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很多投资者在面对股权转让所得、上市后股票减持收入等巨大所得税差异时,常会绞尽脑汁、想尽一切办法进行“合理避税”。其采用的方式之一,便是个人独资企业这一组织形式,因往年可进行核定征税,再加上地方政府基于税源竞争对于纳税人释出的财政补贴加持,个人独资企业就成为部分人群眼中的“节税神器”。
但,以个人独资企业配合进行的节税方式是否具备合理性,是否会被认为属于《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三)规定的“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而被税务机关进行纳税调整?答案不一,见仁见智。
拟上市公司股权整合神操作
最近,深交所网站公开的关于池州华宇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华宇电子”)发行上市审核问询意见中,针对华宇电子频繁变更股权及更换股东、迁移注册地址问题,深交所就提出了“部分主体频繁变化注册地址和名称的原因及合理性”,及“是否存在以无业务或较少业务主体获取地方政府奖励、补贴等情形,是否存在潜在纠纷或违法违规情形”的质疑。
华宇电子在进行上市股权架构整合过程中的系列操作,着实让人眼花缭乱。简单来说,彭勇、高莲花、赵勇及高新华作为拟上市公司华宇电子的实际控制人(见下图1),在华宇电子股份改制前,股权架构相对混乱,存在不同控制人之间合资、或与他人合资分别设立了与华宇电子相同业务的主体,如深圳泰美达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深圳泰美达”)、深圳华宇半导体有限公司(下称“深圳华宇”)、池州华钛半导体有限公司等,基于上市消除同业竞争障碍的需要,针对包括上述包含三家公司在内的关联企业,要么需进行股权架构的整合将其调整为华宇电子的子公司(比如图2中的合肥华达半导体、深圳华宇福保半导体),要么需将其相关资产、业务、人员、知识产权等转移到华宇电子或其控制下的其他企业名下。

图1:华宇电子股权架构
无论是股权的整合还是资产的整合,除非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否则都会涉及两个问题:第一,股权或资产交易对价所产生的资金支付;第二,股权或资产转让所得应缴纳的税负。华宇电子整合过程中,各关联企业投资方主体并不完全相同,因此很多整合均无法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即使实际控制人并未发生太大变化,这就意味着整合必须以税负为代价。可想而知的是,拟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通常都不会太差,整合需支付的税负自然也会高昂,这已成为众多上市公司在股份改制及整合过程中面对的共通性问题。
以深圳华宇半导体为例。下图2为该公司的变迁史,抛开公司在2019年1月到2020年10月短短不到2年的时间内从深圳迁址到浙江台州,再从台州迁址到安徽潜山之后注销不谈,单从2019年3月与2019年5月的两次股权转让,就可看出不少端倪:

图2 深圳华宇半导体的历史沿革(部分)
2019年3月,已从深圳迁址到台州市的台州华威电子,股东赵勇、高莲花与刘世刚分别将其持有的台州华威电子股权,以平价转让给了各自新设的个人独资企业台州勇达商行、台州自盛商行及台州芯旺商行;就在短短2个月之后,该三个独资企业又将其持有的台州华威股权,转让给了华宇电子的行政人员唐海珍。在华宇电子的招股说明书中,本次股权调整被一语带过,未作任何扩展性解释。此后,已搬迁到安徽潜山的华威电子进行了清算注销,而股权转让完毕之后的四家个人独资企业,也均在完成收款的历史使命之后,随即于2019年8月份进行了注销。
与深圳华宇半导体如出一辙,华宇电子实际控制人的另一关联企业深圳泰美达,在同一时间内进行了完全相同的操作:将注册在深圳的泰美达,在迁移到浙江台州完成个人将股权转让给自己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并时隔2个月转让给第三人之后,再迁移到安徽潜山进行注销(见下图3)。

