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证券
新《证券法》将于3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办公厅最近发布《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与旧的《证券法》相比,新《证券法》在证券发行方面系统体现了注册制相关内容,在投资者保护方面力度加强且创新了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制度,在法律责任方面全面加大证券领域违法处罚力度。
同时,新《证券法》从证券发行、证券交易、上市公司的收购、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2、证监会发布新三板转板上市意见(征求意见稿)
证监会于3月6日发布了《《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转板上市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简称“转板指导意见”),明确了新三板挂牌公司到沪深交易所的制度安排,具体要点如下:
一、转板上市的目标群体为通过新三板培育逐渐成长壮大的精选层公司。
二、申请转板上市的企业应当为新三板精选层挂牌公司,且在精选层连续挂牌一年以上,还应符合转入板块的上市条件。
三、交易所可以根据需要,在上市条件中对股东人数、持股比例、市值及流动性等提出要求。
四、转板上市由交易所依据上市规则审核并作出决定,挂牌公司申请转板上市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聘请证券公司担任上市保荐人。
五、出售股份不仅要遵守法律法规规定,还要符合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
六、严格转板上市审核。
七、转板上市服务对象主要为经过新三板培育已成长壮大的公司,其转板上市需经过公开发行、在精选层连续挂牌满一定期限、符合交易所上市条件等多道门槛检验。
3、外汇局: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上调至1.25
为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便利境内机构跨境融资,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日下发《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将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由1上调至1.25,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详情链接阅读《重磅!央行首次提高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参数!》
4、证监会:下月起取消券商外资股比限制
中国证监会3月13日明确,自2020年4月1日起取消证券公司外资股比限制,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可根据法律法规、证监会有关规定和相关服务指南的要求,依法提交设立证券公司或变更公司实际控制人的申请。
根据证监会2018年发布的《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的境外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具有完善的证券法律和监管制度,相关金融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签定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二)为在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合法成立的金融机构,近3年各项财务指标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的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
(三)持续经营证券业务5 年以上,近3年未受到所在国家 或者地区监管机构或者行政、司法机关的重大处罚,无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受到有关机关调查的情形;
(四)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五)具有良好的国际声誉和经营业绩,近 3 年业务规模、 收入、利润居于国际前列,近 3 年长期信用均保持在高水平;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5、央行:加强存款利率管理
央行日前下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存款利率管理的通知》。通知要点如下:
一、各存款类金融机构应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存款利率和计结息管理有关规定,按规定要求整改定期存款提前支取靠档计息等不规范存款“创新”产品。
二、中国人民银行指导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加强存款利率自律管理,并将结构性存款保底收益率纳入自律管理范围。
三、中国人民银行将存款类金融机构执行存款利率管理规定和自律要求情况纳入宏观审慎评估(MPA),同时指导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将上述情况纳入金融机构合格审慎评估。
复工复产
1、银保监会五部门:中小微企业贷款可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
为进一步纾解疫情造成的中小微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财政部于3月1日联合发布通知,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
一、对于2020年1月25日以来到期的困难中小微企业(含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贷款本金,给予一定期限的临时性延期还本安排。还本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
二、对于2020年1月25日至6月30日中小微企业需支付的贷款利息,给予一定期限的延期付息安排。贷款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免收罚息。
三、湖北地区各类企业适用上述政策。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对接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建立绿色通道,简化贷款审批流程,适度下放审批权限,应贷尽贷快贷。
五、落实配套政策。
2、各地法院出台意见,妥善处理疫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因疫情导致的劳动纠纷逐渐增多,劳动关系矛盾加大,近期来各地法院如南京市中院、四川、浙江及山东省等高院,纷纷出台关于妥善处理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所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相关审理意见。整理后各地基本达成的一致意见:
一、关于劳动用工、工资待遇等问题处理
1、因疫情防控不能在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期(包括国家决定延长假期)休假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安排补休。
2、劳动者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接受调查、检验、隔离观察、治疗以及因政府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按时返岗,不应认定为旷工。
3、医护、相关工作人员及其他劳动者因履行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感染新冠炎死亡的工伤问题。
4、劳动者非因工确诊或疑似感染新冠肺炎,在其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用人单位应依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对于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医疗期规定支付相应待遇。
5、对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期限应顺延至劳动者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之后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处理劳动关系。
6、劳动者存在违反疫情防控管理措施、拒绝配合检疫治疗等违法违规情形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争议的解决
1、劳动争议应注重调解。
2、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截时效中止;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内提起劳动人事争议诉讼的,诉讼期间中止。
