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多项个税优惠政策获延期
2023年8月2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延续实施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有关政策的公告》、《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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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续实施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有关政策。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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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相关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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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续实施远洋船员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一个纳税年度内在船航行时间累计满183天的远洋船员,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远洋船员可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税款或者次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2、年终奖个税优惠政策延至2027年底
2023年8月2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相关政策将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根据政策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公告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此外,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意味着个人在2027年底前,可以选择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实施按月单独计税。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延续实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为继续支持企业创新发展,2023年8月2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续实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公告规定,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4、四部门:延续实施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
2023年8月22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证监会公告发布2023年第24号《关于延续实施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提出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如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后,3年内不能变更。
5、个人所得税:育婴、子女教育、养老三项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提高
2023年8月31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提高了育婴、子女教育及养老三项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根据《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每月扣除3000元;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不超过1500元。
6、证监会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
2023年8月27日,证监会充分考虑市场关切,认真研究评估股份减持制度,针对上市公司存在破发、破净、或者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30%的情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第一大股东比照执行)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份。
同时,从严控制其他上市公司股东减持总量,引导其根据市场形势合理安排减持节奏;鼓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股东承诺不减持股份或者延长股份锁定期。
7、证监会拟修订《26号准则》,延长发股类重组项目财务资料有效期
2023年8月25日,证监会为进一步提高重组市场效率,支持上市公司通过重组提质增效、做优做强,拟延长涉及发行股份的重组项目的财务资料有效期,从“6+1”改成“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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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明确发股类重组项目财务资料有效期特别情况下可适当延长,延长时间至多不超过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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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明确发股类重组项目财务资料有效期延长的配套措施。一方面,经审计的交易标的财务报告的截止日至提交证监会注册的重组报告书披露日之间超过7个月的,上市公司应当补充披露截止日后至少6个月的财务报告和审阅报告,并在重组报告书中披露财务信息和主要经营状况变动情况;另一方面,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就交易标的截止日后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动及对本次交易的影响出具核查意见。
8、证券交易印花税8月28日起实施减半征收
2023年8月27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公告,为活跃资本市场、提振投资者信心,自2023年8月28日起,证券交易印花税实施减半征收。
自1990年至今,中国资本市场证券交易印花税前后经历了多次调整,期间呈现逐年下调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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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10月10日,证券交易印花税由6‰下调到3‰,这是我国证券市场史上第一次调整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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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5月12日,证券交易印花税由3‰上调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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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6月12日,证券交易印花税由5‰下调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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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1月16日,证券交易印花税由4‰下调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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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月23日,证券交易印花税再次下调,由2‰下调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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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5月30日,证券交易印花税由1‰上调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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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4月24日,证券交易印花税从3‰调整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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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9月19日,证券交易印花税由双边征收改为单边征收,税率保持1‰。
9、证监会统筹一二级市场平衡, 优化IPO、再融资监管安排
2023年8月28日,证监会发布《证监会统筹一二级市场平衡,优化IPO、再融资监管安排》,内容包括:
一、根据近期市场情况,阶段性收紧IPO节奏,促进投融资两端的动态平衡。
二、对于金融行业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行业大市值上市公司的大额再融资,实施预沟通机制,关注融资必要性和发行时机。
三、突出扶优限劣,对于存在破发、破净、经营业绩持续亏损、财务性投资比例偏高等情形的上市公司再融资,适当限制其融资间隔、融资规模。
四、引导上市公司合理确定再融资规模,严格执行融资间隔期要求。审核中将对前次募集资金是否基本使用完毕,前次募集资金项目是否达到预期效益等予以重点关注。
五、严格要求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投向主营业务,严限多元化投资。
六、房地产上市公司再融资不受破发、破净和亏损限制。
10、《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印发
2023年8月22日,财政部制定印发《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暂行规定》包括以下四部分内容:
一是适用范围。明确《暂行规定》适用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可确认为相关资产的数据资源,以及不满足资产确认条件而未予确认的数据资源的相关会计处理。后续随着未来数据资源相关理论和实务的发展,可及时跟进调整。
二是数据资源会计处理适用的准则。按照会计上的经济利益实现方式,根据企业使用、对外提供服务、日常持有以备出售等不同业务模式,明确相关会计处理适用的具体准则,同时,对实务反映的一些重点问题,结合数据资源业务等实际情况予以细化。
三是列示和披露要求。要求企业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实际情况增设报表子项目,通过表格方式细化披露,并规定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自愿披露数据资源(含未作为无形资产或存货确认的数据资源)的应用场景或业务模式、原始数据类型来源、加工维护和安全保护情况、涉及的重大交易事项、相关权利失效和受限等相关信息,引导企业主动加强数据资源相关信息披露。
四是附则。《暂行规定》将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应用本规定。
11、跨境电商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延续实施
2023年8月30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延续实施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延续实施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
公告规定,对2023年1月30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且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因滞销、退货原因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其他规定仍按照《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相关规定执行。
此外,为支持办好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30日对外发布通知,明确延续执行服贸会进口展品税收政策,对2024年至2025年期间举办的服贸会,在展期内销售的规定数量或金额以内的进口展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享受税收政策的展品不包括烟、酒、汽车、列入《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的商品、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以及国家禁止进口商品。
12、《保健食品新功能及产品技术评价实施细则(试行)》发布
2023年8月30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保健食品新功能及产品技术评价实施细则(试行)》,从总则、新功能研究、材料接收、技术评价、上市后评价、附则等6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论述,鼓励引导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社会力量开展功能创新和产品研发,进一步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
《实施细则》具有三大监管创新:
一是新功能产品实行上市前审评和上市后评价相结合,新功能评价方法原则上必须包括人体试食试验。《实施细则》要求,评价指标及判定标准应科学、明确、可行,并经过验证评价。同时,验证评价应当充分评估实验室间差异,在提出新功能建议前,应当通过符合要求的至少1家食品检验机构或临床试验机构验证评价;同步提出新功能保健食品注册的,在上市后评价期间,应当通过符合要求的至少2家食品检验机构或临床试验机构验证评价。
二是建立新功能建议和新功能保健食品关联审评审批机制。《实施细则》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同步提出新功能建议和对应的新功能保健食品注册申请的,在资料接收、审评、审批等各环节实行关联审查,以制度创新鼓励行业创新,激发产业创新内生动力,促进科研成果向产品上市的快速转化。
三是在探索开展新功能保健食品功能声称分级动态管理方面,实行保健功能分类评价、分级标注。新功能保健食品上市评价后,可依据科学共识充足程度对保健食品功能声称实行动态管理,并依据评价结果调整保健功能声称限定用语,用科学监管理念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
13、国务院修改14部行政法规部分条款 取消和调整不合理罚款
2023年8月21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此次修改的部分行政法规,主要包含三类并涉及取消和调整不合理罚款,对14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1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
一是修改了国际海运条例、道路运输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认证认可条例、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船员条例7部行政法规,取消国际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业务审批等行政许可事项,取消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等行为的罚款,下调对违反条例拒绝调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调查等行为的罚款数额或罚款起罚数额。
二是修改了发票管理办法、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4部行政法规。司法部有关负责人解释,修改后的法规明确了电子发票的法律效力、稳步推进发票电子化改革,建立设立、调整海洋观测站(点)备案制度等规定,以进一步提高行政管理效能,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三是修改了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3部行政法规,与民法典、修改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烟草专卖法等法律规定做好衔接。
四是废止了《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该办法施行于1985年,已近40年。该办法规定的主要内容已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等原则被相关法律法规替代,且部分内容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贝斯哲):法律财税资讯热点报(2023年8月下)丨贝斯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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