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台商开始考虑并规划财富传承问题。作为财富的表现形式之一,房产无疑占据了重要的比重,尤其随着大陆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发展,一套房产的价值抵得上企业辛苦一年的利润,已然成为事实。
但因大陆与台湾继承法对于继承顺位的规定不同,除非被继承人留有有效遗嘱对于财产进行了明确的分配,否则一旦发生法定继承,两岸完全可能出现“大相径庭”的继承结果。
按照大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同时,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因此,大陆对于法定继承情形下的继承顺位规定为:

根据台湾相关继承法规的规定,法定继承人有四个顺位,其中第一顺位中的“直系血亲卑亲属”不仅包含被继承人的子女,还有孙子女及外孙子女等直系晚辈血亲。在先顺位的继承人存在时,后顺位之人自无继承权。
但与大陆继承法关于配偶享有一半财产权的同时并与父母、子女同列第一顺位的规定不同,台湾地区继承法将被继承人的配偶列为当然继承人,从而可以享有单独的继承份额,即:
1、在与第一顺位继承人共同继承时,配偶与他们平均份额;
2、配偶与第二、三顺位继承人共同继承时,配偶应继承遗产的一半;
3、在与第四顺位继承人共同继承时,配偶应继承遗产的三分之二;
4、如果无四个顺位的继承人,则配偶继承全部遗产。

两岸这种不同的继承顺位规定,将使得继承结果完全不同。当然,继承还因涉及代位继承、特留份等复杂情形,在此不多赘述。
那么问题来了,对于台籍个人在大陆的房产,究竟该适用大陆还是台湾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一条:“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这也就意味着,台籍个人在大陆的房产在没有任何遗嘱或遗赠的情形下发生法定继承时应当适用大陆地区的继承法规定,也就是应该按照大陆继承法的顺位规定来进行。
实务中,由于被继承人的台湾身份,如继承人想要通过法定继承的方式取得大陆房产,需要办理的手续十分复杂。
根据《司法部、建设部、外交部、国务院侨办关于办理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以及外国人房屋产权事宜中如何确认公文书效力的通知》之规定,“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外籍华人以及外国人继承在我国内(内地)的房产,适用我国的法律规定。当事人须先向房屋所在地公证机关提供其所在地公证人出具的亲属关系、出生、死亡、婚姻状况等公证证明,再由房屋所在地公证机关提供其住所地公证人出具继承权公证书,房地产管理机关根据继承权公证书办理有关房产手续。”
(一)先在台湾办理亲属关系及死亡事实的公证书
继承人须先向台湾的公证机关(法院或民间公证人)申请公证书,就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及被继承人的死亡等进行公证。办理时应向公证机关告知此份公证文书的用途,台湾公证机关会在出具公证文书后交由台湾海基会转寄大陆省级公证协会。

(二)向大陆房屋所在地公证机关办理继承权的公证
在取得由海基会转寄的台湾关于亲属关系及被继承人死亡证明的公证文书后,继承人应向大陆房产所在地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继承权的公证。如同一顺位继承人中有继承人同意放弃继承的,须在台湾办理同意放弃继承权的声明书公证;同时,如果继承人不能亲自前往大陆公证机构办理公证手续时,还需就委托他人代办事宜在台湾办理委托书的公证手续。
(三)向大陆房产所在地办理继承过户手续
大陆目前尚未开征遗产税,因此因继承而发生的房屋所有权过户,无需缴纳任何税负。台湾继承人继承大陆房产前,需凭前述资料先到房屋所在地税务部门办理继承的免税证明,再办理房产的过户手续。
正因两岸关于继承法的规定不同,加之办理继承的手续十分复杂且耗时,被继承人身故后,家人往往因为遗产处理事宜奔波两岸心力交瘁,更有处理不善者甚至大打出手。
本杰明·富兰克林曾说:“世界上只有两件事情不可避免,税收和死亡。”与其在自己往生后让家庭成员一地鸡毛,不如提早做好规划,无论现时赠与或提早做好遗嘱,让事态得以按照自己的心愿良性发展,并且令向善的资本实现世代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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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贝斯哲):两岸继承顺位大不同,大陆房产花落谁家 | 贝斯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