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指引
活動講座 貝斯哲受邀為上海市台協寶山區工委會進行專題講座
實務解析 稅務稽查動作頻,山雨欲來風滿樓
稅收政策 看似簡單但影響重大的2018年42號公告
勞動人事 勞務外包Q&A,工廠究竟該怎樣用工?
貝斯哲受邀為上海市台協寶山區工委會進行專題講座
2018年8月9日下午,假借上海市台協寶山區工委會舉辦工作報告及上海市“惠台55條政策”宣講之際,貝斯哲法律財稅事業群總經理劉鐵華女士受邀進行了關於台商在大陸土地廠房處理過程中的法律財稅實務講座。
結合台資企業近期因環保風暴及城市規劃建設所遭遇的拆遷補償、土地廠房處置等事宜,劉鐵華總經理從交易條款設計、資金與稅務規劃、債權債務處理等方面著手進行了全面深入的分析,干貨滿滿,獲得了與會寶山台商的一致好評。
近兩年來,基於台資企業資產處置的需要,貝斯哲事業群以財務顧問與法律顧問的身份,協助買賣雙方對接資源,並在交易過程中提供合同審核、資金監管、稅收規劃服務,説明不少台資企業順利實現土地廠房的資產活化與整合,獲得了當事人的高度信賴與好評。
貝斯哲法律財稅事業群房地產部可為台商土地廠房處置提供如下服務:
- 房產盡職調查(抵押、租賃、消防、司法措施、工程驗收等)
- 不動產及企業資產評估
- 參與交易談判並擬定相關協定
- 協助交易資金監管
- 辦理房地產過戶手續
- 取得銀行融資
- 辦理內保外貸
- 房地產抵押擔保辦理
- 設立外商投資企業
- 代理記帳/稅務申報/年度審計
- 測算並規劃房地產交易稅費
- 籌劃房地產持有期間稅費
- 工業地產交易介紹
- 不動產剝離
- 不動產作價出資
- 企業清算
稅務稽查動作頻,山雨欲來風滿樓
2018年5月金稅三期系統再次升級,各地國稅與地稅的合併也陸續展開。稅務系統的大動作調整,完全得益于金稅三期的大資料分析,稅務稽查可謂做到滴水不漏。
如果,我們對於稅務稽查的認知還停留在只是走走形式,做做樣子,每個企業象徵性補一點稅的話,那麼就大錯特錯了——“嚴格執法“將是近期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近兩年來的營改增、增值稅稅率調整、個稅調整、稅務稽查等連環動作,無一不彰顯大陸稅務改革的效率及決心。
一、個稅查核力度加大
天津地稅於6月8日發佈個人所得稅風險提醒,將對個人工資薪金為0元或1元、單位大部分員工長期工資薪金為3,500元、規模較大或經營狀況較好的單位長期申報稅額為0元等情形開展進一步稽查。
二、稅收黑名單
國稅總局公佈2018年1-6月各地稅務機關公佈稅收“黑名單”,案件共2781件,比去年同期增長80%;“黑名單”全部推送至同級相關部門,共計實施各項聯合懲戒措施2.5萬戶次。此外,全國各級稅務機關共對5.63萬戶涉嫌騙稅虛開企業開展檢查,查處騙取出口退稅違法行為挽回稅款損失48億元;已認定虛開和接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及其他可抵扣憑證227萬份,涉及稅額434億元。
三、納稅信用評級嚴格,一處失信,處處受限
納稅信用等級共分為A、B、M、C、D五級,對於A級企業(評分90分以上),在領用發票、稅收優惠、財政扶持上一律享受便利;對於B級企業(評分70分以上),稅務機關會給予一定的輔導,使其能達到A級的標準;M級為新設企業或無經營收入企業,同樣需打分70分以上;對於C級企業(40分-70分),稅務機關將嚴格監管;對於D級企業(40分以下),將保留D級評價兩年,第三年也不得評價為A級,並採取相應處罰措施如下:
1、D級企業法人、董事、監事、總經理註冊或任職的其他企業直接評為D級;
2、發票領用嚴格管理,交舊供新、限量供應;
3、列入重點監管對象,一旦違法,不適用罰責下限的處罰標準;
4、將稅務評級通報其他部門,在經營、投融資、取得政府供應土地、進出口、出入境、註冊新公司、工程招投標、政府採購、獲得榮譽、安全許可、生產許可、從業任職資格、資質審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共9大方面28條懲戒措施限制。
貝斯哲小貼士:企業可通過金稅盤登錄電子稅局查詢本企業納稅信用評級,若查詢其他企業資訊評級,也可通過“企信寶”等手機APP進行查詢。
四、對嚴重違法者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與納稅有關的刑法罪名如下:
逃稅罪;抗稅罪;逃避追繳欠稅罪;騙取出口退稅罪、偷稅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虛開發票罪;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非法製造、出售非法製造的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非法製造、出售非法製造的發票罪;非法出售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非法出售發票罪;持有偽造的發票罪。
上述罪責從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到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到十年以上,甚至是無期徒刑!
