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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動態 貝斯哲事業群總經理劉鐵華女士受聘擔任上海交通大學技術轉移專家
稅收政策 大陸個人所得稅將迎來重大變化
實務解析 同業競爭問題全面解析
熱點新聞 東莞總部經濟補貼政策即將印發,新遷入總部企業最高獎勵1億元
貝斯哲事業群總經理劉鐵華女士受聘擔任上海交通大學技術轉移專家
受上海交通大學先進產業技術研究院聘請,貝斯哲法律財稅事業群總經理劉鐵華女士作為技術轉移專家,將為上海交大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所涉及的智慧財產權、科技金融、法律事務、資產評估等專業問題提供諮詢服務。
多年來,上海交大的專利及科研成果一直名列全國高校前列。如何處理好科研成果與產業化的關係,實現下游企業技術需求和上游科研成果轉化的有效銜接,成為近年來交大及諸多高校發展高新技術的關鍵性問題。
基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對於出資形式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智慧財產權】作價出資的規定,實務中,對於專利、商標、專有技術等可以評估的智慧財產權外,隨著新型經濟模式的興起,行業操作經驗、人脈資源、商業秘密乃至勞務等非證書可以載明的“無形資產”,也就是俗稱的【幹股】,是否也可以作價出資?雙方如何確定其權屬的轉移?是否可以根據雙方約定達成的成果來確認其利潤的分成?成為電子商務企業、高新技術企業、軟體發展企業、生物醫藥等技術性較強行業面臨的普遍問題。
創業者初期對於人才的渴求及急於開展業務,常常對上述問題過於忽略,草草簽署協定,導致股權架構不清晰,及至後來面臨融資及利潤分配等重大事項時,才發現需要付出根本不必要發生的稅收成本或糾正成本。如若及早規劃,完全可以避免,貝斯哲事業群法律+財稅的一站式服務,正可協助企業未雨綢繆。
大陸個人所得稅將迎來重大變化
大陸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19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審議,變化不僅僅為扣除額從目前陸籍3500元、外籍4800元統一調整至5000元,還有稅率表的變化,以及居民納稅人判定等,大陸財政部部長劉昆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作說明,說明全文如下,貝斯哲為您逐一解讀:
一、修改的總體思路
這次修改個人所得稅法,旨在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個人所得稅改革的決策部署,依法保障個人所得稅改革順利實施。修改工作堅持突出重點,對現行個人所得稅法不適應改革需要的內容進行修改,補充、完善保障改革實施所需內容。對其他內容,原則上不作修改。
二、修改的主要內容
(一)完善有關納稅人的規定
現行個人所得稅法規定了兩類納稅人:一是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二是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從國際慣例看,一般將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分為居民個人和非居民個人兩類,兩類納稅人在納稅義務和徵稅方式上均有所區別。現行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兩類納稅人實質上是居民個人和非居民個人,但沒有明確作出概念上的分類。為適應個人所得稅改革對兩類納稅人在徵稅方式等方面的不同要求,便於稅法和有關稅收協定的貫徹執行,草案借鑒國際慣例,明確引入了居民個人和非居民個人的概念,並將在中國境內居住的時間這一判定居民個人和非居民個人的標準,由現行的是否滿1年調整為是否滿183天,以更好地行使稅收管轄權,維護國家稅收權益。(第一條)
貝斯哲解讀:一改舊法以一年為判定依據,舊法的1年中也明確規定,臨時離境的不算,即一個自然年中連續離職90天以上,或者一次離境30天的,就視為未在大陸呆滿一年。若新法改為183天,則按實際入境天數計算,根據國際稅收協定,應該為任意連續12個月內均未達到183天才視為非居民。
儘管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未出現183天的概念和條款,但根據其他法規,如《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納稅義務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48號):“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工作不超過90日或在稅收協定法規的期間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不超過183日的個人,由中國境外雇主支付並且不是由該雇主的中國境內機構負擔的工資薪金,免於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故可見,個人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在實務執行中已經有落差,修訂該條款也屬必然。
