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月31日,文化和旅游部发布《关于调整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允许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娱乐场所,并取消外商投资比例限制。港澳台投资者参照执行。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游戏(艺)厅、歌舞厅、KTV等场所。
根据《通知》,外国投资者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设立条件和程序与内资一致。
事实上,中国境内从2013年起就在尝试逐步放开外商投资设立娱乐场所的股权比例限制。如2013年9月27日,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中明确,允许设立外商独资的娱乐场所,在自贸区内提供服务。
2015年3月10日,经国务院批准,发改委及商务部联合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中,删除了“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的“娱乐场所经营(限于合资、合作)”这一条。
2015年8月,福建省文化厅发布的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文化市场开放项目实施细则中也明确,允许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娱乐场所。
2017年12月22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在北京市暂时调整有关行政审批和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明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六条“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娱乐场所”,调整为“选择文化娱乐业聚集的特定区域,允许外商投资设立娱乐场所,不设投资比例的限制。”
2018年1月9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决定》,明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六条“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娱乐场所”,调整为允许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娱乐场所,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提供服务,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2020年12月11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六条修改为:“外国投资者可以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娱乐场所”;第九条第一款中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修改为“外商投资”。
(摘自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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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贝斯哲):外商被允许在境内独资设立娱乐场所丨贝斯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