五、稅收違法案例分享(2018年7月國稅局公佈)
因篇幅限制,有關稅收違反的案例,請參考貝斯哲官網或微信公眾號文章《稅務稽查動作頻,山雨欲來風滿樓》。
由於稅務稽查往往是查核企業歷史賬務,一般查核三年,因為是過往歷史,有些財務人員也已更換,老闆根本無法了解自己企業的稅收風險水準,等到被稅務處罰,為時已晚,更有甚者,面臨刑事責任的嚴重後果!
貝斯哲法律財稅事業群財稅業務部可協助企業進行財稅檢核與診斷、財務重整、稅務規劃、個人所得稅規劃、台干薪資結構之規劃、內控制度的建立與完善等服務,督導企業合法經營,讓經營者感到安心。
看似簡單但影響重大的2018年42號公告
國稅總局昨天發佈2018年第42號公告,對增值稅相關細節予以明確,法規原文並不長,但卻明確了很多此前操作上未明確的問題,涉及教育、設備製造、旅遊、建築等行業,貝斯哲現分析如下:
一、增加中外合作教育服務收入免繳增值稅條款
根據財稅[2016]36號文附件3第一條第(八)項,免繳增值稅的教育服務主要有如下限制:
(1)對教學內容的限制,主要為國家承認的學歷證書的教學內容;
(2) 對學校的限制,主要為國家承認學歷的教育機構,不含職業培訓機構。
42號公告明確,若為中外合作辦學,則需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國務院令第372號)的規定執行。根據372文,中外合作辦學不得興辦義務教育性質的機構,且不得從事宗教有關的教學行為。當然,教育文憑視當地政府、教育部門、社保部門的要求,需要進行一定的審批。
二、境內機票代理業務明確差額課稅標準
財稅[2016]36號公告並未明確機票代理中對於境外航空公司開具的合法憑證是否可在增值稅銷售額進行扣除的政策,42號明確如下:
1.支付給航空運輸企業的款項,扣除憑證包括下列兩項之一:
(1)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ATA)開賬與結算計畫(BSP)對帳單;
(2)航空運輸企業的簽收單據。
2.支付給其他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企業的款項,以代理企業間的簽收單據為合法有效憑證。
三、出售補充耕地指標也要繳納增值稅
根據財稅[2016]36號公告,出售無形資產屬增值稅應稅行為,主要指不具實物形態,但能帶來經濟利益的資產,包括技術、商標、著作權、商譽、自然資源使用權和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
1、技術,包括專利技術和非專利技術。
2、自然資源使用權,包括土地使用權、海域使用權、探礦權、採礦權、取水權和其他自然資源使用權。
3、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包括基礎設施資產經營權、公共事業特許權、配額、經營權(包括特許經營權、連鎖經營權、其他經營權)、經銷權、分銷權、代理權、會員權、席位權、網路遊戲虛擬道具、功能變數名稱、名稱權、肖像權、冠名權、轉會費等。
42號公告雖然明確轉讓“補充耕地指標”要繳納增值稅,但實際上,從36號公告來看,屬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行為,理應進行課稅,當然被要求課稅的原因之一系“能帶來經濟利益”。
四、明確重大資產重組形成限售股的計稅標準
稅務總局2016年第53號公告第五條中,根據限售股形成的原因分別明確了限售股買入價的確定原則:“(三)因上市公司實施重大資產重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複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以該上市公司因重大資產重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盤價為買入價。”
42號公告明確分兩種情形來確認:
1、因重大資產重組停牌後,進行限售股交易的,以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盤價為計稅標準;
2、重大資產重組前已經停牌的,上市公司完成資產重組後股票恢復上市首日的開盤價為買入價計稅標準。
五、明確銷售兼安裝服務可適用簡易計稅
企業銷售機器設備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包括以下兩種情形,即設備為自產或外購:
