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
1、贯彻《外商投资法》精神 人社部修订三件部门规章
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近期对《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取消了人力资源服务业外资准入限制。
新修订的三件规章取消了申请设立外资人才中介机构、职业介绍机构必须中外方合资者都须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验的规定;取消了外方投资者出资比例不得低于25%,中方合资者出资比例不得低于51%的规定;取消了不得设立外商独资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规定。
新修订的三件规章进一步降低了外商投资人力资源服务机务构审批门槛,简化了审批程序。将设立外资人才中介机构、职业介绍机构的审批权限由省级调整至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取消了外资设立人才中介机构、职业介绍机构须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定;取消了外资人才中介机构、职业介绍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股份转让、股东变更等变更事项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决定。
2、新年首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颁出首张中国自然人出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执照
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外商投资法》明确了中国自然人可以作为境内投资人投资外商投资企业。目前,上海市级、区级都已经完成了新法与系统后台的对接。
家住上海的徐先生在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四楼注册大厅,领到了和美国朋友一起投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幸运地成为了《外商投资法》实施后第一个参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国自然人。
3、《上海市外商投资营利性非学历语言类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工作指引》发布
近日,上海市教委、商务委、市场监管局,就上海市外商投资营利性非学历语言类培训机构的审批登记工作,拟订工作指引,具体内容如下:
一、新设机构的申请流程
1.向市场监管部门申报企业名称。
2.凭办学许可相关申请材料,向所在地区教育局申请颁发《办学许可证》。
3.凭《办学许可证》及法人登记相关申请材料到市市场监管局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通过企业登记系统以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二、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申请流程
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应当经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区教育局审批,并依法办理分公司登记手续。
三、已设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申请流程
按照2019年10月版的工作指引,于2020年7月24日前备妥相关申请材料,凭商务部门批复和营业执照向所在地的区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申请,领取《办学许可证》或获得相关批准。
金融证券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于2020年1月3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发布施行。本次新规对公司治理作出了五方面差异化的监管安排,具体如下:
一是精选层公司,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创新层、基础层公司审议影响中小股东重大利益的事项时对中小股东单独计票;
二是精选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创新层、基础层公司在审议需要单独计票的事项时应提供网络投票;
三是精选层公司应采取累计投票、独立董事制度;
四是精选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进行利润分配时,一定比例的现金分红相对于股票股利的优先顺序;
五是明确三个层级挂牌公司在审议和披露重大交易与关联交易时适用差异化的审议标准。
2、取消签字CPA定期轮换规定!新三板挂牌公司2019年报审计要求发布
1月13日,全国股转公司发布《关于做好挂牌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对挂牌公司、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在2019年年度报告编制及报送工作中应重点关注的事项作出安排部署。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
一是适度降低创新层公司披露要求,如取消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强制披露要求,免于披露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报酬实际支付情况,不再要求执行签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等;
二是大幅降低基础层公司披露要求,减少分析性信息披露强度,披露内容以客观财务数据为主。通过上述差异化安排,在满足监管要求、投资者需求的基础上,尽量降低创新层、基础层公司的年报信息披露负担,实现不同层级公司的披露内容与对应层次的公司特征以及投资者需求相匹配。
3、《关于推动银行业和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发布
中国银保监会近日发布《关于推动银行业和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内容如下:
要点一:培育资本市场机构投资者。银行保险机构要健全与直接融资发展相适应的服务体系,运用多种方式为直接融资提供配套支持,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有效发挥理财、保险、信托等产品的直接融资功能,培育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理念,改善资本市场投资者结构。大力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各类健康和养老保险业务,多渠道促进居民储蓄有效转化为资本市场长期资金。鼓励各类合格投资机构参与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
要点二: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加大对制造业的支持力度。积极开发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和科技创新的金融产品。扩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的中长期贷款投放;鼓励保险资金通过市场化方式投资产业基金,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的支持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科技企业发放以知识产权为质押的中长期技术研发贷款,试点为入选国家人才计划的高端人才创新创业提供中长期信用贷款。鼓励保险机构创新发展科技保险,推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和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等。
要点三:不断摸索问题金融机构处置机制。积极稳妥推进问题金融机构处置。注重统筹规划、协调推进,压实金融机构、地方政府和金融管理部门责任。推动制定并实施恢复与处置计划,把握强化市场纪律、防范道德风险和维护金融稳定之间的平衡。对不同机构,必须分类施策,遵循市场规律,在充分评估潜在影响的基础上稳妥实施,严防出现处置风险的风险。多措并举深化高风险中小机构改革和风险化解,采取不良资产处置、直接注资重组、同业收购合并、设立处置基金、设立过桥银行、引进新投资者以及市场退出等方式。加大资产清收力度,维护机构合法债权,最大限度减少损失。推动建立审慎文化,增强风险意识和合规意识,提升制度约束力和执行力。
