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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外汇政策概览
一、基本情况
• 外汇管理部门:新加坡金融管理局作为新加坡的中央银行,履行中央银行的相关职能,包括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干预外汇市场等。
• 主要法规:《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法案》《货币兑换和汇款业务法》《银行法》《金融公司法》以及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相关公告。
• 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法定货币为新加坡元,新加坡元和文莱元现钞可以在两国境内等值、自由兑换,新加坡实行单一汇率制。金融管理局把汇率作为货币政策的中间目标进行管理,政策目标是维持价格稳定以促进经济增长。金融管理局允许新加坡元汇率在一个目标政策区间内浮动,并以按照主要贸易伙伴和竞争对手贸易权重进行组合的一篮子货币为参考。金融管理局每半年公布一次汇率政策。2016年,新加坡元兑一篮子货币组合汇率在2%以内波动,金融管理局通过代理机构干预汇率,但并不对外公开相关干预信息。银行在与客户的交易中自由设置汇率和交易佣金。外汇市场一般通过外汇经纪人交易,没有买卖价差或佣金的限制。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 货物贸易:没有国际收支限制,进出口不设押金、预付资金等资金限制。出口方面,未设置出口税,但出口会消耗臭氧层的产品、橡胶产品,需要出口许可证。出口收汇没有强制结汇要求。进口方面,未设置进口配额以管理或限制进口,但出于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等原因,禁止部分产品进口。进口购汇不要求提供信用证等证明文件。
•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无限制。
(二)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 直接投资:非居民投资银行业须符合审慎性监管要求并经过批准。
• 证券投资:非居民通过发行股票筹集的新加坡元资金,如用于金融管理局许可范围外的境内经济活动,须兑换为外汇并事前通知金融管理局。非居民金融机构须将新加坡元贷款(超过500万)、股票上市和债券发行的新加坡元收益转换为外币,然后才能使用这些资金为新加坡以外的活动融资。非居民购买境内债券没有最低持有期限要求,可在境内自由发售债券。除非有豁免,非居民向新加坡投资者发行资本市场证券,须提供计划说明书,并且在发行前须向金融管理局登记注册并递交计划说明书。
• 房地产投资:资本项目基本上没有汇兑限制,但按照土地管理有关规定,非居民购买土地须获得新加坡土地管理局批准。有关部门还对境内房地产交易按照购买套数、购买人的国籍以及房产出售时持有年限收取不同比例的额外交易印花税。
(三)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允许居民和非居民在境内外开立本币账户和外币账户,账户资金可自由兑换、划转。新加坡对个人外汇交易、账户资金划转等没有任何外汇管制措施,但出于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的目的,要求任何人携带超过等值2万新加坡元的现钞或无记名票据出入境须向有关部门提交报告,从境外收到超过2万新加坡元无记名票据还须在 5 个工作日内提交报告,旨在监控无记名票据的跨境流动。
(四)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 银行业:新加坡银行的外币存款无准备金要求,但银行在金融管理局的最低现金余额至少为平均新加坡元负债的3%。金融管理局未对银行外汇头寸敞口进行限制,但会审查银行的内控制度,以确保银行对自身资金交易活动建立适当的控制。银行可通过远期外汇交易对冲汇率风险,并自行管理其远期汇率敞口。金融管理局也参与外汇衍生产品市场,并完全抵补其远期外汇敞口,银行可在新加坡或其他地方以任何目的向非居民金融机构提供总信用额度不超过500万新加坡元的贷款,限额以上信贷须执行以下要求:一是若所融资金不在新加坡境内使用,汇出时须兑换成外币;二是银行可提高任何非居民金融机构的临时透支额以确保清算成功,但银行须在 2个工作日内平盘透支额;三是银行不得向涉嫌将所得资金用于新加坡货币投机的非居民金融机构发放新加坡元信贷。此外,银行须每月向金融管理局报告其向非居民金融机构发放的本币贷款余额。金融管理局要求,截至2016年1月1日,在新加坡成立或总部在新加坡的银行必须随时维持至少100%的新加坡元流动性覆盖率、60%的全币种流动性覆盖率。此后,对全币种流动性覆盖率的最低要求将每年提升10%,直到2019年达到100%。2016年1月1日增加了对金融部门的规定条款,新加坡所有银行流动资产要求需与全球流动性覆盖比率相一致,即既要满足流动性覆盖比率要求,又要符合最低流动资产要求。
• 保险业:保险公司须持有足够的资金资源以满足每个保险基金和公司的总体风险控制要求,其中包括外币错配风险控制。若外币错配超过总资产的50%,保险公司须履行集中风险控制要求。
• 货币兑换机构:货币兑换和汇款业务由金融管理局授权,均须申领相关许可证。货币兑换机构不直接与金融管理局交易,境外账户的持有不受管制。
遵照联合国安理会决议要求,新加坡对刚果民主共和国、朝鲜等9个国家以及恐怖组织和个体实施外汇管制措施。包括冻结有关组织与个人的资金和资产,禁止与指定组织、个人以与及恐怖主义有关的组织、个人进行资产或财产交易,或向其提供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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