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开放
1、《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再减二十项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近期正式印发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共列入事项131项,与2018年版相比,减少了20项。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纳入“地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和农产品主产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或禁止限制目录)”,取消各地区自行编制发布的市场准入类负面清单23个,“全国一张清单”体系更加完善。
二是及时纳入新设立的措施,增列部分符合清单定位的措施,进一步丰富地方性措施,确保合法有效准入措施全部纳入。
三是放开一批有含金量的措施,移出部分不符合清单定位的措施,持续推动缩短负面清单长度。
四是公布清单措施主管部门,完成清单事项统一编码,为实现“一目了然、一网通办”奠定基础。
五是广泛听取并吸收有关部门、各地区、相关行业协会和市场主体的意见建议,清单更加全面准确反映市场主体的诉求和期盼。
2、15部门印发《关于推动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
11月15日,国家发改委等15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推动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
《意见》系统梳理提出了十种发展潜力大、前景好的新业态和新模式,包括推进建设智能工厂、加快工业互联网创新应用、推广柔性化定制、发展共享生产平台、提升总集成总承包水平、加强全生命周期管理、优化供应链管理、发展服务衍生制造、发展工业文化旅游等。
在融合发展的新路径上,意见针对制造业重点行业、服务业重点领域,提出了加快原材料工业、消费品工业、装备制造业、汽车制造等重点行业双向融合发展的10项可能性路径。
3、第一个知识产权保护纲领性文件出台
近日,《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出台,这是第一个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出台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纲领性文件,将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推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和保护水平全面提升。
其主要有以下三大看点:
一、力度空前 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将全面提升
意见共99条,在“强化制度约束”“加强社会监督共治”“优化协作衔接机制”“健全涉外沟通机制”等方面提出一系列创新举措。并明确提出,力争到2022年,侵权易发多发现象得到有效遏制,权利人维权“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的局面明显改观;到2025年,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达到并保持较高水平,保护能力有效提升,保护体系更加完善。
二、打好“组合拳” 形成知识产权保护合力
意见明确,要不断改革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社会治理手段强化保护,促进保护能力和水平整体提升。
三、加强合作 搭建国际创新合作桥梁
意见要求更大力度加强国际合作、健全与国内外权利人沟通渠道、加强海外维权援助服务、健全协调和信息获取机制。
金融证券
中国证监会近日内部印发《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行动计划》,力争通过3-5年努力,使上市公司整体面貌有较大改观。《行动计划》提出了七大主要任务:
一是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提升信息披露有效性;
二是督促“关键少数”勤勉尽责,提升经营管理水平;
三是推广科创板经验,统筹推进资本市场改革;
四是坚持退市常态化,坚决出清劣质资源;
五是解决突出问题,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
六是强化精准监管,提升监管有效性;
七是优化发展、中介、舆论、文化四个生态,形成全社会合力。
2、A股再融资规则迎重大修订 定价及锁定期关键条款松绑
11月8日,证监会发言人表示,拟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再融资规则进行修订,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本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取消创业板公开发行证券最近一期末资产负债率高于45%的条件;
2、取消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连续2年盈利的条件;将创业板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且使用进度和效果与披露情况基本一致由发行条件调整为信息披露要求;
3、优化非公开制度安排,支持上市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为战略投资者等的,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者发行期首日;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和锁定机制,将发行价格不得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折改为8折;将锁定期由现在的36个月和12个月分别缩短至18个月和6个月,且不适用减持规则的相关限制;
4、将目前主板(中小板)、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数量由分别不超过10名和5名,统一调整为不超过35名;
5、适当延长批文有效期,方便上市公司选择发行窗口。将再融资批文有效期从6个月延长至12个月;
6、设定科创板基本发行条件,规范上市公司再融资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
7、优化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制度安排,支持科创板上市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鉴于非公开发行对象主要针对具有较高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从保护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设置相对公开发行较低的负面清单形式的基本发行条件;
8、设置科创板便捷高效的注册程序,提升融资效率。最大限度压缩监管部门的审核和注册期限,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期限为2个月,证监会注册期限为15个工作日。
3、中国证监会将全面推开H股“全流通”改革
11月15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H股公司境内未上市股份申请“全流通”业务指引》(证监会公告〔2019〕22号)、H股“全流通”申请材料目录及审核关注要点。符合条件的H股公司和拟申请H股首发上市的公司,可依法依规申请“全流通”。
此前,在H股上市的股票中,可以在港交所流通的为外资股,内资股则不能在港交所流通,外资股必须“在境外上市”,即在境外公司公开的证券交易场所流通转让,但可以采取境外存股证形式或者股票的其他派生形式。而内资股并不一定要在境内市场上市。内资股在境内市场公开上市交易之前,内资股就处于非流通(相对公开市场而言)状态。由于内资股不具备流动性,且没有减持和股权质押的功能,使得大股东无法在股价上获得任何收益,导致公司价值被大幅度低估。对于企业而言,H股IPO只有融资功能,没有套现功能。
此次H股“全流通”改革全面推开,将容许“内资股”转为“外资股”,股权分置问题将得到解决,内资股全放在港股市场流通交易,令大股东有机会减持套现。
H股公司申请“全流通”的,应当按照“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公开募集股份及上市(包括增发)审批”行政许可程序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H股公司可单独或在申请境外再融资时一并提出“全流通”申请。尚未上市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可在申请境外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一并提出“全流通”申请。
财税热点
1、两年内两类纳税人免除个税汇算清缴义务
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特别是中低收入群体负担,11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暂定两年内对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或年度补税金额较低的纳税人,免除汇算清缴义务。
