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指引
活動講座 貝斯哲+冠昱兩岸聯手 成功舉辦【台商CRS與個人所得稅法】講座
稅收政策 利潤轉投資和境內再投資,是一回事嗎?
實務解析 股權轉讓分期收款時,所得稅應一次繳清嗎?(一)
外商投資 習近平:中國將持續擴大開放,進一步降低關稅
貝斯哲+冠昱兩岸聯手 成功舉辦【台商CRS與個人所得稅法】講座
2018年11月7日及9日下午,貝斯哲法律財稅事業群與台灣冠昱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兩岸聯手,分別於台中及台北進行了【台商CRS與大陸個人所得稅法】專題講座,吸引了逾300家企業人員參加。
台中講座由中部汽車LEXUS提供場地支持
台北場於台大集思會議中心舉辦
台灣冠昱會計師事務所所長莊璧華女士(左三)
貝斯哲事業群總經理劉鐵華女士(右三)
2018年以來,隨著大陸“惠台31條政策”的出台、“港澳台人員在內地就業證”的取消、“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的申領與發放,以及大陸新《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修正,再加上今年9月份大陸加入CRS後針對非稅收居民金融帳戶涉稅資訊的首次交換,港澳台人員在大陸的相關權益日漸得到重視,但隨之而來也引起了系列問題。比如,台商如被認定為大陸稅收居民身份,與CRS及個人所得稅法的關係為何?台籍人員在大陸是否需要繳納社保?如何避免全球所得雙重徵稅?台商該如何配置其全球資產?都成為近期來台商格外關注的話題。
因大陸與台灣對於個人所得稅法各有規定,台商分處各地資產涉及的稅收、權益、繼承等問題紛繁複雜,且隨著兩岸均加入CRS後,如何避免國際間雙重徵稅,合理配置全球資產,已成為2017年以來的熱門話題。有基於此,本次貝斯哲事業群與台灣冠昱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強強聯合,分別從各自的法律財稅專業入手,為台商出謀劃策並消除疑慮,受到了與會者的高度讚賞。
貝斯哲事業群可為企業並購重組提供如下全方位法律財稅服務:
•盡職調查
•投資架構規劃
•特殊性稅務處理
•財務診斷與重整
•並購涉及的稅收規劃
•參與談判並直至雙方協議達成
•交易中的資產處置與人員安置
•內控制度的建立與完善
•並購雙方經營管理決策許可權的設置與安排
•股份交割的審批與執行
利潤轉投資和境內再投資,是一回事嗎?
2018年9月30日,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家發改委及商務部四部委聯合公佈了財稅【2018】102號《關於擴大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暫不徵收預提所得稅政策適用範圍的通知》,鼓勵境外投資者以其從境內獲得的利潤繼續進行投資。
政策一經公佈,即獲得了外商投資企業的叫好聲。原本視同分配需要繳納預提所得稅的利潤轉投資/增資行為,終於可以享受暫免徵稅的優惠政策,這一消息使得諸多境外投資者紛紛改變計畫,改以充分利用新政進行境內投資。
貝斯哲事業群在接受客戶洽詢的過程中,發現很多外商將利潤轉投資與境內再投資的概念混淆在一起。實際上,這是兩樁完全不同的投資行為,無論是從主體、被投資企業性質,還是所涉及的資金用途,都有著截然不同的區別。
外商投資企業利潤轉投資圖示
由上圖可以看出,利潤轉投資的資金,來源於原本應分配給境外投資者的利潤,只是因為政策允許經由境內企業A的帳戶直接匯至境內企業B的帳戶,而避免出境再入境過程中的匯兌損失與麻煩,因此境內企業B的投資方,應該是境外投資者而非境內企業A;也因此,境內企業B的性質仍然是外商投資企業,與A形成兄弟企業關係,系同一個境外投資方。
實際上,利潤轉投資除了上述新設境內B企業這種情形外,根據財稅【2018】102號文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還包含了以下幾種情況:
1、作為對境內A企業本身的增資或轉為資本公積;
2、從非關聯方收購中國境內居民企業股權,即假設B企業原股東系境內投資方C,如境外投資者擬收購B的股權,則可用其從A企業獲得的利潤直接支付給C,從而獲得對境內企業B的股權;
3、財政部、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方式。
外商投資企業境內再投資圖示
