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月9日,财政部与国税总局颁布2021年第12号《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简称12号公告),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再度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紧随其后,国税总局发布2021年第8号《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简称8号公告),对12号公告做了进一步明确: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为何说再度减半?
主要是源于2019年1月17日财税(2019)3号《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其实际上相当于:10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5%所得税率计征,100万以上300万元以下部分按10%所得税率计征。比如,某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80万元时,则其当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100万X25%X20%+【280-100】万X50%X20%= 5万+18万=23万元。
根据本次12号及8号公告,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相当于其所得税率只有12.5%X20%=2.5%!不过,对100万元以上300万以下的部分,仍按10%所得税率计征。
本项政策执行时间暂定为两年,即2021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
Tips:
【小微企业】认定标准:
1.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
2.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
链接阅读:
3、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100问(企业所得税43-89)
4、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100问(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90-100)
贝斯哲法律财税事业群
电话:021-64881926
E-mail:main@bestchoiceco.com
联系地址:
上海市闵行区顾戴路2988号赢嘉广场A座7C
上海市静安区万航渡路778号金融街静安中心2号楼1002单元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贝斯哲):小微企业所得税再减半!丨贝斯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