(一)銷售自產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
只要企業可分別核算自產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則機器設備銷售時,可以將此機器設備的安裝服務以簡易計稅方法課稅。
(二)銷售外購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
這種情形下又分兩種情況:一是納稅人未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那麼應按照混合銷售的有關規定,確定其適用稅目和稅率;二是納稅人已按照兼營的有關規定,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同樣可以將此機器設備視為“甲供”的機器設備,將納稅人提供的安裝服務視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安裝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另外,明確企業對安裝運行後的機器設備提供的維護保養服務,按照“其他現代服務”繳納增值稅。
財務人員應關注上述政策變化,增值稅申報可更加精准,上述政策總體是為企業減稅,如設備安裝適用簡易計稅、境外航空代理可扣減非大陸應稅憑證等政策。
公告原文,請詳見貝斯哲微信公眾號文章:《看似簡單但影響重大的2018年42號公告》
勞務外包Q&A,工廠究竟該怎樣用工?
根據2014年3月1日正式實施的《勞務派遣暫行規定》,對於勞務派遣用工比例的調整,給予了企業2年的過渡期。自2016年2月29日過渡期滿以後,各地政府部門陸續對勞務派遣開展了專項的檢查和整治。而對於原本以勞務派遣用工的企業來說,除嚴格執行《勞動合同法》和《勞務派遣暫行規定》,與常規崗位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外,更多的會考慮採取“勞務外包”的方式,仍然將實際用工和員工勞動關係相分離。
但正因如此,實踐中出現了大量“名為外包,實為派遣”的用工方式。究竟這樣的用工方式有多大法律風險?又該如何避免呢?貝斯哲結合實踐經驗,針對該問題梳理如下:
Q1:僅將《勞務派遣合同》變更為《勞務外包合同》,是否就能規避法律責任?
A1:僅僅變更合同名義,並不能達到規避法律責任的目的,勞務派遣和勞務外包在很多方面都有區別。
隨著《勞動合同法》和《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的嚴格實施,工廠使用勞務派遣員工受到了很大限制,尤其要求勞務派遣用工數量控制在用工總量的10%以內。基於此,越來越多的工廠採用“勞務外包”方式,替代原來的勞務派遣。很多勞務派遣公司也轉型提供勞務外包或崗位外包的服務。
但僅僅變更合同名義,並不能達到規避法律責任的目的,勞務派遣和勞務外包在很多方面都有區別。若未能徹底進行用工方式的改變,在發生勞動糾紛時,用工企業仍要承擔法律責任。該等責任包括:
1.按人數處以罰款: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反本法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2.連帶賠償責任:真正意義上的勞務外包合同,屬於雙方之間純粹的商業關係,一方為另一方完成委託事項,並由其自行管理員工及承擔用工過程中所引起的相關責任;而勞務派遣合同雖從法律意義上來說員工屬於派遣方,但其最終的經濟責任承擔實際上仍屬於實際用工單位,兩者存著本質區別。如名義上的勞務外包合同被認定為實質上的勞務派遣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行政警告:根據《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用工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關於“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的規定),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Q2:要避免上述法律風險,在選擇轉變為勞務外包時,應當注意哪些要點?