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的概念,來自于《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的暫行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是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採取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以及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本企業的名義,在中國境內投資設立企業或購買其他企業資者股權的行為。”也就是說,境內企業B的註冊資金,來源於境內企業A的自有資金,而非原本歸屬于境外投資者的利潤。因此,境內企業B,系作為境內企業A的子公司而存在,與A系母子關係,而非利潤轉投資中的平行兄弟關係。
境內再投資可以是新設企業如上圖,也可以是用A企業的名義對B企業進行並購,但絕不可能是對A企業本身的增資或轉為資本公積,其根本在於這種再投資的資金來源是A企業的自有資金,而非他人所有。
外商投資企業利潤轉投資VS境內再投資
根據上述兩個圖表的比較,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
外商投資企業在境內基於上市、總部經濟認定、融資需求乃至境外端的投資限制等因素,不同目的下的投資行為,涉及到的規劃方案也不相同,這就是區分的最大意義。
股權轉讓分期收款時,所得稅應一次繳清嗎?(一)
股權收購過程中常遇到分期付款問題。收購方基於對目標公司債權債務及或有負債等問題的把控,往往希望通過拉長付款週期來降低收購後可能承擔的風險,有的甚至提出在股權轉讓變更完成一年甚至更長時間後才進行尾款的支付。
隨之產生的一個問題就是,對於股權轉讓產生的所得稅,也可以分期繳納嗎,還是應該一次性繳清?
由於國內稅法對於不同的股權出讓主體規定的稅率及繳稅方式不同,因此在分期付款所衍生的稅負繳納時點上,也給出了不同的規定。
一、當股權出讓方是境外企業時
根據國稅總局2017年第37號公告《關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有關問題的公告》第七條第三款規定:
“非居民企業採取分期收款方式取得應源泉扣繳所得稅的同一項轉讓財產所得的,其分期收取的款項可先視為收回以前投資財產的成本,待成本全部收回後,再計算並扣繳應扣稅款。”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當股權出讓方是境外企業時,對分期收款涉及的所得稅繳納亦可分期進行。
舉例來說:
某設立在BVI的境外A企業在上海投資設立了B公司並持有100%的股權。B公司的註冊資金為RMB1200萬元,現A擬將其對B公司的全部股權轉讓給C企業,股權交易價款為RMB3000萬元。雙方約定:2018年10月1日C向A支付RMB500萬元,2019年3月1日支付RMB2000萬元,2019年12月30日支付尾款RMB500萬元。
如果單從A公司的股權收益來看,其應扣繳的所得稅款為(3000-1200)*10%=180萬元。但根據37號文之規定,A公司的所得稅繳納時點可按如下進行:
1、2018年10月1日,C支付給A公司的股款為RMB500萬元,意味著A僅收回了其投資成本1200萬元中的500萬,因此無需繳稅;
2、2019年3月1日,C支付給A公司的股款為RMB2000萬元中,其中有700萬元系A公司收回其剩餘的投資成本(1200-500),其餘1300萬元(2000-700)應作為A公司的股權轉讓收益計算扣繳所得稅款,即應繳納1300萬*10%=130萬元;
3、2019年12月30日,C支付給A公司的尾款為RMB500萬元,均作為A公司的股權轉讓收益,應扣繳所得稅,即應繳納500萬*10%=50萬元。與3月份已繳納的130萬元稅款相加,A企業因本次股權出讓獲得的收益合計繳納了180萬元稅款。
習近平:中國將持續擴大開放,進一步降低關稅
首屆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11月5日在上海舉行開幕式,國家主席習近平出席開幕式並發表主旨演講。
1、經濟全球化是不可逆轉的歷史大勢,為世界經濟發展提供了強勁動力。說其是歷史大勢,就是其發展是不依人的意志為轉移的。人類可以認識、順應、運用歷史規律,但無法阻止歷史規律發生作用。歷史大勢必將浩蕩前行。
2、回顧歷史,開放合作是增強國際經貿活力的重要動力。立足當今,開放合作是推動世界經濟穩定復蘇的現實要求。放眼未來,開放合作是促進人類社會不斷進步的時代要求。
3、縱觀國際經貿發展史,深刻驗證了“相通則共進,相閉則各退”的規律。各國削減壁壘、擴大開放,國際經貿就能打通血脈;如果以鄰為壑、孤立封閉,國際經貿就會氣滯血瘀,世界經濟也難以健康發展。
4、人類社會要持續進步,各國就應該堅持要開放不要封閉,要合作不要對抗,要共贏不要獨佔。在經濟全球化深入發展的今天,弱肉強食、贏者通吃是一條越走越窄的死胡同,包容普惠、互利共贏才是越走越寬的人間正道。
5、我多次強調,中國開放的大門不會關閉,只會越開越大。中國推動更高水準開放的腳步不會停滯!中國推動建設開放型世界經濟的腳步不會停滯!中國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的腳步不會停滯!
