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观管理
1、习近平签署主席令 公布系列法律
12月24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分别签署第101、102、103、104、105、106、107号主席令,具体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自2022年6月5日起施行。
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自2022年3月1日施行。
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2、国务院常务委员会最新定调外贸跨周期调节五大措施
12月27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了跨周期调节五大方面措施,推动外贸稳定发展:
1、加强对进出口的政策支持,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把退税平均时间压缩至6个工作日以内。
2、鼓励银行有针对性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提升外贸企业应对外汇风险能力。
3、进一步鼓励跨境电商等外贸新业态发展。增设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培育一批离岸贸易中心城市(地区),按照市场化方式加大对建设使用海外仓的支持,优化跨境电商零售商品进口清单、扩大进口类别。
4、2022年对加工贸易企业内销暂免征收缓税利息。
5、依法依规打击违规收费、哄抬运价等行为。持续完善交通领域价格监管机制,强化机场、铁路、港口价格收费监管,减轻实体企业运输物流负担。
3、国家发改委:多举措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12月22日,国家发改委公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
意见提出,加快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体系。深化投资领域“立改废”,加快修订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投资补助、贷款贴息,以及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等制度规范,增强投资法规制度的统一性和协调性,不断提升投资决策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尚未出台政府投资法规配套制度的地方,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尽快推动出台政府投资地方性法规制度,细化本地区政府投资管理的法定职责、程序和机制,为统筹安排、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提供制度保障。
同时,严格投资审批事项管理。对有明确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事项,各地方应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投资审批管理事项统一名称和申请材料清单》基础上,梳理形成本省区域内统一的投资审批清单和申报材料清单。
积极履行投资综合管理职责,严格控制新增或变相增设审批环节,对涉及新增或以“服务”“登记”等名义变相增设投资审批环节的,要严格把关。对企业能够自主决定、市场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方式能够解决的审批事项,要及时推动取消。
4、新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发布 明年1月1日起施行
12月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联合发布第47号令《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和第48号令《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同时废止。
2021年版全国和自贸试验区外资准入负面清单进一步缩减至31条、27条,压减比例分别为6.1%、10%。主要变化有:
一是进一步深化制造业开放。汽车制造领域,取消乘用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以及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及两家以下生产同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的限制。广播电视设备制造领域,取消外商投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及关键件生产的限制,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管理。本次修订,实现了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制造业条目清零。
二是自贸试验区探索放宽服务业准入。市场调查领域,除广播电视收听、收视调查须由中方控股外,取消外资准入限制。社会调查领域,允许外商投资社会调查,但要求中方股比不低于67%,法人代表应当具有中国国籍。
三是提高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精准度。在负面清单说明部分增加“从事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禁止投资领域业务的境内企业到境外发行股份并上市交易的,应当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境外投资者不得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其持股比例参照境外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由证监会和有关主管部门按规定对从事负面清单禁止领域业务的境内企业到境外上市融资实行精准化管理。需要说明的是,“应当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系指审核同意境内企业赴境外上市不适用负面清单禁止性规定,而不是指审核境内企业赴境外上市的活动本身。
四是优化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管理。根据《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在负面清单说明部分增加“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应符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的有关规定”。做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衔接,在负面清单说明部分增加“境内外投资者统一适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有关规定”。
链接阅读:最新!外资不能投资的行业有哪些?一张图表全涵盖丨贝斯哲
财税政策
1、国常会决定年终奖税收优惠政策再延两年
12月29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
一、延续实施部分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将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实施按月单独计税的政策延至2023年底。
二、将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补税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额不超过400元的免予补税政策延至2023年底。
