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9月18日,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特别强调:“必须按照国务院明确的‘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已定部署,在社保征收机构改革到位前绝不允许擅自调整。对历史形成的社保费参差不齐等问题,严禁自行集中清缴。”
与此同时,国税总局也发布了《关于稳妥有序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管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发〔2018〕142号),明确2019年1月1日起,社保由税务局统一征收,同时强调:“要规范执法检查,不得自行组织开展以前年度的欠费清查。”
总理指示也好,国税总局的通知也好,想必应该是基于常州市地税局对当地某公司追偿十年欠缴社保案所引起的舆论风波。2018年8月23日,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发布行政裁定书显示,常州市裕华玻璃有限公司2007年12月至2017年11月十年期间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合计2,011,134.15元。公司现金流不足,税务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公司员工离职,只剩老板一人,面临破产。此案一经公布,舆论哗然。
一直以来,在社保缴纳这个问题上,政府与企业似乎始终没有办法处于同一频率进行沟通。根据法律规定,企业应按员工工资全额缴纳社保,但实务中,高额社保使得企业不堪重负,因此导致仅按当地最低社保缴纳基数进行的企业并不在少数,甚至可以说占据了很大的比重。以上海市为例,企业应缴纳的员工五险一金比例几乎高达45%,这就意味着月薪1万元的员工,企业实际支出接近1.5万元。
本次政府出台政策,相信是以维稳为出发点进行的慎重决策。但,在社保费率没有明文降低之前,这些还不足以消除企业投资者和管理者们的顾虑。毕竟,社保法的缴纳属于强制性规定,对于未按全额缴纳的企业来说,“追溯查核”像一把悬顶之剑,不知何时落下。况且,“不得自行集中清缴”并不意味着不清缴,政府在如何平衡促进企业经营活力与社会财政积累这件事上,显然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无论如何,在环保、拆违、中美贸易战等各种因素累加的大环境下,政府要做的,绝不仅仅是口头上的安慰,而是落到实处的有效措施,如此企业方可心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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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斯哲法律财税事业群
2018年9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关于稳妥有序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税总办发〔2018〕142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9月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有关精神,在稳妥推进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改革的同时,确保改革前已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地方一律保持现有征收政策不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行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的各级税务机关,要确保改革任务平稳如期落地
各省税务局要按照税务总局和当地政府统一部署,细化本省税务系统实施方案,逐项分解工作任务,明确责任单位和完成时限,确保2019年1月1日起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各项社会保险费。在征管职责划转工作中,要主动加强部门间沟通协商与协调配合,做到衔接有序。要做好数据分析评估和清洗迁移,按时完成信息系统升级对接和联调测试。要遵循弄清接好历史欠费账目,不得自行组织开展清欠工作的原则,稳妥处理好历史欠费问题。要建立部门间常态化信息共享和对账机制,为改革提供制度、机制、信息等系列保障。
二、已负责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各级税务机关,要确保征收政策不变工作平稳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在社保征收机构改革到位前,各地要一律保持现有征收政策不变,确保征管有序,工作平稳。同时,要规范执法检查,不得自行组织开展以前年度的欠费清查。
三、优化缴费服务,确保营商环境不断改善
无论是已征收社会保险费还是正开展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的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从缴费人需求出发,根据本地实际评估办税服务、12366热线以及信息系统的承载能力,完善缴费窗口设置和网上税务局功能,为缴费人提供“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样化缴费渠道。要统一服务标准,整合税费缴纳流程,简并缴费报送资料,降低缴费成本,最大程度便利缴费人,不断优化营商环境。要建立疑难问题及时解答机制,完善12366知识库,确保答复咨询及时精准,切实维护缴费人权益。
四、加强舆论引导,确保社会预期稳定
各级税务机关要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稳定改革预期,营造良好改革氛围。要积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请示,争取将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及宣传工作纳入当地机构改革总体方案中统一开展。
五、加强业务学习,确保正确履职
各级税务机关应切实组织税务干部加强社会保险费政策和业务学习,既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医疗保障部门实施联合培训,又要注重开展自身培训;既要加强对办税服务厅、12366服务热线等一线人员的业务培训,又要培养一批熟悉掌握社会保险费政策和管理知识的骨干人才。要丰富培训方式,提升税务人员履职能力,确保社会保险费各项政策和管理措施有效落地。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8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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