如,如何證明郵件是員工本人發出,如何證明微信號就是員工本人的微信等等。
2.若無特別規定,公司任何一級管理層均可代表公司
法律上僅規定,員工辭職要通知公司,但是應當將該辭職通知給到公司誰才能視為有效,並無明確的規定。在實踐中,若公司對於辭職沒有明確的規章制度和流程,那麼該問題確實會存在一定的爭議。是一定要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還是人事部門或是員工的直接主管?從案例及普遍情況來看,這種情況下,司法部門更傾向於保護員工的角度,只要員工將辭職通知送達公司任何一個管理層人員,即應當視為生效。因此,也建議企業在員工手冊及內部規章制度中,將辭職流程規定清楚,避免因此給公司帶來風險。
若無特殊情形,辭職申請員工不能單方撤銷
在員工提出辭職後,實際離職之前,員工是否能夠撤銷或者撤回辭職申請呢?
從法條制定的初衷和實踐操作來看,一般情況下是不行的。
員工作為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對自己的行為負責。辭職行為是法律賦予員工單方解除勞動關係的一項權利,並不需要公司批准,因而在通知到達公司時即生效。從另一方而言,若讓員工隨意提出辭職又隨意撤銷,企業也將難以實現正常的用工管理。
對於該問題,因為國家層面並無明確規定,各地在執行時的口徑也會有一定的差異,例如《江蘇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印發<江蘇省勞動仲裁疑難問題研討會紀要>的通知》(蘇勞仲委[2007]6號)中曾經作出過說明:
“十二、勞動者按照《勞動法》第31條規定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又反悔,是否有權撤回已遞交的通知?
勞動者依據《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三十日期限未屆滿前,勞動者辭職行為沒有產生預期的法律後果,故勞動者可以撤銷辭職行為,撤回解除勞動合同通知。但用人單位如在三十日內已與勞動者辦理了工作交接手續或已對工作重新作出了安排,及其他難以撤銷的準備工作,免除了勞動者工作滿三十日的義務的,應視為用人單位同意勞動者辭職,雙方就解除勞動合同已協商達成一致,應適用《勞動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勞動者無權撤銷辭職行為。”
若依照該規定,也就意味著如果企業在員工提出辭職後,沒有及時回應或做工作調整,那麼員工提出的撤銷辭職行為,還是有可能被勞動仲裁部門認可的。
基於此,我們建議,企業在處理員工辭職時,應當及時給出回應,並留下相應的憑證,以避免員工又突然反悔。
此外,需要提醒的是,在員工辭職生效的情況下,正常會有預告期和離職交接期。但作為法律賦予公司的一項權利,公司可以和員工協商離職時間,如同意員工早於三十日離職,並不違反法律規定。所以,如果確認辭職員工可以儘快辦理離職交接的,也建議公司儘快為員工辦理相關手續。
更詳細內容,請參考貝斯哲官網或微信公眾號文章:《員工提出辭職以後可以反悔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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