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企纾困
1、国务院部署稳经济一揽子措施 努力推动经济回归正常轨道
2022年5月23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决定实施6方面33项稳经济一揽子措施:
一是财政及相关政策。在更多行业实施存量和增量全额留抵退税,将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5个特困行业缓缴养老等社保费政策延至年底,并扩围至其他特困行业。将失业保险留工培训补助扩大至所有困难参保企业。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再担保合作业务新增1万亿元以上。
二是金融政策。今年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额度和支持比例增加一倍。对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贷款、货车车贷、遇困个人房贷消费贷,支持银行年内延期还本付息;汽车央企发放的900亿元货车贷款,要银企联动延期半年还本付息。
三是稳产业链供应链。优化复工达产政策。保障货运通畅,取消来自疫情低风险地区通行限制,一律取消不合理限高等规定和收费。有序增加国内国际客运航班。
四是促消费和有效投资。阶段性减征部分乘用车购置税600亿元。因城施策支持刚性和改善型住房需求。新开工一批水利特别是大型引水灌溉、交通、老旧小区改造、地下综合管廊等项目,引导银行提供规模性长期贷款。
五是保能源安全。落实地方煤炭产量责任,调整煤矿核增产能政策。再开工一批能源项目。
六是做好失业保障、低保和困难群众救助等工作,视情及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
2、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发挥资本市场功能支持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和行业加快恢复发展的通知》
2022年5月20日,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发挥资本市场功能支持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和行业加快恢复发展的通知》,提出23项政策举措。
《通知》着眼于加大直接融资支持力度、实施延期展期政策、优化监管工作安排、发挥行业机构作用等四个方面,在企业申请首发上市、北交所上市、再融资、并购重组、公司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方面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对需要提交的反馈意见、问询回复、财务资料时限等作出延期等柔性安排;通过视频会议等非现场方式,以及减免上市公司、交易所会员等相关费用,体现监管弹性和温度;充分发挥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作用,助力抗疫和复工复产等。
《通知》主要针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和行业,包括上海、吉林等全面实行封控管理、静态管理等措施的区域,以及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受疫情影响严重的行业。后续,将根据情况变化进行动态调整。
链接阅读:重磅!证监会23条助力抗疫政策“大礼包”!丨贝斯哲
3、上海:助企纾困50条
2022年5月29日,上海市政府发布《上海市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行动方案》,提出了8个方面“50条”助企纾困政策。
《行动方案》主要内容可分为“四大板块”:全力助企纾困、复工复产复市、稳定三大需求(稳外资、稳外贸、促消费投资)强化支撑保障。
针对企业实际困难,政策多管齐下施行“缓免减退补”,即从阶段性缓缴“五险一金”和税款、扩大房屋租金减免范围、多渠道为企业减费让利、加大退税减税力度、发放援企稳岗补贴等方面,综合实施“缓免减退补”政策,多管齐下为企减负。
此外,上海自6月1日起取消企业复工复产“白名单”制。而围绕稳外资稳外贸、促进消费加快恢复、发挥投资关键性作用等方面,《方案》也提出了一系列有力度的政策举措。
4、上海:对五个特困行业先行实施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
5月24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本市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
《通知》明确,本市要在国家政策范围内,对餐饮、零售、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行业,先行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的政策,并将缓缴险种从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扩大到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
《通知》规定,五个特困行业的企业可申请缓缴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6月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以及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的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申请缓缴的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最迟于2022年底前补缴到位;申请缓缴的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原则上在缓缴期满后的一个月内补缴。相关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保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执行。
5、江苏:出台稳外贸外资20条
2022年5月1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出台《关于加强助企纾困推动外贸外资平稳发展的通知》,从加大外贸企业融资支持力度、引导企业防范汇率风险、提升贸易便利化政策质效等六个方面,提出20条外汇管理助企纾困具体支持措施,便利企业外汇贷款购汇偿还、扩大外债便利化等方式,着力缓解外贸企业融资难,支持外贸企业特别是中小微外贸企业合理融资需求。
针对便利企业外汇贷款购汇偿还方面,《通知》指出,“允许具有贸易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结汇使用,企业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收汇且无外汇资金用于偿还具有贸易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的,贷款银行可按规定为企业办理购汇偿还手续。”
针对“走出去”企业合理境外融资需求,《通知》指出,“积极支持银行规范拓展境外贷款业务,加强银行境外贷款与跨境担保、境外投资等业务联动管理。
6、上海市税务局:延长2021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期限
2022年5月21日,上海市税务局发布《关于延长2021年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纳税期限的通告》,将上海市2021年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纳税延期至2022年6月30日。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在2022年6月30日前办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仍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
市场管理
1、《娱乐场所管理办法》修改
2022年5月18日,文化和旅游部印发《关于修改〈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明确由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外商独资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审批,进一步推动关于外商投资娱乐场所的政策全面落地,深化“放管服”,减材料、减证明,取消了原本要求提交消防、环保、商务等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或者备案证明等材料,做到互不前置。
此次修订坚持“放管”结合,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解决“黑场所”处罚难取缔难等问题,明确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以采取责令关闭等方式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予以没收,赋予地方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处罚的手段与措施,进一步保障了市场公平竞争。