6、中國將始終是全球共同開放的重要推動者,中國將始終是世界經濟增長的穩定動力源,中國將始終是各國拓展商機的活力大市場,中國將始終是全球治理改革的積極貢獻者!
7、中國主動擴大進口,不是權宜之計,而是面向世界、面向未來、促進共同發展的長遠考量。
8、營商環境只有更好,沒有最好。各國都應該努力改進自己的營商環境,解決自身存在的問題,不能總是粉飾自己、指責他人,不能像手電筒那樣只照他人、不照自己。
9、中國經濟是一片大海,而不是一個小池塘。大海有風平浪靜之時,也有風狂雨驟之時。沒有風狂雨驟,那就不是大海了。狂風驟雨可以掀翻小池塘,但不能掀翻大海。經歷了無數次狂風驟雨,大海依舊在那兒!經歷了5000多年的艱難困苦,中國依舊在那兒!面向未來,中國將永遠在這兒!
10、只要我們保持戰略定力,全面深化改革開放,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下大力氣解決存在的突出矛盾和問題,中國經濟就一定能加快轉入高品質發展軌道,中國人民就一定能戰勝前進道路上的一切困難挑戰,中國就一定能迎來更加光明的發展前景。
為進一步擴大開放,中國將在五大方面採取措施
習近平表示,為進一步擴大開放,中國將在以下幾方面加大推進力度。
第一,激發進口潛力。
中國將順應國內消費升級趨勢,採取更加積極有效的政策措施,促進居民收入增加、消費能力增強,培育中高端消費新增長點,持續釋放國內市場潛力,擴大進口空間。中國將進一步降低關稅,提升通關便利化水準,削減進口環節制度性成本,加快跨境電子商務等新業態新模式發展。
第二,持續放寬市場准入。
中國正在穩步擴大金融業開放,持續推進服務業開放,深化農業、採礦業、製造業開放,加快電信、教育、醫療、文化等領域開放進程,特別是外國投資者關注、國內市場缺口較大的教育、醫療等領域也將放寬外資股比限制。預計未來15年,中國進口商品和服務將分別超過30萬億美元和10萬億美元。
第三,營造國際一流營商環境。
中國將加快出台外商投資法規,完善公開、透明的涉外法律體系,全面深入實施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中國將尊重國際營商慣例,對在中國境內註冊的各類企業一視同仁、平等對待。中國將保護外資企業合法權益,堅決依法懲處侵犯外商合法權益特別是侵犯智慧財產權行為,提高智慧財產權審查品質和審查效率,引入懲罰性賠償制度,顯著提高違法成本。
第四,打造對外開放新高地。
中國將支持自由貿易試驗區深化改革創新,持續深化差別化探索,加大壓力測試,發揮自由貿易試驗區改革開放試驗田作用。中國將抓緊研究提出海南分步驟、分階段建設自由貿易港政策和制度體系,加快探索建設中國特色自由貿易港進程。
第五,推動多邊和雙邊合作深入發展。
中國將認真實施2018年中非合作論壇北京峰會提出的“八大行動”。中國將繼續推進共建“一帶一路”,堅持共商共建共用,同相關國家一道推進重大專案建設,搭建更多貿易促進平台,鼓勵更多有實力、信譽好的中國企業到沿線國家開展投資合作,深化生態、科技、文化、民生等各領域交流合作,為全球提供開放合作的國際平台。
將支援長江三角洲區域一體化發展並上升為國家戰略
習近平表示,為了更好發揮上海等地區在對外開放中的重要作用,我們決定:
一是將增設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的新片區,鼓勵和支持上海在推進投資和貿易自由化便利化方面大膽創新探索,為全國積累更多可複製可推廣經驗。
二是將在上海證券交易所設立科創板並試點註冊制,支援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和科技創新中心建設,不斷完善資本市場基礎制度。
三是將支援長江三角洲區域一體化發展並上升為國家戰略,著力落實新發展理念,構建現代化經濟體系,推進更高起點的深化改革和更高層次的對外開放,同“一帶一路”建設、京津冀協同發展、長江經濟帶發展、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相互配合,完善中國改革開放空間佈局。
相关内容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4年8月)丨贝斯哲 (2024年9月5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4年4月下)丨贝斯哲 (2024年7月15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4年5月上)丨贝斯哲 (2024年7月15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4年5月下)丨贝斯哲 (2024年7月15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4年6月上)丨贝斯哲 (2024年7月15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4年6月下&7月上)丨贝斯哲 (2024年7月15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4年4月上)丨贝斯哲 (2024年4月15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4年3月下)丨贝斯哲 (2024年4月1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4年2月下&3月上)丨贝斯哲 (2024年3月15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4年1月下)丨贝斯哲 (2024年1月31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4年1月上)丨贝斯哲 (2024年1月15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3年12月下)丨贝斯哲 (2023年12月30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3年12月上)丨贝斯哲 (2023年12月15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3年11月下)丨贝斯哲 (2023年11月30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3年11月上)丨贝斯哲 (2023年11月15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3年10月下)丨贝斯哲 (2023年10月31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3年10月上)丨贝斯哲 (2023年10月16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3年9月下)丨贝斯哲 (2023年9月30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3年9月上)丨贝斯哲 (2023年9月15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3年8月下)丨贝斯哲 (2023年9月1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3年8月上)丨贝斯哲 (2023年8月16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3年7月下)丨贝斯哲 (2023年7月31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3年7月上)丨贝斯哲 (2023年7月14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3年6月)丨贝斯哲 (2023年6月30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3年5月)丨贝斯哲 (2023年5月31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3年4月)丨贝斯哲 (2023年4月29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3年3月)丨贝斯哲 (2023年3月31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3年2月下)丨贝斯哲 (2023年3月1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3年2月上)丨贝斯哲 (2023年2月15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3年1月下)丨贝斯哲 (2023年1月31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3年1月下)丨贝斯哲 (2023年1月31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3年1月上)丨贝斯哲 (2023年1月16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3年1月上)丨贝斯哲 (2023年1月16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2年12月下)丨贝斯哲 (2022年12月30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2年12月下)丨贝斯哲 (2022年12月30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2年12月上)丨贝斯哲 (2022年12月15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2年12月上)丨贝斯哲 (2022年12月15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2年11月上)丨贝斯哲 (2022年11月15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2年11月上)丨贝斯哲 (2022年11月15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2年10月下)丨贝斯哲 (2022年10月31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2年10月上)丨贝斯哲 (2022年10月14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2年9月下)丨贝斯哲 (2022年9月30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2年9月上)丨贝斯哲 (2022年9月15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2年8月下)丨贝斯哲 (2022年8月31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2年8月上)丨贝斯哲 (2022年8月15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2年7月下)丨贝斯哲 (2022年8月1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2年7月上)丨贝斯哲 (2022年7月15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2年6月下)丨贝斯哲 (2022年6月30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2年6月上)丨贝斯哲 (2022年6月16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2年5月下)丨贝斯哲 (2022年6月1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2年5月上)丨贝斯哲 (2022年5月16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2年4月下)丨贝斯哲 (2022年4月30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2年4月上)丨贝斯哲 (2022年4月15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2年3月下)丨贝斯哲 (2022年3月31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2年3月上)丨贝斯哲 (2022年3月15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2年2月下)丨贝斯哲 (2022年2月28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2年2月上)丨贝斯哲 (2022年2月15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2年1月下)丨贝斯哲 (2022年1月28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2年1月上)丨贝斯哲 (2022年1月14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1年12月下)丨贝斯哲 (2021年12月31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1年12月上)丨贝斯哲 (2021年12月15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1年11月下)丨贝斯哲 (2021年11月30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1年11月上)丨贝斯哲 (2021年11月15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1年10月下)丨贝斯哲 (2021年10月29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1年10月上)丨贝斯哲 (2021年10月15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1年9月下)丨贝斯哲 (2021年9月30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1年9月上)丨贝斯哲 (2021年9月15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1年8月下)丨贝斯哲 (2021年9月7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1年8月上)丨贝斯哲 (2021年8月16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1年7月下)丨贝斯哲 (2021年7月30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1年7月上)丨贝斯哲 (2021年7月16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1年6月下)丨贝斯哲 (2021年6月30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1年6月上)丨贝斯哲 (2021年6月15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1年5月下)丨贝斯哲 (2021年5月31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1年5月上)丨贝斯哲 (2021年5月14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1年4月下)丨贝斯哲 (2021年4月30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1年3月上)丨贝斯哲 (2021年3月15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1年2月下)丨贝斯哲 (2021年2月26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1年2月上)丨贝斯哲 (2021年2月10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1年1月下)丨贝斯哲 (2021年2月1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1年1月上)丨贝斯哲 (2021年1月18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0年12月下)丨贝斯哲 (2020年12月31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0年12月上)丨贝斯哲 (2020年12月16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0年11月下)丨贝斯哲 (2020年11月30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0年11月上)丨贝斯哲 (2020年11月18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0年10月下)丨贝斯哲 (2020年10月30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0年10月上)丨贝斯哲 (2020年10月16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0年9月下)丨贝斯哲 (2020年9月30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0年9月上)丨贝斯哲 (2020年9月17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0年8月下)丨贝斯哲 (2020年9月16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0年8月上)丨贝斯哲 (2020年9月16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0年7月下)丨贝斯哲 (2020年9月16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0年7月上)丨贝斯哲 (2020年9月8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0年6月下)丨贝斯哲 (2020年7月7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0年6月上)丨贝斯哲 (2020年6月23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0年5月下)丨贝斯哲 (2020年6月6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0年5月上)丨贝斯哲 (2020年5月30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0年4月下)丨贝斯哲 (2020年5月18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0年4月上)丨贝斯哲 (2020年4月17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0年3月下)丨贝斯哲 (2020年4月17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0年3月上)丨贝斯哲 (2020年3月16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0年2月下)丨贝斯哲 (2020年3月12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0年2月上)丨贝斯哲 (2020年2月19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0年1月下)丨贝斯哲 (2020年2月19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0年1月上)丨贝斯哲 (2020年2月19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19年12月下)丨贝斯哲 (2020年1月9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19年11月下)丨贝斯哲 (2019年12月5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19年11月上)丨贝斯哲 (2019年11月21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19年10月下)丨贝斯哲 (2019年11月2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19年10月上)丨贝斯哲 (2019年10月18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19年9月下)丨贝斯哲 (2019年9月26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19年9月上)丨贝斯哲 (2019年9月17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19年8月下)丨贝斯哲 (2019年8月28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19年8月上)丨贝斯哲 (2019年8月15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19年7月下)丨贝斯哲 (2019年7月29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19年7月上)丨贝斯哲 (2019年7月11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19年6月下)丨贝斯哲 (2019年6月25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19年6月上)丨贝斯哲 (2019年6月7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19年5月下)丨贝斯哲 (2019年6月5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19年5月上)丨贝斯哲 (2019年5月23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19年1月下)丨贝斯哲 (2019年1月23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19年1月上)丨贝斯哲 (2019年1月1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18年12月下)丨贝斯哲 (2018年12月23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18年12月上)丨贝斯哲 (2018年12月15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18年11月下)丨贝斯哲 (2018年12月5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18年11月上)丨贝斯哲 (2018年11月8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18年10月下)丨贝斯哲 (2018年11月5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18年10月上)丨贝斯哲 (2018年10月23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18年9月下)丨贝斯哲 (2018年10月8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18年9月上)丨贝斯哲 (2018年10月8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18年8月下)丨贝斯哲 (2018年10月8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18年8月上)丨贝斯哲 (2018年9月30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18年7月下)丨贝斯哲 (2018年7月30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18年7月上)丨贝斯哲 (2018年7月30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18年6月下)丨贝斯哲 (2018年7月11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18年6月上)丨贝斯哲 (2018年7月11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18年5月下)丨贝斯哲 (2018年7月11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18年5月上)丨贝斯哲 (2018年7月4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18年4月下)丨贝斯哲 (2018年5月13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18年4月上)丨贝斯哲 (2018年5月13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18年3月下)丨贝斯哲 (2018年4月11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18年3月上)丨贝斯哲 (2018年4月11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18年2月下)丨贝斯哲 (2018年2月28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18年2月上)丨贝斯哲 (2018年2月28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18年1月下)丨贝斯哲 (2018年2月28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18年1月上)丨贝斯哲 (2018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