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指引
實務解析 別怪我沒有提醒你 20萬買一個字值還是不值
稅收政策 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有待明確的幾個問題
資本市場 榮成環科緣何撤回A股上市申請?
別怪我沒有提醒你 20萬買一個字值還是不值
一個月內聽到有近十起這方面的案例,即使耳提面命,還是有客戶被查,并遭致幾十萬元的處罰。
所以,重要的事情說!三!遍!
不要怪我沒有提醒過你,現在,即刻,馬上,檢查一下你家的網頁、微信、微博、印刷品,看看有沒有使用了最佳、第一、一流之類極限用語的宣傳用語?
以下是7月21日我們曾刊登的文章,今天再啰嗦一次:
近期有不少台商客戶反應,公司因在官網、微信或宣傳冊上使用了大陸《廣告法》中禁用的極限用語,從而遭致輕則幾萬,重則壹佰萬元的處罰,可謂一字值万金,字字誅心。
大陸2015年9月1日修訂後的新《廣告法》,最大的亮點之一,是加大了對違法廣告的懲處力度,尤其對於違反《廣告法》第九條規定情形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佈廣告,對廣告主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廣告法》第九條規定情形,其中之一為不可以使用“最高級”、“最佳”等用語。在此前,其處罰標準為“沒收廣告費用,并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即使是《反不正當競爭法》,對於經營者利用廣告或其他方法對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可以根據情節處以壹萬元以上貳拾萬元以下的罰款”。
但隨著《廣告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修訂,當年的罰款最高檔,如今變成了最低檔,處罰力度遠超房價漲幅,企業稍有不慎就會入坑。尤其對於哪些屬於“極限用語禁用詞”?這些極限用語是否一定會“引人誤解”?一百個人心中有一百個哈姆雷特。不過,既然會有爭議,建議企業在廣告宣傳中盡量避開這些雷區,以免惹火上身:
禁用極限用語
國家級、世界級、最高級、最佳、最大、第一、唯一、首個、首選、最好、最大、精確、頂級、最高、最低、最、最具、最便宜、最新、最先進、最大程度、最新技術、最先進科學、國家級產品、填補國內空白、絕對、獨家、首家、最新、最先進、第一品牌、金牌、名牌、優秀、最先、頂級、獨家、全網銷量第一、全球首發、全國首家、全網首發、世界領先、頂級工藝、最新科學、最新技術、最先進加工工藝、最時尚、極品、頂級、頂尖、終極、最受歡迎、王牌、銷量冠軍、第一(no.1\top1)、極致、永久、王牌、掌門人、領袖品牌、獨一無二、獨家、絕無僅有、前無古人、史無前例、萬能等均屬於極限用語。
那廣告應該怎麼寫?
實際上,台灣《公平交易法》對於商品或廣告也有不得“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征”之規定,且如使用“第一”、“冠軍”、“最多”、“最大”等最高級用於連結客觀陳述時,須有銷售數字或意見調查等客觀數據佐證,可見兩岸在此問題上的規定基本一致。市場競爭環境本就激烈,除官方執法部門雙目緊盯之外,又有競爭對手、職業打假人、離職員工等各種因素覬覦,企業稍有過錯就很易被揪住不放,遭致處罰也在意料之中。
貝斯哲在此想提醒台商的是,萬勿用台灣思維來看待政府的執法環境,對大陸企業經營的合法合規性掉以輕心。還是那句話,“時代變了,天也變了”。在合規與重罰已儼然成為主旋律的大環境下,【與其等被查,不如先自查】,企業可藉助專業機構的力量,對內部經營管理的合規性進行全面檢查與診斷,以防患于未然。
貝斯哲法律財稅事業群所扮演的,正是企業家庭醫生這個角色。就廣告宣傳與產品包裝標識、知識產權等問題上,貝斯哲法律財稅事業群知識產權部可協助進行以下項目體檢:
一、廣告宣傳檢核
(一)宣傳用語違法審查
檢核重點:審查官網、網店、微信公眾號、產品宣傳冊等宣傳資料是否有違反《廣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價格法》的用語。
(二)疑似侵權檢核
檢核重點:針對文宣材料中使用的字體、圖片、視頻等元素涉及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的,做風險與防範提示。
(三)委託企業對外的廣告合約
檢核重點:審查合約執行風險,審查合作對象主體資質(經營資質、業務資質)。
二、产品標識檢核
(一)產品包裝標識檢核
檢核重點:審查產品標準號、成分、淨含量、生產日期、商標等標識是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等。
(二)產品標籤檢核
檢核重點:審查標籤標識信息完整性、標識合法性。
(三)採購合同、銷售合同檢核
檢核重點:審查合約執行風險,審查合作對象主體資質(經營資質、業務資質)
三、 指定項目侵權比對
(一)專利侵權比對
檢核重點:
1、根據企業提供的比對專利號/文獻與被比對專利/專利技術(1對1)進行侵權比對;
2、根據企業提供的被比對的專利/專利技術,檢索比對文獻,進行(1對1)侵權比對。
(二)商標近似比對
檢核重點:根據企業提供的商標/logo與大陸已註冊在先的商標進行近似檢索。
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有待明確的幾個問題
新《個人所得稅法》一經落地,其中關於起征點提高、以綜合所得及新七級累進稅率計征薪酬個稅、增加教育醫療房貸房租等專項附加扣除項目等規定,均明顯有別于原已實施七年的舊法規定(具體內容請參閱貝斯哲往期文章《新個人所得稅法正式落實,分兩個時間段實施》),引發一波民間大討論。
貝斯哲近日接到很多客戶來電來函,詢問關於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的細節規定,如稅收居民的認定標準及全球所得納稅事宜,子女教育費的扣除標準等。需要說明的是:本次《個人所得稅法》中,涉及外籍人員的條款僅限於第一條中關於稅收居民的認定標準,大家關心的以下幾大問題並未明確,有待於實施條例或其他單行條例另做規定:
一、183天居住時間的稅收居民認定標準外,是否還需每五年離境坐一次月子?
舊《個人所得稅法》在關於稅收居民認定的停留時間標準上,採取的是一年期標準,即“在境內居住滿一年,是指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居住365日。臨時離境的,不扣減日數。臨時離境是指在一個納稅年度中,一次不超過30日或者多次累計不超過90日的離境。”
而針對外籍人員的境外所得是否在中國申報稅收事宜,根據財稅【1995】98號文《關於在華無住所的個人如何計算在華居住滿五年問題的通知》規定:“個人在中國境內居住滿5年後,從第六年起的以後各年度中,凡在境內居住滿1年的,應當就其來源於境內、境外的所得申報納稅;如該個人在第六年起以後的某一納稅年度內在境內居住不足90天(執行稅收協定或安排為183天,下同),可以按《實施條例》第七條的規定確定納稅義務(即在中境內無住所,但是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不超過90日的個人,僅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徵稅,且由境外雇主支付並且不由該雇主在中國境內的機構、場所負擔的部分,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並從再次居住滿1年的年度起重新計算5年期限。”(關於外籍人員的離境坐月子問題,具體可參考貝斯哲往期文章外籍個人所得稅的離境“月子”,到底要怎麼坐?)