早在去年12月底,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下称《公告》)中,就明确了下述四种情形下,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
(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
(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四)纳税人申请退税。
此次国务院规定的免除个人汇算清缴义务的一个情形是,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这其实跟上述《公告》前两个情形相吻合。因为综合所得的年起征点(基本减除费用)是6万元,因此按照《公告》取得一项或多项综合所得必须超过12万元,才能达到办理汇算清缴的条件,反言之低于12万不用办理汇算清缴。
2、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继续执行
12月25日,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继续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适用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的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包括,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业技术中心;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含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
适用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的外资研发中心包括:2009年9月30日及其之前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作为独立法人的,投资总额不低于5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研发总投入不低于500万美元;企业研发经费年支出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90人。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2009年10月1日及其之后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作为独立法人的,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150人。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经核定的内资研发机构、外资研发中心,发生重大涉税违法失信行为的,不得享受退税政策。
3、19种纳税失信行为可申请信用修复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明年1月1日起,对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通过作出信用承诺、纠正失信行为等方式开展纳税信用修复,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纳税人增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积极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税收监管机制。
按照有限度修复的原则,税务总局明确了19种情节轻微或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及相应的修复条件,共包括15项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和4项直接判D级情形。《公告》实施后,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地方热点
1、9条服务业扩大开放时点措施在北京落地
11月19日,国务院发文同意按照《全面推进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工作方案》,即日起至2022年1月30日,在北京市暂时调整实施《旅行社条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6部行政法规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的有关规定。
其中涉及9条服务业扩大开放试点措施在北京落地:
1、支持在京设立并符合条件的中外合资旅行社从事除台湾地区以外的出境游业务;
2、允许在京设立的外商独资经营旅行社试点经营中国公民除台湾地区以外的出境旅游业务;
3、在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示范区和示范园区,取消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等增值电信业务外资股比限制;
4、放宽外商捐资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准入;
5、在特定区域允许外商投资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娱乐场所,不设投资比例限制(2条);
6、在特定区域允许外商设立独资演出经纪机构并在全国范围内提供服务;
7、允许外商在特定区域投资音像制品制作业务;
8、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需外方投资者取得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认可机构的认可且具有3年以上从事认证活动的业务经历的要求。
2、昆山推惠台20条措施
11月22日,昆山市政府发布了服务台胞台企20条新举措,推动招商护商:
1、建立台胞台企双月沙龙制度。
2、实施“招商护商政府专员‘215’行动”;
3、支持台资企业就地转型升级,鼓励工业用地转型科创产业用地;
4、推出科技政策惠台专项计划,与国内高校院所开展技术攻关合作的台企最高可享受200万元的政策支持;
5、扩大昆山综保区企业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对符合条件的试点企业额外增加的成本给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万元的补助。
6、建立昆山市国资集团优先采购台资企业品牌产品制度。
7、健全校企双主体共育模式;
8、支持台资企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加大失业保险基金支持台企稳岗工作;9、加大金融服务台资企业力度;
10、优化外汇管理政策措施,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
11、优化进口台湾商品快速验放机制;
12、支持台企建立知识产权工作站和各类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机构;
13、制定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
14、支持两岸青年就业创业基地建设和台湾青年在昆就业创业;
15、对持有在昆办理的台湾居民居住证的台胞,在购房资格方面与本市户籍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16、在全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设立台胞健检门诊;
17、加强与台湾电电公会深度合作;
18、建立涉台业务受理专员专窗专线制度;
19、建立服务台资企业公交线路优先调整制度;
20、实施零距离警方服务计划。
3、厦门出台措施支持两岸股权交易中心建设“台资板”“创新板”
厦门市政府办公厅近日发布《关于推进厦门两岸股权交易中心建设区域性股权市场发展的通知》,明确支持厦门股交中心建设“台资板”和“创新板”等特色板块,探索成为台资企业赴大陆上市、台海资本对接的有效通道;同时,支持厦门股交中心设立“创新板”,促进科技创新型企业获得多层次资本市场服务,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为创业板和科创板市场孵化培育企业。
其中,对在厦门股交中心股改挂牌并交易的在厦注册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在厦门股交中心发行可转债的在厦注册企业,按融资金额的3%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其他
1、2020年放假安排出炉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2020年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国庆节和中秋节放假调休日期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1、元旦:2020年1月1日放假,共1天。
2、春节:1月24日至30日放假调休,共7天。1月19日(星期日)、2月1日(星期六)上班。
3、清明节:4月4日至6日放假调休,共3天。
4、劳动节:5月1日至5日放假调休,共5天。4月26日(星期日)、5月9日(星期六)上班。
5、端午节:6月25日至27日放假调休,共3天。6月28日(星期日)上班。
6、国庆节、中秋节:10月1日至8日放假调休,共8天。9月27日(星期日)、10月10日(星期六)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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