(二)對部分勞動性所得實行綜合徵稅
現行個人所得稅法採用分類徵稅方式,將應稅所得分為11類,實行不同徵稅辦法。按照“逐步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的要求,結合當前征管能力和配套條件等實際情況,草案將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等4項勞動性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納入綜合徵稅範圍,適用統一的超額累進稅率,居民個人按年合併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同時,適當簡並應稅所得分類,將“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調整為“經營所得”,不再保留“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該項所得根據具體情況,分別併入綜合所得或者經營所得。對經營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仍採用分類徵稅方式,按照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第二條)
貝斯哲解讀:相關變化見下表:
(三)優化調整稅率結構
一是綜合所得稅率。以現行工資、薪金所得稅率(3%至45%的7級超額累進稅率)為基礎,將按月計算應納稅所得額調整為按年計算,並優化調整部分稅率的級距。具體是:擴大3%、10%、20%三檔低稅率的級距,3%稅率的級距擴大一倍,現行稅率為10%的部分所得的稅率降為3%;大幅擴大10%稅率的級距,現行稅率為20%的所得,以及現行稅率為25%的部分所得的稅率降為10%;現行稅率為25%的部分所得的稅率降為20%;相應縮小25%稅率的級距,30%、35%、45%這三檔較高稅率的級距保持不變。(第三條、第十六條)
二是經營所得稅率。以現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稅率為基礎,保持5%至35%的5級稅率不變,適當調整各檔稅率的級距,其中最高檔稅率級距下限從10萬元提高至50萬元。(第三條、第十七條)
貝斯哲解讀:相關稅率變化我們推測按下兩表計算:
主要變化為上兩表黃色部分,上述稅率、稅距均為貝斯哲根據相關資料進行的推測,僅供大家參考,最終還是以最後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為准。
(四)提高綜合所得基本減除費用標準
按照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工資、薪金所得的基本減除費用標準為3500元/月,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減除20%的費用。草案將上述綜合所得的基本減除費用標準提高到5000元/月(6萬元/年)。這一標準綜合考慮了人民群眾消費支出水準增長等各方面因素,並體現了一定前瞻性。按此標準並結合稅率結構調整測算,取得工資、薪金等綜合所得的納稅人,總體上稅負都有不同程度下降,特別是中等以下收入群體稅負下降明顯,有利於增加居民收入、增強消費能力。該標準對於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中國境內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人和在中國境內有住所而在中國境外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人統一適用,不再保留專門的附加減除費用(1300元/月)。(第五條)
貝斯哲解讀:具體變化見下表
(五)設立專項附加扣除
草案在提高綜合所得基本減除費用標準,明確現行的個人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住房公積金等專項扣除項目以及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項目繼續執行的同時,增加規定子女教育支出、繼續教育支出、大病醫療支出、住房貸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與人民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專項附加扣除。專項附加扣除考慮了個人負擔的差異性,更符合個人所得稅基本原理,有利於稅制公平。(第五條)
貝斯哲解讀:大陸個稅在逐步與台灣稅制同步,個人的個稅考慮到了家庭因素,所以會增加子女教育及住房利息、租金的扣除,當然,實務中,上述費用的合理性還有待確認及明確。
(六)增加反避稅條款
目前,個人運用各種手段逃避個人所得稅的現象時有發生。為了堵塞稅收漏洞,維護國家稅收權益,草案參照企業所得稅法有關反避稅規定,針對個人不按獨立交易原則轉讓財產、在境外避稅地避稅、實施不合理商業安排獲取不當稅收利益等避稅行為,賦予稅務機關按合理方法進行納稅調整的權力。規定稅務機關作出納稅調整,需要補徵稅款的,應當補徵稅款,並依法加收利息。(第六條)
此外,為保障個人所得稅改革的順利實施,草案還明確了非居民個人徵稅辦法,並進一步健全了與個人所得稅改革相適應的稅收征管制度。
