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于2018年6月27日发布了《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0号)(以下简称70号文),对部分行业的增值税留抵税额进行返还,企业应在8月底前完成申请及备案工作。
一、退税行业范围
根据70号文,退还留抵税额行业主要为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和研发等现代服务业、电网企业,其中设备制造及现代服务业包括具体18个行业,行业分类原则依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2017年10月更新,见本文最后图表,也可通过本文章最后的“阅读原文”下载excel文件)。
其中,符合行业范围的企业中,国税重点扶持的对象为:
1、《中国制造2025》明确的新一代信息技术、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航空航天装备、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电力装备、农业机械装备、新材料、生物医药及高性能医疗器械等10个重点领域
2、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退税对企业的要求
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B级。
三、退还留抵税的金额
可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留抵税额×退还比例
(一)留抵税额的理解
留抵税额的标准为:申请日上期留抵税额与企业2017年12月31日的留抵税额孰低。
假设某企业2017年12月31日留抵税额为1,000万元,2018年7月15日去申请退税,2018年6月30日留抵税额为1,200万元,则退税上限为1,000万元;若该企业2018年6月30日留抵税额为500万元,则退税上限为500万元。
(二)退还比例的理解
退还比例的计算需分两种情况:
1、2014年12月31日前(含)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退还比例=2015年、2016年和2017年三个年度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2、2015年1月1日后(含)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退还比例=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1月至申请日前1个月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上述两种情况的差别在于2015年1月1日以后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在计算退还比例时会增加2018年部分数据的参考。但实际上,退税金额并不一定会增加,毕竟还是以2017年12月31日的留抵税额及申请日上期末的留抵税额孰低做为上限。
对于具体数字的计算,可参见下图:
从上图可见,若企业未购入农产品、机动车,未进行过路费发票的抵扣,则退还比例应为100%。
四、办理时限
各地税局于2018年8月31日前将纳税人名单及拟退税金额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于2018年9月30日前完成退税工作。
从上述政策分析,对于近三年固定资产投入较大,而销售规模尚小的企业,则可享受70号文的政策利好,当然这部分企业也有很多处于亏损状态,70号文的出台也是给予其缓冲。此外,增值税的立法精神也是对于企业创造的产品或服务增值额部分缴税,且征税终端为消费者或消费的企业,但对于很多未达成销售行为的企业,其留抵税额实际上也是额外的负担,70号文的出台,实际上也是回归了增值税立法初衷。当然,由于70号文有时间限定,建议符合条件的企业尽快申请。
有何事宜,敬請致電021-64881926或email至main@bestchoiceco.com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