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养老金制度落地:每人每年缴纳上限12000元
2022年4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意见》指出,在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可以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账户制度,缴费完全由参加人个人承担,实行完全积累。参加人通过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建立个人养老金账户。
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资金用于购买符合规定的银行理财、储蓄存款、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金融产品,参加人可自主选择。参加人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境)定居,或者具有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形,可以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个人养老金。
《意见》显示,参加人每年缴纳个人养老金的上限为12000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发展情况等因素适时调整缴费上限。
2、两部门发文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实施进度
4月2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明确加快小微企业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抓紧办理小微企业留抵退税,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加快退税进度,积极落实微型企业、小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分别于2022年4月30日前、6月30日前集中退还的退税政策。
公告称,提前退还中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调整为“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2022年6月30日前,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集中退还中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3、职业教育法时隔26年大修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经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这是该法自1996年颁布施行以来的首次大修,内容从五章四十条完善至八章六十九条,由现行法的3400余字修改为10000余字,包含明确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明确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层次和形式的职业教育,着力提升职业教育认可度,建立健全职业教育体系,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完善职业教育保障制度和措施等内容。
职业教育法明确,职业学校教育分为中等职业学校教育、高等职业学校教育;中等职业学校有关专业实行与高等职业学校教育贯通的招生和培养;高等职业学校和实施职业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当在招生计划中确定相应比例或者采取单独考试办法,专门招生职业学校毕业生。
4、证监会:全面规范投资者关系管理
2022年4月20日,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自2022年5月15日起施行。
《指引》共32条,由总则、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组织与实施、附则等内容组成,主要包括:
一是进一步明确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定义、适用范围和原则。明确《指引》适用于依照《公司法》设立且股票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内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并上市的境外公司参照执行。确立合规性、平等性、主动性和诚实守信等四条基本原则。
二是进一步增加和丰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方式,同时对近年来实践中的良好做法予以固化。适应互联网、新媒体等新时代发展形势,在电话、传真等投资者关系管理传统沟通渠道基础上,新增网站、新媒体平台、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新兴渠道。对投资者说明会的召开情形和要求作出专条规定。明确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落实新发展理念的要求,在沟通内容中增加上市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ESG)信息。明确上市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保管和利用机制。
三是进一步明确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和实施,同时强化对上市公司的约束。在操作层面,进一步明确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制度制定、部门设置、责任主体、人员配备、培训学习等内容。强化上市公司“关键少数”的主体责任,除董事会秘书、专门人员外,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也提出要求,明确他们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的禁止情形。倡导投资者提升股东意识,依法行权维权,形成理性成熟的投资文化。明确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监督管理。明确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协会等自律组织,制定自律规则进行自律管理。
5、三部门:进一步规范涉税中介服务行为
4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规范涉税中介服务行为 促进涉税中介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明确将进一步规范涉税中介服务行为,着力解决涉税中介违规提供税收策划服务、帮助纳税人逃避税,以及在各类自媒体、互联网平台发布违法违规信息招揽业务、歪曲解读税收政策、扰乱正常税收秩序等问题,促进涉税中介行业健康发展,为市场主体发展营造公平法治的环境,保障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经济秩序和税收安全。
6、上海市人社局印发《关于进一步维护当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工作指引》的通知
4月28日,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进一步维护当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工作指引》。针对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劳动用工、工资支付、工作机制等方面,明确法律适用。主要要点包括:
1、企业可与劳动者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期;
2、对封控期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隔离治疗或新冠患者、无症状感染者、密接者,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该等人员如在此期间合同到期的,应延长至隔离治疗期、医疗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3、对隔离治疗或新冠患者、无症状感染者、密接者,隔离期间工资正常支付,隔离结束后如仍需治疗的,则按病假工资计算;
4、因政府采取防控措施停工停业的,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由企业发放生活费。
7、十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大出口退税支持力度促进外贸平稳发展的通知》
4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外汇局、银保监会等十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出口退税支持力度促进外贸平稳发展的通知》。
《通知》公布,企业申报退税的出口业务,因无法收汇而取得出口信用保险赔款的,将出口信用保险赔款视为收汇,予以办理出口退税。对出口产品征退税率一致后,因征退税率不一致等原因而多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企业转入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同时,扩大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覆盖地域范围。
《通知》表示,将持续精简出口退税环节报送资料,支持引导出口企业采用“非接触”方式办理口岸和跨境贸易领域相关业务。原则上出口企业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申报电子数据后,即可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申报等事项,无需提交纸质资料。
《通知》指出,在2021年正常出口退税平均7个工作日办结的基础上,进一步压缩出口退税办理时间,2022年压缩至6个工作日内。帮助企业提高出口业务办理效率,支持跨境电商健康持续创新发展,引导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健康成长。
8、上海市公证行业可提供疫情相关不可抗力公证服务
4月27日,上海市公证协会发布《关于为企业出具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相关的不可抗力事实性公证及相关涉复工复产公证的通知》,通知表示,上海市公证行业可为企业提供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相关的不可抗力事实性公证以及相关涉复工复产公证服务;企业需要提供诸如相关政府、机构出具、发布的疫情防控通知和规定等证明材料。
9、最高法发布《关于正确处理轮候查封效力相关问题的通知》
2022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正确处理轮候查封效力相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了首封法院处置查封物的权力,首封债权人受偿后变价款剩余部分不得直接退还给债务人,应当由首封法院交给轮候查封法院处理,如果首封法院径行将剩余变价款退还给被执行人构成执行错误。
10、最高法明确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标准
2022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
《管辖规定》明确,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垄断纠纷等七类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省会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涉驰名商标认定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管辖规定》将于2022年5月1日施行。施行前,具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收到当事人起诉材料的,继续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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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贝斯哲):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2年4月下)丨贝斯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