三、新冠肺炎疫情属不可抗力。
3、上海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
就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事项,上海市发布通知要点如下:
一、落实缓缴政策。缓缴期限为2020年2月至6月(企业已汇缴2月住房公积金的,缓缴期限为2020年3月至6月)。缓缴期间,不对企业作欠缴处理,不影响企业征信。
二、贷款不作逾期处理。
三、保障职工合理提取需求。
四、继续执行降低缴存比例政策。
4、江苏:阶段性减免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
江苏省财政厅及国税总局江苏税务局3月13日发布公告:
1、自2020年1月1日起,针对受疫情严重的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等行业纳税人,暂免征收2020年上半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2020年上半年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
市场管理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近日印发《上海市保健食品经营管理指南(试行)》,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经营者资质和信息公示
1、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
2、保健食品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
3、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保健食品的场所显著位置标注“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等消费提示信息。
二、关于进货查验,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
1、查验销售的保健食品是否具有有效的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
2、查验所销售国产保健食品对应批次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3、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和信息追溯管理制度。
三、关于产品标签、说明书
1、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内容应当真实。
2、所销售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内容应与注册或者备案的标签、说明书一致。
3、保健食品标签应当标注警示用语。
4、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
5、委托生产的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应当标注委托双方的企业名称、地址以及受托方许可证编号等内容。
四、关于广告发布及宣传
1、保健食品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市场监管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
2、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并显著标明保健食品标志、适宜人群和不适宜人群。
3、保健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内容为准。
4、禁止对保健食品进行虚假宣传。
五、关于价格行为
1、保健食品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
2、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
六、关于直销活动
1、直销企业应当获得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2、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的,必须在本市设立负责直销业务的分支机构。
七、关于兼有网络经营行为
1、自建网站交易的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备案。
2、网络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许可证信息。
3、网络销售保健食品应当公示保健食品的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
4、网络销售保健食品应当在产品销售页面显著位置标注消费提示信息。
5、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存保健食品交易信息。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实施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1、明确工程总承包范围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工程总承包范围为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总承包。施工、设计资质可互认。
2、明确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和承包的要求。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核准或者备案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3、明确工程总承包单位条件。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财务和风险承担能力,以及与发包工程相类似的设计、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业绩。
4、明确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要求。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设置项目经理,配备相应管理人员,加强设计、采购与施工的协调,完善和优化设计,改进施工方案,实现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有效管理控制。
5、明确工程总承包单位的责任。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分包单位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负责,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所负的质量责任。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依法承担质量终身责任。
海外热点
1、3月9日全球股灾,美股熔断
2020年3月9日,美股经历了史上第二次熔断,这是1997年10月27日以来的第二次熔断。截至收盘,美股三大指数全线跌破7%。纳斯达克指数下跌600点,跌幅为7.29%;道琼斯指数下跌2000点至23851.02点,跌幅为7.79%,创下2008年以来的单日最大跌幅;标普500指数下跌225.81点,跌幅为7.6%。另外,标普500指数距今年2月高点回落19%,离20%的技术性熊市非常接近。
2、外国人获中国永久居留权引发热议
司法部近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2020年3月27日。意见稿发布后,引起社会热议。
与2004年《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相比,本次《管理条例》在申请条件方面主要有四大变化:
一是新增杰出成就申请永居。即取得国际公认杰出成就的外国人,以及上述外国人推荐的专业人才,可申请永居。
二是在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方面大幅放宽任职单位和申请人条件限制。在任职单位方面,放宽至重点行业、重点地区、普通高校科研机构、国内知名企业等;在申请人条件方面,从副总经理、副教授等职务职称放宽至高级管理和技术人才、助理教授、急需紧缺人才,并不再要求“连续任职满四年、四年内居留累计不少于三年”。
三是在投资申请方面,一般门槛从2004年的200万美元降至2020年的1000万人民币。
四是新增普通工作申请,普通外国人如符合学历、居留年限和收入要求,可申请永居。如博士毕业或国际知名高校毕业、工作满三年、累计实际居留不少于一年的,或重点行业、区域工作满三年、居留不少于一年、年收入不低于上年该地区城镇职工平均水平的四倍的,均可申请永居。
3、台湾民进党立委拟提案修正《健保(医保)法》
据台湾联合新闻网4日报道,民进党立委林俊宪提案修改「全民健康保险法」,一年内在台湾没有住满183天、无法提出收入证明及没有缴税纪录者应改列为健保的第七类,以防止台湾健保资源被滥用。他以艺人黄安举例称,黄安经常在脸书吹嘘自己年收入有几千万元,但每个月只需缴纳749元新台币的最低保费,修法后当局将不再补贴健保费,他每个月的健保费将调升为1.2万元,除非当事人可以提出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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