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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湾地区《个人计算受控外国企业(CFC)所得》Q&A(一)丨贝斯哲
2、台湾地区《个人计算受控外国企业(CFC)所得》Q&A(二)丨贝斯哲
3、台湾地区《个人计算受控外国企业(CFC)所得》Q&A(三)丨贝斯哲
Q25: 个人如依个人CFC制度课征基本税额,俟CFC实际分配股利或盈余时,该获配之股利或盈余应如何处理?
(二)举例说明如下:
假设个人甲持有A公司100%股权,且A公司为甲之CFC,Y1年度甲依CFC办法第6条第1项规定计算A公司之海外营利所得800万元,应依本条例第12条之1并计当年度基本所得额,A公司于Y2年度分配属Y1年度之盈余300万元,因A公司所分配之盈余300万元,甲已于Y1年度按个人CFC制度课税,故不再重复计入甲获配年度(Y2年度)基本所得额课税;倘A公司于Y2年度所分配之盈余为1,000万元(属Y1年度之盈余为800万元),则800万元不重复计入甲获配年度基本所得额课税,超过部分200万元仍应计入Y2年度基本所得额课税。
Q26: 承上题,个人于实际获配CFC之股利或盈余时,其已依所得来源地税法规定缴纳之股利或盈余所得税,可否申请扣抵或退税?扣抵之数有无限额规定?
(二)上述扣抵或退税之数,依CFC办法第7条第2项规定,不得超过个人因加计该营利所得,而依规定计算增加之基本税额。
(三)举例说明如下:
假设个人甲持有国外A公司100%股权,A公司为甲之CFC,Y1年度甲依本条例第12条之1计算A公司之营利所得800万元,并计当年度基本所得额,A公司于Y2年度决议分配并实际发放Y1年度之盈余800万元予甲,该笔盈余甲已依当地法令规定缴纳税款80万元并取具当地税务机关发给之纳税凭证。
1.假设甲Y1年度之综合所得净额为0,基本所得额1,600万元(含该笔A公司之海外营利所得800万元),其基本税额及可扣抵限额计算如下:
(1)甲于Y1年度之基本税额=(1,600万元-670万元)×20%=186万元
(2)Y2年度分配利所得800万元,当事人主张已于Y1年度缴纳基本税额,申请更正扣抵,经稽征机关重新计算Y1年度甲海外已纳税额可扣抵限额=(基本税额186万元-综合所得税应纳税额0元)×〔海外营利所得800万元/(基本所得额1,600万元-综合所得净额0元)〕=93万元(大于海外营利所得于Y2年度海外已缴纳80万元,可扣抵限额为80万元)
(3)Y1年度基本所得税额186万元-可扣抵限额为80万元=应纳基本税额106万元;甲可申请退还Y1年度溢缴税额80万元。
2.假设甲于Y1年度除该笔A公司之海外营利所得800万元外,并无其他应计入基本所得额之项目及金额,其基本税额及可扣抵限额计算如下:
(1)甲于Y1年度之基本税额=(800万元-670万元)×20%=26万元
(2)Y2年度分配利所得800万元,当事人主张已于Y1年度缴纳基本税额,申请更正扣抵,经稽征机关重新计算Y1年度甲海外已纳税额可扣抵限额=(基本税额26万元-综合所得税应纳税额0元)×〔海外营利所得800万元/(基本所得额800万元-综合所得净额0元)〕=26万元(小于海外营利所得于Y2年度海外已缴纳80万元)
(3)Y1年度基本所得税额26万元-可扣抵限额为26万元=应纳基本税额0万元;甲可申请退还Y1年度溢缴税额26万元。
Q27:个人交易CFC股份或资本额时,如何计算营利所得及交易损益?
