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证券
1、沪深交易所发布股票上市审核规则
2024年4月30日,沪深交易所分别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4月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4月修订)》,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板块定位把握要求。从行业地位、经营规模、核心技术工艺、行业趋势、经营稳定和转型升级等方面,进一步明确发行人、保荐人对主板定位进行评估、判断的具体要求。同时,进一步明确科创板的主要服务方向。
二是压实发行人及“关键少数”责任。明确发行人应保证相关信息披露准确真实反映企业经营能力;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键少数”应当增强诚信自律法治意识,协调完善公司治理和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按规定接受内部控制审计。
三是压实中介机构责任。把防范财务造假、欺诈发行摆在发行审核更加突出的位置,明确保荐人应当从投资者利益出发,健全内部决策和责任机制,强化中介机构对资金流水、客户、供应商等方面的核查义务;明确审核重点关注中介机构对资金流水、客户供应商穿透等方面的核查依据是否充分、现场核验方式是否合理合规。
四是拓展现场督导适用范围。明确本所可通过抽取一定比例的方式对相关中介机构的执业质量进行现场督导;明确发生重大会后事项的情况下,本所可以根据需要进行现场督导。
五是完善终止审核情形。明确信息披露质量存在明显瑕疵,严重影响投资者理解或者本所审核,以及发行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板块定位的,本所依规予以终止审核。
六是强化自律监管手段。强化对中介机构违规行为的纪律处分力度,增加规定中介机构组织、指使、配合财务造假等恶劣违规情形的处分依据;将中介机构和相关责任人员暂不受理文件的期限上限提高至5年,充分落实从严监管要求。将存在累计两次不予受理情形的保荐人申报间隔期由3个月延长至6个月,新增现场检查、督导情形下主动撤回情形的申报间隔期为6个月。
2、科创板上市标准提高
2024年4月30日,上交所出炉《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根据《暂行规定》,上交所支持和鼓励科创板定位规定的相关行业领域中,同时符合下列4项指标的企业申报科创板发行上市:
一、最近三年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5%以上,或者最近三年研发投入金额累计在8000万元(2022年版规定为累计6000万元)以上。
二、研发人员占当年员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三、应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并能够产业化的发明专利7项以上(2022年版为5项);
四、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达到25%(2022年版规定为20%),或者最近一年营业收入金额达到3亿元。
同时,例外条款中“形成核心技术和应用于主营业务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合计50项以上”同步增加发明专利“能够产业化”的要求。
《科创板暂行规定》的另一大看点在于,新增促进科技创新和新质生产力发展的保荐要求,明确保荐机构应当顺应国家战略和产业政策导向,立足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贯彻高质量发展理念,准确把握科创板定位,推荐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科研成果转化运用能力突出,行业地位突出或者市场认可度高,具有较强成长性的“硬科技”企业申报科创板。
3、创业板上市标准提高
2024年4月30日,深交所出炉《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对两套上市标准进行修订,提升上市财务指标:
一、第一套上市标准的净利润指标将最近两年净利润指标由5000万元提高至1亿元,并新增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6000万元的要求;
二、适度提高创业板第二套上市标准的预计市值、收入等指标,将预计市值由10亿元提高至15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由1亿元提高至4亿元。
在要求IPO企业阐述符合创业板定位要求的专项说明方面,《暂行规定》较2022年版而言,除了延续保留有关“技术创新性及其表征”、“现代产业体系及其表征”、“成长性及其表征”、“符合创业板行业领域及其依据”、“符合创业板定位相关指标及其依据”等要求以外,还新增要求阐述“公司能够通过创新、创造、创意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情况”。
所谓“创新、创造、创意”的具体表现形式,是要求发行人能够依靠创新、创造、创意促进企业摆脱传统经济增长方式和生产力发展路径,促进科技成果高水平应用、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产业深度转型升级、新动能发展壮大;或者能够通过创新、创造、创意促进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自动化、人工智能、新能源等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与传统产业深度融合,推动行业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
此外,《暂行规定》还适度提高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指标,将创业板定位评价标准中的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指标由20%适度提高至25%。
4、证监会发布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新规
2024年5月10日,证监会发布修订后的《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主要修订四方面内容:
-
优化发展理念,统筹规范融资行为。要求上市证券公司端正经营理念,把功能性放在首要位置,聚焦主责主业,合理审慎融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把有限的资源更好配置在助力科技自立自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服务居民财富管理等重点领域。
-
践行人民立场,提升投资者保护水平。要求上市证券公司履行好服务实体经济、做好资本市场“看门人”的根本职责,强化上市公司姓“公”的意识,把维护各类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作为重中之重,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相关制度及程序,以积极、认真、专业态度回应投资者关切,切实提升投资者回报。
-
健全公司治理,强化内控合规管理。要求上市证券公司落实全面风险管理与全员合规管理要求,提升现代企业治理的有效性,强化内部制衡,建立股权结构清晰、组织架构精简、职责边界明确的公司治理架构,加强对各类境内外子公司的管控,进一步规范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行为,完善人员管理,优化激励约束,纠治不当激励行为。
-
结合行业实践,完善信息披露要求。要求上市证券公司立足行业功能定位和风险特征,提高信息披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及时披露净资本和流动性等核心风控指标和财务运营状况,确保公司运作更加透明,财务报表更加规范。
5、证监会明确企业在境外转板上市前应履行备案程序
2024年5月7日,证监会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类第7号:关于境内企业由境外场外市场转至境外证券交易所实现境外发行上市的监管要求》。
证监会表示,近期,某在境外场外市场挂牌的境内企业向境外监管机构提交了转至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申请,在未履行境外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备案程序的情况下,完成境外上市。上述行为违反了《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相关规定。
根据《试行办法》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境外发行上市指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相关活动,境内企业在境外场外市场挂牌不属于备案管理范围;《试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发行人境外首次公开发行或者上市的,应当在境外提交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后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境内企业境外转板上市的,应当按照境外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相关要求,在境外提交转板上市申请文件后3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备案。
