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每逢岁末,年终奖便成为了企业与员工共同关注的话题。对企业而言,年终奖是激发员工勤勉工作的有效动力,同时也是挽留核心员工、延续企业生命力的重要手段;对员工而言,年终奖是辛勤工作一年的回报。但是,对于年终奖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不少客户表示依旧存在着或多或少的疑惑。
对此,贝斯哲以Q&A的形式,就年终奖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做如下整理。
贝斯哲法律财税事业群
2018年1月4日
Q1:年终奖是否属于工资范畴?
A1:年终奖属于劳动报酬的一部分,属于工资范畴。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六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同时,《<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进一步规定:“奖金的范围包括:生产(业务)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
由此可知,从法律层面上讲,企业发放的年终奖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应纳入工资总额。
Q2:年终奖是不是必须发?
A2:《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中,并未明确规定企业必须发放年终奖,因此年终奖属于非法定福利。这也就意味着“员工是否享受年终奖、享受多少、享受形式”等全部由企业自行决定,中国政府并不强制企业必须给员工发放年终奖。
但需要特别提醒:若劳动合同或企业规章制度之中已经明确规定了年终奖等相关内容,那么企业应按照载明的方式发放年终奖,否则会产生“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用工风险。
Q3:企业没有奖金制度,是否意味着可以任意发放年终奖?
A3:许多企业为了增加对年终奖发放的灵活度,在企业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中,刻意对年终奖不做规定或规定不明确。如果员工就年终奖事宜与企业发生纠纷,企业往往会承担不利的后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年终奖的性质属于劳动报酬,因此,如果企业存在发放年终奖的惯例,即使从未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在企业规章制度中规定,对于未发或少发年终奖,企业应当有合理事由,且负举证责任。
具体而言,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审理该类案件的核心在于以下两点:
1)员工的举证责任。在企业对年终奖不作规定或规定不明的情况下,员工需对年终奖发放的事实担负举证责任。
2)企业的举证责任。在员工能够举证证明企业存在年终奖发放惯例的情况下,企业需要就少发、未发年终奖的行为提供合理事由(如亏损严重等),并担负举证责任。
然而,恰恰是因为企业缺少相关的规章制度,在通常情况下会导致企业因无法提供有效、合理的判断标准,从而承担证据不足或无法举证的不利后果。
由此可见,规章制度中不明确年终奖及其发放规则,对企业而言并不见得是增加了“灵活度”,反而可能因此承担不利后果。更为妥当的方式,是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制定一份合理且有利于企业的年终奖发放制度。
Q4:年终奖是否可以延后发放?
A4:很多企业为了留住员工,会将奖金延后至次年年初甚至年中时发放,并称年终奖发放前离职的员工不享有获得年终奖的权利。该等情况下,如果企业不按照企业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规定的时间与方式发放年终奖,那么企业拖欠年终奖的行为与拖欠员工工资的行为属同等性质,均属于“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
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规定,如发生上述情形,员工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除可追讨相应的年终奖外,还可要求企业按照“一年一个月”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
Q5:离职员工不年终奖是否违法?
A5:假设企业对员工发放年终奖施行的是年度考核制度,即公司规定,当年度符合考核条件的(例如业绩、考勤等)可获得年终奖。那么这里的离职员工有两种情形:
情形一:员工在年终奖对应的年度期间离职。即员工离职时,还未进行当年度的考核。因该员工离职时公司无法对其整个年度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在企业对此无特殊规定的情况下,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给离职员工发放年终奖。若决定不发放的,也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情形二:员工在年终奖对应的年度期间届满后,年终奖未发放前离职。即员工离职时,前一年度考核已经结束,员工也符合发放条件,但年终奖还未发放时员工已经离职。该情形与其他情况略有不同。此时的年终奖,其性质是对员工前一个年度的考评和奖励,而该员工本身也已经符合了考核的条件。在无特殊规定的情况下,结合司法实践来看,企业应该发放该年终奖。否则若员工申请劳动仲裁或诉讼,企业可能会承担不利后果。
此外,需要说明的是,结合司法实践的案例来看,员工离职的原因,往往也会影响到年终奖的发放。若企业是违法解雇或按照“无过失性辞退”解除劳动关系的,即使企业明确约定了离职员工不发放年终奖,也很难得到仲裁或法院的支持。
Q6:年终奖涉及的所得税如何计算?
A6:对于年终奖所得税的计算问题,如前文所述,年终奖的性质属于工资范畴,应当与工资所得税计算标准一样,只计算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计算年终奖个税,根据个人领取年终奖时的当月薪资(已扣除社保公积金个人承担部分后)是否达到个税起征点(境内个人3500,境外个人4800),可划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1)个人当月薪资达到个税起征点。那么年终奖应纳税所得额为:年终奖金数额平均到每个月份的数额,计算公式为:年终奖总额/12;
2)个人当月薪资没有达到个税起征点。那么可享受一项税收优惠,此时年终奖应纳税所得额为:年终奖金数额减去个税起征数额与当月薪资的差额后,再平均到每个月份的数额,简化后的计算公式为:(年终奖总额+当月薪资数额-个税起征点数额)/12。
计算出年终奖应纳税所得额后,便可根据“工资薪金所得7级超额累进税率表”来确定税率,再扣除速算扣除数,最终确定年终奖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实例计算:
例一:某一境内员工年终奖为30000元,其取得年终奖当月的工资薪金(已扣除社保公积金个人承担部分后)为6000元。
(1)确定当月工资薪金是否达到个税起征点
当月工资薪金>个税起征点
(2)确定年终奖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30000/12=2500
对应第二级税率10%
(3)计算年终奖个税
年终奖个税=30000*10%-105=2895(元)
例二:某一境内员工年终奖为15000元,其取得年终奖当月的工资薪金(已扣除社保公积金个人承担部分后)为2000元。
(1)确定当月工资薪金是否达到个税起征点
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个税起征点
(2)确定年终奖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15000+2000-3500)/12=1125
对应一级税率3%
(3)计算年终奖
年终奖个税=15000*3%-0=4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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