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证券
1、3月1日起,个人存取现金5万元以上需要登记资金来源或用途
1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三部门联合印发《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提到,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应当识别并核实客户身份,了解并登记资金的来源或者用途。
此外,《办法》还要求:
开发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和从事汇兑业务的机构,为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实物贵金属买卖、销售各类金融产品等一次性交易且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
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其他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向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销售各类金融产品且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
非银行支付机构以开立支付账户等方式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以及向客户出售记名预付卡或者一次性出售不记名预付卡人民币1万元以上;通过签约或者绑卡等方式为不在本机构开立支付账户的客户提供支付交易处理且交易金额为单笔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或者30天内资金双边收付金额累计人民币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
针对以上三种情况,金融机构应当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留存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2、四部门联合发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严厉打击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上市公司违规担保等行为
1月28日,证监会、公安部、国资委和银保监会四部门联合发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从内容看,8号指引内容主要从以下四方面进行修订:
一是关于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要求,结合监管实践,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16号文》)要求所有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的要求,限缩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二是明确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的主体提供担保,视同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等;
三是新增一章关于上市公司占用担保的整改要求,将占用担保监管作为一项持续工作推进,同时保留《16号文》关于以资抵债的要求;
四是在罚则部分整合关于证监会、国资委和银保监会等单位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内容,并新增公安机关对涉嫌犯罪案件的处理。
3、证监会发布《关于注册制下提高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质量的指导意见》
1月28日,证监会发布了《关于注册制下提高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质量的指导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指导意见》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是基本原则。坚持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满足不同类型投资者多元化需求。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突出问题,采取务实可行措施。坚持归位尽责,厘清职责边界,完善合理信赖制度。坚持综合施策,多措并举推动提高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质量。
二是督促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归位尽责,撰写与编制高质量的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应当加强协作配合,认真开展招股说明书撰写工作。在撰写招股说明书时,应当减少合规性信息和冗余信息,紧密结合发行人自身特点进行披露,并注重优化招股说明书语言表述和版式设计。同时,细化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合理信赖其他中介机构专业意见或者基础工作的标准、程序;明确符合合理信赖条件的,可以依法免除行政法律责任。
三是充分发挥行政监管、自律监管和市场约束机制作用,引导提高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质量。证监会相关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应当通过加强审核引导、完善制度规则等方式,形成工作合力,引导发行人及中介机构提高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质量。
四是强化责任追究。依法从严打击信息披露造假行为,牢牢守住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底线。对于虽不构成信息披露造假,但招股说明书存在内容表述不清、逻辑混乱、相互矛盾、同一事实表述不一致且有实质性差异、严重影响投资者理解等情形的,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确保提高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质量各项措施落地落实。
4、证监会发布《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
2月11日,中国证监会对《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的监管规定(试行)》(证监会公告〔2018〕30号)进行修订,修订后名称定为《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以下简称《监管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次修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拓展适用范围,境内方面,将深交所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纳入。境外方面,拓展到瑞士、德国;
二是允许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融资,并采用市场化询价机制定价;
三是优化持续监管安排,对年报披露内容、权益变动披露义务等持续监管方面作出更为优化和灵活的制度安排。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此次修订允许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以新增股票为基础证券在境内公开发行上市中国存托凭证,允许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采用市场化询价机制确定发行价格。明确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业,发行人可根据募集资金用途将资金汇出境外或留存境内使用。
财税政策
1、新年好消息!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2月9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公告中规定以下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 道路客运站场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1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 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6.《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60号)
7.《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2、关于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税收政策的公告
1月2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税收政策的公告,公告包括以下两部分:
一、设立基础设施REITs前,原始权益人向项目公司划转基础设施资产相应取得项目公司股权,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即项目公司取得基础设施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基础设施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原始权益人取得项目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基础设施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原始权益人和项目公司不确认所得,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基础设施REITs设立阶段,原始权益人向基础设施REITs转让项目公司股权实现的资产转让评估增值,当期可暂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允许递延至基础设施REITs完成募资并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后缴纳。其中,对原始权益人按照战略配售要求自持的基础设施REITs份额对应的资产转让评估增值,允许递延至实际转让时缴纳企业所得税。
