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拼才会赢。”以能吃苦能打拼著称的台商,产业分散世界各地,财富表现形式也呈多样化,房屋、存款、现金、股票、基金、企业股权等,都是常见的继承财产。因财产在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布局,再加上被继承人有户籍地、经常居住地、死亡地等因素掺和其中,就使得继承发生时应适用哪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成为继承人争执的焦点。

台商继承大陆房产应适用大陆继承法
究其根本,在于不同国家对于继承的顺位规定并不相同。即使是大陆与台湾,两岸之间关于继承顺位的规定也并不相同。继承人死亡时,除保留配偶份额之外,大陆的第一继承顺位为配偶、子女及父母,第二顺位则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及外祖父母,而台湾的第一顺位则为配偶及直系血亲卑亲属,父母为第二顺位,兄弟姊妹为第三顺位。
继承顺位的不同,可能引发截然不同的财产分配结果。举例来说,如台商张三在上海拥有一套价值5000万元的别墅,如按大陆继承法,则该别墅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其1/2所有权归张三太太,剩下的1/2,应由张三太太、张三的未婚儿子和未婚女儿,以及张三健在的母亲各继承1/4即整个房产的1/8。如果按照金额来进行划分,则相当于张三太太拥有5000万*(1/2+1/8)=3125万,张三儿子、女儿及母亲则各为625万元。但如果按台湾继承法,在保留1/2归属张三太太以外,张三母亲因处于第二顺位不能参与该房产的继承,而应由张三太太及儿女三人各按1/3来继承属于遗产的部分,故张三太太的继承份额为5000万(1/2+1/6)=3333.33万,张三儿女则各为833.33万元。
台商在大陆购置的房产,发生法定继承时,是按照台湾的法律还是大陆的法律进行继承?
根据《中华人民币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住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也就是说,台商在大陆购置的房产如未提前做好规划,未进行生前赠与或未提前立好遗嘱时,就必须按照大陆继承法的规定顺位来进行遗产的分配!

继承大陆房产应办理的流程及文件
既然是亲属关系,又涉及财产份额,可以想象,“我妈是我妈”的证明在遗产继承的办理中必不可少。如果继承人们最终协商该大陆房产归属其中某一继承人时,由第三方机构对此法律行为进行真实性与合法性确认,也成为不可缺少的环节。
台籍人员继承大陆房产,所需流程及文件如下:
1、向台湾公证机构证明亲属关系
要证明“我妈是我妈”,需向台湾法院或民间公证机构等公证机关提供被继承人的户籍誊本、死亡证明、全户户籍藤本、继承人的身份证明、切结书等,来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
2、房屋如协商由某一法定继承人继承时,其他继承人应同时对放弃继承的声明进行公证。
法定继承人在继承过程中,通常会针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分配通过协商进行分割,如大陆房产并非所有法定继承人继承时,其他继承人应针对放弃(抛弃)继承的声明等同时在台湾公证机关进行公证,作出真实的意思表示。
3、如继承人本人无法前来办理而委托其他人代为经办时,还应同时对此委托关系进行公证。
这几年受疫情及防疫隔离政策等影响,很多继承人无法前来大陆亲自办理,需委托大陆律师或其大陆的亲朋好友代为进行继承事项的办理。针对此委托关系,继承人也应一同办理公证手续。
4、进行认证
此流程无需继承人本身经手,而是在台湾进行公证时,即应告知公证人此份公证的用途。公证机关会将公证书副本直接交给台湾的海峡交流基金会(简称海基会)寄送到大陆房产所在地的省公证员协会,对继承人取得的公证书正本及海基会寄送大陆的公证书副本进行核对并出具核对一致的证明。
5、向大陆房产所在地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
继承人在收到上述经大陆省级公证协会验证的台湾公证书后,还应持本人身份证明、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书、房产证、委托书等文件,到大陆房产所在地的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并取得《继承权证明书》。该等文件资料均齐全后,即可到房产所在地交易中心办理房产继承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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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贝斯哲):台商二代传承之房产继承(二)丨贝斯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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