交易损益=交易收入-原始取得成本-(交易日已计算该CFC营利所得余额×交易比率)
(二)前项交易日已计算该CFC营利所得余额=累积至交易日已依规定计算该CFC营利所得-以前各次实际获配之股利或盈余依规定不计入获配年度之所得额-以前各次按交易比率计算CFC营利所得余额减除数。
(三)举例说明如下:
案例一、刘君持有国外之A公司80%股份(计1,000股、每股成本1,000元),A公司为刘君之CFC,A公司之Y1年度盈余100万元;刘君于Y2年7月1日出售100股,每股售价5,000元,A公司之Y2年度盈余70万元,刘君计算其Y1年度及Y2年度之海外营利所得及交易损益如下:
1.刘君应计算Y1年度海外营利所得=100万元×80%=80万元,并入其海外营利所得计算。
2.Y2年度交易损益=交易收入-原始取得成本-交易日已计算该CFC营利所得余额×交易比率Y2年度之交易损益=(5,000元×100股)-(1,000元×100股)-80万元×(100/1,000)=32万元
3.Y2年度海外营利所得=70万元×[(80%×6/12)+(72%×6/12)〕=53万2,000元
(注)刘君原持有A公司股份1,000股(占A公司全部股数1,250股之80%),Y2年7月1日出售100股后,从该日起刘君持股比率为72%(900/1,250)
案例二、承上,Y3年7月1日A公司分配Y1年度盈余50万元予刘君,刘君于Y3年8月1日再出售100股,每股售价6,000元;A公司Y3年度盈余50万元,刘君计算其交易损益及海外营利所得如下:
1.Y3年度交易损益=交易收入-原始取得成本-交易日已计算该CFC营利所得余额(注)×交易比率Y3年度之交易损益=(6,000元×100股)-(1,000元×100股)-[(80万元+53万2,000元)-50万元-8万元]×(100/900)=41万6,445元
2.Y3年度海外营利所得=50万元×[(72%×7/12)+(64%×5/12)]=34万3,000元
(注)交易日已计算该CFC营利所得余额=累积至交易日已依规定计算该CFC营利所得(80万元+53万2,000元)-以前各次实际获配之股利或盈余依规定不计入获配年度之所得额50万元-以前各次按交易比率计算CFC营利所得余额减除数8万元﹝=80万元x(100/1,000))
Q28:适用个人CFC制度者,于申报基本所得额时,应检附哪些文件,供稽征机关查核?
(一)个人及其关系人之结构图、所得年度12月31日持有股份或资本额及持有比率。
(二)CFC财务报表,并经其所在国家或地区或台湾地区之合格会计师查核签证。但个人有其他文据足资证明CFC财务报表之真实性并经个人户籍所在地稽征机关确认者,得以该文据取代会计师查核签证之财务报表。
(三)CFC前10年亏损扣除表。
(四)CFC营利所得计算表(包含实际获配CFC股利或盈余减除数、按出售比率计算之累积至出售日计算CFC营利所得余额减除数)。
(五)个人适用CFC办法第7条第2项国外税额扣抵规定者,应提出所得来源地税务机关发给之纳税凭证。
(六)CFC之转投资事业股东同意书或股东会议事录。
(七)经所在地台湾地区驻外机构或其他台湾地区政府认许机构验证之CFC转投资事业减资弥补亏损、合并、破产或清算证明文件。
Q29:个人于稽征机关查核时应备妥之文件?
(一)个人及其关系人持股变动明细。
(二)非低税负国家或地区转投资事业财务报表。
Q30:适用个人CFC制度者拒不依规定提示相关文据供查核之罚则?
Q31:个人漏未申报CFC营利所得之罚则?
(一)依本条例第15条第1项规定,个人已依本条例规定计算及申报基本所得额,有漏报或短报致短漏税额之情事者,处以所漏税额2倍以下之罚款。
(二)依本条例第15条第2项规定,个人未依本条例规定计算及申报基本所得额,经稽征机关调查,发现有依本条例规定应课税之所得额者,除依规定核定补征应纳税额外,应按补征税额,处3倍以下之罚款。
(来源:中国台湾地区赋税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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