3、关于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公告
2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从3月1日至6月30日,符合相关规定的居民个人需要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2021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需要汇总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计算年度汇算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纳税年度已预缴税额,得出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
4、两部门发文明确杭州2022年亚运会和亚残运会企业赞助有关增值税政策
2月8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就亚运会和亚残运会及其测试赛企业赞助有关增值税政策明确:
对企业根据赞助协议向杭州亚运会组委会免费提供的与杭州亚运会有关的服务,免征增值税;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服务,仅限于赞助企业与组委会签订的赞助协议中列明的服务;纳税人如果已经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申请办理免税,凡专用发票无法追回的,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赞助企业应对相关服务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免税政策。
其 他
1、国务院:同意在鄂尔多斯等27个城市和地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2月8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同意在鄂尔多斯等27个城市和地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明确在鄂尔多斯市、扬州市、镇江市、泰州市、金华市、舟山市、马鞍山市、宣城市、景德镇市、上饶市、淄博市、日照市、襄阳市、韶关市、汕尾市、河源市、阳江市、清远市、潮州市、揭阳市、云浮市、南充市、眉山市、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宝鸡市、喀什地区、阿拉山口市等27个城市和地区设立综合试验区。此次扩围后,综合试验区在江苏、浙江、广东三省实现全覆盖。新设综合试验区将继续开展先行先试,并适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零售进口监管等政策措施。
2、上海市市监局发布《商业广告代言活动合规指引》,明确21项负面清单
2月10日,上海市市监局发布《商业广告代言活动合规指引》,《指引》从不能担任商业广告代言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或者部分特殊主体代言的商品或服务广告、广告代言活动不得出现的导向问题、不得代言的广告等四个方面列举了21项商业广告代言人资格及相关广告代言活动的负面清单。
《指引》将“利用发生违法犯罪、违反公序良俗等行为的明星艺人进行广告代言”“以扮演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烈士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形象进行代言”“借严肃政治议题开展商业宣传,恶搞经典、歪曲历史等违法违规商业营销宣传”“宣扬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铺张浪费、‘娘炮’‘耽美’等不良文化”“炒作个人隐私、软色情等低俗庸俗媚俗现象”等明确列入广告代言活动负面清单。
《指引》倡导广告代言人及其经纪公司在开展广告代言活动前,对代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类和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在推荐、证明之前,需要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倡导广告主对广告代言人进行背景内容审查和日常品行调查,如实向广告代言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全面的信息,一旦发现广告代言人发生违法犯罪、违反公序良俗等行为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代言的情形,及时采取停播、撤回等方式停止发布代言广告。倡导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代言人台账档案、查验广告代言证明、及时处置违法违规代言广告等。
3、《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3月1日起实施
1月30日,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布《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办法》作为《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配套规定,从参保对象、参保缴费、转移接续、退休审批、待遇计发、待遇领取和终止等过程和角度丰富拓展了相关内容,且明确了以下几点:
第一,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港澳台人员和外国人应当缴纳养老保险;
第二,灵活就业人员(不限户籍)可以缴纳养老保险;
第三,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岗位目录(包括岗位名称、岗位性质等),作为确定女职工退休年龄和办理退休手续的依据之一;
第四,到达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经本人申请,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后再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养老金。
链接阅读:江苏省明确港澳台人员和外籍人员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3月1日起实施丨贝斯哲
4、上海市市监局推出关于完善信用体系建设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
2月11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在《关于发展壮大市场主体的若干措施》基础上,推出关于完善信用体系建设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主要内容如下:
一、支持信用良好的企业参与政府质量奖的培育和申报,将“信用良好”作为申报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的重要考量因素,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申报组织则“一票否决”。
二、建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对信用良好的企业“无事不扰”,采取“事件触发式”监管,当出现举报投诉、转办交办等线索的时候才上门;对信用风险一般的企业,按照总量3%-5%,每1-2年抽查一次的常规比例和频次进行抽查;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企业,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直至全覆盖100%抽查。
三、在登记事项、公示信息抽查中,对近两年已被抽查且未发现问题的市场主体当年不再组织抽查;编制新版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准确界定信用信息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认定范围,确定联合惩戒事项,规范对失信行为的约束惩戒。
四、明确失信企业信用修复规则。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1年,且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未再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企业,指导支持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申请信用修复,解除信用约束措施。对仅受到警告的行政处罚信息不予公示;对受到通报批评或者较低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满3个月即不再公示;对其他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满6个月(其中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满1年)且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支持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申请信用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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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贝斯哲):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2年2月上)丨贝斯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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