要点四:细化银行资本补充工具减记和转股触发条件并严格执行。逐步清理压缩不合规的表外理财非标资产投资、表内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同业理财等业务规模,严控银信类通道业务。按照业务实质实施一致性、穿透式、全覆盖风险管理,严格适用相应的风险分类、资本占用和拨备计提等要求。
财税热点
1、税务总局发布公告,明确欠税和滞纳金不再要求同时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税2019年48号公告),对以下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一、关于欠税滞纳金加收问题:明确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不再要求同时缴纳,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
二、关于临时税务登记问题: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应办而未办营业执照,但发生纳税义务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三、非正常户的认定与解除:纳税人负有纳税申报义务,但连续三个月所有税种均未进行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并停止其发票领用簿和发票的使用。已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就其逾期未申报行为接受处罚、缴纳罚款,并补办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解除非正常状态,无需纳税人专门申请解除。
四、关于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税收征管问题:明确税务机关在人民法院公告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企业所欠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也应一并申报。
2、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出台 一般扣除限额为30%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明确个人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扣除限额为应纳税额30%。具体扣除规则如下:
一、什么样的捐赠可以抵扣?
个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可以抵扣。
其中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也就是说社会组织的类型不限,重要的是是否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二、金额如何计算?
捐赠货币性资产的,按照实际捐赠金额确定;捐赠股权、房产的,按照个人持有股权、房产的财产原值确定;捐赠除股权、房产以外的其他非货币性资产的,按照非货币性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
其他
1、《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公布 3月1日起施行
1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官网公布《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对以下事项作出规定:
一、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类别分类。
二、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基本条件。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的生产许可,还应当提交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以及相关注册和备案文件。
三、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应当具备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
四、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五、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变更、延续与注销的明确规定。
2、新《土地管理法》 1月1日起全面施行
2020年1月1日,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开始全面施行:
一、完善土地征收程序 明确征地范围。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因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政府组织实施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保障性安居工程、成片开发建设及法律规定可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其他情形的六种情形需要用地的,可征收集体土地。原来的批后公告改为了批前公告,拟申请征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征地的有关事项公告“至少三十日”,必要时还要就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召开听证会。
二、最大限度保障被征地农民权益。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删除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的规定。
三、充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相关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四、农地入市,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直接进入市场流转;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允许土地所有权人出让、出租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删去了从事非农业建设必须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征为国有的原集体土地的规定。
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工伤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2020年1月2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工伤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就审理工伤行政案件有关问题制定解答,重点问题如下:
一、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期限不适用中止的规定;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期限不适用中止、延长的规定。
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用人单位提供证据,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提供而不提供,但在行政诉讼程序中又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
三、同一职业病经多次诊断、鉴定的,仍应以职业病人员被首次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作为起算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时点。
四、同一职业病已被认定为工伤,该职业病人员因病情加重再次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职业病人员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五、职工在工作中与他人发生纠纷导致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职工确因履行工作职责致伤的除外。
六、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安全事故、意外事故等事故伤害,并符合认定工伤的其他条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职工从事纯属个人活动导致- -伤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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