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证券
1、国务院明确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准入管理
9月13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具体如下:
一是明确实施经营业的总体分业经营。经批准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金融控股公司开展股权投资与管理,自身不直接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分业经营、相互独立,建立风险的防火墙。
二是明确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条件。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实缴注册资本额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不低于所直接控股金融机构注册资本总和的50%;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登记为金融控股公司,不得在公司名称中使用“金融控股”、“金融集团”等字样。
三是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及变更程序。金融控股公司变更名称、住所、注册资本、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修改公司章程,投资控股其他金融机构,增加或者减少对所控股金融机构的出资或者持股比例导致控制权变更或者丧失,分立、合并、解散或者破产,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
2、证监会私募新规:禁止明股实债,注册地与办公地应在同一省市
9月12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包括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明确私募基金财产投资的负面清单,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提出了“十不得”的禁止性要求。规范的对象仅限于在基协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其新增规定内容如下:
一、禁止关联方等从事募集宣传推介、禁止自融。
二、要求注册地与主要办事机构在同一省级、计划单列市行政区域内。
三、明确禁止明股实债,PE可提供1年期以下借款或担保。
四、禁止通过私募份额或收益权拆分转让变相突破投资者限制。
3、上交所大力精简优化上市公司持续监管规则体系
9月11日,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重大资产重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两项规则,着力打造简明、清晰、友好的持续监管规则体系。
一是减少层级。针对长期以来形成的基本规则、细则、指引、通知及指南组成的规则体系,减少纵向层级,逐步形成以股票上市规则为中心,以规则适用指引为辅助的持续监管规则体系。
二是归并整合。针对业务规则数量多、体系庞大的特点,将散见于不同规则的同类事项,实行横向归并,减少规则数量,便利查找使用,逐步形成由日常信息披露、公司治理和专项业务组成的分类体系。
三是统一编号。按照所属业务类别,对基本业务规则之下的规则适用指引、业务指南纳入编号管理,依序进行编号,方便市场主体识别和查询。
四是明确标准。将分散在业务通知、指南等较低位阶文件中的规范性要求进行全面梳理,废止其中不适应的规定,将实践中执行的合理的监管标准整合归并至规则适用指引中,向市场公开,杜绝“口袋规则”“隐形门槛”。
五是简化规定。集中清理规则体系中,与投资者投资决策关联度不高的信息披露要求,删繁就简、有所侧重,减少不必要的信息披露成本,在满足投资者信息需求的前提下为上市公司松绑减负。
4、外管局取消QFII和RQFII投资额度限制 不再进行备案和审批
9月1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政策称,为进一步扩大我国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取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投资额度限制。
届时,境外投资者在获得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相关资格后,应委托境内托管银行按规定办理相关登记,凭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具的业务登记凭证在托管银行开立专用资金账户及办理后续资金汇兑等业务。
此次取消合格境外投资者投资额度限制时,RQFII试点国家和地区限制也一并取消。今后,具备相应资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只需进行登记即可自主汇入资金开展符合规定的证券投资。
市场管理
1、国务院:深化商事改革 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
9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明确提出四个方面12项改革举措:
一是推进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理。全面推广企业开办“一网通办”,进一步压减企业开办时间至4个工作日内或更少,持续提升企业开办服务能力。
二是推进注册登记制度改革取得新突破。加大住所与经营场所登记制度改革力度,支持各省级人民政府统筹开展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登记试点。提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核名智能化水平,加强知名企业名称字号保护,建立名称争议处理机制。
三是简化相关涉企生产经营和审批条件。将建筑用钢筋等5类产品审批下放至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推动化肥产品由目前的后置现场审查调整为告知承诺。完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简化出口转内销产品认证程序。将疫情防控期间远程评审等应急措施长效化,全面推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网上审批。推动第三方评价机构发布一批企业标准排行榜,形成2020年度企业标准“领跑者”名单。
四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企业信息公示,健全失信惩戒机制,推进实施智慧监管,进一步完善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健全完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规范平台经济监管行为,引导平台经济有序竞争,依法查处电子商务违法行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
2、市场监管总局:加快出口产品转内销市场准入
9月9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的实施意见》的公告,落实有关举措如下:
一、加快转内销市场准入。2020年年底前,允许企业以自我声明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方式进行销售;开通国内生产销售审批快速通道。优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准入制度管理的出口转内销产品审批服务,精简流程,压缩时限;精简优化转内销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程序。
