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8-20日,贝斯哲事业群将分别于昆山、苏州及上海三地举办以【台商在大陆的票子、房子和税】为内容的主题讲座,欢迎报名参加。详情请阅9月讲座|台商在大陆的票子、房子和税。 新《个人所得税法》出台后,俨然形成一股强劲的冲击波。专家和砖家齐齐登场,各路观点,精彩纷呈。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好了,问题来了,这里所谓的10月1日起执行,是指10月1日后发放的所有薪资所得,还是10月1日起所获得的薪资所得?很多企事业单位的薪资发放习惯,通常都是在下月初发放上个月的薪资,比如10月5日前发放9月份薪资,11月5日发放10月份薪资。
贝斯哲认为,《决定》所表述的“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应该指的是此期间产生的工资薪金所得,而非在此期间发放的薪资所得,这也就意味着,要享受按5000元进行减除并按新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大部分人员来说,实际上是在11月份针对10月1日后获取的薪资,而非10月份发放的9月份工资。当然,如果是10月初即发放当月薪资者,则可按新税法进行。
有脑洞大开者,建议将8-9月份薪资延后到10月份发放,如此即可多享受到新个税法的优惠而获取更多收入。此法并不可取。且不说根据《劳动法》“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的要求,如遭到税务部门拒绝而被视为当月薪资,除了只能一次减除5000元费用外,税率估计直接往最高档飙升,反而得不偿失。
还有不到一个月的时间,且看小编这次的断言,是专家,还是砖家?
当然,对于2018年的年终奖发放缴税事宜,通常一定发生在2019年度,是按旧税法,还是新税法执行?目前有待实施条例出台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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