证监会表示,根据《关于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备案管理安排的通知》,《试行办法》施行之日(即2023年3月31日),已在境外提交转板上市申请文件、未获境外监管机构或者境外证券交易所同意的境内企业,应当在境外转板上市完成前履行备案程序。
6、证监会发布实施《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10号》
2024年5月15日,证监会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10号》,即日起实施。指引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要求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刊登致投资者的声明,说清上市目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及融资必要性等基本情况,督促发行人牢固树立正确“上市观”。
二是明确“关键少数”可以就出现上市后业绩大幅下滑的情形作出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强化“关键少数”与投资者共担风险的意识。
三是完善上市后分红政策的信息披露规则,以利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
四是强化未盈利企业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其披露预计实现盈利情况等前瞻性信息,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未来发展前景,便于投资者作出决策。
市场监管
1、《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将于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2024年5月11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规定》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坚持鼓励创新。保护企业创新成果,着力促进互联网行业发挥最大创新潜能。
二是着力规范竞争。完善各类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标准及规制要求。明确了仿冒混淆、虚假宣传等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网络环境下的新表现形式,列举了反向刷单、非法数据获取等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设置兜底条款,为可能出现的新问题新行为提供监管依据。
三是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对当前线上消费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刷单炒信、好评返现、影响用户选择等焦点问题进行规制,为解决线上消费新场景新业态萌发的新问题提供政策支撑。
四是强化平台责任。督促平台对平台内竞争行为加强规范管理,同时对滥用数据算法获取竞争优势等问题进行规制。
五是优化执法办案。针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辐射面广、跨平台、跨地域等特点,对监督检查程序作出特别规定。创设专家观察员制度,为解决重点问题提供智力支撑和技术支持。
六是明确法律责任。充分发挥市场监管领域法律法规“组合拳”作用,有效衔接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子商务法、反垄断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同时,明确了没收违法所得的法律责任,强化监管效果。
2、《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今年5月10日起施行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出台《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自2024年5月10日施行。《办法》共63条,5个附件,对食品经营许可、备案和报告等管理工作,以及许可程序进行了如下细化和完善:
一是全部取消二级目录许可项目。《办法》明确在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等主体业态中不再以大型超市、小型超市、大型饭店、饮品店等实施许可,而是按照风险管控的原则,对批发、自动设备、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学校、托幼机构等食品安全风险较高,防控难度较大的行为,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二是支持多种业态混合经营。《办法》将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食品销售、餐饮服务、食品经营管理三类,并明确食品经营者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复选经营项目,即食品经营者只要符合相应经营项目的审查要求,即可申请全部的经营项目,支持食品经营者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多种业态混合经营。
三是进一步释放食品经营项目。《办法》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db 31/2027-2023《即食食品现场制售卫生规范》相衔接,将“现制现售”调整为“现场制售”,明确“现场制售”的经营许可项目适用于食品销售经营者申请;同时,取消原有的19项经营目录限制,调整为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4类经营项目,极大地简化食品经营者申请时的专业门槛,充分激发经营主体活力。
3、两部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存储在境内
2024年5月10日,财政部、国家网信办联合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数据安全管理暂行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适用对象。《暂行办法》主要适用于境内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的审计业务相关数据处理活动,包括为上市公司以及非上市的国有金融机构或中央企业等提供审计服务;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或者超过100万用户的网络平台运营者提供审计服务;为境内企业境外上市提供审计服务。会计师事务所未从事前述三类业务,但审计业务涉及重要数据或者核心数据,也应根据《暂行办法》进行数据处理活动。数据包括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从外部获取和内部生成的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
二是规范数据分类分级。《暂行办法》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被审计单位所处行业数据分类分级的标准,确定核心数据、重要数据和一般数据,并对核心数据和重要数据的存储、相关日志、传输等作出明确要求。被审计单位有义务通过业务约定书、确认函等方式告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资料中的核心数据和重要数据相关信息。在数据存储上,存储重要数据的信息系统要落实三级及以上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要求,存储核心数据的信息系统要落实四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要求。在日志管理上,要求涉及核心数据的相关日志,留存时间不少于三年,涉及重要数据的相关日志,留存时间不少于一年,其中向他人提供、委托处理、共同处理重要数据的相关日志留存时间不少于三年。涉及一般数据,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处理,《暂行办法》不作特别要求。
三是规范底稿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底稿应按相关规定存放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在业务约定书或类似合同中包含会计师事务所向境外监管机构提供境内项目资料数据等类似条款。境外监管机构因监管需要确需调取境内审计工作底稿的,应通过相应的跨境监管合作机制依法依规获取,相应审计工作底稿出境应当办理审批手续。会计师事务所对审计工作底稿出境事项应当建立逐级复核机制,落实数据安全管控责任。
四是强化网络管理。《暂行办法》对会计师事务所在建立内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网络管理资源投入、网络安全技术防护、网络管理账户权限等方面做出具体要求,指导会计师事务所为数据安全管理工作提供安全的网络环境。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章立制并有效执行,确保网络安全管理能力与提供的专业服务相适应;做好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和技术防护,设置严格的访问控制策略,防范未经授权的访问行为。