A2:企業在改變用工方式時,應注意如下要點,盡可能採取更接近勞務外包的方式。
1.合同條款格式應有別於勞務派遣:實踐中,存在很多勞務派遣公司在變更為提供勞務外包服務後,僅修改了合同名義,合同條款仍然沿用原來勞務派遣的合同版本。這種形式的勞務外包,極易被認定為勞務派遣。就一般外包合同而言,其約定的內容多為:外包服務內容、服務價格及計費方式、外包人員要求、用工風險承擔等,並不包括勞動報酬、福利待遇、經濟補償等內容,與勞務派遣合同有一定區別。
2.用工風險應約定勞務外包公司承擔:勞務外包模式下,用工風險全部由勞務外包公司承擔。在法律上,發包企業對外包員工並不存在當然的賠償責任。但是,在企業用工從勞務派遣轉為勞務外包的過程中,如果確實按照勞務外包的模式約定用工風險,勞務外包公司所付出的成本和承擔的風險更大,其相應所收的服務費也會比之前勞務派遣模式下的服務費高,這需要企業根據自身的用工成本去做衡量和選擇。
比如,可以和勞務外包公司約定:發包企業為勞務外包公司分擔一部分的保險費用;或外包人員在工作場所發生意外傷亡,賠償金額超過一定限額的,勞務外包公司可以和發包企業協商,就超出的部分按一定比例承擔等。
3.約定勞務外包公司實施現場管理:人員的用工管理,是判斷勞務派遣和勞務外包很重要的標準。若勞務外包公司能夠安排人員到現場對外包人員進行管理和考核,或協助發包企業進行管理和考核,在對勞務派遣和勞務外包進行認定時會更有利於發包企業。
該等管理和考核,可以在不影響發包企業正常用工的情況下,拆分一部分用工管理事項給發包企業,例如:外包人員的入職面試、基本培訓、請長假、離職等。
4.員工薪資應單獨核算和發放:勞務派遣下的員工報酬,採取的是與用工企業員工“同工同酬”的原則,由用工單位決定。而在勞務外包的情況下,外包人員的報酬與發包企業無直接關係,應由勞務外包公司自行核算和發放。
從實踐來看,通常要注意:發包企業的薪酬體系應當與勞務外包公司的薪酬體系進行區分,不要完全沿用發包企業的薪酬制度;不要直接向外包員工發放薪資或福利、獎金等。
5.根據總量,全部以服務費方式結算:勞務外包下,發包企業和勞務外包公司之間應該是按照服務內容、工作成果或整體的用工小時數進行結算,支付的應該是外包的服務費。至於勞務外包的用工成本、提供管理服務的成本等,應該是勞務外包公司自行測算。
在實踐中較為常見的是:發包企業按照外包人員全體的工作量(工作時間、產出成果等)與勞務外包公司計算服務費,並不以單個員工的工作時間、工作成果等進行結算。發包企業則按照自己的標準,結合發包企業提供的考勤情況和勞務外包公司派駐現場的管理人員的回饋情況,結算並發放外包人員薪資待遇。
從上述對比分析中可以看出: 勞務派遣情況下,員工與用工企業之間有著更為緊密的用工和管理關係,其情形更類似於勞動關係下的用工方式。而勞務外包形式下,更多的是發包企業和外包企業之間的合同關係,外包企業需要對外包人員實施更具體的管理,並完成發包企業所要求的工作成果和工作內容。
工廠在改變用工方式時,可以參考上述要點,對企業管理模式以及與外包公司的合作模式等進行梳理和檢討,以免在實際用工中發生本可規避的風險。
Q3:選擇廉價的勞務外包公司,背後可能隱藏的風險是什麼?
