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
1、新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吸引外资加速优结构
12月28日,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全文发布最新修订的《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年版)》。本次修订主要有以下四个亮点:
一是进一步增加鼓励外商投资条目,扩大鼓励范围。
本次修订距上一版仅隔1年,为保持政策连续性、稳定性,同时体现产业优化升级和区域协调发展需要,使符合支持方向的新投资享受优惠政策,在条目上只增不减。修订后的《鼓励目录》总条目1235条,比2019年版增加127条,全国范围增加65条,中西部地区增加62条,增幅超过10%;修改88条,主要是对原条目的涵盖领域进行了扩展。
二是进一步鼓励外资投向先进制造业,增强重要产业链供应链韧性。
在人工智能、集成电路等高端制造领域,新增或修改集成电路封装及测试设备制造、激光投影设备、超高清电视、呼吸机、ECMO、人工智能辅助医疗设备等条目。在新材料领域,新增或修改高纯电子级氢氟酸、氟化氢、特种玻璃纤维、偏光片基膜、扩散膜、掩膜版、多乙烯多胺、高性能纤维等条目。在绿色环保领域,新增船舶污染物港口接收处理设施建设及设备制造,港口危险化学品、油品应急设施建设及设备制造等条目。
三是进一步鼓励外资投向现代服务业,提升服务业发展质量。
研发设计领域,新增或修改第五代移动通信技术研发、区块链技术开发、污水处理设施设计等条目。商务服务领域,新增高端装备维修、数字化生产线改造与集成、工业服务网络平台等条目。现代物流领域,新增或修改大宗商品进出口分拨中心、社区连锁配送等条目。信息服务领域,新增在线教育、在线医疗、在线办公等条目。
四是进一步鼓励外资投向中西部地区优势产业,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黑龙江、云南等省份新增农产品加工、旅游开发等条目。河南、陕西、广西等省份新增医疗器械、防疫防护用品、原料药生产等条目。在湖北、四川、重庆等省份新增半导体材料、工业陶瓷等条目。安徽、陕西等省份新增职业院校条目。海南新增商贸、航运、金融、旅游等相关条目,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
外商投资《目录》中的领域,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免征关税政策;在西部地区鼓励产业设立的外资企业,可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集约用地的鼓励外商投资制造业项目,可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2、《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出台 明确限定军工等重要领域
12月19日,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发布《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对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作出较为全面系统的规定。主要对六大方面内容作出规定:
一、国家建立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工作机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牵头,承担外商投资安全审查的日常工作。
二、外商投资安全审查范围:投资军工、军工配套等关系国防安全的领域,投资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农产品、重要能源和资源、重大装备制造、重要基础设施等领域。外国投资者或者境内相关当事人应在实施投资前主动申报属于审查范围的投资。
三、外商投资安全审查申报机制。外国投资者或者境内相关当事人应在实施投资前主动申报属于审查范围的投资。对于应报未报的外商投资,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工作机制办公室有权要求限期申报。
四、安全审查分为三个阶段,分为初步审查、一般审查和特别审查。
五、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决定执行。对于通过安全审查的,可实施投资;对于附条件通过审查的,应当按照附加条件实施投资;对于禁止投资的,不得实施投资。
六、违规惩戒。对于拒不申报、弄虚作假、不执行附加条件等违规行为,可责令当事人限期处分股权或者资产,亦可将其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国家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1、《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公布,清单事项再减8项
2020年12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公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主要作出以下修订:
一是放开删减一批事项措施。放开“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矿业权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碳排放权交易核查机构资格认定”等3条措施。根据“放管服”改革进展,删除“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审批”“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等14条管理措施。及时移出已整合或不符合清单定位的事项措施。
二是调整规范部分措施表述。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缩减20条措施管理范围,规范7条备案类措施表述,将5条管理措施转为暂列,修改完善72条措施表述。
三是审慎增列少数事项措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将金融控股公司设立相关管理措施增列入清单。新增准入事项“未获得许可或资质,不得超规模流转土地经营权”,补列个别符合清单定位且合法有效的措施。
四是完善清单制度设计。对许可准入事项定义作出补充完善。衔接自然保护地体制改革进展,以及产业结构调整制度目录修订情况,对清单说明相应条款作出修正。
2、明年起全国将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
国务院近日印发《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
《决定》提出,将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以及应收账款质押等七大类动产和权利担保纳入统一登记范围,由当事人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自主办理登记。当事人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登记机构不对登记内容进行实质审查。
《决定》明确,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制定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和应收账款质押统一登记制度,推进登记服务便利化。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具体承担服务性登记工作,不得开展事前审批性登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不再承担“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职责。
财政税收
1、四部门发布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
