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周《境外个人在境外为境内企业提供佣金服务,需要缴纳什么税?》(点击可链接阅读)的文章刊出后,有客户询问,如果是境外企业而非境外自然人提供佣金服务,税负是否与个人相同?
作为姊妹篇,我们今天就境外企业向境内收取佣金的税负问题作一阐述。
先说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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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是否缴纳增值税的问题上,境外企业与境外自然人的判断标准相同,即因佣金服务的购买方系境内主体,因此需要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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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是否需要缴纳所得税的问题上,境外企业与境外自然人的判断标准相同,即如果提供佣金服务的劳务全部发生在境外,无需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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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提供佣金服务的劳务全部或部分发生在境内,无论提供佣金服务的是境外企业还是境外自然人,都需要缴纳所得税,但所得税率并不相同。
为阅读方便,我们仍分别进行阐述与分析:
境外企业向境内提供佣金服务,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年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以下称36号通知)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36号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中,对何为境内应税行为进一步解释为: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很显然,境外企业向境内主体提供居间服务,意味着服务的购买方来自于境内企业,完全符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之(一)规定的境内应税行为条件,应该在境内缴纳增值税。
实务操作中,因境外企业不存在所谓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之说,其佣金增值税税率通常按6%缴纳。
特别提醒的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已经无需缴纳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及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佣金服务的发生地是否在中国境内,判断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境外企业向境内主体提供佣金服务,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这取决于其劳务发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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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劳务发生在中国境外,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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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劳务发生在中国境内,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税率见下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
第三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则针对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的判断原则进行了解释:
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
由此可见,如果境外企业提供佣金服务的劳务全部在境外进行,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如有部分或全部服务在中国境内发生,就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
境外企业的佣金服务所得税率是多少
如果境外企业法人佣金服务被认定全部或者部分发生在中国境内,那么其所得税应如何缴纳?
根据国税发(2010)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下称19号通知)第七条:
第七条 非居民企业为中国境内客户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凡其提供的服务全部发生在中国境内的,应全额在中国境内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凡其提供的服务同时发生在中国境内外的,应以劳务发生地为原则划分其境内外收入,并就其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劳务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务机关对其境内外收入划分的合理性和真实性有疑义的,可以要求非居民企业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并根据其工作量、工作时间、成本费用等因素合理划分其境内外收入;如非居民企业不能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税务机关可视同其提供的服务全部发生在中国境内,确定其劳务收入并据以征收企业所得税。
19号通知第四条及第五条同时规定:
第四条 非居民企业因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准确计算并据实申报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关采取以下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一)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收入或通过合理方法推定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的非居民企业。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二)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成本费用,但不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的非居民企业。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总额/(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三)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经费支出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和成本费用的非居民企业。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本期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核定利润率
(注:本公式系经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28号《关于修改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式核定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的公告》第二条进行了修改,形成现在的公式)
第五条 税务机关可按照以下标准确定非居民企业的利润率:
(一)从事承包工程作业、设计和咨询劳务的,利润率为15%-30%;
(二)从事管理服务的,利润率为30%-50%;
(三)从事其他劳务或劳务以外经营活动的,利润率不低于15%。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非居民企业的实际利润率明显高于上述标准的,可以按照比上述标准更高的利润率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实务中,因境内企业向境外汇出的金额是明确的,税务机关通常采取的是第四条第(一)款即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方式,利润率则通常按15%计算,企业所得税率为25%。也因此,假设某境外企业被境内税务机关认定为其佣金服务全部发生在中国境内时,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为=佣金收入*15%*25%。
那么问题来了,为何会被认定为佣金服务可能发生在境内?主要还是根据佣金协议的内容进行判断。比如,有些佣金协议约定需要对境内生产的产品或服务进行考察与了解,或买家与卖家都在中国境内,或某个生产环节在境内等,都有可能导致税务机关认为,虽提供业务介绍方是境外主体,但其服务过程不可避免地需要来境内进行,因此会认为劳务部分或全部在境内发生从而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协议未约定,境外佣金服务提供者应是税负的实际承担者
尽管对是否要缴纳税负及缴纳哪些税负已经清楚,但很多纠纷仍会发生,其根本原因在于双方签署佣金协议时,并未对税负的实际承担主体进行约定。
这里需首先厘清一个概念,即“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的区别。纳税人是指负有纳税义务的主体,是真正承担税负的主体,而扣缴义务人只是协助完成缴税动作的主体,可能是纳税人,也可能不是纳税人本身。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同时,《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也就是说,无论是增值税的缴纳,还是个人所得税的缴纳,作为佣金支付的境内企业来说,其扮演的角色只是扣缴义务人,即协助完成税负缴纳的主体,在佣金服务协议未作约定的情况下,纳税人也就是税负的实际承担者,应该是提供佣金服务的境外主体。
在此情况下,境内企业如汇出人民币100万元佣金时,意味着佣金提供者的实际收入可能只有94万(扣除6万增值税,如被认定劳务发生在境内的话还会被扣缴至少3.75万的企业所得税),这可能会大大出乎佣金服务提供者的意料。为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建议双方在签署佣金服务协议时,务必约定清楚税负的实际承担者。
佣金收入是否有比例限制?
法律法规对于佣金服务提供者可收取的佣金,并无上限规定。
不过,根据财税(2009)2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2号《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税法上可以接受的佣金扣除比例,以其协助签订的合同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保险企业则为18%。也就是说,法律本身并不限制佣金可以超过业务合同收入的5%,但对超过以上的部分要求规定税前扣除(保险企业针对超过18%以上的部分则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除此外,对于境内支付方来说,跨境支付佣金还要受限于银行“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及尽职调查”展业三原则要求,需要对于境内企业对外支付佣金的合理性与真实性进行审核,过高比例的佣金虽然属系由双方协商一致,但遭致银行的质疑与审核,也在情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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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贝斯哲):境外企业为境内提供佣金服务,需要缴纳什么税?丨贝斯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