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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講座 2019年1月講座報名丨2018法律財稅關鍵詞【查】
稅收政策 台港澳及外籍人員的節日大礼包來了!境外所得納稅規定堪稱史上最優!
實務解析 台商如何判斷自己在大陸有無“住所”?
外商投資 明年,大規模減稅降費應成定局!
2019年1月講座報名丨2018法律財稅關鍵詞【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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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港澳及外籍人員的節日大礼包來了!境外所得納稅規定堪稱史上最優!
突如其來的驚喜!
2018年12月22日, 國務院總理李克強日前簽署第707號國務院令,公佈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
其中關於台港澳及外籍人員關注的境外所得免稅優惠期及坐月子條款,主要見於《實施條例》第四條:
第四條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連續不滿六年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其來源於中國境外且由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離境超過30天的,其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的連續年限重新起算。
意不意外?驚不驚喜?
此前《個人所得稅法》將稅收居民停留時間標準從原來的365天修改為183天,惹得台港澳及外籍人員紛紛跳腳。如今塵埃落定,第四條規定絕對是冬至節日里的超級大禮包!
大禮包之一:境外所得仍保持了五年免稅優惠
《個人所得稅法》修訂之前,外籍人員的境外所得優惠期為五年,即針對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個人,可以只就由中國境內所得部分繳納個人所得稅。
而本次實施條例仍維持了五年的優惠期,只是在表述上,將征求意見稿中的“連續不滿五年,或滿五年但其間有單次離境超過30天情形的”修改為“連續不滿六年”,意味著外籍人員第一次坐月子的時間,可以不用在五年內,而在第六年即可。
這裡暫不對國稅總局的語法進行評價。如果單從時間概念上來說,實施條例對外籍個人的全球所得免稅優惠期仍維持了五年。如果第六年仍居住滿183天且未單次離境30天時,則第六年應該就全球所得申報納稅;如第六年居住不滿183天或雖滿183天但有單次離境30天的情形時,則第六年仍僅就境內所得納稅,並且其回來后可重新起算年限,如下圖所示:
大禮包之二:“坐月子”可以在第六年進行,且每坐一次月子,回來後可重新起算
《個人所得稅法》修訂之前,外籍人員一直有“坐月子”之說,即需在連續居住滿五年前,應在一個納稅年度內滿足離境一次性超過30天或累計超過90天時,可重新起算五年;如五年內未滿足離境條件的,則每一年度必須坐一次月子或累計離境超過90天,當年度的境外所得才可予免稅。
這一次,《實施條例》的超大紅包就在於:坐月子並不只是在前面六年內發生重新起算的效力;而是每坐一次月子,回來后都可以重新起算!這實際上給了很多台港澳及外籍人員,尤其是不可能“放長假”坐月子的員工以很大的工作便利,想必也是希望吸引更多外國人才前來中國就業的動因之一。
曾有台商張三表示,來大陸后的近二十年里,幾乎沒有滿足過每五年坐一次月子,或從第六年起每年坐月子的條件,是不是意味著沒有任何補救措施?實施條例對張三來說宛若新生,只要在2019年出境坐一次月子,就可以中斷之前所有的連續計算,回來后重新起算!
這也意味著,那些在中國境內居住多年,從未坐過月子的台港澳及外籍人員,完全可以不用擔心《個人所得稅法》的入境期限到底從哪天起算的問題了。只要2019年出境坐一次月子,回來後就可以重新起算!
當然,如按舊法,張三過去20年未離境的事實,已產生了就其全球所得在大陸納稅義務的風險。這一點,不會因為新法的實施而被抹去。但無論如何,從2019年1月1日起,只要張三出境坐一次月子,就又和其他外籍人員一樣,站在了同一起跑線上。
再問你一次:意不意外?!驚不驚喜?!
如還想進一步了解詳情,請登錄【貝斯哲】微信公眾號報名參加2019年1月17-18日舉辦的講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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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如何判斷自己在大陸有無“住所”?
昨天貝斯哲微信公眾號就《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對外籍人員的停留時間及坐月子問題大開優惠之門進行了解析,引發眾多讀者關注(詳情鏈接《台港澳及外籍人員的節日大禮包來了!境外所得納稅規定堪稱史上最優》)。
也有不少善於研究的讀者,提出除了停留時間標準之外,大陸的稅收居民認定還有一個住所地標準。而且,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一旦被認定為在大陸“有住所”,就絕對應被界定為稅收居民,與其在大陸居住幾天沒有任何關係。
所以,對於被認定“有住所”這件事,大家實際上都是心有忌憚。
那麼,如何判斷自己在大陸是不是屬於“有住所”呢?