A3:在勞務外包的情況下,勞務外包公司需要配合發包企業做更多的管理,並且自己承擔用工的風險和責任,自己核算用工的成本和費用。該等情況下,若像此前一樣仍以價格為導向選擇勞務外包公司,可能會存在風險。
如前述分析,勞務派遣轉變為勞務外包的同時,發包企業對員工的管控力實際上也在減弱,外包公司日常管理和服務的重要性就相對凸現出來。
在以往選擇勞務派遣公司時,因派遣公司所提供的服務內容較少,企業更多的是考慮派遣公司的招工能力、工人品質和用工成本。因此,在存在多家派遣公司競標的情況下,往往會選擇價格較低的派遣公司。
但在勞務外包的情況下,勞務外包公司需要配合發包企業做更多的管理,並且自己承擔用工的風險和責任,自己核算用工的成本和費用。該等情況下,若像此前一樣仍以價格為導向選擇勞務外包公司,可能會存在如下風險:
1.降低服務品質:在外包服務成本受到擠壓的情況下,外包公司很可能降低服務品質,減少現場管理人員,無法及時完成發包企業管理上的配合,從而給發包企業造成日常管理上的負擔。
2.延緩、克扣或偷漏社保公積金:勞務外包情況下,發包企業無法監管到外包員工的薪資發放及社保繳納情況,外包公司很可能利用發包企業結算和外包人員發放工資的時間差,挪用資金或進行資本運作,甚至可能通過克扣或偷漏社保公積金的方式,實現非法盈利。一旦因此導致外包人員利益受損,員工群體性事件、罷工等等,均可能給發包企業造成損失。
3.外包員工品質不高且缺乏穩定性:外包公司如果通過壓低價格的方式競標成功,微薄利潤下只能通過大量招工實現盈利。而隨著沿海地區城市“用工荒”的日漸凸顯,外包公司採取虛假承諾等方式的招工現象時有發生,勢必造成外包員工品質不高且缺乏穩定性。
Q4:對於“名為外包,實為派遣”的用工方式,司法和執法部門如何處理?
A4:司法部門判決外包企業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居多,行政執法部門也會採取專項整治、行政處罰等手段規範企業用工。
從司法案例來看,因“名為外包,實為派遣”而產生勞動爭議,多是出現在員工離職糾紛、工傷糾紛等案件中。此類案件中,為爭取權益最大化,員工往往會將實際用工的發包企業一同列為被告,並主張三方的關係為勞務派遣,而非勞務外包。
該等情況下,法院會對用工性質進行界定。其參考的原則即Q2中提到的5個要點。若用工關係最終被認定為勞務派遣,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法院會要求發包企業對經濟補償金、工傷相關待遇及賠償等承擔連帶的賠償責任。而對於發包企業違反“三性”崗位規定的,應由行政機關處理,這並不影響法院對勞務派遣的認定。
從執法部門的執法情況來看,在2013年《勞動合同法》修訂並實施以來,各地勞動執法部門都陸續開展過針對“勞務外包”或“勞務派遣”的專項整治活動。例如湖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在2017年3月所開展的“整頓勞務外包承攬秩序”專項行動中,針對“勞務外包”和“勞務派遣”,湖州人社局著力實施“三查三看”,即:
1.查協議:主要確認“是否符合外包承攬要素和資格”。例如:用工管理方式、勞動用工人數、承攬時間、勞務費標的及支付方式、糾紛和工傷處理途徑約定等。
2.查場所:主要確認“是否符合外包管理必備和要求”。例如:查驗承攬單位有無辦公場所、是否派駐勞動用工管理人員、用工管理是否屬實、勞動者的工資和社保繳納情況等。
3.查資料:主要確認“看是否遵守勞動保障法律和法規”。例如:勞動合同簽訂數量、工資支付情況、社保繳納數量、工作考勤、加班情況等。
對於經排查,屬於“名為外包,實為派遣”的企業,行政執法部門將會從重予以處罰。屬於非法勞動用工的,也將予以取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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