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港澳台同胞在大陸的社保繳納事宜,一直以來頗有五味雜陳之感。
以台商為例。一部分台商認為,既然在大陸就業,就應該按照大陸規定繳納社保,尤其對於長期被派駐在大陸的台籍幹部,或近年來很多企業直接錄用的台籍新員工,其收入全部來源於大陸,生活也基本以大陸為主,因此對於在大陸繳納社保事宜舉手歡呼。
也有一部分台商認為,基於台灣勞健保之需要,及台商更願意回台醫療的習慣,即使在大陸繳納社保,享受的機會並不多;加之因在大陸工作的台籍幹部薪資兩邊發放的慣例,台灣公司已經替該部分員工承擔了相關費用,如在大陸繼續繳納社保,無疑在某種程度上增加了企業的用工成本及本人的支出。
但無論如何,為了保障在大陸工作與生活的港澳台居民的權益,及希望向港澳台同胞提供與大陸同胞同等待遇的出發點,大陸一直以來都以提倡繳納社保為主調;2018年10月25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更是公佈了《香港澳門台灣居民在內地(大陸)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可點擊文末“阅读原文”查看辦法全文),明確要求在大陸就業的港澳台人員,應當依法參加相關社會保險,這就使得原僅在部分省市推行的港澳台居民社保繳納事宜,很快將在全國強制性推廣。
貝斯哲事業群之所以認為會在全國推行的結論,主要基於大陸2018年以來針對港澳台居民相關政策的連環出台:
港澳台人員就業證的取消
2018年8月23日,人社部頒佈《關於廢止<台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的決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37號),決定自發佈之日起對《台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6號)予以廢止。同時,同步印發《關於香港澳門台灣居民在內地(大陸)就業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港澳台人員在內地(大陸)就業不再需要辦理《台港澳人員就業證》。
以前港澳台人員在大陸就業,也必須與其他外籍人員一樣辦理就業許可。由於需提供體檢報告,且如單位更換後又要重新申請,就業許可證的辦理過程有些過於勞心勞力,使得很多港澳台人員感覺上總被當做“外來人”。
除此之外,司法實踐中,在大陸就業的港澳台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糾紛時,沒有辦理就業證通常會被視為未與企業建立勞動關係,因此並不會受到《勞動合同法》的保護,即無法像勞動關係員工一樣享受到經濟補償金、賠償金或帶薪年休假等待遇,而是按照勞務關係進行處理。現取消了該等人員在大陸的就業許可程序,就意味著其完全可以享受與大陸員工相同待遇,可直接簽署勞動合同,乃至享受社保繳納等福利待遇。
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的發放
2018年8月6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並於9月1日正式實施。《辦法》規定在大陸居住半年以上有穩定住所,或連續就讀的港澳台居民,可以申請領取居住證,並依法享受勞動就業,參加社會保險,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的權利;義務教育等基本公共服務,以及乘坐高鐵、參加大陸職業資格考試等基本便利。
《港澳台居民居住證》與內地居民身份證雖名稱不同,但樣式一樣,且保持了高度一致。“中華人民共和國”位於證件最頂端,“港澳居民居住證”(台灣居民居住證)以大字型大小居中顯示,國徽位於證件名稱左側突出位置。第三行是“簽發機關”,即辦證點所屬的公安分局。第四行為“有效期限”,以制證年月日時間為起點,共5年。最後一行為“通行證號碼”(即回鄉證號),這是證件正面和內地居民身份證最大的不同。其他方面,包括彩虹印刷花紋和寫意長城的浮水印,正面和內地身份證都一致。
此前大陸要求港澳台人員在大陸繳納社保時,由於數據系統無法輸入港澳台人員的回鄉證/通行證號碼,因此使得政策存在雖有號召但卻無法落地的實務障礙,個別地區甚至存在即使想繳但卻無法繳納的尷尬情形。
如今,從政策規定到硬件執行,相關措施均已落實到位,要求符合條件的港澳台居民統一繳納社保甚至全國強制性推行,也就水到渠成。
本次《香港澳門台灣居民在內地(大陸)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的推出,雖只是征求意見稿,但與以往規定相比,內容更加具有操作性與現實性,同時也更具有強制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繳納社保的人員範圍不再僅限於在大陸就業的港澳台居民,而是擴大到其他未就業人員及至在讀學生(具體參照下表)。
二、根據就業人員與非就業人員的性質不同,其險種與待遇也不相同。就業人員要求應當參加俗稱的“五險”,即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其他人員則可以選擇性參加社保,具體如下:
貝斯哲注:
大陸社保體系較為複雜。在此簡單敘述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與城鄉居民年基本養老保險的不同(醫療保險亦同理,不再贅述):
1、性質不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具有強制性,最低繳費要滿15年且要繳納到退休年齡才可享受;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屬於自願參加,對於距離領取養老金的年齡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補繳至15年。
2、繳費基數不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為本人工資,應按月繳納,且受到社會平均工資300%和60%的限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系按年繳費,且按當地規定的固定數額進行。
3、計算養老金的辦法不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是按照繳費年限、繳費基數和社會平均工資計算;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則根據繳費總額、年限和政府補貼計算。
4、享受養老金的年齡不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享受年齡為男60,女工50,女幹部55周歲即可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則不分男女,都是60周歲領取。
對港澳台人員來說,理解上述區別確實難度不小,在此可用一句話總結:對於正常就業的人員來說,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與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屬於必須。
三、允許保留社保賬戶并累計繳費年限。很多港澳台人員的就業,是基於母公司根據工作需要派駐而來,工作期限長短不定。對於未滿領取養老金條件而離開大陸的人員,允許其社保賬戶保留,并可在再次就業時累計計算繳費年限。當然,《暫行辦法》同時也賦予了當事人選擇權,即經本人書面申請,可以終止社保關係,并允許其一次性領取社保賬戶中的個人賬戶儲存額。
四、避免雙重參保。《暫行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已在香港、澳門、台灣參加當地社會保險,并繼續保留社會保險關係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持相關授權機構出具的證明,不在內地(大陸)參加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如前文所述,現實需要使得很多港澳台人員選擇在兩地參保,但兩岸三地政策的不同,及港澳台地區社保部門管理上的政策不同,如何確保在大陸繳納社保的港澳台居民不顧此失彼,尤其是台灣地區居民不會因“站錯隊”而無端遭受政治性處罰,可能是本辦法執行過程中台灣居民最切實際,也是最為費心的考量。
五、《暫行辦法》實施的強制性。與以往相關規定與執行中的模棱兩可截然不同的是,本次《暫行辦法》先是開宗明義要求“應當繳納”,同時第十三條規定了社保行政部門具有監督檢查權及行政處罰權,員工亦可因用人單位侵害其權益而訴諸法律。可見港澳台人員社保繳納事宜,儼然已提上統一且強制執行的日程。
因《暫行辦法》尚處於征求意見稿階段,很多規定有待明確,如什麼叫“靈活就業”?可以參加的保險範圍是否可以擴大?避免雙重參保時,除養老與失業保險可以不繳納之外,醫療、失業及生育保險是否仍將強制繳納?應該由哪些授權機構出具證明?這些都需要從字眼及措施上給出更加具有操作性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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