也就是說,儘管按照一年期認定標準外籍人員被認定被稅收居民,但只要在居住不滿5年時間內一次性離境30天(即俗稱的坐月子)或當年度累計超過90天,就可以重新計算5年期限,從而避開就全球所得徵稅的可能。
本次新《個人所得稅法》的最大改變之一,是在針對稅收居民認定的停留時間標準上,由一年期更改為半年期標準,即第一條:“
- 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居民個人。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不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非居民個人。非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 納稅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以183天的停留時間作為稅收居民的認定標準之一,之前僅適用於與中國有稅收協定的國家,本次新稅法顯然已向國際趨勢看齊。之前台商因《兩岸避免雙重課稅和稅務合作協定》一直未能簽署,因此仍以一年期為認定標準,且為避免全球所得納稅,多以每五年離境坐月子一次以便中斷計算。新的個人所得稅法實施後,是否還有五年離境坐月子一說?還是只要呆滿183天就被認定為稅收居民從而應就全球所得納稅?有待新規。
二、外籍個人的股息、紅利所得是否仍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200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施行後,外國企業投資者從中國境內取得的股息紅利需繳納10%的企業所得稅,但針對外籍個人,根據財稅字【1994】20號文《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第二條規定:下列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八)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
一直以來,以個人名義投資中國企業所獲得的利潤進行分配時,外籍人員(含台港澳人員)與中國居民個人就適用截然不同的稅率:外籍個人暫免徵收,中國居民個人則按20%所得稅率徵收。這種稅收的差異也因此導致了2008年《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後,有不少台港澳家族投資的大陸企業索性將投資者由境外公司變更為個人,以享受上述優惠。
實際上,因個人所得稅歸屬地方稅收,各地不同地稅部門對此也有不同的看法。如湖北省地方稅務局早在2013年就發佈2013年第1號公告,規定“取消對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稅收優惠。對取得上述所得的外籍個人,按照“利息、股息、紅利”的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即20%,編者按)。”
以貝斯哲的觀點,本次《個人所得稅法》實施後,外籍人員的股息紅利優惠可能被取消,實際上這早在2013年國發[2013]6號文時就已見端倪。2013年《國務院批轉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見的通知》中就曾要求“加強個人所得稅調節。取消對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等稅收優惠。”但因稅法修改需經法定程式方可實施,故雖國務院有原則規定,但個人所得稅法卻一直未能修改,直至本次新法出台。
三、外籍雇員的返鄉差旅費、語言培訓等專案是否仍然可在稅前扣除?
本次《個人所得稅法》的亮點之一,是在將薪酬所得改為綜合所得計稅的同時,並增加了專項附加扣除項目,即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支出,可在稅前予以扣除。
但,第八條第(一)(二)條也明確規定,上述扣除專案僅適用于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對非居民個人來說,其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減除費用5000元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也就是說,非居民個人是不可以將上述五大支出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進行扣除的。
舊的《個人所得稅法》實施過程中,並未嚴格區分稅收居民與非稅收居民,《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也僅針對外籍個人下列所得可按規定免征個人所得稅:“
1、以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住房補貼、伙食補貼、搬遷費、洗衣費;
2、按合理標準取得的境內、外出差補貼;
3、取得的探親費、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非等,經當地稅務機關對有效支出憑證等材料確認為合理的部分。其中,探親費僅限於外籍個人在我國的受雇地與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間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過兩次的費用……。”
新稅法實施後,非居民個人是否仍可在減除5000元後並針對前述項目進行扣除?還是嚴格按照新個稅法第八條執行?或如按稅收居民就教育醫療等項目進行扣除時,其子女在國外就學費用或其本人在所在國家/地區發生的醫療費扣除標準如何確定?均需實施條例予以明確。
新的個人所得稅法實施後,已規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年底前,工薪所得可先行適用5000元基本減除費用標準(不進行專項附加扣除),但明年1月1日正式施行後,專項附加扣除的標準為何?年終獎金發放涉及的稅收如何繳納?這些均屬於共性問題,在此不多贅言。
榮成環科緣何撤回A股上市申請?