12月11日,工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发布《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重点如下:
-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此外,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5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海关总署发布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
12月21日,海关总署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重点主要如下:
一、将减免税货物进口前的“备案+审批”管理模式变更为“审核确认”管理模式;
二、将企业对减免税货物的后续管理情况纳入信用管理记录;
三、删除违法责任条款,但增加特别处罚条款: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发生分立、合并、股东变更、改制等主体变更情形的,或者因破产、撤销、解散、改制或者其他情形导致其终止的,当事人未按照有关规定,向原减免税申请人的主管海关报告主体变更或者终止情形以及有关减免税货物的情况的,海关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四、删除减免税货物“质押”的相关规定。
3、新办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将实现电子化
12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决定在前期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试点的基础上,分两步在全国新设立登记的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
根据公告,从2020年12月21日起,在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四川、宁波和深圳等11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这些地区开出的电子专票全国范围内皆可接收使用。其中,宁波、石家庄和杭州3个地区前期已试点纳税人开具电子专票的受票方范围也同步扩至全国。
2021年1月21日,在其余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实行专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具体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
《公告》强调,实行专票电子化后,新办纳税人既可以开具电子专票,也可以开具纸质专票。如果受票方索取纸质专票,开票方应当开具纸质专票。
公告自2020年12月21日起施行。
4、“零关税”政策加速落地,海南发布”交通工具及游艇“清单
12月29日,财政部发布《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全岛封关运作前,对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交通运输、旅游业的企业(航空企业须以海南自由贸易港为主营运基地),进口用于交通运输、旅游业的船舶、航空器、车辆等营运用交通工具及游艇,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其他
1、上海:将对失信被执行人公司限制变更法定代表人和高管
12月23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与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签署《关于进一步规范协助执行机制的会议纪要》,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重点如下:
一、为推进失信惩戒措施,《会议纪要》明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要求,对于已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司,应暂停办理变更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
二、在反制规避执行方面,针对部分被执行人的股权被冻结后,该控股股东通过引入第三方投资等方式稀释被冻结的股权,造成股权价值减损或者故意“丧失”公司控股权的问题,《会议纪要》明确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要求,对已被冻结全部股权或者控股股权的被执行人所投资的目标公司,应暂停受理目标公司办理出资比例变更、增资、扩股等业务申请”。
三、针对被执行企业通过变更公司登记机关造成移送破产时管辖法院的不确定,从而拖延执行进展的问题,《会议纪要》明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要求,对于被执行人为公司的,应暂停办理公司登记机关变更的业务”。
此外,《会议纪要》对批量送达协助执行时冻结顺序,股权轮候冻结等协助执行程序作了进一步的规范。
2、江苏:超退休年龄人员和实习生可参加工伤保险
12月18日,江苏省发布《江苏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办法》,明确从明年2月1日起,江苏省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用工单位,可以为本单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或为本单位实习生实习期间缴纳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用工单位的费率执行。
《办法》所指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以下简称超龄就业人员),是指用工单位招用的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年龄不超过65周岁、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就业人员。所指实习生,是指年满16周岁,由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技工院校、中高等职业学校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集中统一安排学期性顶岗实习的学生。
3、昆山:深化两岸产业合作试验区范围扩至全市
12月2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扩大昆山深化两岸产业合作试验区范围的批复》,同意扩大昆山深化两岸产业合作试验区范围至昆山全市,并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11月27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昆山深化两岸产业合作试验区条例》,全文内容包括总则、管理体制、开发建设、产业发展、投资贸易、金融财税、人才科创、社会服务、法治环境和附则,共十章五十二条,通过探索全方位高水平开放的新机制、新路径、新模式,致力于将昆山试验区建设成为两岸产业合作转型升级的先行先试区、两岸中小企业深度合作的重要载体、两岸交流合作模式创新的示范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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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贝斯哲):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0年12月下)丨贝斯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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