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交所企业转板实操来了!
3月4日,沪深交易所发布了北交所上市公司的转板规则,分别为《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转板办法(试行)》(简称《科创板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创业板转板办法(试行)》(简称《创业板办法》)。
《科创板办法》规定,明确转板公司申请转板至科创板上市的,应当在北交所连续上市一年以上,转板公司在北交所上市前,已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原精选层挂牌的,原精选层挂牌时间与北交所上市时间合并计算。
《创业板办法》指出,北交所上市公司申请转板,应当已在北交所连续上市一年以上;提交转板申请时已在北交所连续上市两年以上的,保荐人持续督导期间为公司在创业板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计算北交所上市年限时,原精选层挂牌时间和北交所上市时间合并计算。
转板公司申请转板至科创板、创业板上市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的发行条件;《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二是转板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最近3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或者最近12个月受到北交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公开谴责等情形;
三是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四是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
五是公众股东持股比例达到转板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转板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众股东持股的比例为10%以上;
六是董事会审议通过转板相关事宜决议公告日前连续60个交易日(不包括股票停牌日)通过竞价交易方式实现的股票累计成交量不低于1000万股;
七是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标准;
根据要求,转板公司应当符合板块定位。转板公司应当结合相关规定,对其是否符合科创板和创业板定位进行自我评估,提交专项说明。
保荐人推荐转板公司转板的,应当对转板公司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科创属性,以及创业板定位,沪深交易所要求保荐人进行核查把关,出具专项意见。
根据规定,转板公司申请转板至科创板和创业板上市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保荐人进行保荐,并委托保荐人通过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报送转板申请文件,包括转板报告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司章程;上市保荐书及相关文件;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等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等。
同时,转板申请文件中提交的财务报告应当已在法定期限内披露。申请文件中与转板公司公开发行并进入原精选层申请报告期间或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报告期间重合事项,保荐人可依据时任保荐人意见等尽职调查证据发表专业意见。转板公司在进入原精选层后或在北交所上市后,已公开披露的信息,保荐人可依据公开披露信息等尽职调查证据发表专业意见。保荐人在引用相关意见和公开披露信息时,应对所引用的内容负责。
此外,转板公司申请转板,董事会应当依法就转板事宜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应当就转板作出决议。保荐人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上市保荐职责,提交上市保荐书,包括转板的基本情况;是否符合沪深交易所规定的转板条件的逐项说明;对转板公司在科创板上市后持续督导工作的具体安排;保荐人及其关联方与公司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利害关系及主要业务往来情况;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职情形的说明;相关承诺事项等。
沪深交易所对转板申请文件进行审核,通过提出问题、回答问题等多种方式,督促转板公司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完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在转板审核中,沪深交易所若发现转板申请文件存在重大疑问且转板公司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回复中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对转板公司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对保荐人开展现场督导。
后续交由沪深交易所问询,如转板公司申请转板至科创板上市的,上交所审核机构收到转板公司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对本所审核问询的回复后,认为不需要进一步审核问询的,将出具审核报告并提交科创板上市委员会(以下简称上市委员会)。上市委员会召开审议会议,对上交所审核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及转板公司转板申请文件进行审议,通过合议形成符合或不符合转板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议意见。
上交所结合上市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作出是否同意上市的决定。在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上市决定后,上交所会及时通知转板公司,通报北交所,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上交所自受理申请文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是否同意上市的决定,但转板公司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回复本所审核问询的时间不计算在内。转板公司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回复上交所审核问询的时间总计不超过3个月。
根据规定,上交所或深交所同意上市的决定自作出之日起6个月有效,转板公司应当在决定有效期内完成上市的所有准备工作并向本所申请股票在科创板上市交易。
在减持规定方面,转板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自公司在科创板、创业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本公司在科创板或创业板上市前已经发行股份(以下简称转板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转板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限售期届满后6个月内减持股份的,不得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转板公司没有或者难以认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参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股份限售的股东范围,应当适用科创板或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相关规定,股份限售期为公司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转板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转板前股份,自公司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转板公司核心技术人员自公司在沪深交易所上市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本公司转板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转板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根据规定,转板公司股票在科创板、创业板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原则上为转板公司股票在其向本所申请转板前最后一个有成交交易日的收盘价。
规则指出,转板公司股东参与股票交易,应当使用A股证券账户;转板公司股东未开通科创板、创业板股票交易权限的,仅能继续持有或者卖出转板公司股票,不得买入本公司股票或者参与科创板其他股票交易。
(来源:券商中国 作者: 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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