五是聚焦安全可控。《暂行办法》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建立数据备份制度,确保在审计相关应用系统因外部技术原因被停止使用、被限制使用等情况下,仍能访问、调取、使用相关审计工作底稿。加密设备应当设置在境内并由境内团队负责运行维护,密钥应当存储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拥有其审计业务系统中网络设备、网络安全设备的自主管理权限,统一设置、维护系统管理员账户和工作人员账户,不得设置不受限制、不受监控的超级账户,不得将管理员账号交由第三方运维机构管理使用。
六是压实监管责任。《暂行办法》明确了财政部门、网信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对会计师事务所数据安全的监管职责。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省级以上网信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开展监督检查,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在职责范围内承担会计师事务所数据安全监管职责。会计师事务所对于依法实施的数据安全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
财政税收
1、三部门发文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
2024年5月6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明确延续实施3项惠企利民政策举措:
-
延续实施阶段性降费率政策。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延续实施一年,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
延续实施失业险稳岗返还政策。对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企业继续实施稳岗返还政策至2024年底,中小微企业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大型企业返还比例不超过30%;资金用途由现行四项稳定就业岗位支出扩大至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
-
延续实施技能提升补贴政策。继续放宽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参保年限并拓宽受益范围至2024年底,对参保缴费满1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参保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技能提升补贴。
2、五部门发文明确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规定
2024年5月7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联合发布《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公告2024年第4号),规定自2024年5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以从事永久收藏、展示和研究等公益性活动为目的,通过接受境外捐赠、归还、追索和购买等方式进口的藏品,以及外交部、国家文物局进口的藏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同时,《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暂行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09年第2号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停止执行。
此次发布的规定,政策调整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增强了政策灵活性和针对性。在继续对省级及以上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的基础上,对其他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需免税进口的藏品,由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牵头审核,确有必要进口的藏品可按本规定享受免税政策。
二是新增国家文物局、外交部为免税主体,支持文物追索返还和保护。
三是进一步加强政策管理。增加前置审核程序,发挥主管部门的专业性和职能作用,省级及以上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在进口藏品前,需向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提交免税进口藏品申请,由两部门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强化后续监管,各级文化旅游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需加强管理,确保免税进口藏品永久收藏,且仅用于公益性活动。
贝斯哲法律财税事业群
电话:021-64881926
E-mail:main@bestchoiceco.com
联系地址:
上海市闵行区顾戴路2988号赢嘉广场A座7C
上海市静安区万航渡路778号金融街静安中心2号楼1002单元
相关内容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4年8月)丨贝斯哲 (2024年9月5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4年4月下)丨贝斯哲 (2024年7月15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4年5月上)丨贝斯哲 (2024年7月15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4年5月下)丨贝斯哲 (2024年7月15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4年6月上)丨贝斯哲 (2024年7月15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4年6月下&7月上)丨贝斯哲 (2024年7月15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4年4月上)丨贝斯哲 (2024年4月15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4年3月下)丨贝斯哲 (2024年4月1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4年2月下&3月上)丨贝斯哲 (2024年3月15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4年1月下)丨贝斯哲 (2024年1月31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4年1月上)丨贝斯哲 (2024年1月15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3年12月下)丨贝斯哲 (2023年12月30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3年12月上)丨贝斯哲 (2023年12月15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3年11月下)丨贝斯哲 (2023年11月30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3年11月上)丨贝斯哲 (2023年11月15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3年10月下)丨贝斯哲 (2023年10月31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3年10月上)丨贝斯哲 (2023年10月16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3年9月下)丨贝斯哲 (2023年9月30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3年9月上)丨贝斯哲 (2023年9月15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3年8月下)丨贝斯哲 (2023年9月1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3年8月上)丨贝斯哲 (2023年8月16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3年7月下)丨贝斯哲 (2023年7月31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3年7月上)丨贝斯哲 (2023年7月14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3年6月)丨贝斯哲 (2023年6月30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3年5月)丨贝斯哲 (2023年5月31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3年4月)丨贝斯哲 (2023年4月29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3年3月)丨贝斯哲 (2023年3月31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3年2月下)丨贝斯哲 (2023年3月1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3年2月上)丨贝斯哲 (2023年2月15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3年1月下)丨贝斯哲 (2023年1月31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3年1月下)丨贝斯哲 (2023年1月31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3年1月上)丨贝斯哲 (2023年1月16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3年1月上)丨贝斯哲 (2023年1月16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2年12月下)丨贝斯哲 (2022年12月30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2年12月下)丨贝斯哲 (2022年12月30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2年12月上)丨贝斯哲 (2022年12月15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2年12月上)丨贝斯哲 (2022年12月15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2年11月上)丨贝斯哲 (2022年11月15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2年11月上)丨贝斯哲 (2022年11月15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2年10月下)丨贝斯哲 (2022年10月31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2年10月上)丨贝斯哲 (2022年10月14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2年9月下)丨贝斯哲 (2022年9月30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2年9月上)丨贝斯哲 (2022年9月15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2年8月下)丨贝斯哲 (2022年8月31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2年8月上)丨贝斯哲 (2022年8月15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2年7月下)丨贝斯哲 (2022年8月1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2年7月上)丨贝斯哲 (2022年7月15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2年6月下)丨贝斯哲 (2022年6月30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2年6月上)丨贝斯哲 (2022年6月16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2年5月下)丨贝斯哲 (2022年6月1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2年5月上)丨贝斯哲 (2022年5月16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2年4月下)丨贝斯哲 (2022年4月30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2年4月上)丨贝斯哲 (2022年4月15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2年3月下)丨贝斯哲 (2022年3月31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2年3月上)丨贝斯哲 (2022年3月15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2年2月下)丨贝斯哲 (2022年2月28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2年2月上)丨贝斯哲 (2022年2月15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2年1月下)丨贝斯哲 (2022年1月28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2年1月上)丨贝斯哲 (2022年1月14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1年12月下)丨贝斯哲 (2021年12月31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1年12月上)丨贝斯哲 (2021年12月15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1年11月下)丨贝斯哲 (2021年11月30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1年11月上)丨贝斯哲 (2021年11月15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1年10月下)丨贝斯哲 (2021年10月29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1年10月上)丨贝斯哲 (2021年10月15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1年9月下)丨贝斯哲 (2021年9月30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1年9月上)丨贝斯哲 (2021年9月15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1年8月下)丨贝斯哲 (2021年9月7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1年8月上)丨贝斯哲 (2021年8月16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1年7月下)丨贝斯哲 (2021年7月30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1年7月上)丨贝斯哲 (2021年7月16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1年6月下)丨贝斯哲 (2021年6月30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1年6月上)丨贝斯哲 (2021年6月15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1年5月下)丨贝斯哲 (2021年5月31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1年5月上)丨贝斯哲 (2021年5月14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1年4月下)丨贝斯哲 (2021年4月30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1年3月上)丨贝斯哲 (2021年3月15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1年2月下)丨贝斯哲 (2021年2月26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1年2月上)丨贝斯哲 (2021年2月10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1年1月下)丨贝斯哲 (2021年2月1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1年1月上)丨贝斯哲 (2021年1月18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0年12月下)丨贝斯哲 (2020年12月31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0年12月上)丨贝斯哲 (2020年12月16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0年11月下)丨贝斯哲 (2020年11月30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0年11月上)丨贝斯哲 (2020年11月18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0年10月下)丨贝斯哲 (2020年10月30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0年10月上)丨贝斯哲 (2020年10月16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0年9月下)丨贝斯哲 (2020年9月30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0年9月上)丨贝斯哲 (2020年9月17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0年8月下)丨贝斯哲 (2020年9月16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0年8月上)丨贝斯哲 (2020年9月16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0年7月下)丨贝斯哲 (2020年9月16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0年7月上)丨贝斯哲 (2020年9月8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0年6月下)丨贝斯哲 (2020年7月7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0年6月上)丨贝斯哲 (2020年6月23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0年5月下)丨贝斯哲 (2020年6月6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0年5月上)丨贝斯哲 (2020年5月30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0年4月下)丨贝斯哲 (2020年5月18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0年4月上)丨贝斯哲 (2020年4月17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0年3月下)丨贝斯哲 (2020年4月17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0年3月上)丨贝斯哲 (2020年3月16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0年2月下)丨贝斯哲 (2020年3月12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0年2月上)丨贝斯哲 (2020年2月19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0年1月下)丨贝斯哲 (2020年2月19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0年1月上)丨贝斯哲 (2020年2月19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19年12月下)丨贝斯哲 (2020年1月9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19年11月下)丨贝斯哲 (2019年12月5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19年11月上)丨贝斯哲 (2019年11月21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19年10月下)丨贝斯哲 (2019年11月2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19年10月上)丨贝斯哲 (2019年10月18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19年9月下)丨贝斯哲 (2019年9月26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19年9月上)丨贝斯哲 (2019年9月17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19年8月下)丨贝斯哲 (2019年8月28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19年8月上)丨贝斯哲 (2019年8月15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19年7月下)丨贝斯哲 (2019年7月29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19年7月上)丨贝斯哲 (2019年7月11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19年6月下)丨贝斯哲 (2019年6月25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19年6月上)丨贝斯哲 (2019年6月7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19年5月下)丨贝斯哲 (2019年6月5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19年5月上)丨贝斯哲 (2019年5月23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19年1月下)丨贝斯哲 (2019年1月23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19年1月上)丨贝斯哲 (2019年1月1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18年12月下)丨贝斯哲 (2018年12月23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18年12月上)丨贝斯哲 (2018年12月15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18年11月下)丨贝斯哲 (2018年12月5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18年11月上)丨贝斯哲 (2018年11月8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18年10月下)丨贝斯哲 (2018年11月5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18年10月上)丨贝斯哲 (2018年10月23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18年9月下)丨贝斯哲 (2018年10月8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18年9月上)丨贝斯哲 (2018年10月8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18年8月下)丨贝斯哲 (2018年10月8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18年8月上)丨贝斯哲 (2018年9月30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18年7月下)丨贝斯哲 (2018年7月30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18年7月上)丨贝斯哲 (2018年7月30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18年6月下)丨贝斯哲 (2018年7月11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18年6月上)丨贝斯哲 (2018年7月11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18年5月下)丨贝斯哲 (2018年7月11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18年5月上)丨贝斯哲 (2018年7月4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18年4月下)丨贝斯哲 (2018年5月13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18年4月上)丨贝斯哲 (2018年5月13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18年3月下)丨贝斯哲 (2018年4月11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18年3月上)丨贝斯哲 (2018年4月11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18年2月下)丨贝斯哲 (2018年2月28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18年2月上)丨贝斯哲 (2018年2月28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18年1月下)丨贝斯哲 (2018年2月28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18年1月上)丨贝斯哲 (2018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