三、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政策延至2022年底。
2、两部门:持有股票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告》规定,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独资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告要求,独资合伙企业应自持有上述权益性投资之日起30日内,主动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公告实施前独资合伙企业已持有权益性投资的,应当在2022年1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税务机关接到核定征收独资合伙企业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的,调整其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3、至少8地税务局发声 要求明星、主播自查
12月22日,北京、上海、广东、浙江、江苏、河南、贵州、深圳等共八地税务局分别发布对明星艺人、网络主播纳税人的通告,要求明星艺人、网络主播等社会公众人物严格遵守税法规定,抓紧对照税法及有关通知要求进行自查,并于2021年底前向税务部门主动报告和纠正涉税问题,税务部门将依通知要求从轻、减轻或者免予税务处罚。对仍拒不自查自纠或自查自纠不彻底的,税务部门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在继郑爽、雪梨、林珊珊等明星、网络主播偷逃税款事件被罚后,12月22日,浙江省杭州税务局稽查局查明网络主播黄薇(网名薇娅)在2019至2020年期间,通过隐匿个人收入、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等方式偷逃税款6.43亿元,其他少缴税款0.6亿元,依法对黄薇作出税务行政处理处罚决定,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3.41亿元。
4、五部门发布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 明年起执行
12月2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等五部门发布《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通知》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的税收政策有关补录进行了修订。调整后的目录中,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有365个,涉及电子信息及生物医疗装备、新型纺织机械等十四大类。其中,履带式拖拉机、谷物联合收割机、马铃薯联合收获机等11类农机列入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
《通知》规定,对2021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批准的按照规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项目和企业,在2022年6月20日前(含6月30日)进口设备,继续享受优惠。
对2021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举办的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以及中西部地区国际性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项下的国际性展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继续按照财关税(2019)38号文执行;2022年1月1日以后举办的,按本通知执行。
5、四部门联合发布两个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12月2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的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具体事项如下:
1.《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企业从事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垃圾填埋沼气发电列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16〕131号)中目录规定范围的项目,2021年12月31日前已进入优惠期的,可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企业从事属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规定范围的项目,若2020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可在剩余期限享受政策优惠至期满为止。
3.企业从事资源综合利用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中目录规定范围,但不属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规定范围的,可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优惠至2021年12月31日止。
金融证券
1、境外上市相关制度规则公开征求意见
12月24日,证监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160号)提出了修订建议,研究起草了《国务院关于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的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同步起草了《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作为管理规定的配套规则,一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上述规则:
1、 对境内企业直接和间接境外上市活动统一实施备案管理,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应当履行备案程序。
2、 建立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监管协调机制,强化监管协同;境外上市备案管理与安全审查等机制做好衔接。
3、 完善跨境证券监管合作安排,建立备案信息通报等机制。
4、 对于法律法规明确禁止上市融资、危害国家安全、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等四类情形,明确不得赴境外上市。不额外设置门槛和条件,支持依法合规的境内企业利用境外资本市场融资发展
5、 明确未履行备案程序、备案材料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提高违法违规成本。
6、 结合资本市场扩大开放实践和支持企业发展需要,明确在股权激励等情形下,境外直接发行上市可向境内特定主体发行。
7、 对境外直接上市“全流通”业务一体适用备案管理,进一步便利“全流通”。
8、 放宽境外募集资金、派发股利的币种限制,满足企业在境外募集人民币的需求
2、保险业对外开放新进展 大幅取消外资保险经纪公司准入限制,降低准入门槛
12月17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明确保险中介市场对外开放有关措施的通知》,大幅取消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的准入限制及降低准入门槛。通知共三条。