貝斯哲解讀:由於CRS的執行,也給了稅務機關強有力的資訊支援,個人在境外的帳戶資訊變得透明,相信2018年至2019年應該是境外個人所得稅查核的重點年份,對於台籍個人,因台灣亦加入CRS框架,在台灣進行查稅時,大陸稅務機關亦可通過稅收資訊交換條約,對台籍境外的資金狀況進行核實,並進行補稅動作。
更詳細內容,請參考貝斯哲官網或微信公眾號文章:《大陸個人所得稅將迎來重大變化》
同業競爭問題全面解析
定義:同業競爭,是指公司的控股股東(包括絕對控股和相對控股)、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所從事的業務與該公司業務相同或相似,雙方構成或可能構成直接或間接競爭關係,可能對公司的業務開展及股東的利益產生不利影響。
與關聯交易問題一樣,同業競爭問題也是公司IPO時發審委關注的重點之一,相關文件也對同業競爭進行了規定: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發行人的業務獨立。發行人的業務應當獨立于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得有同業競爭或者顯失公平的關聯交易。
《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第二十七條規定,上市公司業務應完全獨立于控股股東。控股股東及其下屬的其他單位不應從事與上市公司相同或相近的業務。控股股東應採取有效措施避免同業競爭。
從過往的經驗我們可以看出,擬上市公司若存在同業競爭,且沒有得到有效解決的話,將會成為成功過會的一個實質性障礙。
判定標準:在進行同業競爭判定時,我們應該從兩個維度來進行分析。第一個維度是對主體邊界的分析,包括股東、親屬、比例等等,即是對“人”的分析;第二個維度是對競爭程度的分析,包括產品類型、目標客戶、市場區域等,即是對“業務”的分析。
在判定同業競爭的問題上,與判定關聯交易問題相類似,都應當遵循“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在進行具體案例分析時,應結合以下因素對具體問題進行綜合判定。
一、主體邊界界定
1、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同業競爭的定義只是提到了公司的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但在實際案例分析中,絕不只局限於此。《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以下行為,未經股東會或股東大會同意,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在實際分析過程中,不僅需要對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直接或間接控制的企業的經營業務進行調查,還需對其是否在其他與公司經營同類業務的企業擔任職位進行調查,從而避免其利用職務之便做出損害公司及股東利益的行為。
2、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東
在實際分析中,不僅要對控股股東進行考察,還應對公司主要股東進行考察(一般持股5%以上都被認定為主要股東),但5%也是一個絕對的標準,實際中應結合公司的股份分散程度進行具體認定公司的主要股東。
3、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重要親屬
在進行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考察時,不僅要對其直接或間接控制的企業進行考察,還應對其重要親屬(包括直系親屬、近親等)直接、間接控制或擔任重要職務的企業進行考察,關注是否存在利益輸送的行為。
在進行這方面考察時應結合親屬親密程度、重要性原則(如生產經營設備、主營業務等)、業務緊密程度(如是否獨立經營等)進行具體分析,同時還可以結合關聯企業的歷史沿革、業務範圍等方面進行分析。
二、競爭程度分析
在進行競爭程度分析時,還應弄清楚以下兩個概念:
•同業競爭:是指雙方從事相同或相近業務,並且構成或可能構成直接或間接的競爭關係。
•同業不競爭:是指雙方雖然從事的業務相同或相近,但銷售區域或銷售物件存在很大差異,致使雙方並不能形成直接的競爭格局及發生利益衝突的情況。
那麼,我們在認定同業競爭時就可以從以下幾方面進行分析:
1、主營業務分析
對雙方所提供的產業或服務的功能、種類、形式、價格及核心技術存在相同或相似的程度進行分析比較,並分析雙方業務的獨立性及可替代程度。
2、目標群體分析
對雙方提供的產品或服務所針對的目標群體進行分析,可從目標群體的性別、年齡、收入水準、職業及企業客戶的細分行業差別等方面進行對比分析,從而判定雙方的目標群體的相同或相似程度。
3、銷售區域分析
對雙方提供的產品或服務所能夠輻射的區域範圍進行對比,分析其相同或相似程度。分析是否存在區域重疊現象,是否存在直接競爭或利益衝突的情況。
4、客戶及供應商分析
對雙方主要客戶及供應商進行對比分析,是否存在重要客戶或供應商一致的情況,判斷其相同或相似程度。同時也可對關聯企業與重要客戶或供應商發生合作的時間及其原因進行具體分析,分析是否存在通過隱性關係促使關聯企業獲取客戶或供應商的情形,判斷是否存在利益輸送的現象。
同業競爭的影響:在企業實際經營中,同業競爭的存在必然使得相關聯的企業無法完全按照完全競爭的市場環境來平等競爭,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高級管理人員等會利用其表決權或職位之便對公司重大經營產生重大影響,如果其影響是不利於公司的,那麼將會對公司的正常經營收入及股東的利益造成損失。