图3 深圳泰美达科技的历史沿革(部分)
个独不负使命但惹争议
按理说,企业股权变更及迁址或注销,都属于正常经营行为,但过于频繁,就容易惹人关注,深交所上市审核人员显然也注意到了这一点,并在问询意见中提出:
1、部分主体频繁变化注册地址和名称的原因即合理性;
2、是否存在以无业务或较少业务主体获取地方政府奖励、补贴等情形,是否存在潜在纠纷或违法违规情形?
这一问不要紧,我们得以窥探到深圳华宇(后更名为潜山华威)及深圳泰美达(后更名为潜山纪炳)前后两次股权转让中的巨大税负差异。尽管华宇电子的审核问询回复显示,潜山华威与潜山纪炳在个人独资企业将股权转让给唐海珍和/或肖丽萍时,仍为平价转让,且“未支付股权转让价款,不存在估值”,但针对其招股说明书及审核问询回复意见中披露的业务资产转移时间点,仍有疑问如下:
1、华宇电子招股说明书显示,2017年10-12月,深圳泰美达及深圳华宇将机器设备及存货合计作价1784.51万元转移给关联企业华宇创芯深圳分公司;
2、如按该时间点,2019年3月,两公司的业务资产应该已经转移完毕且收到了相关转让价款,实际控制人将其对深圳泰美达及深圳华宇的股权转让给自己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时,应按两公司当时的公允价值进行股权转让。但因缺乏两公司当时的经营状况无法给出判断,但短短2个月之后的2019年5月,当个人独资企业将其对两公司的股权转让给第三人时,虽招股说明书显示仍为平价转让,审核问询回复则显示四家个独存在合计4247.70万元的股权转让收入。如此反推2019年3月的第一次股权转让,其公允价值是否也应按4247.70万元进行?还是说在短短2个月内,两公司在已将业务资产全部转移之后突增了其他收入?无解。
针对2019年5月的第二次股权转让,华宇电子审核问询回复中表示:台州市芯旺贸易商行、台州市自盛贸易商行、台州市勇达贸易商行、台州市创芯贸易商行均取得了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核发的《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确定四家个人独资企业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税所得额,所得税率为5%。因此,在进行上述股权转让时,按照 5%的征收率核定了应纳税所得额, 相关税款缴纳情况如下:

图4 四家个独经核定征收缴纳的税负
但,审核问询回复也坦陈:如彭勇、高莲花、赵勇、刘世刚不将其直接持有的潜山华威、潜山纪炳股权先转移至其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而是由该等人员直接将所持有的潜山华威、潜 山纪炳股权直接转让给唐海珍、肖丽萍,彭勇、高莲花、赵勇、刘世刚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如下:

图5 如自然人直接转让应缴纳的税负
也就是说,如彭勇、高莲花、赵勇、刘世刚不透过个人独资企业,而是直接转让股权,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合计为 818.98 万元;通过将直接持有的股权转让给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后再转让给唐海珍、肖丽萍的方式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48.86万元,差额为770.12万元!
很显然,四名自然人将其直接持有的股权先转让给个人独资企业,完全是在已预算得出自然人直接股权转让可能需要缴纳的巨额税负之后,而开启了迁址及先个人转个独—再个独转第三人的步步为营之路,并在历史使命完成之后全部进行了清算注销。即使审核问询回复中,华宇电子表示在2022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经济开发区税务局出具了《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确认四家个独均已注销,不存在被查出的税收违法行为,及潜山华威(当时名称为台州华威)、潜山纪炳(当时名称为台州纪炳)不存在因前述股权而导致的税收违法行为。尽管有税务部门背书,但此番将个人独资企业征收政策利用到极致的节税规划方式,仍然引起了专业人士的极大关注。
个独征税何去何从盼明确
此案之所以引起关注,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本文前面所提到的,任何一家企业在上市改制过程中,只要无法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所有股权架构的整合都势必牵扯到税负的缴纳。企业经营状况越好,这种整合所付出的税负可能越高,“节税规划”就成为必然选择。
另外一个原因,就是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等主体的征税管理一直以来杂乱无章,既有法规解读上的因素,也有各地税务部门执行不一的因素。即使是专业机构,对于这两类企业的所得税征收问题上,也常会出现不同的认知。争执到最后,就是虾有虾路,蟹有蟹路,只有各自与所在地税务部门甚至某一具体的税务专管员进行沟通,才能给出明确的答案,一如台州市税务部门对于华宇电子的上述表态。
尽管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与税务总局公布了《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明确,自2022年1月1日起,对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但有心人发现,某些地方仍然存在核定征税的可能,如果还有地方财政补贴可以享受,那就更是锦上添花。但其后果,势必是对其他严格按照查账征收企业投资者的不公平,也是对规范执法地区的不公平。
我们为此呼吁,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的所得税管理,亟待结合行业、规模及所得性质等因素,进一步进行细化及明确指引,才会避免各执一词,各行其是的乱象。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贝斯哲):拟上市公司以个独方式避税,惹争议丨贝斯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