一是大幅取消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的准入限制,不再要求股东经营年限、总资产等条件。通知明确,允许有实际业务经验并符合银保监会相关规定的境外保险经纪公司在华投资设立的保险经纪公司经营保险经纪业务。《关于印发我国加入WTO法律文件有关保险业内容的通知》中,“设立外资保险经纪公司需满足投资者应在WTO成员境内有超过30年经营历史、在中国设立代表处连续2年以及提出申请前一年总资产不低于2亿美元”的相关要求不再执行。
二是进一步降低外资保险中介机构的准入门槛,允许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境内外资保险集团公司投资设立的保险中介机构经营相关保险中介业务。通知所称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及保险公估机构。
三是外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在经营相关保险中介业务前,应依法依规备案或取得对应的业务许可,业务范围和市场准入标准适用银保监会关于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相关规定。保险中介机构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适用“先照后证”政策的相关规定。
3、证监会发文规范沪深港通机制,规范内地投资者返程交易行为
12月17日,证监会就修改《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显示,该规则实施之日起,香港经纪商不得再为内地投资者新开通沪深股通交易权限。政策实施之日起1年为过渡期,过渡期内,存量内地投资者可继续通过沪深股通买卖A股。过渡期结束后,存量投资者不得再通过沪深股通主动买入A股,所持A股可继续卖出;无持股内地投资者的交易权限由香港经纪商及时注销。
海关外汇
1、2022年1月1日起调整部分商品进出口关税
12月15日,关税税则委员会印发通知,2022年将调整部分商品的进出口关税。对新型抗癌药氯化镭注射液、超过100年的油画等艺术品实施零关税,降低鲑鱼、鳕鱼等优质水产品,婴儿服装,洗碗机,滑雪用具等消费品,可提高车辆燃油效率、减少尾气排放的汽油机颗粒捕集器、汽车用电子节气门等改善环境质量产品,可可豆、植物精油、动物毛皮等加工制造行业所需原材料的进口关税。
2、央行、外汇局:支持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发展
12月24日,人民银行 外汇局发布《关于支持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22年1月24日起实施。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支持基于实体经济创新发展需要的新型离岸国际贸易业务,对相关跨境资金结算实现本外币一体化管理。
二是鼓励银行完善内部管理,实施客户分类,优化自主审核,提升服务水平,为真实、合规的新型离岸国际贸易提供跨境资金结算便利。
三是强化风险监测管理,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3、临港新片区发布离岸贸易支持政策24条
12月17日,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与市商务委、上海海关、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等单位共同发布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促进离岸贸易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若干措施》共24条,主要聚焦六方面内容。《若干措施》将围绕促进离岸贸易产业集聚、支持离岸贸易项下国际结算和融资便利、提供全方位服务、创新监管模式等方面开展积极探索与实践,进一步提升临港新片区新型国际贸易产业能级和质量,深化推进新片区离岸贸易创新发展实践区建设。
其 他
1、最高法:受房产所在地限购政策约束的竞买人不许竞拍法拍房
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人民法院组织的司法拍卖房产活动,受房产所在地限购政策约束的竞买人申请参与竞拍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人民法院组织司法拍卖房产活动时,发布的拍卖公告载明竞买人必须具备购房资格及其相应法律后果等内容,竞买人申请参与竞拍的,应当承诺具备购房资格及自愿承担法律后果。
买受人虚构购房资格参与司法拍卖房产活动且拍卖成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违背公序良俗为由主张该拍卖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司法拍卖房产出现流拍等无法正常处置情形,不具备购房资格的申请执行人等当事人请求以该房抵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央行优化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流程
12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于2022年2月1日正式施行。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范围、登记机构及职责,明确了登记机构不对登记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将更好地引导市场主体规范开展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与查询活动。
根据《办法》,纳入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范围的担保类型包括: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应收账款质押,存款单、仓单、提单质押,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以及其他可以登记的动产和权利担保,但机动车抵押、船舶抵押、航空器抵押、债券质押、基金份额质押、股权质押、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质押除外。
《办法》提出,当事人应通过统一登记系统自主办理登记,对担保财产进行有效的概括性描述,并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同时,《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登记机构职责。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具体承担服务性登记工作,不开展事前审批性登记,不对登记内容进行实质审查。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还应当建立登记信息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做好系统建设和维护工作,建立高效运转的服务体系,防止登记信息泄露、丢失,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贝斯哲法律财税事业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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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贝斯哲):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1年12月下)丨贝斯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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