一、業務獨立性
若公司存在同業競爭的現象,會對公司業務獨立性會產生很大的影響。可能存在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重要股東、高級管理人員等利用職務之便,為了自身或他人的利益使得公司喪失原本屬於自身的業務,使公司不能有效、獨立的開展業務。
二、利益輸送
在對公司業務的獨立性產生影響的同時,也會對公司的收入造成一定的損失,從而最終損害到股東的利益,影響公司的持久、健康發展。
解決方案:同業競爭問題一直都是發審委關注的重點,因其不僅影響到公司業務的正常開展,將來還會對廣大的投資者造成投資損失。所以,若公司想要上會成功,那麼就必須解決同業競爭的問題,公司與仲介機構應積極制定解決方案,徹底解決同業競爭問題。筆者對過往案例進行了簡要總結,得出以下幾種解決方案:
一、收購合併
若關聯方的資產相對優質,那麼擬上市公司可以將這部分存在同業競爭的關聯方資產通過收購合併的形式,裝入擬上市公司主體中,進行資產的有機整合。這既能解決同業競爭的問題,又可以擴大擬上市公司的資產及業務規模。
二、資產、股份轉讓
若擬上市公司覺得關聯資產並不是特別優質,不願意將其收購,那麼關聯方可以將這部分資產轉讓給與上市公司不存在關聯關係的協力廠商,從而解決同業競爭的問題。同時關聯方也可以將持有的擬上市公司股份轉讓出去,使得自身不構成與擬上市公司的關聯關係。
在通過資產、股份轉讓的方式解決同業競爭問題時,應著重注意是否真實轉讓,而不存在股份代持、虛假轉讓的情形。
三、停業或註銷
在進行擬上市公司資產轉讓時,若沒有合適的受讓方願意接受該部分資產或因其他原因不採用資產轉讓時,還可以通過將這部分存在同業競爭的業務進行註銷或停業處理,或改變其經營範圍,放棄競爭業務。
四、承諾協議
擬上市公司應在有關股東協議、公司章程等文件中規定避免同業競爭的措施,並在申請發行上市前取得控股股東同業競爭方面的有效承諾,承諾將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間接地從事或參與和擬上市公司競爭的任何業務活動。
五、業務劃分
競爭企業通過承諾協議的形式,對自身的產品結構、市場區域、目標群體等進行合理劃分,承諾今後不會與擬上市產生直接或間接競爭及利益衝突的情形。
六、資產託管
競爭企業可通過將關聯資產託管給擬上市公司,待成功上市後將這部分資產轉讓或託管給上市公司。在實踐中也不少採用,但證監會對此的審查往往較嚴。
案例分析:
收購合併——宏川智慧
巨集川智慧披露的招股說明書中顯示,為實現倉儲業務的整體上市,2012年12月起公司對實際控制人控制的倉儲業務進行了資源重組,收購了倉儲經營主體太倉陽鴻、三江港儲和南通陽鴻,逐步消除公司與關聯方同業競爭現象,完善公司規範運作,進一步提升公司市場競爭力。
承諾函——寧德時代
寧德時代披露的招股說明書中顯示:“為避免今後與公司之間可能出現同業競爭,維護公司和股東的利益,公司控股股東瑞庭投資與實際控制人曾毓群、李平分別出具了承諾函。”
東莞總部經濟補貼政策即將印發,新遷入總部企業最高獎勵1億元
據悉,《東莞市關於促進總部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下簡稱《意見》)近日即將印發。對新遷入的綜合型總部企業和職能型總部企業,分別給予最高一次性獎勵1億元和5000萬元。
《意見》提出,力爭經過5年努力,全市總部企業數量明顯增加,規模集聚效應明顯提高,以南城國際商務區、松山湖高新區、濱海灣新區、水鄉新城等為代表的總部經濟集聚區初具規模。到2025年,力爭全市總部企業數量超過100家,培育一批廣東省100強、全國500強企業。
總部企業認定條件——以行業、主營業務收入及納稅額認定
《意見》指出,總部企業分為綜合型總部企業和職能型總部企業兩種類型。
在綜合型總部企業認定條件中,除在本市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在本市匯總納稅,符合本市產業發展導向等要求外,還需滿足在本市以外投資或授權管理和服務的企業不少於3個,主營業務收入來自本市以外下屬分支機搆的比例不低於20%的條件。
《意見》對綜合型總部企業在本市的營業收入、稅收貢獻等指標按照行業進行分類要求。
對職能型總部企業認定,《意見》指出,職能型總部主要包括銷售中心職能總部、運營中心職能總部、研發中心職能總部三種類型。
根據《意見》,上一年度公佈的世界企業500強(福布斯)、中國企業500強(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中國服務業企業100強(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等企業和國家確定的大企業(集團),只要在東莞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綜合型總部(含區域性總部)、職能型總部企業,可直接認定為綜合型總部企業或職能型總部企業。
新引進遷入的企業,承諾註冊遷入次年在本市主營業務收入、納稅額等不低於東莞總部企業相應認定條件的,可于註冊遷入當年申請認定為總部企業。
總部企業扶持政策更詳細內容,請參考貝斯哲微信公眾號文章:《東莞總部經濟補貼政策即將印發,新遷入總部企業最高獎勵1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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