《办法》还进一步强化信用管理,要求符合严重失信主体情形的,依照《文化和旅游信用管理规定》规定予以认定并实施相应信用管理措施。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修订
2022年5月18日,文化和旅游部印发《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本次修订主要有四方面内容:
一是落实《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外商投资法》关于外商投资的规定,明确了港澳台及外商投资者投资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和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港澳投资者投资设立由内地方控股的文艺表演团体,需要提交的材料。
二是与《行政许可法》关于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规定相衔接,明确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认定、从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三是与《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的规定相衔接,调整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未到演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措施。
四是根据机构改革要求,对部门名称等表述进行修改,同时对部分条文顺序和个别文字作相应修改。
3、《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办法》发布 禁止各自为政
2022年5月30日,财政部发布《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办法》,明确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坚持以质量为导向,对合伙人实施业绩评价、考核晋升和利润分配,实施统一的合伙人业绩考核政策与标准,确保全体合伙人在统一的“利润池”中分配,禁止以费用报销代替利润分配,不得以承接和执行业务的收入或利润作为首要指标,禁止“各自为政”、“分灶吃饭”,即分支机构、业务分部、业务团队或合伙人给会计师事务所上交管理费后,其余业务收入自行分配的行为。
财税政策
1、两部门发文:提前退还大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2022年5月1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将《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调整为“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6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明确2022年6月30日前,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集中退还大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2、税务总局发布新版“非接触式”办税缴费事项清单
2022年5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新版《“非接触式”办税缴费事项清单》,在去年已经推出214个事项的基础上,再新增19个事项,将“非接触式”办税缴费事项拓展至233项。
至此,除法律规定要求和需线下实物交付的以外,纳税人和缴费人的主要办税缴费事项已全部纳入“非接触式”办理。
3、六部门:严厉打击骗取留抵退税违法犯罪行为
2022年5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严厉打击骗取留抵退税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把打击骗取留抵退税违法犯罪行为作为2022年常态化打击虚开骗税工作的重点,集中力量开展联合打击。
《通知》要求各地税务、公安、海关、人民银行、外汇管理等部门结合各自工作职责,高度关注增值税留抵退税落实中的各类风险,对骗取留抵退税违法犯罪行为快速发现,快速应对,露头就打。要聚焦团伙式、跨区域、虚开发票虚增进项骗取留抵退税,恶意造假骗取留抵退税,有涉税违法行为前科、曾被税务部门行政处罚又发生偷税或骗取留抵退税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大联合打击力度,依法严查重处。
金融证券
1、沪深两所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指引
2022年5月20日,沪深两所分别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4号——科技创新公司债券》《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6号——科技创新公司债券》。
《指引》明确,科技创新公司债券,是指由科技创新领域相关企业发行,或者募集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科技创新领域发展的公司债券。发行人相关业务、本次债券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符合国家科技创新相关发展规划和政策文件要求,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细分领域及引领产业转型升级领域的科技创新发展。
在募资资金用途方面,《指引》规定,科创升级类、科创投资类和科创孵化类发行人,募集资金投向科技创新领域的比例应当不低于70%,其中用于产业园区或孵化基础设施相关用途比例不得超过30%。
2、上交所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指数基金开发》有关条款
2022年5月18日,上交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指数基金开发》有关条款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指数基金开发指引》明确对于符合国家战略和产业政策的相关指数基金开发,经中国证监会认可,可予以指数发布时间的豁免。
《指数基金开发指引》第四条修改为:“基金管理人拟开发指数基金并在本所上市交易,其标的指数为非宽基股票指数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标的指数的成份证券数量不低于30只;(二)标的指数的单一成份证券权重不超过15%且前5大成份证券权重合计占比不超过60%;(三)标的指数发布时间不短于6个月,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符合国家战略和产业政策的指数除外;(四)权重占比合计90%以上的成份证券过去1年的日均成交金额位于其所在证券交易所全部上市股票的前80%。
3、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6号——知名成熟发行人优化审核》
2022年5月2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6号——知名成熟发行人优化审核》,对知名成熟发行人认定和优化审核措施2个方面进行了规范,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是完善知名成熟发行人认定标准,简化部分认定指标,拓宽优质企业范围,对于在重点支持行业领域内具有领先地位的企业给予专门支持。
二是提升对知名成熟发行人项目审核的支持力度,除保留现有的公募快速审核、私募直接备案发行、多品种债券合并申报编制发行文件等便利措施外,进一步简化文件签章、财务报告披露等方面要求,便利优质发行人开展债券融资。
三是设置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发行人资质变化情况动态匹配审核机制,鼓励企业积极发掘自身优势,用好用足制度支持。
4、证监会发布《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
2022年5月27日,证监会对《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进行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次《尽调准则》修订以细化明确工作要求和标准,增强可操作性为重点,认真梳理注册制试点反映出来的尽职调查问题和难点,有针对性地明确工作底线要求和质量标准,充实完善程序保障和行为规范。坚持归位尽责,厘清职责边界,完善合理信赖制度,细化保荐机构合理信赖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意见或者基础工作的标准、程序。更加强调保荐机构“荐”的角色,充分发挥保荐机构在投资价值判断方面的前瞻性作用。
《底稿指引》主要规定保荐机构尽职调查工作底稿中需要关注的事项和留存的资料,以及编制底稿的形式、程序等。对履行保荐职责有重大影响的文件资料及信息,均应当作为底稿留存。本次修订主要增加了三类底稿要求,一是对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意见的复核资料,二是内核阶段工作底稿,三是分析验证过程的相关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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