必須強調的是,“有住所”不是物理現象,而是法律概念。要認定一個台港澳及外籍人員在中國境內是否有住所,並非僅憑其居住在境內,或在境內有購買房產,就武斷地認為其符合“住所地”標準從而應被認定為中國稅收居民。
新舊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對於“有住所”的定義,均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係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
什麼叫“習慣性居住”?國家稅務總局早在1994年國稅發[1994]89號文《關於印發<徵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中的第一條就作了如下解釋:
“……所謂習慣性居住,是判定納稅義務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個法律意義上的標準,不是指實際居住或在某一個特定時期內的居住地。”
既然是法律概念,判斷某個台籍人員在大陸是否屬於有住所,就需要結合多方面的因素來進行。總體來說,以下情形被认定为“有住所”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1、有購房的肯定比租房的可能性大;
2、長住大陸的企業投資者肯定比台籍員工的可能性大;
3、有大陸配偶且家庭成員居住在大陸的,比家庭成員居住在台灣或國外的可能性大;
4、已被派駐在大陸工作多年的可能比剛被派駐來大陸的可能性大;
……
之所以使用了“可能性”這樣的字眼,就是因為住所地標準與停留時間標準相比,具有太強的主觀認定性,不像停留時間的天數計算上,只要查看出入境記錄,183天就是183天,是沒有辦法含糊不定的。
也因為住所地標準的這種不確定性,貝斯哲事業群並不主張外籍及台港澳人員在不確定自己是否符合“習慣性居住”的前提下,貿然認定自己在境內“有住所”。
實際上,從國稅總局最新的2019年新稅制【自然人稅收管理系統扣繳客戶端】的變化來看,似乎也因為“有無住所”的這種不確定性,而索性摒除了這個選項,如下圖:
以上為2019年新稅制下的境外人員信息頁面
而在此之前,系統是這樣的(見下圖),一旦選定“有住所”,其他停留時間根本沒有機會填寫:
看到了嗎?“有無住所”的選項在新一版的系統端,已經不復存在了,想必就是因為這個問題比較容易引起爭議的關係。
也因此,貝斯哲事業群對於外籍人員,尤其是在大陸長居的台港澳人員,需要特別提醒的是:
1、不見得在大陸居住,就一定是大陸稅收居民;
2、不見得在大陸買房,就一定是大陸稅收居民;
3、在是否屬於大陸稅收居民的自我判斷上,建議不輕易將自己認定為在大陸境內“有住所”,而選擇以標準更加客觀的【停留時間】來進行認定,將更為妥當。
4、上述建議很重要的原因就在於:一旦被認定為“有住所”,即屬於大陸稅收居民,就應該就其全球所得申報納稅,與其在大陸境內居住幾天沒有任何關係;而如以停留時間標準來看,目前《個人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也已經給了外籍人員足夠的優惠,每隔六年離境一次,就可避開全球所得納稅的可能!
若還有不明之處,來聽課吧!貝斯哲將於2019年1月17日與18日分別在昆山和上海舉辦關於【台商個人所得稅、CRS及社保繳納】等議題的講座,報名請登陸今日另一則微信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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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大規模減稅降費應成定局!
中央經濟工作會議12月19日至21日在北京舉行。會議對2018年經濟工作進行了總結,分析部署了2019年經濟工作。經濟工作會議討論的內容,對2019年中國大陸的經濟走勢有著極為重要的指導意義。
據新華社消息,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指出:
宏觀政策要強化逆週期調節,繼續實施積極的財政政策和穩健的貨幣政策,適時預調微調,穩定總需求;
積極的財政政策要加力提效,實施更大規模的減稅降費,較大幅度增加地方政府專項債券規模;
穩健的貨幣政策要鬆緊適度,保持流動性合理充裕,改善貨幣政策傳導機制,提高直接融資比重,解決好民營企業和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
饒有意味的是,就在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結束當天下午2點半,中國人民銀行發佈了一條言簡意賅,卻略帶深意的聲明:
我們注意到網上關於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決定不減稅不降費等傳聞,這與事實相反。(完)
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辦公室
2018年12月21日
這樣的聲明,無疑是對“減稅降費”的再次實錘。大規模減稅降費應成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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