二、全面实施出口企业内外销产品“同线同标同质”,即在同一生产线上按照相同标准、相同质量要求生产既能出口又可内销的产品,并扩大“三同”适用范围至一般消费品、工业品领域;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市场监管总局不再对“三同”的技术要求、评定方式和标识作出行政性规定,也不再公布“三同”企业和产品信息;加快完善“三同”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开展“三同”产品宣传推广活动。
3、学前教育法草案征求意见:幼儿园不得作为企业资产上市
9月7日,教育部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草案》拟明确幼儿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作为企业资产上市。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不得通过资本市场融资投资营利性幼儿园,不得通过发行股份或者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营利性幼儿园资产。
此外,《草案》拟明确学前教育是学校教育制度的起始阶段,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国家实行三年学前教育制度。
对孩子入学,《草案》拟明确学前儿童入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接受学前教育,除必要的身体健康检查外,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考试或者测试。
海关外汇
1、中国首份《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出炉
8月3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这是我国第一次对经常项目外汇政策进行系统性整理,也是我国在外汇领域的改革创新、制度完善、技术升级的成果集成。
《指引》涵盖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个人、保险机构、支付机构等全部经常项目外汇业务,同步废止规范性文件29件,精简非必要业务流程和材料,旨在让市场主体“看得懂、用得上、办得顺”。
链接阅读:《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发布!︱贝斯哲
2、海关总署:调整部分进出境货物监管要求
8月28日,海关总署公布2020年第99号公告《关于调整部分进出境货物监管要求的公告》,对部分进出境货物监管要求进行调整如下:
一、取消进境栽培介质办理检疫审批时提供有害生物检疫报告和首次进口栽培介质开展风险评估送样检验的监管要求。
二、出境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输入国家或地区无注册登记要求的,免于向海关注册登记。
三、取消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提供水质监测报告和进境水生动物隔离场工作人员提供健康证明的监管要求。
四、取消出境粮食申报提供自检合格证明的监管要求,改为提供质量合格声明。
五、取消出境水果果园及包装厂注册登记时向所在地海关提交水果有毒有害物质检测记录的监管要求。
六、取消对供港澳蔬菜生产加工企业备案时向所在地海关提交生产加工用水的水质检测报告的监管要求。
七、取消企业报关时提交供港澳蔬菜加工原料证明文件、出货清单以及出厂合格证明的监管要求。
八、取消出口生产企业对肉类和水产品加工用原辅料进行自检的监管要求。
九、取消对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进口口岸海关提交进口水产品的原产地证书的监管要求。
取消对出口水产品养殖场投喂的饲料来自经海关备案的饲料加工厂的监管要求。
十、进口化妆品在办理报关手续时应声明取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免于提交批件凭证。
对于国家没有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取消提供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的监管要求,要求提供产品安全性承诺。
取消对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管理的监管要求。
财政税收
1、财关税三部门:2020年服贸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可享税收优惠
9月6日,北京市财政局、北京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国际服务贸易事务中心发布通知如下:
一、对在2020年服贸会展期内销售的限额内的进口展品(不包括国家禁止进口商品、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烟、酒和汽车)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附件所列参展企业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销售限额不超过列表额度。其他参展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销售限额不超过2万美元,具体企业名单由北京市国际服务贸易事务中心确定。
三、对展期内销售的超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销售限额的展品,以及展期内未销售且在展期结束后又不退运出境的展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照章征税。
2、国务院:优化北京市内免税店布局 落实免税店相关政策
9月7日,国务院关于深化北京市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建设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工作方案做出批复。
方案提出,促进商贸文旅服务提质升级。支持王府井步行街在营造国际化消费环境和优质营商环境、打造国际化消费区域等方面先行先试。优化市内免税店布局,统筹协调在机场隔离区内为市内免税店设置离境提货点,落实免税店相关政策。
其他
1、最高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要点如下:
一是以列举方式明确了何为商业秘密,将与技术有关的结构、原料、组分、配方、材料、样品、样式、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工艺、方法或其步骤、算法、数据、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等技术信息,和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招投标材料、客户信息、数据等经营信息明确纳入商业秘密的范畴;
二是强调商业秘密的秘密性、保密性和价值性;
三对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进行了调整,将“非法使用商业秘密”细化为直接使用、改进后使用和利用商业秘密调整、优化、改进有关生产经营活动;
四是增加了侵权责任承担的范围,如第十八条增加了判决侵权人返还或销毁商业秘密载体,清除其控制的商业秘密信息的规定;第二十条则规定可参照专利法增加参照商业秘密许可使用费确定侵权实际损失的考虑因素;
五是明确了刑事与民事交叉问题的规定,准许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证据时可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保存的证据的調查收集申请;对于刑事案件中就同一侵权行为认定的违法所得或实际损失,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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