2018年9月10日,台灣榮成紙業大陸子公司江蘇榮成環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榮成環科)召開董事會,主動撤件A股上市案。
此舉一出,意料之外,情理之中。
與已獲批掛牌的工業富聯(601138)、鵬鼎控股(002938)不同,作為台灣上市公司大陸子公司的A股上市之路,榮成環科從2017年12月下旬遞交A股上市申請,到2018年6月份收到中國證監會的第一次回饋意見,再到7月6日對招股說明書進行更新,從一開始似乎就伴隨著各種詬病:
- 細心者發現其前後兩次招股說明書披露的前五大供應商的名單和資料存在多處出入,資料前後不一,被質疑認為財務規範基礎工作不夠充分到位;
- 未披露其價值高達52億元的機器設備抵押及大部分土地廠房抵押狀況;
- 子公司因環保工作管控不力或污染物排放不達標等原因屢屢受罰,如2017年6月上海閔行榮成紙業因危險廢物容器等未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誌以及未按規定建立環境管理台賬,被閔行區環境保護局處以13萬元罰款;同年7月無錫榮成則被無錫市惠山區環境保護局處以24萬元罰款,且自接受處罰後一年內不能申請進口廢紙。
應收賬款及應收票據占比猛飆,或有突擊營收之嫌。
以上本來都不足以阻擋榮成環科的大陸上市步伐。不過,隨著大陸2018年以來環保攻堅戰的深入,政府關於強化固定廢物污染防治,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大幅減少固定廢物進口種類及數量的一刀切命令,卻成為了促使榮成環科決心止步A股的最終因素。
據台灣中時電子報報導,榮成環科A股撤件,主要基於對大陸環保禁廢令的三大情勢誤判:
誤判一:
認定進口回收紙是資源非垃圾,再生資源應該妥善迴圈使用:固體廢物做好分類是資源,未做好分類才是垃圾。
榮成集團使用回收紙作為生產原料,是低碳造紙,綠色包裝的垂直整合服務型製造業.與傳統使用原木紙漿造紙相比,每公斤瓦楞紙箱產量可減少二氧化碳排放約5.3公斤,榮成集團2017年產量278萬噸,使用回收紙311萬噸,已為地球減碳 1,620萬噸,等於少砍4,400萬棵樹。使用纖維高的回收紙作為生產原料取代木漿的經營模式,是珍惜全球回收紙資源迴圈再利用,才真正為地球減碳達到延壽。
誤判二:
五年來主動自我管理降低進口回收紙用量且選購最低雜質含量等級的進口回收紙:榮成環科進口回收紙用量占總回收紙用量的比率,自2013年就主動持續減降,至2017年降到總用量30%以下。反觀大陸同業規模大廠2017年的進口回收紙用量占總回收紙用量的比率則高達60%以上。
未料到大陸中央禁廢令政策采一刀切,採取按各企業前年度使用進口回收紙總量依比例遞減的配額方式,榮成環科過去所做努力(1)建立自有環保站的回收體系(2)致力高效利用大陸國內回收紙使用率(3)減降國外進口回收紙用量50%,反而成致命一擊。在這種配額制度下外來的台商很難與當地大廠取得公平競爭。目前已發佈的進口回收紙配額中榮成環科是大陸同業規模大廠得到配額最少者,今年前三季廢紙進口許可證的審批額度累計23.88萬噸僅占總需求回收紙用量的13%。
誤判三:
相信禁廢政策變動前已合法取得環保及各項審批的新建專案,可以免除政策變動風險:湖北榮成新建專案在2015年申請立項時,即於環評報告書中載明使用的先進工藝流程需用到進口回收紙,環評審批嗣經國家核准認定。湖北榮成迄今仍未獲審批進口廢紙許可證的主要癥結點在於湖北省2017年前省內並無任何一家企業有進口回收紙的實績,2017年在中央正式出台對進口回收紙總量不得增加的政策指導下,新增加的進口回收紙申請廠家及數量需要層層上報爭取。因此湖北榮成第一台於2017年第三季量產年產45萬噸的面紙機,原計劃使用進口回收紙生產高耐破,高潔淨,高環壓的高品質3A牛皮箱板紙,目前苦無優質的進口回收紙原料,陷入最先進的高端設備只能生產低階產品的窘境。
榮成環科擁有先進的環保技術,生產效率,管理實力,但基於對進口廢紙、配額等宏觀政策無法預測及控制,董事會決議因此主動撤件大陸A股上市案。
但公司一再強調,榮成環科仍將堅持做對的事,持續減碳,並相信這一時失序的全球回收紙供應鏈終將回歸正常軌道。
相关内容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4年8月)丨贝斯哲 (2024年9月5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4年4月下)丨贝斯哲 (2024年7月15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4年5月上)丨贝斯哲 (2024年7月15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4年5月下)丨贝斯哲 (2024年7月15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4年6月上)丨贝斯哲 (2024年7月15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4年6月下&7月上)丨贝斯哲 (2024年7月15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4年4月上)丨贝斯哲 (2024年4月15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4年3月下)丨贝斯哲 (2024年4月1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4年2月下&3月上)丨贝斯哲 (2024年3月15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4年1月下)丨贝斯哲 (2024年1月31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4年1月上)丨贝斯哲 (2024年1月15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3年12月下)丨贝斯哲 (2023年12月30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3年12月上)丨贝斯哲 (2023年12月15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3年11月下)丨贝斯哲 (2023年11月30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3年11月上)丨贝斯哲 (2023年11月15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3年10月下)丨贝斯哲 (2023年10月31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3年10月上)丨贝斯哲 (2023年10月16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3年9月下)丨贝斯哲 (2023年9月30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3年9月上)丨贝斯哲 (2023年9月15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3年8月下)丨贝斯哲 (2023年9月1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3年8月上)丨贝斯哲 (2023年8月16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3年7月下)丨贝斯哲 (2023年7月31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3年7月上)丨贝斯哲 (2023年7月14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3年6月)丨贝斯哲 (2023年6月30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3年5月)丨贝斯哲 (2023年5月31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3年4月)丨贝斯哲 (2023年4月29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3年3月)丨贝斯哲 (2023年3月31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3年2月下)丨贝斯哲 (2023年3月1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3年2月上)丨贝斯哲 (2023年2月15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3年1月下)丨贝斯哲 (2023年1月31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3年1月下)丨贝斯哲 (2023年1月31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3年1月上)丨贝斯哲 (2023年1月16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3年1月上)丨贝斯哲 (2023年1月16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2年12月下)丨贝斯哲 (2022年12月30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2年12月下)丨贝斯哲 (2022年12月30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2年12月上)丨贝斯哲 (2022年12月15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2年12月上)丨贝斯哲 (2022年12月15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2年11月上)丨贝斯哲 (2022年11月15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2年11月上)丨贝斯哲 (2022年11月15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2年10月下)丨贝斯哲 (2022年10月31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2年10月上)丨贝斯哲 (2022年10月14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2年9月下)丨贝斯哲 (2022年9月30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2年9月上)丨贝斯哲 (2022年9月15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2年8月下)丨贝斯哲 (2022年8月31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2年8月上)丨贝斯哲 (2022年8月15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2年7月下)丨贝斯哲 (2022年8月1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2年7月上)丨贝斯哲 (2022年7月15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2年6月下)丨贝斯哲 (2022年6月30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2年6月上)丨贝斯哲 (2022年6月16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2年5月下)丨贝斯哲 (2022年6月1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2年5月上)丨贝斯哲 (2022年5月16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2年4月下)丨贝斯哲 (2022年4月30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2年4月上)丨贝斯哲 (2022年4月15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2年3月下)丨贝斯哲 (2022年3月31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2年3月上)丨贝斯哲 (2022年3月15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2年2月下)丨贝斯哲 (2022年2月28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2年2月上)丨贝斯哲 (2022年2月15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2年1月下)丨贝斯哲 (2022年1月28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2年1月上)丨贝斯哲 (2022年1月14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1年12月下)丨贝斯哲 (2021年12月31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1年12月上)丨贝斯哲 (2021年12月15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1年11月下)丨贝斯哲 (2021年11月30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1年11月上)丨贝斯哲 (2021年11月15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1年10月下)丨贝斯哲 (2021年10月29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1年10月上)丨贝斯哲 (2021年10月15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1年9月下)丨贝斯哲 (2021年9月30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1年9月上)丨贝斯哲 (2021年9月15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1年8月下)丨贝斯哲 (2021年9月7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1年8月上)丨贝斯哲 (2021年8月16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1年7月下)丨贝斯哲 (2021年7月30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1年7月上)丨贝斯哲 (2021年7月16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1年6月下)丨贝斯哲 (2021年6月30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1年6月上)丨贝斯哲 (2021年6月15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1年5月下)丨贝斯哲 (2021年5月31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1年5月上)丨贝斯哲 (2021年5月14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1年4月下)丨贝斯哲 (2021年4月30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1年3月上)丨贝斯哲 (2021年3月15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1年2月下)丨贝斯哲 (2021年2月26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1年2月上)丨贝斯哲 (2021年2月10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1年1月下)丨贝斯哲 (2021年2月1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1年1月上)丨贝斯哲 (2021年1月18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0年12月下)丨贝斯哲 (2020年12月31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0年12月上)丨贝斯哲 (2020年12月16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0年11月下)丨贝斯哲 (2020年11月30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0年11月上)丨贝斯哲 (2020年11月18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0年10月下)丨贝斯哲 (2020年10月30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0年10月上)丨贝斯哲 (2020年10月16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0年9月下)丨贝斯哲 (2020年9月30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0年9月上)丨贝斯哲 (2020年9月17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0年8月下)丨贝斯哲 (2020年9月16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0年8月上)丨贝斯哲 (2020年9月16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0年7月下)丨贝斯哲 (2020年9月16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0年7月上)丨贝斯哲 (2020年9月8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0年6月下)丨贝斯哲 (2020年7月7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0年6月上)丨贝斯哲 (2020年6月23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0年5月下)丨贝斯哲 (2020年6月6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0年5月上)丨贝斯哲 (2020年5月30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0年4月下)丨贝斯哲 (2020年5月18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0年4月上)丨贝斯哲 (2020年4月17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0年3月下)丨贝斯哲 (2020年4月17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0年3月上)丨贝斯哲 (2020年3月16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0年2月下)丨贝斯哲 (2020年3月12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0年2月上)丨贝斯哲 (2020年2月19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0年1月下)丨贝斯哲 (2020年2月19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0年1月上)丨贝斯哲 (2020年2月19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19年12月下)丨贝斯哲 (2020年1月9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19年11月下)丨贝斯哲 (2019年12月5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19年11月上)丨贝斯哲 (2019年11月21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19年10月下)丨贝斯哲 (2019年11月2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19年10月上)丨贝斯哲 (2019年10月18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19年9月下)丨贝斯哲 (2019年9月26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19年9月上)丨贝斯哲 (2019年9月17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19年8月下)丨贝斯哲 (2019年8月28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19年8月上)丨贝斯哲 (2019年8月15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19年7月下)丨贝斯哲 (2019年7月29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19年7月上)丨贝斯哲 (2019年7月11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19年6月下)丨贝斯哲 (2019年6月25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19年6月上)丨贝斯哲 (2019年6月7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19年5月下)丨贝斯哲 (2019年6月5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19年5月上)丨贝斯哲 (2019年5月23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19年1月下)丨贝斯哲 (2019年1月23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19年1月上)丨贝斯哲 (2019年1月1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18年12月下)丨贝斯哲 (2018年12月23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18年12月上)丨贝斯哲 (2018年12月15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18年11月下)丨贝斯哲 (2018年12月5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18年11月上)丨贝斯哲 (2018年11月8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18年10月下)丨贝斯哲 (2018年11月5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18年10月上)丨贝斯哲 (2018年10月23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18年9月下)丨贝斯哲 (2018年10月8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18年9月上)丨贝斯哲 (2018年10月8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18年8月下)丨贝斯哲 (2018年10月8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18年8月上)丨贝斯哲 (2018年9月30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18年7月下)丨贝斯哲 (2018年7月30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18年7月上)丨贝斯哲 (2018年7月30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18年6月下)丨贝斯哲 (2018年7月11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18年6月上)丨贝斯哲 (2018年7月11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18年5月下)丨贝斯哲 (2018年7月11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18年5月上)丨贝斯哲 (2018年7月4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18年4月下)丨贝斯哲 (2018年5月13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18年4月上)丨贝斯哲 (2018年5月13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18年3月下)丨贝斯哲 (2018年4月11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18年3月上)丨贝斯哲 (2018年4月11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18年2月下)丨贝斯哲 (2018年2月28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18年2月上)丨贝斯哲 (2018年2月28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18年1月下)丨贝斯哲 (2018年2月28日)
- 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18年1月上)丨贝斯哲 (2018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